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云南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规范学生日常行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云南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没有单独说明的,本条例中的“学校”均指云南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学院”均指云南农业职业技术学院下设的二级学院。

学生在校外(含国外、境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学习交流、挂职锻炼等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在我校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违纪参照本办法相应条款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对学生的处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的原则。对学生的处分,要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条学生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对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学校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至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五种。

第六条违反校纪的从重处分和从轻处分处理

(一)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处分:

1.违纪事件的策划者、组织者。

2.确有违纪行为,且认错态度不诚恳或拒不认错的。

3.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4.因饮酒发生违纪行为者。

5.指使他人或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的。

6.受过一次处分,再次违纪的。

7.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办法两条以上规定的。

8.其他应予以从重处分的情形。

(二)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从轻处分:

1.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报告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悔改表现好的。

2.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事后能主动认错,全面清楚说明情况,认错态度好的。

3.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对于受处分的学生,从处分之日起,在处分期内取消一切评优、评奖、评助资格,当学期内已评选的撤销其所获荣誉称号、追回已获得的奖助资金;学生干部因违纪受处分者,在处分期内取消其干部任职资格;党、团员因违纪受处分者,建议党、团组织按章程同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章违纪行为和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治安罚款的,或被人民法院训诫责令其拒绝悔过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因违法犯罪被免予刑事处罚或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因违法犯罪被判以有期徒刑(含缓期执行)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盗窃、损坏公、私财物,须做经济赔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盗窃公、私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下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盗窃公、私财物价值超过500元不满1000元的给予记过处分;盗窃公、私财物价值超过1000元不满3000元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盗窃公、私财物价值超过3000元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累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价值在1000元以下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价值超过1000元不满3000元的给予记过处分;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价值超过3000元不满5000元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故意毁坏公、私财物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的、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或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累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毕业生在就业派遣期间损坏学校公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若毕业生已经离校,则与所在单位联系进行处理。

第十条对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达不到刑事处罚者,须按责任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及其他经济损失,并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用语言侮辱、挑衅或用其他方式激怒他人,引起打架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动手打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斗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给他人做伪证,给调查造成障碍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持械斗殴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持管制刀具打架伤人者,无论伤害程度如何,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打架提供凶器或使用凶器未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邀约校外人员到校园打人者,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打架事件已终止,事后寻衅报复打架者及协同者按上述条款规定并加重一级处分。

(七)殴打教职工或学校工作人员者,一律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一人有上述二款以上(含二款)违纪者,加重一级处分。

(九)本条所称“轻微伤”、“轻伤”、“重伤”等伤害情况由司法鉴定部门做出结论,鉴定费用由肇事方承担。

(一)在校园内或校园周边酗酒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酗酒滋事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校园内乱涂乱画、乱贴大小字报、标语、条幅和各种宣传品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累犯者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公共场所涂写淫秽语言,勾画淫秽图像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有传播、复制、观看、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校内或跨校建立、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参与非法活动,经教育不改,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传谣、侮辱、诽谤,造成学校声誉受损或给他人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诬告、陷害、恐吓他人,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视情节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违反学校作息制度,晚归有翻墙,爬门、窗及踢门等不良行为,或不配合管理、值勤人员执行公务,无理取闹者,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在宿舍等公共场所高声喧闹,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七)在宿舍使用除学校配置之外、可能给公共安全带来隐患的各种电炉、电锅、电热杯、热得快、电熨斗、电暖器、电热毯、煤油炉、酒精炉等电热设备或其它用具,除收缴其违章电器用具外,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后果的,除赔偿全部损失外,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八)在宿舍藏匿、存放或使用汽油、酒精等有毒、易燃、爆炸或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危及公共安全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后果的,除赔偿全部损失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在宿舍区焚烧物品、在宿舍窗台外摆放花盆等重物或向屋外乱扔垃圾等杂物,危及公共安全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后果的,除赔偿全部损失外,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离开宿舍不切断电脑、手机、饮水机等电器电源,危及公共安全,造成后果者,除赔偿全部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禁止在宿舍吸烟、使用蜡烛等明火火源,因其导致火险、火灾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在宿舍饲养宠物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伤人等不良后果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处分。

