伴随着我国互联网的广泛运用,产业升级与融合不断发展,以电竞酒店为代表的新兴业态大量涌现。但电竞酒店内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案件也频繁进入大众视野,未成年人在电竞酒店随意进出等问题引发社会热议。检察机关如何依托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加强对电竞酒店监管,更好保护未成年人,是值得深思的重要问题。
电竞酒店经营属性分析
电竞酒店是网吧与酒店跨界衍生的一种市场新业态,目前,我国对电竞酒店的经营性质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其经营性质属于住宿服务营业场所还是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抑或是两种经营属性兼顾,这在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
但对于普通酒店的上网房间,因酒店并没有以电竞游戏为其招揽手段,只是在房间摆放电脑方便入住客人上网使用。笔者认为,对于该类酒店不宜定性为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而对于传统酒店增改为电竞房的,还是应回归到电竞房的数量、宣传卖点、定价差别、是否面向不特定公众提供服务等方面来予以具体考量,确定是否应将其定性为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
电竞酒店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监管盲区
一是电竞酒店行业存在监管困境。从监管角度来说,如果将电竞酒店仅定义为住宿服务场所,则电竞酒店的经营者、从业人员在履行接待未成年人入住的“五必须”“四报告”等义务后,未成年人可以入住;如果认为其属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电竞酒店应禁止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进入。两种不同经营性质的定义,致使电竞酒店中酒店和网吧的重叠区域存在着监管政策、监管执法的真空地带。
二是缺乏未成年人网络安全监管措施。笔者调查发现,目前市面上的电竞酒店多在网络平台上进行宣传推广,绝大多数均未安装互联网技术监管措施及实名上网监控软件,甚至部分未成年人无需核对、登记身份证即可随意上网玩游戏。一些“网瘾少年”受网吧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的限制,将提供网吧同等配置服务的电竞酒店作为新的选择。
三是未严格落实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住宿经营者的强制报告义务,大部分的电竞酒店经营者对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不到位,导致部分从业人员对什么是强制报告制度、什么情形下必须报告、向谁报告等了解不到位,加之一些经营者及从业人员有“图方便”“只认钱”的侥幸心理,导致强制报告制度流于形式,甚至有侵害事件发生。
电竞酒店涉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法律监督举措探析
(一)民事公益诉讼途径
今年5月,江苏省宿迁市检察院办理了全国首例电竞酒店向未成年人提供上网服务民事公益诉讼案,该案在证明涉案酒店的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性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认定、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必要性以及相应诉讼请求等方面提供有益启发。
一是酒店名称包含“电竞”二字,不是判断其具有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属性的唯一标准。综合涉案酒店设置的均为电竞房间,房间配置了与网吧一样的电脑装备,房费系按电竞房间的电脑数量收取,经营者在醒目位置标明服务范围包含上网,且是面向不特定公众经营,可认定涉案酒店实际是以酒店的形式变相向不特定公众提供上网服务。
二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认定。涉案酒店的经营者为了私利,未履行法定义务,违规接待不特定多数未成年人组团在酒店通宵上网,侵害了不特定多数未成年人的健康权、受教育权、受保护权等合法权益,应认定为侵犯社会公共利益。
(二)行政公益诉讼途径
不同于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主体排序,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排在诉讼主体首位,且“应当”二字体现了检察机关的监督刚性。今年1月,四川省金堂县检察院提起的电竞酒店行政公益诉讼案,针对电竞酒店监管问题可能导致不特定多数未成年人利益受损的情形,开展预防性公益诉讼,通过制发诉前检察建议解决电竞酒店监管难题。
一是实际损害结果不是“公共利益受损”的唯一判断标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对尚未造成多名未成年人实际损害后果,但具有损害不特定多数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现实危险可能的,判断标准可以从“已造成公益损害”拓展到“可能损害公益的重大风险”。
三是督促行政机关由事后监管转向预防式监管。笔者认为,行政公益诉讼可以让行政机关执法实现“排斥—接受—主动”的转变,激活行政监管职能,推动行政机关通过联合执法手段,形成长效机制,由被动的事后监管转向能动的预防式监管,从而促进新兴业态行业源头治理。
(作者分别为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部主任、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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