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正式发布了的设计规则文件,就是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的通知。这个文件是2019年1月11日正式发布。简单就代表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有了新文件。
文件提到,国土委组织对原《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深规土〔2015〕757号)进行了修改,现予印发,自2019年1月1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有哪些变化呢?按照解读的内容提到,本次修订保持原《规则》主体内容、管理要求不变。除工业(产业)建筑设计管理适度收紧外,其它建筑类型管控均适度放宽,以释放建筑创作空间。如提到,办公建筑的设计要求如主要立面应具备公共建筑的外立面形式和建筑特点,不得设置不计面积的凸窗,临城市主、次干道或重要景观一侧的外立面不得设置任何形式的凸阳台。
下面是官方文件
第1章总则
1.0.2本规则以国家和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标准及规范为基础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规定,结合深圳的城市发展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4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建筑设计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2章名词解释
2.1建筑分类名词2.1.1民用建筑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2.1.2居住建筑以提供日常生活居住场所及配套设施为主要目的,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2.1.3住宅建筑配套设施较为齐全,布局完整,建筑按套型设计,独门独户并设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等空间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2.1.4宿舍建筑为相应功能区配套建设,有集中管理且供单身人士使用的居住建筑。2.1.5公共建筑以为公众提供公共活动场所为主要目的,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2.1.6公共配套设施与区域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各类非独立选址的小型或辅助型公共设施、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等。2.1.7办公建筑供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办理行政事务和从事各类业务活动的建筑。2.1.8公寓式办公建筑为商务人士提供中短期商务与住宿服务的办公建筑。2.1.9商业建筑供人们进行商业活动的建筑。2.1.10教育建筑供人们开展教学活动所使用的建筑。
2.1.11城市综合体将城市中的商业、办公、居住、旅馆(酒店)、展览、餐饮、会议、文娱和交通等城市生活空间中的多项进行组合,总规定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并在各部分间建立一种相互依存、相互助益的能动关系,从而形成的一个多功能、高效率的综合建筑体。
2.1.12附设式停车库与主体建筑相连、设置在地上或地下的停车设施。2.1.13工业建筑供人们从事各类工业生产活动的建筑。2.1.14厂房供人们进行各类工业化生产的建筑。2.1.15新型产业建筑区别于传统产业建筑,供人们从事各类新型产业的研发、设计及推广、应用等的建筑,也称为研发用房或新型产业用房。2.1.16仓库以货物储存为主的库房建筑。2.1.17物流建筑用于进行物品储存、运输、配送、物流加工、物流管理及展销等综合功能的建筑。
2.2.9地下室与半地下室
当某一建筑楼层的顶板面高于周边室外地面的高度均不大于1.5m时,该层为地下室;当某一建筑楼层有超过1/4周长的顶板面高于室外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其他部分顶板面高于室外地面的高度大于1.5m时,该层为半地下室。当地下室、半地下室周边室外地面标高不一致时,按以下标准确定室外地面标高:⑴以城市道路或路边绿化带(覆土面层)或消防救援场地标高作为建筑室外地面标高。⑵与地下室、半地下室结合设置的下沉式采光井或下沉式广场地面不作为室外地面。