(十三)挪动或破坏学校消防器材、应急灯、安全疏散指示灯,堵塞安全门或应急通道等行为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四)入住学生须服从学校的管理安排,擅自调换或拒不调换宿舍者,给予警告处分;未经批准在宿舍内留宿外来人员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未经批准晚归甚至夜不归宿,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未经批准在校外租住者,视情况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五)在校内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以及非婚同居者,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十六)违反学生宿舍管理其它有关规定者,视情节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公开和传播属于国家秘密的各种文件资料,或泄露处于保密阶段的科研项目有关资料、数据、图(照)片的,视情节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制造、故意输入、传播计算机病毒,危害学校和社会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网络系统安全并造成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参加或组建非法政治组织、邪教组织及金融信贷(融资、集资、贷款)组织者,经教育,转化态度一般,或者转变立场较慢者,给予记过处分;拒不改正或拒绝教育,坚持错误立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严禁赌博或变相赌博,违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以现金或其他物品为赌注,以任何方式赌博者,除没收赌资赌具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虽未参与赌博,但提供赌具、赌资、赌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多次参加校内外赌博,教育无效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阻碍保卫、公安人员对赌博依法执行正常公务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学校禁止学生在校园内打麻将,凡学生在校园内打麻将者,除没收麻将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提供麻将者参照第二款执行。

第十四条凡吸食、贩卖毒品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受人教唆、胁迫初次吸食毒品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多次吸食以及注射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引诱、教唆、欺骗以及胁迫他人吸食或注射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贩卖或协同贩卖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以及在校园内进行传教或宗教活动,经教育不悔改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对他人进行性骚扰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偷窥、偷拍或传播他人隐私者,视情节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参与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一学期内无故旷课,按旷课累计学时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10-2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30-4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50-6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70-7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8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未经请假擅自离校一周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注:旷课学时数计算方法按上课及其他教学活动耽误课时实算。

第十八条严禁考试(含考查、测验)作弊。违者,按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根据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1.未按考场规则要求将不准带入考场的书籍、书包、草稿纸、手机、笔记本、文具盒等东西带进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给予警告处分;

2.不按指定座位就座的,给予警告处分;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给予警告处分;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计算器内存储数据、使用个人答卷纸或草稿纸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5.在考场或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给予记过处分;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9.教务处认定的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违纪行为。

(二)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在桌面、身体、衣物或其他身边物品上写有与考试有关字样者;

5.违反考场规则使用电子记事本、电子词典、有文字存储功能的计算器者;接听或使用各种无线通讯工具查看信息者;

6.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者;

7.故意销毁试卷、答案或者考试材料的;

8.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9.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10.协同作弊者,与作弊者同样处理。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偷窃试卷、偷改考分、作弊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

2.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传递考试内容;

3.其他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在校期间初次作弊的,若认错态度好,经所在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可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二次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凡是违反考场纪律者,该科目考试成绩以零分计,不准参加正常补考。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二级学院审核,教务部门批准,给予一次重修机会。

第十九条篡改、伪造实验数据或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者,由他人代替、替他人撰写论文或参与买卖学术等严重学术不端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对其它违纪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严格遵守学校各项安全纪律,禁止在校内、外从事危险活动,严禁到非正规游泳场地水域游泳,严禁到校内外水域捞鱼摸虾、洗衣物、戏水打闹,严禁私藏管制刀具,严禁违章骑车、驾驶机动车、乘坐黑车等,对违法、违规者视其情节后果,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干扰、阻碍学校管理人员依法依规执行公务者,不配合工作或起哄闹事的,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威胁管理人员或严重破坏秩序、造成较坏影响的,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使用暴力方法、造成伤害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学校举办的各级各类学生评优评先评奖、资助、实习实践、勤工助学、竞赛等学生事务和活动中,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干扰正常工作,造成严重影响者,取消相应资格并视情节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四)弄虚作假,提供伪证、伪造证明、涂改或仿造证件等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五)伪造公章、他人印章,伪造教师签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六)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七)擅自组织群体性活动,因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者记过及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违纪处分管理和执行

第二十一条违纪处分的归口管理

第二十二条违纪处分的程序及审批权限

(一)调查取证

1..同一学院学生违纪的,由该学院负责查证;情节复杂取证困难的,由保卫处协助查证,并视情况决定是否提请公安机关协查。

3..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的,以公安机关调查结果为准。

(二)审批发文

1..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或者其代理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2..二级学院在对违纪学生作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决定前,应先与学生处进行沟通,经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决议后报学生处备案。

3..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拟处理意见,报学生处审核,留校察看处分由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通过后执行。开除学籍处分由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通过后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批。

4..学生处有权对违纪者直接提出拟处理意见。

5..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发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文,开除学籍处分由学校发文。

6.发文部门以书面文件形式制发处分决定书,学生所在学院留存一份,学生所在学院送达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一份,学生处存入学生本人档案一份,发文部门留存一份,归入学校存档一份;开除学籍的,还需一份报云南省教育厅备案,并由发文部门在校内公布。

(三)处分决定书书写格式及内容

1.学生的基本信息;

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5.其他必要内容。

(四)处分送达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学生或其代理人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15日视为送达。

