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教研室

内容摘要:民事权利有绝对权与相对权之分,民事法律关系有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之别,法学界普遍承认绝对权和绝对法律关系存在的客观性,但目前还没有见到任何关于绝对法律行为和相对法律行为的论述。事实上绝对法律行为不仅是客观存在的,而且具有可操作性,它对法律行为理论、民法制度设计和法学思考方法均有重大影响,法学研究中不应该忽视这个盲点。

关键词:绝对权绝对法律关系绝对法律行为相对法律行为

法学界普遍承认绝对权和相对权的存在,也承认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的客观性,却无人研究绝对法律行为和相对法律行为。对于绝对法律行为这个理论研究的盲点,本文将首先从逻辑上论证其存在的合理性,其次将对绝对法律行为制度的可操作性进行考察,最后再对绝对法律行为存在的价值予以评析。

就当前法律行为理论观之,法学界在对法律行为根据“是否由当事人一方之意思表示即可成立”为标准进行划分时,几乎一致将法律行为划分为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所有的研究资料都没有论及是否存在这种特定权利人和不特定义务人之间的法律行为。目前的法学论著中也没有见到关于绝对法律行为和相对法律行为的论述,也没有关于特定人与不特定人之间存在绝对法律行为的观点。承认绝对权和相对权、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却无人研究绝对法律行为和相对法律行为,这恰恰是我们法学研究中的理论盲点!

就法律行为、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权利义务三者之间的逻辑关系而言,法律行为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而民事法律关系的建立使当事人之间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通过以上对绝对权和相对权、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的论述,我们可以得知,法学界普遍承认绝对权的存在,也都明示或者默示地承认绝对法律关系存在的客观性。由于绝对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权利人,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一切人,与之相适应,绝对法律关系是特定权利主体和不特定义务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鉴于目前立法、司法和法学研究中根本没有绝对法律行为和相对法律行为的概念,我们姑且将这种引起特定权利人和不特定义务人之间绝对权变动的法律行为称为绝对法律行为,将这种引起特定权利人和特定义务人之间相对权变动的法律行为称为相对法律行为。基于私权自治原则,法律关系的主体就应当是法律行为中作出意思表示的民事主体,那么自然而然的逻辑结果就是:如果一项绝对法律关系的变动是基于法律行为而引起的,那么在这种法律行为中作出意思表示的民事主体理所当然就是特定的权利人和不特定的义务人。

简言之,如果绝对权和相对权是存在的,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是存在的,那么我们当然可以得出的逻辑结论就是:绝对法律行为和相对法律行为同样也是存在的!

仅仅从逻辑推理上认为绝对法律行为应该是存在的,这并不意味着绝对法律行为就在现实生活中客观存在。尤其突出的问题是,如果绝对法律行为是一种客观存在的话,这就意味着特定权利人和不特定义务人之间存在一个创立、变更或终止绝对权的意思表示,那么这种意思表示如何完成呢?这种说法乍一听来似乎不可思议,而且在实务操作中似乎也无法完成其制度构建。让我们从不特定人在绝对权变动中的法律地位入手逐步进行分析。

案例一:甲有一套房产,因登记机关的错误,登记为乙所有,乙明知甲在发现登记错误后会限制乙的转让行为并办理更正登记,乙为了获得这笔财产,便决定将房屋出售变现,当乙与丙通过买卖合同登记转让之际,甲作为真正的权利人,根本无法获得乙与丙交易的信息,法律也没有给予甲救济的机会和手段。当甲获悉丙已经取得所有权时,此时根据公示公信原则,作为善意受让人的丙均已经取得了完满的所有权。

案例二:甲有一套房屋,乙和丙为其子女,甲年老,先于1999年通过公证遗嘱指定其全部房产由乙单独继承,后来又改变注意,于2000年重新立下了一个新的公证遗嘱,将全部房产指定由丙单独继承。2001年甲病故,乙随后根据自己的公证遗嘱向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了移转登记。当丙申请登记时,才获悉该笔房产已经登记给乙,并已经由乙再次转让给了善意之丁。

案例三:张三为房屋所有权人,李四为房屋承租人,在承租过程中乙了解了张三的身份证信息。随后,李四伪造了张三的身份证,向王五谎称自己名叫张三,是房屋的所有人,因急需现金被迫将房屋卖掉,王五信以为真,订立了买卖合同。李四利用伪造的身份证申请办理登记,登记人员在登记过程中并未发觉李四使用的身份证是伪造的,结果登记手续遂顺利完成。王五在支付清房价,住进房屋以后才知道事情的真相。张三要求王五立即搬出房屋,而此时李四已经携款潜逃。