2.2.10公共停车场(库)可供社会公众共同使用的停车场(库)。2.2.11共用停车场(库)可供宗地内所有业主共同使用的停车场(库)。2.2.12架空层建筑物中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因安全要求必须设置的净高不超过1.5m的栏杆除外)的开敞空间层。2.2.13避难层按消防规范要求,为消防安全专门设置的供人们疏散避难的楼层。2.2.14结构转换层因建筑物上部与下部采用不同结构类型,而用于设置转换结构构件(包括转换梁、转换桁架、转换板等)的楼层。2.2.15设备层建筑物中专用于布置暖通、空调、给排水和电气等专业的设备和管道且供人员进入操作的空间层。2.2.16夹层在一个楼层内,以结构板形式局部增设且投影面积不大于该楼层建筑面积1/2的楼层。2.3建筑部件名词
2.3.1幕墙
由金属构架与板材组成,不承担主体结构荷载与作用的建筑外围护结构或建筑外装饰结构。
2.3.2阳台
附设于建筑物外墙,周边设有栏杆或栏板,可供人活动的空间。阳台按其上方顶盖高度分为单层高阳台和多层高阳台。
2.3.3露台
建筑二层及以上利用下层屋顶,作为本层户外活动空间的无顶盖室外平台。
2.3.4挑檐
建筑屋盖挑出外墙面的部分。
2.3.5女儿墙
建筑外墙高出屋面的部分。
2.3.6楼梯
由连续行走的梯级、休息平台和维护安全的栏杆(或栏板)、扶手以及相应的支托结构组成的作为楼层之间垂直交通用的建筑部件。
2.3.7台阶
联系室内外地坪或楼层不同标高而设置的阶梯形踏步。
2.3.8凸窗凸出建筑外墙面的窗户。
2.4建筑容量名词
2.4.1用地面积经市土地主管部门划定的用地范围内的土地面积。
2.4.2建设用地面积经市土地主管部门划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面积。
2.4.3建筑面积
建筑物(包括墙体)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
2.4.4地上规定建筑面积指标
市规划、土地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规定的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2.4.5地下规定建筑面积指标市规划、土地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规定允许建设的地下建筑面积。
2.4.6地上/下规定建筑面积在项目设计、实施阶段,经市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核定的建筑物地面以上/下部分实际使用地上/下规定建筑面积指标的建筑面积。
2.4.7地上/下核减建筑面积地面以上建筑室外或室内透空空间、凹槽、建筑层高、阳台面积等超过相应规定限值,应占用地上规定建筑面积指标的建筑面积。地面以下建筑层高超过相应规定限值,应占用地下规定建筑面积指标的建筑面积。
2.4.8地上/下核增建筑面积市规划主管部门基于保证公众安全、方便公共活动、改善公共环境、鼓励配建机动车停车位等目的,经核定允许在地上/下规定建筑面积指标以外增建的特定用途的地上/下建筑面积。
2.4.9户内建筑面积也称为套内建筑面积,是指建筑户门范围内由产权人独立占有和使用的建筑面积,包括户内使用面积、户内墙体面积和户内阳台面积。
2.4.10建筑层高建筑物相邻楼层的地面至楼面或楼面至楼面的结构面层之间的垂直距离。
2.4.11建筑高度比指用地内建筑与建筑的建筑高度(不含女儿墙)比值。
2.4.12梁底净高从地面或楼面面层(完成面)至上方结构梁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4.13地下室顶板埋深地下室结构顶板面到室外地面点的垂直高度。?
第3章建筑技术经济指标计算
3.1建筑面积
层高不小于2.2m的建筑楼层均应计算建筑面积。
3.1.1半地下室建筑面积核定
3.1.2地上核增建筑面积核定
建筑功能符合以下要求的地上建筑空间,建筑面积计入地上核增建筑面积。
3.1.2.5消防避难空间
3.1.2.7风雨连廊
建筑首层或塔楼底层连通各栋(座)间的共用连廊,净宽不小于1.5m,梁底净高不小于3.0m。3.1.3地下核增建筑面积核定
3.1.6.4建筑层高超过规定限值计入地上/下核减建筑面积
3.3建筑覆盖率
3.3.1建筑覆盖率计算
3.3.1.1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对建筑覆盖率无分级控制要求时:建筑覆盖率=建筑基底面积/建设用地面积×100%3.3.1.2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对建筑覆盖率有分级控制要求时:⑴一级建筑覆盖率=建筑基底面积/建设用地面积×100%⑵二级建筑覆盖率=塔楼建筑基底面积/建设用地面积×100%3.3.2建筑基底面积3.3.2.1平地建筑基底面积为建筑首层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坡地建筑基底面积为半地下室露出地面部分与建筑首层直接接触地面部分的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3.3.2.2地下车库的引道,其无上盖部分不计入建筑基底面积。3.3.2.3无柱架空连廊底面与其水平投影范围内室外地面之间的净高差大于6m时,其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基底面积。3.3.2.4半地下层停车库顶板上方或首层停车库(层高不超过4m)顶板上方,提供作露天公共绿化或公众休闲活动场地的部分,其水平投影面积可不纳入计建筑覆盖率的建筑基底面积计算。3.3.3塔楼建筑基底面积计算二级建筑覆盖率时,塔楼建筑基底面积为高层或超高层建筑高度超过24m以上部分的自然层建筑外墙或结构外围的水平投影面积。
