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搞懂!新个税11大类别,税务总局150个问题答疑!收藏

1、子女满3周岁,但未入幼儿园的,是否需要填写就读学校或者就读国家(地区)?

需要填写。如果不填写,将可能导致此条信息之后信息采集失败,影响个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子女处于满3周岁至小学入学前的学前教育阶段,但确实未接受幼儿园教育的,仍可享受子女教育扣除,就读学校可以填写“无”。

2、是否必须在子女满3周岁之后才能填写?

3、子女已经不再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是否可以填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4、子女教育费专项扣除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1月1日后取得工资可以扣吗?

专项附加扣除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19年1月1日后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符合条件的可以依法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5、子女教育扣除支出是否需要留存资料?

6、子女教育的扣除主体是谁?

子女教育的扣除主体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执行。

7、监护人不是父母可以扣除吗?

可以,前提是确实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8、子女的范围包括哪些?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也包括未成年但受到本人监护的非子女。

9、子女教育的扣除标准是多少?

答: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10、子女教育的扣除在父母之间如何分配?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即一人每月1000元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即一人每月500元扣除。只有这两种分配方式。

11、子女教育的扣除分配选定之后可以变更吗?

子女教育的扣除分配,一方扣除或者双方平摊,选定扣除方式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12、在民办学校接收教育可以享受扣除吗?

可以。无论子女在公办学校或民办学校接受教育都可以享受扣除。

13、在境外学校接收教育可以享受扣除吗?

可以。无论子女在境内学校或境外学校接受教育都可以享受扣除。

14、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方式是怎样的?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采取定额扣除方式。

15、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需要保存哪些资料?

16、填报子女教育支出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1)有子女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

①扣除年度有子女满3岁且处于小学入学前阶段;

②扣除年度有子女正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

(2)同一子女的父亲和母亲扣除比例合计不超过100%。

17、同一子女、同一受教育阶段是否需要细化填写?如,义务教育阶段是否需要区分小学、中学分别填写?

无需细化填写。对于同一子女的同一受教育阶段,即使在一个年度中间,子女存在升学、转学等情形,只要受教育阶段不变,也无需细化填写。

18、同一子女某个受教育阶段中间就读学校或者就读国家(地区)发生变化的,是否需要分别填写?

答:无需分别填写,只需要填写填表时的就读学校即可。

子女因就业或其他原因不再继续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时填写。当前受教育阶段毕业,但还会继续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无需填写。

20、一个扣除年度中,同一子女因升学等原因接受不同教育阶段的全日制学历教育如何填写?

可以分两行,分别填写前后两个阶段的受教育情况。

21、不同的子女,父母间可以有不同的扣除方式吗?

可以。对不同子女,可以在父母间有不同的扣除比例,扣除比例只能为50%:50%,以及100%:0。其中一方为100%的,另一方无需采集该子女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22、对于寒暑假是否中断享受?

23、对于存在离异重组等情况的家庭子女而言,该如何享受政策?

答:由子女父母双方协商决定。一个孩子总额不能超过1000元/月,扣除人不能超过2个。

24、子女教育费怎么扣除?

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5、新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中子女教育扣除的标准是多少?夫妻双方如何分摊扣除?

子女教育扣除的标准为: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26、我不是孩子亲生父母,但是承担了他的抚养和教育义务,这种情况下我可以享受子女教育扣除吗

一般情况下,父母负有抚养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可依法享受子女教育扣除;对情况特殊、未由父母抚养和教育的未成年子女,相应的义务会转移到其法定监护人身上。

因此,假如您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对其负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您就可以依法申报享受子女教育扣除。

二、继续教育

1、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属于子女教育还是继续教育,由谁扣除

属于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由其父母按照子女教育进行扣除;属于非全日制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由纳税人本人按照继续教育扣除。

2、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1)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

3、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是谁?

(1)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由接受教育的纳税人本人扣除。

(2)大学本科及以下的学历继续教育可以由接受教育的本人扣除,也可以由其父母按照子女教育扣除,但对于同一教育事项,不得重复扣除。

4、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该如何申报?

