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市场消防安全整改报告,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一、工商部门的职能
二、工作目标
三、组织机构
区局决定成立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四、此次专项治理的内容和重点
专项治理的对象:商场、集贸市场等人员大量聚集的场所。
专项治理的重点:_、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情况;_、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_、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及落实情况;_、单位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_、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度及演练情况;_、建筑之间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建筑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分区设置情况;_、消火栓状况,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和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运行,灭火器材配置等情况;_、电气敷设以及电气设备运行情况;_、建筑室内装修装钸材料防火性能情况;__、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场所设置位置情况;__、“三合一”场所人员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部分实行防火分隔、安全出口、疏散通道设置、消火栓、自动消防设施运行电气线路敷设及电气设备运行等情况;__、销售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的质量情况。
(一)动员部署阶段(_月_日至_月__日)
(二)组织实施阶段(_月__日至__月__日)
_、治理成效巩固时段(_月_日至__月__日)
要紧紧围绕消防安全,切实加强消防安全保卫措施。要集中开展消防监督抽查,加大对商场、集贸市场的错时检查频率和力度,督促社会单位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严防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要充分利用当地媒体,广泛开展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宣传,加大对经营者的消防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有效提高经营者的消防自律意识,进一步巩固火灾隐患治理成效。
_、冬防排查治理阶段(__月__日至__月__日)。要针对冬季风干物燥,易发生重特大火灾的特点,将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冬季防火工作紧密结合,严密各项冬防措施,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
(三)验收阶段(__月_日至__月__日)
按照区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做好迎接市政府火灾隐患排查工作的验收。各工商所要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报送制度,在每月结束后_日内将《____年火灾隐患排查治理月报表》(详见附件),每季度结束后_日内将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阶段性小结和《____年火灾隐患排查治理月报表》,通过oa系统报送区局市场、合同股、注册股。重大火灾隐患还应填报《重大火灾隐患一览表》(附件)。发现重要信息、重大情况要随时上报。专项整治结束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做好专项治理工作的专题总结,认真查找这次整治中所发现问题的根源,制定有关管理措施,做好经常性管理监督工作,巩固整治成果,杜绝隐患,保证安全。
五、专项治理的几点要求:
_、加强宣传,提高认识。对这次整治工作,各工商所要积极配合经贸、消防等部门,全面加强宣传发动,要把整治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向各级各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进行广泛的宣传,统一思想认识。
_、各工商所对此次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应引起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实施,对商场、集贸市场本着“谁投资,谁受益”,“谁开办、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到人,全面、细致深入开展检查整治,做到不留死角,消除隐患。各商场、集贸市场负责人应切实负起消防安全第一负责人的责任,建立“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接受监督”的安全管理机制,并广泛发动职工、经营者积极参与此次专项治理活动,找、查、摆潜在安全隐患,形成安全防范的公众意识,自觉落实隐患的整改工作。
_、强化措施,确保成效。各工商所要积极配合区经贸,消防等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加大督促落实整治的力度,严格依法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对不采取措施整改隐患的单位,坚决处理,该罚款的就罚款,该停业的应责令停业,做到发现一家处理一家,绝不姑息迁就,此次专项治理活动要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责,形成合力,以确保消防安全检查的顺利进行。
一、建材市场消防安全现状及存在隐患
(一)建筑结构存在隐患。建材市场经营方式主要是零售兼批发,市场建筑面积大,可燃商品多,商户集中,人流密集,且建筑联体,存在大量火灾隐患。同时,场内商铺是二合一场所,经营仓储并存,存放的大量可燃物品堵塞了疏散通道,一旦发生火灾,人员很难进行迅速疏散,容易造成严重的群死群伤事故。
(二)违规违法行为常见。市场经营户不遵守用火用电制度,私拉乱接电线,临时线路混乱,电气线路老化严重,且电器线路和电闸箱下堆放各种可燃物品,一旦发生电气线路短路或打火极易造成火灾。此外,市场内吸烟屡禁不止,使用液化气、电饭煲做饭和电暖器、炉火取暖等动态违规行为较普遍,极易引发火灾。
(三)防火等级不达标。市场建筑的结构和耐火等级、消防给水等方面与现行规范不一致,使用的材料不符合有关消防安全规定的要求,致使建筑物的耐火极限降低,一旦着火极易形成火烧连营局面且难以控制。
二、规范设置市场消防设施,保障市场安全运营
多数市场在创业发展初期,只注重经济效益,忽视消防安全,从而造成一系列先天的消防安全隐患。随着建材市场的逐步发展,规模扩大,人流增长,效益提升,对市场的消防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市场举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安全意识的提高,也迫切希望市场的消防安全能够提升。按照“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依据有关消防法规与规定,通过规范和改善建材市场消防设施,是提升市场消防安全系数,保障市场安全运营的基础举措。
(一)规范布置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是扑救火灾的重要消防设施之一。其主要作用是控制可燃物、隔绝助燃物、消除着火源。其可以供消防车从市政给水管网或室内外消防给水管网取水实施灭火,也可以直接连接水带、水枪出水灭火。消火栓犹如一个军人,是“养兵千日,用兵一时”的救火取水控制设备,一旦出现火情必须满足消防部门取水灭火要求,如果条件允许市场内应当建设消防水量为480m3储水池及泵房一座,两路供水,以确保消防应急用水。
(二)顶额配置灭火器。灭火器是“把火灾消灭在初期和萌芽状态”的有力工具。在火灾的初期对于火灾的扑救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因灭火器的体积小、质量轻、成本低,且灭火器的配置比较方便,操作管理相对简单,可以快速的使用,能在火灾的初期达到快速灭火的效果,因此在火灾扑救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正确使用灭火器,提高在火灾扑救中使用效率,对于降低火灾人员和财产损失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全面落实各项措施,抓好市场消防长效管理
保障建材市场的消防安全不仅要从健全消防设施设备等防火基础“硬件”上下功夫,消除先天性不足,更重要的是从消防安全的“软件”上加强管理,建立消防队伍,组织日常巡查检查,抓好隐患整改,强化应急演练,充分落实各项具体措施,确保市场消防安全长治久安。
(一)、建立市场消防队,配备专职防火人员,抓好消防管理队伍建设。