3.4透水率
3.4.1透水率计算透水率=透水面积/建设用地面积×100%
3.4.2透水面积透水面积是透水地面水平投影面积。透水地面是指建设用地范围内,上、下方均无建、构筑物(不含阳台、雨篷等悬空建筑)覆盖,自然雨水可直接渗入地下自然岩土层的地面。
3.5绿化覆盖率
3.5.1绿化覆盖率计算绿化覆盖率=(绿地面积+折算绿地面积)/建设用地面积×100%
3.5.2绿地面积
绿地面积包括绿地种植覆土的水平投影面积,以及绿地范围内符合规定要求的部分硬质景观和水体景观的水平投影面积。绿地包括地面绿地和屋顶绿地。宽度不小于8m且绿地面积不小于400㎡的绿地内,宽度小于2.5m的人行步道可视为绿地,其水平投影面积可计入绿地面积。
3.5.2.1地面绿地
地面绿地是指上、下方均无建、构筑物(不含阳台、雨篷等悬空建筑)遮挡,地面覆盖种植土,适于栽植包括深根性乔木在内的各类植物的用地。
3.5.2.2屋顶绿地
屋顶绿地是指方便行人出入,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屋顶绿化:⑴上方无建、构筑物(不含阳台、雨篷等悬空建筑)遮挡。⑵地下室顶板埋深及其上方种植覆土厚度均不少于3m。⑶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外墙垂直投影线周边3m范围内(水平方向)均为透水地面。3.5.2.3硬质景观和水体景观⑴绿地范围内的硬质景观(如铺装及亭、台、榭等园林小品),其水平投影面积不超过周边绿地种植覆土水平投影面积30%的部分,可计入绿地面积。⑵绿地范围内的水体景观(不包含生产水池、游泳池),其水平投影面积不超过周边绿地种植覆土水平投影面积30%的部分,可计入绿地面积。
3.5.3折算绿地面积
3.8建筑层数
3.8.1一般规定按层高不小于2.2m的楼板结构分层计算层数,不包括3.6.3⑴规定不计入建筑高度的层数。楼层序号必须连续。
3.8.2建筑物内各层的层数排列
3.8.2.1最上层地下室所在楼层称为地下一层,其楼板以下相邻地下室楼层称为地下二层,以此类推至地下室层数。
3.8.2.2最上层半地下室所在楼层称为半地下一层,其楼板以下相邻半地下室楼层称为半地下二层,以此类推至半地下室层数。
3.8.2.3坡地建筑半地下一层或平地建筑地下一层顶板以上相邻楼层的室内地面设计标高为正负零,该层称为一层或首层。一层或首层顶板以上称为二层,以此类推至建筑物层数。
3.8.2.4建筑各层之间如设有夹层,则该层不计入层数排列;但建筑物内设有中庭或透空的,其四周楼层仍按3.8.2.3规定排列。
3.8.2.5错层建筑,以标高为正负零的楼层(一层或首层)为标准,第二层楼面标高以下的层数为一层或首层(不同标高的楼层应分别注明标高),层数的标注方法按此规则类推。
3.8.3建筑物内电梯楼层排列建筑物内电梯楼层遵照3.8.2规定排列。?
第4章
总图设计
总图设计是对用地内的建筑布局、道路、竖向、绿化及工程管线等进行综合性的设计,又称为场地设计或总平面设计。
4.1总体要求
4.1.1总图设计必须对建设场地的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气象等条件作深入的了解,依据建设项目的使用功能要求和规划设计条件,依据用地内外的现状条件和有关法规、规范,合理组织与安排场地中各构成要素之间的关系。
4.1.2总平面图应准确、真实地反映用地周边至少50m范围的现状和规划情况(包括:地形地貌、现有建筑、规划用地性质、开发强度)以及片区交通、市政公用设施情况。总图设计应统筹考虑本地块与相邻地块的建筑布局关系,使本地块建筑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创造良好的城市空间品质。
4.1.3建设用地内道路、广场、绿地及建筑等均应按国家和深圳市有关规定要求做好无障碍设计。
4.1.4建设规模大、周边情况复杂确需分期建设的项目,应根据其规模、进度以及公共配套设施等情况合理分期,并在总平面图上明确标注各期范围、指标等。前期的交通、消防、设施等应满足使用要求。
4.1.5总平面图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中应列明该宗地内所有公共空间、公共配套设施、绿地绿化,以及核增建筑面积的位置、功能和数量。
4.2建筑退线
建筑退线分为地上建筑退线和地下室退线。
4.2.1地上建筑退线
4.2.1.1地上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包括机械停车、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及不满足4.2.1.2⑴规定的雨篷、遮阳板、屋顶挑檐等)的水平投影外缘不应逾越建筑控制线。
4.3建筑间距与建筑日照