根据《办法》规定,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采取凭证书信息定额扣除方式。纳税人在取得证书后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姓名、纳税识别号、证书编号等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环节扣除。也可以在年终向税务机关提供资料,通过汇算清缴享受扣除。

5、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方式是什么?

对学历继续教育,采取凭学籍信息定额扣除方式。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姓名、纳税识别号、学籍、考籍等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环节扣除,也可以在年终向税务机关提供资料,通过汇算清缴享受扣除。

6、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支出,可在多长期限内扣除?

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但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7、纳税人因病、因故等原因休学且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是否连续计算?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48个月包括纳税人因病、因故等原因休学且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期连续计算。

8、纳税人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需保存哪些资料?

9、没有证书的兴趣培训费用可扣除吗?

答:目前,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限定学历继续教育、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上述培训之外的花艺等兴趣培训不在税前扣除范围内。

10、纳税人终止继续教育是否需要报告?

11、填报继续教育支出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12、同时接受多个学历继续教育或者取得多个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是否均需要填写?

只填写其中一条即可。因为多个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不可同时享受,多个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不可同时享受。

13、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与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可以同时享受吗?

答:可以。

14、学历(学位)教育,是否最后没有取得学历(学位)证书也可以扣48个月?

凭学籍信息扣除,不考察最终是否取得证书,最长扣除48个月。

15、如果可以,48个月后,换一个专业就读(属于第二次继续教育),还可以继续扣48个月?

纳税人48个月后,换一个新的专业学习,可以重新按第二次参加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扣除,还可以继续扣48个月。

16、假如我在2019年取得两个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可以享受多少钱的继续教育扣除

三、住房贷款利息

1、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2、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扣除可以同时享受吗?

不可以。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3、个税住房贷款利息可以专项附加扣除,怎么确定是首套住房贷款?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办法中所称的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实际操作中,纳税人可咨询所贷款的银行。

4、住房贷款利息怎么扣除?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5、如果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那么夫妻双方如何分摊扣除?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6、住房贷款利息专项扣除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1月1日后取得工资可以扣吗?

7、首套住房贷款的定义是什么?

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8、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中,扣除范围是什么?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9、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10、夫妻婚前购买的首套住房,婚后由丈夫还贷,首套住房利息是否只能由丈夫扣除?妻子是否可以扣除?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11、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12、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中,扣除范围是什么?

13、填报住房贷款利息支出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一是本人或者配偶购买的中国境内住房;二是属于首套住房贷款,且扣除年度仍在还贷;三是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和住房租金支出未同时扣除。

14、如何确定是否属于首套住房贷款?

是否属于首套住房贷款,可以咨询贷款银行。

15、已全款买房,又在同一城市租房,是否可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件扣除?

这种情况是属于有自有住房,那么在同一城市再发生的租房租金不能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四、住房租金

1、填报住房租金支出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1)本人及配偶在主要工作城市无自有住房;

(2)本人及配偶扣除年度未扣除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3)本人及配偶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该扣除年度配偶未享受过住房租金支出扣除。

2、主要工作城市如何填写?

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处办理该项扣除的,填写任职受雇单位所在的城市。

3、一个月同时租住两处住房或者年度中间换租住造成中间有重叠租赁月份的情况,如何填写?

一个月同时租住两处住房的,只能填写一处;中间月份更换租赁住房的,不能填写两处租赁日期有交叉的租赁住房信息。

如果此前已经填报过住房租赁信息的,只能填写新增租赁信息,且必须晚于上次已填报的住房租赁期止所属月份。确需修改已填报信息的,需联系扣缴义务人在扣缴客户端修改。

4、员工宿舍可以扣除吗?

如果个人不付费,不得扣除。如果本人付费,可以扣除。

5、某些行业员工流动性比较大,一年换几个城市租赁住房,或者当年度一直外派并在当地租房子,是否支持该项专项附加扣除?

6、住房租金支出扣除“主要工作城市”的范围,某市下属县有住房,到该市区工作的租房支出能否享受扣除?