1、组建义务消防队伍,定期进行灭火演练。市场要按规定配备专职防火人员,专职防火员坚持24小时轮流值班。组建由市场管理人员和经营户组成的市场义务消防队,严格按照制定的灭火救援和紧急疏散预案进行业务训练,切实熟悉市场的周围环境、道路、水源等情况,并按制定的预案实地演练,随时做好灭火救援的应急准备工作。
2、开展宣传教育,加强人员培训。对市场的防火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增强他们的消防法制观念和消防安全意识,掌握消防常识,提高消防业务技能。要利用一切宣传工具,通过多种形式定期或不定期的向市场管理人员、经营户和消费者开展消防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市场火灾危险性、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报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及自救逃生等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防火自觉性和抗御火灾的能力。
3、强化绩效考核,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按照市场制定的规章制度,实行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落实消防安全的责任制。市场负责人要加强对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重点突出消防安全管理,实行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方法对消防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并与奖级挂钩。考核内容包括岗位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消防“四个能力”是否具备等。考核方法可以是书面考试、口头问答,也可以是实战操作、消防演习等多种形式。
(二)、认真组织防火检查,积极整改火灾隐患,做好市场消防日常长效管理。
1、“查”。要清醒认识消防安全的重要性,克服思想上的麻痹大意,落实有效措施,强化排查整治,真正做到隐患治理不留死角。建材市场作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日对用火、用电有无违章,安全出口与疏散通道是否畅通,疏散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消防设施与器材是否到位及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进行防火巡查,并做好巡查纪录。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安全疏散情况、重点工种人员消防知识的熟悉程度、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等方面。
3、“改”。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火灾隐患的大排查大整治,通过实地排查,市场安全管理人员要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并提出整改意见。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小组及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在火灾隐患消除之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及防范责任人,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立即整改或停用。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各小组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三)、进一步强化应急预案处置能力,确保关键时刻“拉得出、冲得上、打得赢”。
1、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重要性和必要性。建材市场的建筑空间大、堆放的可燃物品多、着火源多,火灾荷载大、蔓延快,人员密度高、流动量又大,火灾危险性很大。无数实例说明,发生火灾后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市场正常的生产和经营会受到严重影响。因此,结合建材市场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学会应对和处置突发火灾事故的方法,熟练掌握应急处置的程序和措施,避免火灾来临之时慌乱无序,防止贻误战机和漏管失控,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降低火灾危害。
2、科学制订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建立组织机构、明确分工、各司其职。
(1)领导小组,负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指挥;
(2)灭火行动组负责扑救火灾,启用单位内部消防灭火器材,利用干粉灭火器和水进行扑灭,救护被困人员;
(3)通讯联络组负责火灾报警、火场联络、接应消防车等任务;
(4)疏散引导组负责引导火场内人员的安全疏散,并负责抢救被困人员和重要物资;
(5)安全防护组对现场救出的伤员进行现场救护,对伤势严重的及时向“120”急救中心呼救。
3、应急预案与演练应着重把握两个关键点:一是立足于初起火灾的迅速扑救,二是贯彻“救人第一”的原则。每年至少组织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演练,重点部位应不少于二次,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四)精心维护市场配置的消防设施,时刻保持“临战状态”。
1、消防设施维保的重要性。消防设施在使用中受环境因素、管理不善人为损坏等影响,存在自然老化和耗用性老化情况,导致设施运行的可靠性受到影响。消防设施能否正常运行,直接关系到火灾发生时能否及时、快速、高效地投入使用并准确进行救援,为人员疏散和防火分隔创造便利条件。因此,为提高市场自身应对火灾的能力,加强对市场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意义重大。
2、认真做好消防设施维保。养兵千日,用兵一时。建材市场消防设施的维护检查,是长期不辍的事情,要想保证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保证生产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消防设施管理人员就必须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在实际工作中,对消防设施进行主动检测维护,始终保持设施处于完好有效的准工作状态。有的市场消防设施比较多,一次检查完有困难,可以采取定期分批、分类定点等多种检查的方式,确保一个周期内检查涵盖全部消防设施设备。
2012年11月24日—2013年2月25日
二、方法步骤
(一)组织动员阶段(2012年11月24日—11月27日)
(二)检查整治阶段(2012年11月28日—2013年1月31日)
一是突出开展好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整治。通过召开辖区商场市场负责人会议、发放消防安全责任告知书等形式,发动商场市场认真开展隐患自查自改,推动单位“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良性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对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要及时提请政府挂牌督办,严格监督执法,确保隐患按期整改。对上半年“两个专项整治”中尚未整改的火灾隐患要紧盯不放,确保按要求时限整改完毕。对“三合一”要加强检查,督促整改,防止“回潮”。
二是突出抓好消防控制室专项检查。要根据市消防支队制定的《全市消防控制室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精神,加强对配备消防控制室的单位的检查力度,提升消防控制室自我管理能力,有效保障自动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切实做好“三清”,即排查底数要摸清、管理状况要搞清、问题隐患要改清,确保年底前消防控制室合格率在95%以上。
四是突出抓好重大火灾隐患督改。要对历年来的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对已整改和自行关停、被政府关停的单位,要组织突击检查,防止隐患反复或擅自恢复生产经营。对未整改到位的单位要加强督促指导,逐项定责任、定措施、定时限,力争年底前整改销案。
五是突出抓好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要督促单位围绕“四化、两提高”的目标,扎实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要采取强有力措施,明确标准化管理工作责任,推进标准化管理工作进程,落实标准化管理工作措施,确保年底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达标率在85%以上,派出所监督检查单位达标率在60%以上。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3年2月1日—25日)