4.3.2建筑日照本章节中“有法定日照要求的建筑”简称为“日照需求建筑”,“可能对有法定日照要求的建筑造成遮挡的建筑”简称为“日照遮挡建筑”。
4.3.2.1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有以下情形的均应进行日照分析
⑴拟建建筑对用地内其它拟建日照需求建筑产生日照遮挡影响。⑵拟建建筑对周围已建、在建或已通过方案核查待建日照需求建筑产生日照遮挡影响。⑶周围已建、在建或已通过方案设计核查待建的建筑对拟建日照需求建筑产生日照遮挡影响。⑷因建筑设计方案调整,致使日照需求建筑的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或日照遮挡建筑的位置、外轮廓改变的,应对调整后的方案重新进行日照分析。
4.4建筑通风与建筑面宽
4.5道路系统
4.5.1场地机动车出入口
4.5.2场地内道路系统
4.6.4场地竖向
4.6.7围墙设置
?第5章地下及外部空间设计
5.3.1以下部位不得采用玻璃幕墙⑴住宅、党政机关办公楼、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立面改造工程等二层以上部位。
⑵建筑物与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等一侧的二层以上部位。
5.5.4用于支撑幕墙的屋面构架高度不得超过其邻近的幕墙顶点;用于支撑太阳能板、幕墙或擦窗机的屋面构架可设置一层。5.5.5屋面设置的围合幕墙高度不一致时,幕墙突出屋面的高度按以下公式计算:幕墙高度=幕墙高度值+(幕墙高度值-幕墙高度值)×2/35.5.6高层以上建筑有退层情况时,退层形成的露台视为屋面,突出屋面的实体女儿墙、构架、幕墙等的高度从露台层起计。5.5.7突出屋面的实体女儿墙的高度从屋面的建筑完成面点起计;突出屋面的构架、幕墙等的高度从屋面的结构完成面点起计。
?第6章建筑分类设计
6.1.3.1商业建筑单栋商业功能规定建筑面积不大于15000㎡的商业建筑为普通商业建筑。单栋商业功能规定建筑面积大于15000㎡的商业建筑为集中大型商业建筑。
⑵复式住宅每层室内空间均须满足基本的居住使用需求。6.4.2.2室内透空空间⑴建筑面积不超过90㎡的复式住宅户内的室内透空空间,其按层计算的总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地上核减建筑面积。⑵建筑面积超过90㎡的复式住宅,户内仅限起居室(厅)、餐厅可设置室内透空空间,其高度不得超过两个标准层,总投影面积超过该户除所有阳台以外户内建筑面积的20%或60㎡时,按3.1.6.3⑴公式1另行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⑶错层式住宅户内仅限起居室(厅)可设置室内透空空间,其高度不得超过4.5m,总投影面积超过该户除所有阳台以外户内建筑面积的15%或40㎡时,按3.1.6.3⑴公式1另行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6.4.2.3建筑层高作为公共大堂层高超过6m,或住宅楼层层高超过3.6m时,按3.1.6.4公式2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层高标准值为2.2m)。
6.4.2.4阳台⑴计一半面积且无必要交通功能的公共阳台,还需按其规定建筑面积的1倍另行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此外,两户及以下使用的多层高外走廊以及无必要交通功能的多层高公共阳台,其上部空间按层计算的总投影面积按3.1.6.6公式4另行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⑵户内仅限面宽、进深均不小于2.4m的居住空间(起居室、客厅、餐厅、卧室)及一个厨房(或与其连通的卫生间)可分别设置一个计一半面积的阳台。该类阳台总投影面积之和(含与其相连的花池、空调机位等平台,下同)超过6㎡时,按以下情形分别控制:①户内未设置室内透空空间的户型,阳台总投影面积之和超过该户除所有阳台以外户内建筑面积的20%或60㎡时,按3.1.6.5⑴公式3另行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②户内设置室内透空空间的复式、错层式户型,阳台总投影面积之和超过该户除所有阳台以外户内建筑面积的10%或30㎡时,按3.1.6.5⑴公式3另行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⑶户内除6.4.2.4⑵规定情形外的其他空间设置的计一半面积的阳台,还需按其规定建筑面积的1倍另行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⑷户内的多层高阳台,其上部空间按层计算的总投影面积按3.1.6.6公式4另行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⑸相邻阳台(包括水平、上下及错落相邻)应采取措施解决相邻住宅单元间安全及视线干扰问题。
6.6办公建筑6.6.1外部空间