绝对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人,义务主体是权利人以外的不特定人,与之相适应,绝对法律行为的主体也就相映地一方为特定人,另一方为不特定人。但是,另外的一个问题就会凸显出来:法律行为的核心是意思表示,那么在绝对法律行为中特定人和不特定人之间的意思表示是如何进行的?笔者认为,绝对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主要是通过公告、异议和沉默的方式完成的。

1,公告

绝对法律行为中的意思表示与相对法律行为中的意思表示具有明显的不同:第一,不特定人的人数众多。除了绝对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人均是不特定人,不特定人人数众多且不确定。第二,不特定人在绝大多数人情况下与绝对权的变动无利害关系。由于在绝对法律关系中,不特定人是以不作为的方式履行自己的义务,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不特定人与绝对权的变动均无利害关系,因此不特定人很少关心绝对权的变动情况,只是当绝对权的变动涉及到不特定人中的某个人的利益时(例如:真正权利人),这个人才会因其与自己有利害关系而有进行意思表示之客观需要。第三,不特定人中的利害关系人难以甄别。在绝对权变动的过程中,利害关系人只是为数众多的不特定人中的一员,在利害关系人没有表明自己与绝对权的变动具有利害关系之前,无法辨别其是否具有利害关系。正是基于这些特点,如果在制度设计上要求权利人向所有不特定人逐一地作出意思表示,既没有这种必要性,也不具备可行性。现实的方式就是由特定人在绝对权发生变动以前向不特定人发布公告,表明绝对权变动之意思表示,以征求不特定人之异议。公告是特定当事人向不特定人发出意思表示的法定方式。

2,异议

在公告期内,利害关系人可以对绝对权的变动提出异议。由于绝对权具有排他性,只要有人提出异议且异议可以成立,这就表明绝对权的变动中存在瑕疵,绝对权的排他性就不能合法产生,那么这个绝对权的变动也就不能够进行。如果异议经审核不能成立,则应当视为无异议。

3,沉默

如果公告期限届满而始终无人提出异议,一切不特定人均保持沉默,或者虽有异议但异议不能成立,则可以合理地推出结论:特定人和不特定人之间已经就绝对权之变动达成合意。这个合意就是特定人和不特定人之间关于绝对权变动的合意,这个法律行为就是绝对法律行为。

绝对法律行为的生效必须要具备特定的条件,那就是要经过国家公权力机关的确认,这个确认程序主要是通过国家机关的登记完成的,专利权、商标权、结婚、离婚、不动产物权等绝对权的产生、变更和终止无不如此。以不动产物权变动为例,由于物权变动涉及广大不特定人之利益,国家公权力必须介入物权变动,以维护交易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如果不动产物权变动脱离国家的监管,只要具备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就可以生效,那么就无法有效消除物权变动中侵害真正权利人的风险,也就无法实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公正的目的。如果张三的房屋被错误地登记为李四所有,李四试图恶意转让变现,我们很难想象李四会主动向不特定人充分发布公告征求异议,更大的可能是李四企图掩盖事实真相,尽量减少知情人,甚至在有人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也会尽量向登记机关和买受人隐瞒实情,以求蒙混过关。由于国家具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职能,所以这个任务理应由国家来承担。这就要求国家在绝对权变动中要予以适度的介入,其途径就是:在绝对法律行为成立以后,必须经由国家公权力机关审查确认以后,绝对法律行为才可以生效。

绝对法律行为并非主观臆造,其存在具有客观性。虽然目前司法界和理论界尚没有关于绝对法律行为的论述,但已经不自觉地将绝对法律行为在立法中予以应用。在此仅对夫妻身份权、专利权和商标权这些具有排他性的绝对权利变动的分析,以这些客观例证试图说明绝对法律行为的制度构建是客观存在的。

1,夫妻身份权的取得

2,专利权之取得

3,商标权之取得

4,不动产物权之变动

绝对法律行为不是逻辑游戏,也不是纯粹学术上的主观臆造,而是一个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的制度构建。它不仅可以完善法律行为理论,而且在不动产转让、专利权授予、婚姻登记等诸多涉及绝对权变动领域都具有相当的实用价值。

1,完善法律行为理论

目前法学界承认绝对权,也承认绝对法律关系,但无人论及特定人和不特定人之间的绝对法律行为。目前学术界将法律行为划分为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这无法合理解释引起绝对权变动的法律行为的性质问题,绝对法律行为的概念将使法律行为理论更加完善。