城东街道冬季防火工作领导小组将组成检查组,对各村、社区开展冬季防火工作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于2013年1月底2月初进行验收。
三、工作要求
(一)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村、社区、各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冬季防火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增强大局意识、忧患意识、责任意识,主要领导要亲自抓,精心组织,周密布署,大力实施,确保万无一失。
(三)要突出重点,整体推进。要全面建立落实防火工作责任制,加强电器线路管理,组织对棚户区的防火巡逻监护,加强对辖区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的消防安全保障措施,要督促落实村民联防巡查制度,推行“七户联防”和治安消防联防巡查等行之有效的做法,要组织开展以乡镇企业、卫生院、福利院、寄宿制学校为重点的消防安全检查,各社区和村委会要配备消防器材和灭火工具,村(居)民自家应配备简易的灭火工具。
通过对全县文化场所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完善文化场所的消防安全设施,消除安全隐患,防范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县文化场所消防安全。
二、整治范围
(一)影剧院等演出、放映场所;
(二)舞厅、卡拉OK厅、网吧等歌舞娱乐场所;
(三)游艺、游乐场所;
(四)革命纪念馆(文物局)、图书馆、文化馆、将军园、山歌保护中心、电影公司等公共文化场所。
三、整治内容
(三)立即开展文化场所消防安全大检查。积极组织开展一次文化场所消防安全联合检查,掌握文化场所消防安全状况,掌握兴莲乡官田村、梅窖镇三僚村等“中国传统村落”“中国历史文化名村”的古村落、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古建筑(旧址旧居)的底数和火灾隐患状况,并建立台账。重点检查:消防安全制度建立情况,建筑使用性质、用途是否改变情况,消防设施配置是否正确、是否完好有效,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开展情况,防火检查和巡查制度落实情况,安全疏散通道出口畅通情况,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情况,用火用电管理情况,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和演练情况等。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逐一督促整改落实,对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专题报告当地政府及时协调解决;对非法经营的公共娱乐场所,要依法取缔。
(四)加强消防教育培训和疏散演练。督促文化场所落实《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8月20日前,各单位及营业场所将负责人及安全员的名单报送文广局(安全办),积极参加市消防支队组织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消防安全素质;8月下旬县消防大队举行ktv疏散逃生演练,9月上旬在网吧举行疏散逃生演练,切实做到一旦出现险情,能够快速有效组织人员疏散逃生。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8月1日至8月5日)。根据市局[2014]48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全面启动专项整治活动。
(三)重点督查阶段(8月25日至8月30日)。根据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开展高温季节消防安全大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县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成立联合督查组,对全县的整治工作进行重点督查,将结果予以通报。
(四)整改落实阶段(9月1日至11月10日)。根据上一阶段的检查情况进行整改,汇总情况并报县文广局及县消防大队备案待查。
(五)回头看阶段(11月10日至11月25日)。县文广局和县消防大队将对上一阶段的整改情况进行再督查。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要履行好职责,组织力量排查隐患,如发现黑网吧、黑舞厅等无证无照经营场所,必须及时转交当地工商部门予以取缔,落实隐患治理。
各乡镇要加强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明确网格化工作责任人、管理人,落实网格长、网格员,发动村委会和群防群治力量,对小单位、小场所及居(村)民楼院、村组进行网格化排查整治。对排查发现的非法违法建筑,要书面报告县政府。县政府组织县国土、规划、住建、公安、消防等部门研究,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共同推动解决。对城乡结合部物流仓储、商贸市场、劳动密集型企业、“三合一”场所集中的火灾隐患突出区域以及重大火灾隐患,一律提请县政府实行挂牌督办。各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开展好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确保不发生火灾事故。
二、组织部门联动,全社会动员开展排查整治
三、开展实名制排查,发挥公安消防主力军作用
四、采取多形式宣传,集中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二、县安监局:(一)把消防安全作为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二)督促全县地下矿井做好消防安全工作;(三)做好本单位自身消防安全工作,落实联席会议部署的具体事项。
三、县住建局:(一)加强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施工、监理和中介服务机构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情况的管理;(二)在办理工程项目《建筑施工许可证》前对是否应当通过消防设计审核予以审查;(三)在办理工程项目备案前对是否应当通过消防验收予以审查;(四)督促各建筑施工企业落实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措施;(五)依照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等内容的城乡规划,组织村庄消防规划的编制或修编;(六)做好本单位自身消防安全工作,落实联席会议部署的具体事项。
四、县财政局:(一)根据经济发展和消防部队人员编制实际,做好消防经费的预算,确保消防投入和经济发展同步增长;(二)做好本单位自身消防安全工作,落实联席会议部署的具体事项。
五、县工商局:(一)加大对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行为的打击力度;(二)定期组织开展管辖范围内单位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督促火灾隐患(特别是重大火灾隐患)单位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三)做好本单位自身消防安全工作,落实联席会议部署的具体事项。
六、县文化旅游局:(一)加强对管辖范围内公共娱乐场所、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网吧、宾馆、饭店等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特别是政府挂牌督办的的重大火灾隐患);(二)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行业评星考评内容;(三)做好本单位自身消防安全工作,落实联席会议部署的具体事项。
七、县教育局:(一)将消防知识作为公益事业纳入教育教学内容;(二)定期组织开展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单位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三)做好本单位自身消防安全工作,落实联席会议部署的具体事项。
八、县广电局、县总工会:(一)将消防知识作为公益事业纳入宣传和培训的内容;(二)做好本单位自身消防安全工作,落实联席会议部署的具体事项。
九、县经信局:(一)定期组织开展商场、市场及成品油行业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二)做好本单位自身消防安全工作,落实联席会议部署的具体事项。
十、县卫生局:(一)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行业评级考评内容;(二)定期组织开展各类医疗机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三)做好本单位自身消防安全工作,落实联席会议部署的具体事项。
