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学校及幼托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卫生学技
精神,制定本指南。本指南适用于全市各级各类校外培训机构,包括学科
类和非学科类培训机构、成人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早教托幼机构、青少
年宫、职业技术培训机构、托管机构等。
一、总体工作要求
1、全面暂停线下培训活动。各类培训机构在疫情一级响应解除前,
全面暂停线下教育培训活动,涉及与机构有关的所有集体活动一律停止。
做好学生及家长的解释工作。
2、明确机构主体责任。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为疫情防
控第一责任人,要将疫情防控责任分解落实到中层管理人员、一线员工,
明确各自职责。
3、科学制定“两案九制”。培训机构应在卫生健康部门的技术指导
下,制定科学完善、易于操作的“两案九制”,张贴上墙,严格执行。
4、提倡线上教学和办公。提倡运用网络通讯软件、教学平台开展员
工教研和学生线上教学,鼓励培训机构免费开放优质网上教学资源。线上
教学人员应居家进行,不得集中办公。网上教学不得提前教授新学期课
程。
二、线下培训复课前准备工作
5、开展师生员工健康排查。要每天排查师生员工健康状况和行程动
向,做好三类人员情况跟踪,及时报送主管机关,动员在疫情重点地区员
工暂不返宿。
6、做好复课前返校人员疫情筛查。详细统计每一名师生员工的疫情
筛查情况,对出现发热、咳嗽、乏力等症状的,主动报告主管机关和所在
14天。
7、做好防控物资储备。储备不低于15日用量的医用口罩、一次性手
套、洗手液、消毒液、体温检测设备,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科学、安全
进行存储。
8、做好环境卫生整治。培训机构要加强场所内外的保洁和消毒,加
强各类场所的消毒与通风,彻底消除卫生死角,保持环境整洁。
9、强化疫情防控知识培训。要组织员工对“两案九制”的培训,让员
工熟悉预案的操作流程。要在机构显著位置张贴防疫常识、宣传图标。
各机构向审批(登记)机关提出复课申请,经审批(登记)机关评估备案
后方可复课。未经备案的机构不得线下复课。
三、线下培训复课后工作要求
11、落实安全防疫管理制度。严格落实防疫工作各项制度要求。定期
排查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提供餐饮服务的机构须经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后
方可经营。
12、做好机构消毒通风。严格执行同一时段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
的规定。落实消杀记录制度“”,每天开展清洁和消毒工作,加大重点部位
消毒次数。机构内部各房间,每天至少通风三次,每次至少30分钟。
13、加强门卫管理。要安排专职安保人员进行防控,严控人员出入,
闲杂人员不得进入机构,确需进入的按规定进行登记检测后进入。
14、开展缺课登记。严格执行学生因病缺课登记追踪制度,及时将学
生因病缺课的信息上报至主管部门。
15、做好疫情防控操作。每天按规定监测进入机构的教职员工和学生
健康状况,体温超过37.3℃的发热者、咳嗽者,须按疫情处置流程立即就
近送至定点医院就诊,同时向审批(登记)机关报告。出现可疑或确诊病
例的,按卫健部门要求采取部分停课、全部停课和其他防控措施。被停课
的机构,须经卫健部门同意后方可继续复课。师生病愈或隔离期满后,须
提供医院治愈证明方可参加线下培训活动。
四、落实培训机构联防联控责任
16、强化部门监管责任。教育部门加强有办学许可的文化类机构监
管,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直接登记的非文化学科类营利性培训机构、托管机
构监管,民政部门加强直接登记的非文化学科类非营利性培训机构监管,
人社部门加强职业培训机构监管,卫健部门加强早教托幼机构监管和各培
训机构疫情防控工作指导。
17、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培训机构不得接收隔离观察期未满的学生参
加线下培训活动。培训机构发现有发热、咳嗽学生,要通过审批登记部门
协调通知学校加强对此类学生健康状况监测。
18、加大违规机构处罚力度。对疫情防控期间卷款潜逃的机构、擅自
提前复课的机构、未按规定要求进行疫情防控而造成疫情蔓延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