“主要工作地”的填写,纳税人可通过电子模板中的城市列表中下拉选择。纳税人或其配偶在“主要工作地”有住房的,不可以再填报住房租金扣除。

7、租房租金怎么扣除?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8、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如何扣除?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9、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中,享受扣除需要保存哪些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十五条:纳税人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等资料。

10、个人所得税改革后,住房租金是否可以扣除?

个人所得税改革后,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1500元、1100元、800元三档标准定额扣除。

11、个人的工作城市与实际租赁房产地不一致,是否符合条件扣除住房租赁支出?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规定标准定额扣除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12、两人合租住房,住房租金支出扣除应如何操作?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九条,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因此,合租租房的个人,若都与出租方签署了规范租房合同,可根据租金定额标准各自扣除。

13、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方是按照每月1500元定额扣除吗?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14、住房租金要求留存备查的合同,有模板格式要求吗?

留存备查的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并无统一的模板要求,纳税人应参照以上规定,签订真实的租赁合同或协议,完整披露以上信息。

五、大病医疗

1、夫妻同时有大病医疗支出,想全部都在男方扣除,扣除限额是否按16万?

夫妻两人同时有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可以选择都在男方扣除,每人最高扣除限额为8万元。

2、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方式是怎样的?

对大病医疗扣除设定扣除金额上限,采取限额内据实扣除方式。

3、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何时扣除?

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汇算清缴时扣除。

4、纳税人配偶、子女的大病医疗支出是否可以在纳税人税前扣除?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其配偶一方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5、纳税人父母的大病医疗支出,是否可以在纳税人税前扣除?

目前未将纳税人的父母纳入大病医疗扣除范围。

6、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时,纳税人需要注意什么?

六、赡养老人

1、赡养老人扣除要满足什么条件?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2、如果为非独生子女,赡养老人项目与兄弟姐妹应如何分摊扣除?

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3、赡养老人的子女如何对费用进行分摊?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分摊方式包括由赡养人均摊或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采取指定分摊或者约定分摊方式的,每一纳税人分摊的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每月1000元,并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与约定分摊不一致的,以指定分摊为准。

4、赡养老人的分摊扣除,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协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十六条:纳税人约定或指定分摊的书面分摊协议等资料需要留存备查。

5、赡养岳父岳母或公婆的费用是否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附加扣除?

不可以。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6、非居民个人符合条件转变为居民个人后,是否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赡养老人的费用?

非居民个人符合条件转变为居民个人后,可以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赡养老人的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7、填报赡养老人支出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一是扣除年度被赡养人已年满60(含)岁(被赡养人包括:①父母;②子女均已去世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二是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可选择赡养人平均分摊,赡养人约定分摊和被赡养人指定分摊;若属于赡养人约定分摊的或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的,需已经签订书面分摊协议。

8、在多子女情况下,存在子女中只有1人工作,其他子女未成年或丧失劳动力的情况,工作的1个子女也只能按50%扣除?

是的。按照目前政策规定,非独生子女,最多只能扣除1000元/月。

9、父母均要满60岁,还是只要一位满60岁即可?

父母中有一位年满60周岁的,纳税人可以按照规定标准扣除。

10、我想问下,我孩子正在读大学,我父母也70多了,应该是可以扣这个扣除吧。另外,我扣这些,是不是要提供什么证明资料

根据有关规定,享受子女教育扣除,只用填报配偶及子女的身份信息,子女接受教育的信息。赡养老人,只需要说明自己是否独生子女,并填报老人的身份信息就可以。如果不是独生子女的,还需填报共同赡养人的身份信息和扣除分摊方式。其中,非独生子女采取均摊方式的,只有填报信息即可,不用留存资料;采取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并由纳税人自己留存备查。

七、资料填报

1、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怎么提交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0号)

第十九条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第二十条纳税人选择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纳税人通过远程办税端选择扣缴义务人并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根据接收的扣除信息办理扣除。

第二十一条纳税人选择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既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也可以将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一式两份)报送给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

报送电子《扣除信息表》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打印,交由纳税人签字后,一份由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报送纸质《扣除信息表》的,纳税人签字确认、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签章后,一份退还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

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按照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相应栏次内容。

4、专项附加扣除中,扣缴义务人如何为纳税人办理扣缴申报?