6.6.1.1一般规定主要立面应具备公共建筑的外立面形式和建筑特点,不得设置不计面积的凸窗,临城市主、次干道或重要景观一侧的外立面不得设置任何形式的凸阳台。
?第7章附则7.0.1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技术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规划主管部门此前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则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则。7.0.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有与本规则不一致的特殊约定的,从其约定。7.0.3本规则由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本规则动态修订机制,市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对本规则进行适时修订。7.0.4本规则自2019年1月11日起施行。2015年11月25日印发的《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深规土﹝2015)757号)同时废止。此前我委印发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1自然环境⑴应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定,充分利用场地自然及人文景观,保护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尽量保持原有地形,减少土石方工程量。
⑵滨水场地(直接临海、河、湖等水体的场地):应保持水体岸线公共开放,旅游岸线沙滩严禁建设任何建筑物。⑶临山场地(紧临山体且坡度小于25°的场地):靠近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郊野公园时,应设置绿化隔离带作为过渡;自然地形坡度大于8%时,宜采用台地式布置,台地间应用挡土墙或护坡连接。序号场地要素设计要求
2道路⑴人行道:道路侧边设置人行道时,其宽度不应小于1.5m。⑵无障碍通道:应符合有关无障碍设计规范要求,地面检查井盖须与地面齐平,不得用箅式井盖,人行横道和缘石坡道处不得设雨水口。⑶机动车道: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避开城市干道交叉口和人流集中的街道。⑷非机动车道:应与机动车道或人行道结合设置,非机动车道与机动车道并行时宜设隔离设施。3停车场⑴停车场的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及《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站、场、厂工程设计规范》、《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无障碍设计规范》,出入口不得影响城市道路畅通。⑵机动车停车场应设于建筑背面、侧面或临次要道路,不应设在城市主要景观大道两侧及重要公共建筑前;机动车停车场内宜按单向行驶组织交通;居住场地机动车停车场宜布置在居住场地出入口附近。⑶自行车停车场和机动车停车场应分别布置;长条形自行车停车场宜分段设置,每段长度≤20m,每段应设一个出入口,其宽度应≥3m;自行车停车场宜设防雨、防晒的车棚,并设置存车支架。
4绿地绿化⑴应保留有价值的树木,严禁砍伐古树名木。
6水面水景
⑵居住、学校、托幼场地不宜设置音乐喷泉和瀑布。
⑶水池应考虑无水期间的景观效果。
7围护设施应设置围护设施的区域:场地地坪高差大于0.9m,公共场所5步以上的台阶两侧,人流活动频繁、地面高差大于0.4m的台地边,水深大于0.4m的水池岸边以及其他危险场所。
8环境、建筑小品⑴公共活动、商业购物、娱乐休闲、街头绿地等场所应设置休息座椅(凳)。
⑵公厕应按《深圳市中小型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与设计标准》设置,位置应隐蔽、方便。
⑶游戏设施应形成相对封闭的围合空间,防止干扰,保障安全;游戏场地边缘与机动车道的距离小于10m时,应加设高度不小于0.6m的围护设施。
⑷雕塑的设置应符合《深圳经济特区城市雕塑总体规划》、《特区雕塑设计管理条例》。
9照明⑴照明灯具器材等应设在隐蔽处,不得影响白天的环境景观效果。
⑵灯具装置结构应牢固,便于维修,且能承受外界冲力(台风、交通震动等),高度低于1.5m的光源应采取防护措施。10市政设施⑴硬质场地与绿地的排水坡度应不小于0.5%,硬质场地一般应在场地四周设置雨水口,绿地应坡向四周道路上的雨水口。
⑵水景用水经常外溢飘入场地时,应在水景周边设排水边沟,周边场地应坡向水景排水边沟。
⑶污水处理构筑物应设在绿地内隐蔽处并应靠近机动车道。
⑷用于举行大型活动及庆典活动的场地,应考虑活动时临时厕所的设置,污水排出下沉式广场宜采用边沟排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