十一、县林业局:(一)做好林业系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加强森林防灭火队伍和装备建设,向社会群众普及森林防火知识,督促各单位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二)落实联席会议部署的具体事项。
十二、县城管局:(一)加大对占用消防通道违章建筑的拆除力度;(二)做好本单位及管辖范围内在建工程消防安全工作,落实联席会议部署的具体事项。
十三、县质监局:(一)加大对生产和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行为的打击力度;(二)定期组织开展管理范围内单位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三)落实联席会议部署的具体事项。
一、工作目标
㈠危险化学品单位。主要包括: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业运输单位,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化工商店。
㈡人员密集场所。主要包括:商场、市场,宾馆、酒店,公共娱乐场所,医疗保健机构,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
㈢已投入使用或在建的高层公共建筑。
依据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㈠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情况,消防安全布局、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是否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消防设施是否全面、完好有效,消防安全管理、从业人员消防培训及持证情况,消防力量建设、灭火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等。
㈡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从业人员消防培训及持证情况,消防设施是否全面、完好有效,消防安全布局、消防水源、安全疏散及消防车通道是否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单位“四个能力”建设情况,消防力量建设、灭火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等。
㈢已投入使用或在建的高层公共建筑的基本情况,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情况,消防设施是否全面、完好有效,消防安全布局、消防水源、安全疏散及消防车通道是否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消防力量建设、灭火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在建工程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是否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防护措施,在建工程员工集体宿舍是否与施工作业起分开设置等。
㈠排查整改阶段(2012年月8日至月31日)。各地、各部门按照本《方案》要求,对本地本部门火灾隐患逐一排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迅速加以整治,做到排查不留盲区、整治不留死角。同时要做好排查、整改记录,撰写火灾隐患自查报告,建立电子档案,登记造册,存档备查。
一是加强领导。各地各部门是本地本部门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的第一责任人,要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检查、谁填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火灾排查整治工作逐级负责制,明确责任,细化措施,确保火灾排查整治工作落到实处。要制定完善消防重点单位灭火应急预案,突出重点,狠抓难点,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推进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是广泛宣传。各地各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火灾危害性、典型火灾案例和专项治理先进经验,跟踪报道专项治理动态,提高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消防法实施细则全文完整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七条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开展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八条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第十条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能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其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受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第十一条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共聚集场所(以下统称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高层办公楼(写字楼)、高层公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和堆场,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本规定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消防安全重点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其他单位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可以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使用:
(一)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四)员工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五)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七条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八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第十九条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公众聚集场所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第二十一条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单位发生火灾时,就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持。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挡报警。
单位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防火检查
第二十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两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补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标志和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第二十八条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第五章火灾隐整改
第三十条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第三十一条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八)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第三十三条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五条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六章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六条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七条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活动期间,应当通过张贴图画、广播、闭路电视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学校、幼儿园应当通过寓教于乐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和幼儿进行消防安全常识的教育。