第五条扣缴义务人办理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根据纳税人报送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为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的,在原单位任职、受雇期间已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不得在新任职、受雇单位扣除。原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人离职不再发放工资薪金所得的当月起,停止为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第九条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扣缴义务人应当将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一并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

5、自然人申报管理系统申报密码在哪里获取?申报密码忘记如何处理?

扣缴客户端的申报密码在企业第一次申报时可自行设置,也可从大厅获取密码,如忘记密码,需到大厅进行重置密码。

6、如何下载新版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

在各地电子税务局网站可以下载新版扣缴客户端,原扣缴客户端用户,可以通过本地直接下载升级。

7、如果扣缴义务人不接受纳税人提交的专项附加扣除资料怎么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二十四条: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8、请问企业是否要留存员工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的资料?

纳税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其他有关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9、员工提供的信息,企业怎么核实是否真实?

但扣缴义务人根据其所掌握信息,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10、纳税人怎么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数据?网站还是现场提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十九条,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手机APP、WEB网页、电子税务局)、电子或者纸质报表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鼓励并引导纳税人采用远程办税端报送信息。

11、纳税人可以不提供专项附加扣除资料给企业,到时自行申报扣除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十九条,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纳税人既可以选择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年度终了后向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12、如果自然人是直接提交专项扣除材料给分局,那么分局会把资料再传给扣缴义务人吗?

13、专项附加扣除证明怎么提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十九条: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1、个税APP现在可以填报了吗?

个人所得税APP从2018年12月31日正式对外开放,广大纳税人可通过实名认证后,可以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2、个税APP进不去怎么办?

3、个税APP系统如何下载?

为便于广大纳税人下载个人所得税APP,项目组提供以下下载渠道:

(一)苹果APPStore苹果APPStore上架应用名为“个人所得税”。可在APPStore中搜索“个人所得税”,点“获取”进行下载。

(二)安卓终端应用

(1)各省电子税务局扫码下载渠道。广大纳税人可通过各省电子税务局入口,跳转到自然人办税服务网站后,进行手机APP扫码下载。

(2)各大手机应用市场。目前已经在华为、小米、VIVO、OPPO等应用市场上架,应用名为“个人所得税”,后续会上架更多应用市场。

广大纳税人可以在上述应用商店搜索“个人所得税”下载安装,如应用市场下载出现问题,则建议使用上述二维码扫码下载方式进行安装。

4、个税APP如何进行注册等操作?

当前,个税APP支持以下两种注册模式:

(一)人脸识别认证注册模式(此模式只支持中国大陆居民),即通过输入居民身份证号码和姓名,然后与公安系统动态人脸识别,验证通过后再填写账号和手机号码,短信验证通过后完成注册。

(二)大厅注册码注册模式,即纳税人到任一办税服务大厅,经办税服务厅人员验证人证一致后,登记个人证件信息并派发注册码。纳税人再选择此模式,输入注册码、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和姓名等信息,验证通过后再填写账号和手机号码,短信验证通过后完成注册。

5、APP端如何录入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第一步,实名注册

第二步,填写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当您完成“个人所得税”APP实名注册后,您可以按照如下步骤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①首页选择“我要申报专项附加扣除”

②填写或确认基本信息

③填写专项扣除信息

④填写其他信息

第三步,选择申报方式并提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申报方式包括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

①纳税人选择申报方式为“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则直接向税务机关提交信息,在年度自行申报时才能享受扣除,扣缴单位无法获取到该种申报方式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②纳税人选择申报方式为“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则单位在使用扣缴端软件时,在“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模块,选择需要同步的专项项目,点击【更新】,可以获取选择企业扣缴申报的员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这种方式下,纳税人可以在预扣预缴期间享受扣除。

九、信息采集

1、什么时候开始进行员工个税专项扣除信息采集?

