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品”价格与宣传不符,消费投诉获赔
【案例简介】
【处理结果】
【案例点评】
该案中,店铺是否由于美工失误导致不实的促销宣传无法证实,但店铺的该促销宣传已经误导了消费者的购买意向,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本案中,考虑店家对消费者积极履行了赔偿补救的义务,取得了消费者的谅解,因此对该店家责令改正但不予处罚。
防水手袋不防水,烧坏手机酒店赔
2016年7月,骆驼居民麻某和家人在某大酒店的游泳馆游泳,并在酒店游泳馆购买了一个手机防水袋。在游泳过程中防水袋因为质量问题发生漏水,导致手机进水烧坏。消费者要求酒店赔偿,双方就赔偿的金额协商不下,向镇海区九龙湖消保分会投诉。
本案中,手机防水袋原本是为消费者提供便利的,结果因为防水袋的质量问题导致手机进水并烧坏。调解人员查看了现场情况并充分听取双方的意见,通过工作人员的协调,酒店最终同意赔偿麻某2500元。
消保委工作人员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因酒店出售的防水袋漏水导致烧坏顾客的手机,麻某要求酒店给予合理赔偿是可以的,但过度地要求赔偿就不合法了。同时,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尽量查看清楚商品是否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发生利益受损时,消费者可以要求合理赔偿,但不能无理取闹。
汤中有异物,饭店要担责
2016年6月,庄市居民夏某和朋友带着参加高考的子女,中午在镇海某饭店吃饭,发现在青菜汤里竟然有一条蚂蝗,要求饭店赔偿,但饭店只承诺免单,不赔偿额外损失。于是向镇海区招宝山消保分会投诉。
本案中,工作人员通过现场查看并听取了双方的意见,认为在高考如此重要的日子,饭店应加强对食品的监管,为高考学子的安全着想,根据在菜汤里发现有异物的情况,夏某要求饭店给予合理赔偿是可以的。因此,在消保委工作人员的协调下,饭店承诺免单,并额外赔偿600元,消费者表示接受。
镇海区招宝山消保分会提醒:消费者去饭店吃饭时,为自己和家人的健康安全着想,尽量选择正规、干净的店家,同时饭店的经营人员也要加强对食物的监管,以免不合格的食物上餐桌,对消费者造成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商家不供货,订金打水漂?
消费者李某于2016年8月在某木材加工厂预订了一款价值7000元的茶几,当场交付1000元的订金,此后,木材加工厂称无此种茶几销售,并以各种理由拒绝退回订金,消费者怀疑经营者把茶几以更高价格售予他人。双方在僵持了近三个月后,消费者向镇海区骆驼消保分会投诉。
淋浴房玻璃爆裂谁买单?
2016年9月,消费者倪女士反映两年前在某建材店购买的玻璃淋浴房,无故爆裂,幸好人未受伤,联系店方后,对方告知无法处理,说是淋浴房玻璃本来就有概率要爆的,倪女士认为不合理,向镇海区骆驼消保分会投诉。
工作人员接报后到现场了解情况,店方以“国家规定钢化玻璃有千分之三的自爆率”来推脱责任,认为自爆是自然现象,不属于质量问题,只同意免费帮消费者安装,但是玻璃的费用要消费者自己来承担,后与店方多次调解,店方最终同意给消费者免费重新更换玻璃,消费者表示接受。
钢化玻璃的国家标准里,并没有明文规定钢化玻璃有千分之三的自爆率,只规定了钢化玻璃的抗冲击性能、爆裂后的状态等。千分之三的自爆率只是行业的规定。不管千分之三的自爆率是不是被国家允许,都不能成为经营者推卸责任的理由。为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钢化玻璃制品时,为确保自身使用安全且维护正当权益,务必注意以下三点:一是最好选购有3C认证标识的产品;二是规范安装、使用和维护,尽量让销售商负责安装,避免责任推诿;三是切勿超期服役,最好贴防爆膜。
未成年人私自买手机,谁之过?
2016年10月,消费者杨女士的14岁儿子在杨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拿了家里1200元,在某手机店购买了一部手机,家人得知后要求退货,与店家协商不成,杨女士向镇海区骆驼消保分会投诉。
根据法律规定:10周岁至16周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本案例中,杨女士的儿子是一名14周岁的在校学生,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其购买行为需经其父母追认才为有效。为此,提醒广大商家在出售贵重商品时请核对孩子的年龄和求学状况,必要时可以要求其出示身份证或与其父母取得联系,以免不必要的纠纷。
“五仁月饼”引起的消费纠纷
镇海区招宝山消保分会曾接到一起消费者对“五仁月饼”的投诉,称其在某超市购买到的五仁月饼存在不符合国家标准、误导消费者之嫌,要求赔偿。
经过工作人员与消费者的详细沟通,了解到消费者同经营者争议的焦点在于:消费者认为,月饼名称为“伍仁月饼”,而配料中的五种果仁与国家标准(GB/T19855-2015)明确规范的5种果仁品种不一致;而超市和生产商反馈的意见认为,月饼名称为“伍仁月饼”,并非传统意义上的“五仁月饼”,一字之差,种类不同,因此在果仁配料选择上范围较广。最终,经过工作人员的解释,此“伍仁月饼”因果仁馅料引起的消费投诉圆满解决。
预付卡消费需谨慎
2016年6月,消费者张女士在某美发店做了一张1000元的消费充值卡,可享受6.5折优惠。后因该美发店搬迁,张女士认为搬地方以后她剪发就不方便,遂找商家要求退回卡内的600元余额。经营者认为张女士一定要退款的话,之前的消费就不能享受6.5折优惠,要按原价收费,只能退回315元余额。双方协商未果后,张女士向镇海区澥浦消保分会投诉。
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到该美发店了解情况,确认了张女士的投诉情况属实,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及国家对预付卡消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工作人员对该店负责人进行了批评教育及政策宣传,在消保委工作人员的调解下,美发店最终同意一次性把600元卡内余额退还给张女士。
网上订酒店起纠纷三方协商终解决
2016年10月,消费者顾女士带孩子出游,通过网上某APP订购了某大酒店客房住宿两天,用支付宝付款住宿费2576元。后入住酒店时,发现房间内空气有霉味,经店方同意换房,但因孩子原本患有哮喘病,对空气较敏感,第二天因孩子哮喘发作,住了一天就送孩子去看病,事后要求该酒店退还1天未住的房间费,酒店以未收到过房款为由,要求顾女士与APP联系,但APP对顾女士的退款要求予以拒绝。于是,顾女士向镇海区九龙湖消保分会投诉。
消保委工作人员向双方了解情况,原来消费者、大酒店和APP之间,是三方合约关系。为此,工作人员先与该大酒店协商,通过讲清道理、宣传法规,使该酒店同意退还1天房款,再由酒店网管人员通知APP传达了酒店同意退1天房款的决定,最后由消费者与该APP的网管人员联系,使用支付宝原付款账户退款。经过多次协调,一起三方纠纷得到解决。
“好评”“差评”是消费者的权利
随着网络购物的兴起,网络购物的“差评”纠纷时有发生,甚有网店店主不远千里上门要求消费者修改“差评”。对此消保委认为,“好评”或“差评”是消费者的权利,作为网店,对消费者的此项权利应该保障,不应该通过不适当手段去修改“差评”,作为消费者也应该客观公正地对商品或服务作出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