第二十三条学生违纪处分呈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学生违纪调查报告。

(三)违纪学生对所犯错误的认识和检查材料。

(四)拟处分意见(或学院对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的处理决定)。

(五)学生违纪处分告知书。

(六)处分决定前对学生谈话教育和与学生家长的联系记录。

(七)学生违纪处分审批登记表。

(八)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

(九)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送达记录表。

(十)院长办公会议纪要(开除学籍处分)、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记录(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记录等审批、记录材料。

第二十四条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必须在处分决定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离开学校,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的,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户籍、档案退回原户籍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学校不发给学习证明。

第二十五条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违纪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受处分学生有申诉权,学生的申诉处理按《云南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违纪处分的解除

第二十六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规定,本着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以教育为主,强化学生自我教育能力的原则,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及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解除处分的条件

(一)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从处分决定书下发之日起需分别经过6、8、10、12个月的考核。受处分学生相应考核期满,可以申请解除处分。

(二)真诚改正,能主动接受教育和指导,结合各二级学院实际要求完成公益劳动(或社会服务),并每3个月提交书面思想汇报(交本学院辅导员)。

(三)受处分后,未再发生违纪行为,表现良好。

(四)达到和超过五分之四的评议人员同意其解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解除处分的程序

(一)本人申请。受处分学生具备解除条件的第一至第三条可以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书面提出申请,填写《云南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解除纪律处分申请表》并附思想汇报。

(二)民主评议。由学生所在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师生代表进行民主评议(其中学生代表不少于15人),形成评议意见。

(四)学校决定。原处分决定发文部门复核,并提出具体处置意见,报原处分决定部门分管领导审批;不同意解除的,向申请人做出不予解除的解释和答复。

(五)发文送达由原处分决定发文部门发文。书面决定学生所在学院留存一份,学生所在学院送达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一份,学生处存入学生本人档案一份,发文部门留存一份、归入学校存档一份,并由发文部门在校内公布。

第二十九条受处分学生在处分考核期满15日内,可以向学校原处分决定发文部门提出书面解除处分申请,学生在申请期内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请。申请已受理但经考核处分未解除的,考核期延长6个月,延长以一次为限,到期未提出申请或申请已受理但经考核处分仍未解除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新的申请,其中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到期仍不能解除的开除学籍。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对学生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必须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自2022年5月9日院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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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加强宿舍管理的必要性(通用8篇)1、房间内严禁乱贴乱挂,床铺、地面要整洁。 2、严禁乱拉、乱接管线,严禁宿舍内做饭。禁止使用电褥子、电暖气、电磁炉、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 3、严禁私自留宿他人。同宿舍有外人留宿及时上报办公室,否则按照隐情不报处理。 4、宿舍内严禁喝酒,打扑克、麻将、赌博,喂养宠物等。 https://www.360wenmi.com/f/fileim2vep57.html
5.山东服装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2.违反学校作息制度,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况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3.在校内饲养宠物,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4.在校园内乱扔、焚烧物品,造成不良后果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后果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对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者,作如下处理: https://www.sdfzxy.com/2023/0705/c263a39339/page.htm
6.公司宿舍管理制度范本(通用13篇)5、禁止在宿舍内酗酒、吵闹滋事、聚众。违者罚款100元/次;违规3次以上的取消住宿资格。情节严重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置。 6、爱护公司财物,对宿舍内配备设施(如桌子、椅子、电风扇、门窗、柜子、床铺等),本公司以完好状态交与员工,员工对物品要正确使用、妥善保管保养。如有疏于管理或恶意破坏,由现住人员负担该项修理...https://www.unjs.com/fanwenwang/gzzd/20210916093553_4156288.html
7.《机电工程学院课堂纪律和宿舍纪律十项禁令》违纪处理办法3.造成严重后果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饲养宠物:在宿舍内饲养猫、狗、兔等影响他人学习生活,或者对他人身体健康带来健康隐患的动物,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违规给电动车充电:将摩托车、电动车等物品存放于楼内或者宿舍的,给予警告处分; ...https://jd.xzcit.cn/mobile/xinwendongtai/tongzhigonggao/wenjiantongzhi/2019/1011/501.html
8.综合能力应用范文(全文)《综合应用能力》主要测查报考者的阅读理解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提出和解决问题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及对基本公文写作知识的熟悉程度。《综合应用能力》为主观性试题,考试时限120分钟,满分100分。 案例分析题 提供较为典型的案例材料,要求分析案例中所给出的事实,回答案例思考所提出的问题,内容包括时事政治、法律基础、公共...https://www.99xueshu.com/w/boz3gdcw4upz.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