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间小房间,一块大屏幕,一张沙发,也可以成为影院的基本配置。随着人们需求的多元化,“私人影院”新业态应运而生,这种更具私密性、个性化特征的全新观影模式,受到很多年轻人的追捧。但近年来,围绕“私人影院”的法律风险持续多发,其中既涉及盗版侵权的民事纠纷,更涉及刑事犯罪,如笔者所在检察院办理的一起强奸案,犯罪嫌疑人和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在一家“私人影院”发生性关系,犯罪嫌疑人因涉嫌强奸罪被判处刑罚。实践中,对“私人影院”领域的监管相对宽松,在法律上存在盲点,要消除“私人影院”可能存在的隐患,光靠经营者自觉自律是不现实的。
一、“私人影院”实质性分析
经过企业登记资料查询,7家店铺中有6家为个体工商户,1家为有限公司。登记的字号名称,有5家为“咖啡店”“茶吧”,1家为“文化传播公司”,1家为“电影放映服务部”。经营范围多为餐饮服务、食品经营,只有登记为“电影放映服务部”的店铺经营范围写明“电影放映”。即使写明,该户也未取得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也就是说,辖区内挂名“私人影院”的7家商户全部未取得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二、“私人影院”管理困境
(一)“私人影院”无证营业放任经营
2018年3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4号《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私人影院统称为点播影院,明确企业、个体工商户设立点播影院,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点播影院放映、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由此可见,私人影院的设立需要取得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并受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监管。目前,笔者所在地区电影管理职能划归区委宣传部,由新闻出版局统一监管。
但根据新闻出版局反映,目前发证只针对传统意义上的电影院,从未对“私人影院”发证,导致辖区内7家“私人影院”一直未取得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规定》的出台对“私人影院”提出更高的法律要求,经营者一方面对自身经营行为合法性存在质疑,另一方面受经济利益驱使,怀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通过打擦边球的方式进行经营。
(二)“私人影院”缺乏适格主体进行监管
一方面,主管部门监管缺失。《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规定,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予以取缔。因此,“私人影院”从事电影放映经营,应受电影主管部门监管。实践中,“私人影院”还未被纳入监管范畴。
另一方面,市场监管存在分歧。对于个体工商户而言,从经营咖啡店、茶吧,到经营宾馆、电影放映,经营的实质内容发生了根本变化,属于实际经营内容与企业登记内容不符。那么当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向登记机关,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对于文化传播公司而言,并未将电影放映、宾馆经营纳入经营范围,经营范围是登记事项的重要组成部分,发生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没有登记的,由登记机关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管职能。
根据《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对于开设旅馆而言,公安机关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相对于营业执照是后置程序。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完核发程序后,其对应当由公安机关核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没有审核义务,应当由公安机关予以查处。同样,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也是后置程序,如果超范围经营电影放映,应当由电影主管部门予以监管。
若将“私人影院”纳入“影院”管理范畴,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规定,应取得而未取得许可的“私人影院”属于无证经营,应由主管部门负责监管。但实践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确实存在未将“私人影院”纳入“影院”管理的情况,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私人影院”实际经营范围与登记不符,属于超范围经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拥有法定的监管职责。由此可见,不同监管主体对于“私人影院”的监管职责存在冲突。
(三)“私人影院”消防隐患重重
7家“私人影院”中,没有一家拥有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安全出口被堵或者不设安全出口的情况比比皆是。消防设施配套不齐全、消防通道不达标、指示标志不清晰、消防安全组织预案尚未建立,存在严重消防隐患。宾馆、餐饮属于公众聚集场所,消防的要求主要在于疏散距离、安全出口、消防设施、安全设施等方面,影院则适用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的要求相较于宾馆、餐饮要高很多。
三、“私人影院”运行规范建议
(一)畅通“私人影院”开办渠道
(二)多部门形成督查合力
“私人影院”不是法外之地,虽然其管理涉及不同的职能部门,但如何归口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建议可由文化行政、公安、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定期对“私人影院”集中清查整治,逐步规范经营,坚决打击以“私人影院”之名无证无照从事旅馆业等违法行为。
建立“私人影院”规范经营行为警示记录档案,建立社会信用档案制度,将违规点播影院经营者纳入社会信用黑名单,形成共同治理、综合治理、分类治理的长效治理机制,实现管理力度、治理深度与服务温度有机结合。
(三)对未成年人进行特别规范
对未成年人的进入明确核验措施,建立一套与公安机关联网的人脸核查识别系统,包房需开窗透明,不得设置反锁装置和摆放大床或沙发床。要求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人员在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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