第三十八条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七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九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第八章消防档案
第四十一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第四十二条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六)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的情况;
(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十三条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火灾情况记录;
(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第四十四条其他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
第九章奖惩
第四十五条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公安消防机构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依法实施监督,并对自身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以前公安部的规章中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消防安全基本工作(1)控制、消除发生火灾、爆炸的一切不安全条件和因素;
(2)限制、消除火灾、爆炸蔓延、扩大的条件和因素;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除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五条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缺席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信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开展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八条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信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它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信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它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防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信道、安全出口、消防车信道畅通;
其它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受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以下统称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十一)其它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高层办公楼(写字楼)、高层分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和堆场,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本规定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其它单位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可以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完全的操作规程;
(四)员工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五)建筑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一)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七条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
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八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它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第十九条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公众聚集场所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第二十一条单位应当保障疏散信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信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信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其它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单位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持。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单位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二十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它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信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它消防安全情况。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两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它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信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信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它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它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十二)其它需要检查的内容。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五章火灾隐患整改
第三十一条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信道畅通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八)其它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第六章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六条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学校、幼儿园应当通过寓教于乐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和幼儿进行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它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它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第八章消防档案
第四十一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六)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火灾情况记录;
第四十四条其它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
第四十五条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它处理。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开发区消防安全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和综合协调区内的消防安全工作,开发区消防安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公安分局。
第三条开发区消防安全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在开发区安委会的统一领导下,研究、统筹、协调、指导全区消防安全工作;
(二)定期分析、通报全区火灾事故形势,研究加强消防工作的措施,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协调制定全区消防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建设和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工作;
(四)协调消防安全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开展消防工作,并对各成员单位的消防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五)提请开发区安委会与各单位、企业、各村(社区)定期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并负责每年的消防安全考评工作,考评情况纳入开发区安全生产年度考核;
(六)完成开发区安委会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任务。
第四条经济开发区消防安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落实开发区消防安全工作委员会会议制度,专题研究开发区消防工作的重点及需解决的各类消防隐患措施,完善隐患治理机制;
(二)配合办事处完善各村(社区)消防工作组织网络,督办辖区内重大消防隐患的整改落实工作;
(三)检查、了解各村(社区)、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消防安全工作委员会消防工作部署情况,并向开发区安委会报告;
(四)完善考核机制,开发区消防安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及办事处负责对各村(社区)年度消防安全工作的责任签订及年度工作的考核工作;
(五)定期汇总全区消防工作情况,分析消防安全形势,通报消防工作信息,提出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措施;
(六)承办消防安全委员会召开的会议以及重要活动;
(七)承办开发区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消防安全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加强对本部门、行业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定期组织检查,及时协调解决重大消防问题;加强与消防安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沟通联系,及时反馈消防工作情况。
第六条消防安全工作委员会建立以下工作制度:
(一)消防安全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全体会议或由有关成员单位、有关部门参加的专题会议;
(二)消防安全工作委员会或其办公室每年对全区消防工作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查;
第七条消防安全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的消防工作职责另行规定。
第八条本制度自之日起施行。
经济开发区消防安全工作委员会
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为充分发挥消防安全工作委员会作用,进一步完善消防安全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的消防工作责任,现就各成员单位的消防工作职责规定如下:
一、经济发展局(安监局)
(一)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发现生产经营单位的火灾隐患,督促整改或者移送、通报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
(二)加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督促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从业人员按规定参加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三)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年度考评内容;
(五)配合上级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二、规划建设局
(一)根据城市消防规划,严格控制消防站建设用地,确保消防设施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同步规划。配合消防部门做好规划的编制工作;
(二)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对发现的火灾隐患,督促整改或移送、通报公安消防处理;
(三)加强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质量监督等管理,督促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符合国家消防安全技术标准;
(四)配合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工程项目严格审批。
三、城东街道办事处
(二)督促指导所属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三)督促指导所属单位在职责范围内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四)督促指导各村(社区)建立消防组织机构,落实安全责任制度,建立村(社区)消防志愿者队伍,各村(社区)设置固定的公益消防安全宣传栏,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和村(社区)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五)完成70岁以上独居老人家庭免费安装火灾智能救助系统工作,居民家庭消防器材配备率不低于20%的任务。
(六)落实村(社区)消防水源、消防栓的普查登记工作,各村至少建有一处消防水源。
四、公安分局
(一)负责对开发区全区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加强消防队伍建设;
(三)组织开展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
(四)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娱乐场所的安全管理;做好重点防火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及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隐患整改。
(五)加强消防法律法规宣传,督促、指导和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
(六)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五、工商分局
(一)督促指导集贸市场、个体工商户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对发现的火灾隐患,督促整改或移送、通报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
(二)依法管理工商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的登记注册。严格市场准入,对应取得而未取得消防行政许可的单位,不予办理登记注册和年审手续;
(三)依法查处假冒伪劣消防产品。
六、开发区交管所
(一)督促指导道路交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二)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消防安全管理,并将消防安全培训情况纳入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内容。
七、新城东供电所
(一)全面负责本系统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二)根据全区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制订供电发展规划,满足大型建筑、厂矿企业等单位消防供电需要。完善快速反应机制,确保事故现场供电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