2、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的方法有哪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0号):

1、个税专扣电子模板哪里下载?

2、什么情况下需要填写专项附加扣除电子模板?

个人需要办理符合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填写专项附加扣除电子模板。

3、个人需要向谁提交电子模板?

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在填写专项附加扣除电子模板后,可以及时提交给扣缴义务人,由其在办理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时,依据纳税人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办理税前扣除。

4、个人何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电子模板?

答:个人在扣缴义务人发放工资薪金并计提个人所得税前,向扣缴义务人填报专项附加扣除电子模板,由扣缴义务人用于计提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5、个人是否必须向扣缴义务人填报电子模板?

个人可以通过填写电子模板,并提交给扣缴义务人,由扣缴义务人在计提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进行扣除,也可以在年度终了后,通过汇算清缴自行申报办理扣除。

6、个人是否还有其他途径采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除填写电子模板外,个人还可以填写纸质报表的方式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后续,税务部门还将逐步提供更多的网上信息采集渠道,由纳税人填写后,通过网络传递给扣缴义务人,用于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7、是否需要每月向扣缴单位填报电子模板?

答: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未变化的,每个扣除年度只需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一次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即可,无需按月提供。

如张先生的小孩在2018年11月已经年满三周岁,在2019年3月1日将子女教育扣除信息报送扣缴单位,子女教育每月可扣除金额为1000元,则扣缴单位可在3月8日工资发放时,计算张先生的子女教育的累计可扣除金额为3000元,可以在当前月份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9、填写了电子模板,但未享受到专项附加扣除是什么原因?

10、填写了电子模板但未及时享受到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如何处理?

11、每月收入不足5000元,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是否也需要填写电子模板?

如果个人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扣除三险一金后的金额未达减除费用标准(5000元/月),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可无需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13、扣缴义务人应从哪个功能入口采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在扣缴客户端中,进入到“办理2019年及以后的业务版面”,通过【专项附扣除信息采集】菜单,选择导入或手工添加方式采集。如果当前为“办理2018年及以前的业务版面”,则可通过系统上方的【业务切换】按钮进行切换。

14、模板批量导入后,提示部分导入成功,后续如何操作?

15、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导入时提示:纳税人信息在系统中不存在,无法导入,怎么办?

16、在某个专项附加扣除界面批量导入16个模板后,只显示13条信息,什么原因?

扣缴客户端在一个专项附加扣除界面可以导入全部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导入完成后,该项专项附加扣除页面只显示有该项专项附加扣除的人员信息,无此项专项附加扣除的人员信息不在此展示,可通过其他专项扣除菜单查看其他人员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17、什么是扣除年度?

18、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填写有何注意事项?

要填写此前扣缴义务人在员工基础信息采集时采集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否则,会造成个人信息与此前采集的基础信息无法对应,导致信息采集失败。

19、为什么要提供配偶信息

20、年度中间填写电子模板的,此前配偶情况发生过变化的如何填写?

按照填写电子模板当时的情况填写即可。

21、填报电子模板有什么注意事项?

22、部分电子模板会读取失败,如何处理?

常见情况有以下几种:

(1)部分因为填写不规范,建议按照导入时客户端反馈的导入失败提示信息修正后,重新执行导入;

(2)部分可能因为电子模板文件格式兼容性造成,建议在执行导入的电脑上用EXCEL打开导入失败文件,然后保存为XLS或XLSX格式后,重新执行导入;

(3)部分可能因为电子模板文件损坏,文件打不开,这种情况下只能重新采集数据。

23、拿到的电子模板文件损坏后,从哪可以下载新的电子模板。

24、电子模板填报完毕后,扣缴义务人应该如何进行导入操作?

扣缴义务人在导入电子模板时,为提升模板导入以及问题排查效率,需要提醒员工进行规范的文件命名,如:单位名称+员工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人员比较多的单位建议分部门建文件夹;同时,为确保导入模板的成功率,建议限制每个文件夹的文件数量。

25、专项附加扣除模板是否可以重复多次导入?

可以,不会造成信息重复采集。如果批量导入后,仍有提示导入失败的模板文件,建议可尝试再次导入。

26、子女教育、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电子模板所列行次不够怎么办?

可以插入一行,或者复制一行,在最后一行后粘贴增加行次填写。

十一、其他问题

1、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具体有哪些?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

2、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是否在2018年10月1日后就可以依照规定申报扣除?

不是。2018年,个人所得税法完成第七次修法,采取“一次修法,两步实施”的方式落实税改红利,2018年10月1日起先行执行每月5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并适用新税率表,2019年1月1日起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新税制全面实施阶段。2018年12月22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税务总局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文件规定,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纳税人自2019年1月起就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改革红利。

3、请问个人工资不达5000元起征点,专项附加扣除还要不要采集?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包含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四项),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4、专项附加扣除文件什么时候颁布和执行?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于2018年12月22日颁布,该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5、专项附加扣除中,享受扣除应当如何操作?

6、个人所得税是否可以延期缴纳税款?

纳税人确有延期缴税需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办理。

7、2018年第四季度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缴纳?

在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的有关规定和计税方法缴纳税款,但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享受一次。具体计算方法如下:将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后的商数,按照财税〔2018〕98号文件中所附的新月度税率表查找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对于在取得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个人工资收入低于5000元的,可以先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减去“当月工资收入低于5000元的差额”,就其余额按上述办法查找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税款。

8、劳务报酬所得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2018年12月31日之前取得的劳务报酬扔按照修改前的税法规定执行。2019年1月1日起,根据新个税法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9、2019年1月1日以后取得的工资薪金每月如何计算预扣预缴税额?计算公式是什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六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详见61号公告附件),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10、如果个人所得税年度预扣预缴税款与年度应纳税额不一致,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一条第(三)、(四)项,符合“(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四)纳税人申请退税”的情形,纳税人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税款多退少补。

11、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如何计税?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12、个人出租住房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四条规定,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额,在计算转租所得时予以扣除。

第五条规定,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第六条规定,在计征上述税种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规定:“三、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13、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内工作超过183提案,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14、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2019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15、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不需要去税务局申报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一条: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

16、招一个境内员工外派到境外是否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境内员工外派到境外工作,为中国税收居民个人的,符合专项附加扣除条件的,可以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17、预缴工资薪金的个税,发现预缴申报有错,多缴纳了,是可以当期办理退税还是等办理了汇算清缴再多退少补?

区分具体情形办理:如果是由于申报错误、与实际不符而导致多缴的,可以选择当期办理更正申报申请退税;如果是未及时报送或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导致多缴税款的,由于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采取累计预扣法申报纳税,纳税人可通过扣缴义务人在补充专项附加扣除申报信息的下月办理预扣预缴申报时,申报享受,准确缴纳预缴税款。

THE END
1.2024年薪税师《理论知识》每日一练试题11月17日2、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收入中不属于税收入的是()。 A:保险赔款 B:抚恤金.救济金 C:退休费.离休费 D:企业发行的债券利息 答案:D 3、()是制定薪酬政策,进行薪酬决策的重要前提条件。 A:企业现状及发展目标 B:职位评价 C:薪酬调查 D:工会的力量 答案:A 4、欠缺对员工进行生产标准工时的教导属于(...https://www.jutiku.cn/articles/235468_524.html
2.管理咨询师考试每日一练(2024/11/18)考试试题【单选题】下列选项中,一般不能作为成本项目的是()。 A.直接人工B、制造费用C、废品损失D、外购燃料、动力 点击查看答案 【单选题】在总体环境分析中,企业所处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经济周期、基础设施状况、居民消费倾向和消费模式等因素,属于( )。 A.人口因素和全球环境因素 B.经济环境因素 C.政治、政策...https://www.netkao.com/guanli/Artle/20241118/246667112520.html
3.国家司法考试培训班模拟试卷(一)A.有关犯罪和刑罚的事项 B.外贸的基本制度 C.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D.司法制度 11.下列选项中,关于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的表述,哪项是正确的? A.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B.司法机关审理案件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正确适用法律 ...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26941.html
4.《会计学》课程教案它包括: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同一企业不同时期会计信息的纵向可比);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两个企业之间会计信息的横向可比)。https://accounting.aufe.edu.cn/_t2314/2014/0911/c1969a27480/page.psp
5.司法卷一:法的本体题库考点(题库版)考试题库6、多项选择题 下列关于法的渊源冲突的解决中,正确的有哪些选项?() A.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B.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http://www.91exam.org/exam/87-3455/3455293.html
6.不属于签发汇兑凭证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哪项?初级会计职称【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不属于签发汇兑凭证必须记载的事项是( )。 A.收款人名称 B.委托日期 C.汇款人签章 D.付款人名称 查看答案解析 在备考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的时候,除了看书、做习题,你还做什么其他的准备了吗?比如考试政策、备考精华汇总、学习计划及方法、试题/模拟试题、老师...https://www.chinaacc.com/chujizhicheng/stzx/lu20190130105514.shtml
1.2024中级经济师《工商》真题11月17日上午场杠杆并购,即并购企业利用被并购企业资产的经营收入,来支付并购价款或作为此种支付的担保的并购方式。故选A选项,非杠杆并购,即并购企业不用被并购企业自有资金及营运所得来支付或担保支付并购价格的并购方式。 【考点】 4.【题干】根据公司法,监事会成员为()。https://www.gaodun.com/jjs/1668654.html
2.公司法试题(通用6篇)答案:D6、下列不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必要记载事项的是: A.股东的住所B.股东的出资额 C.股东出资日期D.出资证明书编号 答案:C7、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下列哪项资料: A.股东会会议记录B.董事会会议记录 C.监事会会议记录D.会计账薄 https://www.360wenmi.com/f/filefcqncc87.html
3.公务员考试:《行政许可法》知识竞赛题及参考答案(二)19、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分为哪几类? 答:依照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可以总结为以下五项:(1)安全事项;(2)特许事项;(3)认可事项;(4)核准事项;(5)登记事项。 20、法定可设事项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答:(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https://www.zhikaodi.com/showinfo-298-200234-0.html
4.54454544415. 依公差范围选择适当的量具原则,公差+/-0.01mm 时,下列哪种量具合适( ) A.直尺 B.游标卡尺 C.分厘尺(千分尺) D.投影仪 16. 哪种条件下不需要做初件检查? ( ) A. 修模 B. 每日开线前 C. 换同种批号材料 D. 设备维修 17. 以下哪项不属于产品质量计划( ) ...https://www.douban.com/note/708272089/
5.下列哪项不是食品污染物()【单选题】下列哪项不是废水中有毒污染物( )。 A. 无极化学毒物 B. 有机化学毒物 C. 致病性微生物 D. 放射性物质 查看完整题目与答案 【简答题】海洋主要污染物的类型? 查看完整题目与答案 环境科学技术及资源科学技术>环境修复技术考试题目 【单选题】以下不属于食品污染物范畴的是() A. 重金属...https://www.shuashuati.com/ti/7c7edb73cad24a2fa7d528af2105d433.html?fm=bddc7a1dbe797021e9cec0724549d7c82f
6.2023年公司概论复习题15.对经营者的精神激励机制不涉及(B)B.股权激励 16.由一人以上无限责任股东和一人以上有限责任股东组成的公司称为(D)D.两合公司 17.下列哪一项不属于影响股票市场价格波动的市场因素(A)A.市场操纵 18.公司重整不合用于咖种公司(B)o B.有限责任公司 ...https://www.yxfsz.com/view/1611204513674399745
7.下列哪几项属于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的客运收入...A.不动产转让所得,由不动产的坐落地国家行使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征税 B.销售动产收益,由购买方的居住国征税 C.投资所得,应由提供收取利息、股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权利的居民所在国行使征税权 D.转让或出售从事国际运输的船舶、飞机,一般由船舶、飞机企业的居住国征税 点击查看答案 第7题 下列涉税事项属于纳税企业所...https://m.ycpai.cn/souti/yaxl9n4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