2,彻底贯彻绝对权和相对权的区分原则

绝对法律行为引起绝对法律关系,从而导致绝对权的变动,相对法律行为引起相对法律关系,从而导致相对权的变动。如果不承认绝对法律行为的存在,就无法解释绝对权变动的原因,也无法解释引起绝对权变动的法律行为的性质。绝对法律行为可以使绝对权和相对权的区分在逻辑上得到彻底的贯彻。即:

绝对法律行为→绝对法律关系→绝对权

相对法律行为→相对法律关系→相对权

1,保护交易之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绝对权利变动之前,将权利状态向一切不特定人公告,给予与绝对权变动有利害关系的人对权利变动提出异议,避免绝对权变动中存在权利之瑕疵,以切实保护利害关系人之利益,维护了交易的公正性。

2,为绝对权的正确性推定提供依据。

不特定人预先知悉绝对权之变动,且没有利害关系人对权利之变动提出异议,则在法律上可以合理地认为,一切不特定人对权利之变动均无异议,从而可以推定权利之变动具有正确性。绝对法律行为在更大的程度上保证了绝对权变动的合法性,减少了变动之后受到真正权利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追夺的几率,提高了交易的安全性。

3,降低审查成本。

不动产登记、婚姻登记、专利权登记、商标登记等绝对权变动过程中,国家为了保证绝对权变动的正确性,必须加以实质性审查,然而对绝对权的来龙去脉进行实质性审查不仅十分困难,而且成本巨大。绝对法律行为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这一矛盾,绝对法律行为实际上就是借助不特定人的参与来检验绝对权是否存在权利瑕疵的过程,就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节约审查的成本。

目前的法学论著中没有见到关于绝对法律行为和相对法律行为的论述,也没有关于特定人与不特定人之间存在绝对法律行为的观点。绝对法律行为的存在之所以被我们长期忽略,其原因何在?

第一,绝对法律行为成立的方式是推定。特定人向不特定人发出要约的方式是发出公告,而不特定人则是以不作为的方式作出承诺,即对公告保持沉默(不提出异议)。这其中的意思表示的合意显然不具有合同那样明确的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而是采取了推定方式。

第二,绝对法律行为的生效要经过国家公权力的确认。

事实表明,绝对法律行为在逻辑上具有合理性,在制度设计上具有可操作性,它不仅对绝对权变动中的利害关系人而言至关重要,而且对法律行为理论、民法制度设计和法学思考方法均有重大影响,对于这个理论研究的盲点,我们不应该忽略它的存在,而应当把它纳入我们研究的视野。

(原载于《现代法学》2006年第1期)

[1][意]彼德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M].黄风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86.

TheAbsoluteLegalAct:ABlindSpotintheTheoryoftheCivilLegalAct

YuHaiyong

(SunYat-SenUniversityLawSchool,Guangzhou,510275)

Abstract:Thecivilrightisdividedintotheabsoluterightandtherelativeright.Thecivillegalrelationisdividedintotheabsolutelegalrelationandtherelativelegalrelation.Inlawcircletheabsoluterightandtheabsolutelegalrelationareacceptedpopularly,butseldomacceptstheabsolutelegalactandtherelativelegalact.Infact,theabsolutelegalactisobjectiveandpractical.Itwillgivegreatinfluenceuponthetheoryonlegalact,thecivillegalsystemsandmethodologyofjurisprudence.Thelawcircleshouldpaymoreattentiontoitsresearch.

Keyword:absoluteright;absolutelegalrelation;absolutelegalact;relativelegalact

THE END
1.什么是绝对权和相对权绝对权也称对世权,其权利主体特定但义务主体不特定,义务的指向是所有的人,即所有的人都有义务保证作为或者不作为地维护权力人的权利,物权是最典型的对世权,任何人都有义务不非法侵犯物权人的权利。 相对权也叫对人权,和对世权相反,其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相对权对第三人无约束力。债权是最典型的对...http://m.qicaisi.com/bk-1870734.shtml
2.配偶在遗产继承中是否享有50%的份额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https://www.lawtime.cn/wenda/q_47811450.html
3.2013年江苏省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预测题5(详解版)下列人身权中属于身份权的是( )。 A.配偶权B.姓名权C.生命权D.亲权 参考答案: [B, C] 答案解析: 13、下面关于“一国两制”构想的说法正确的是( )。 A.“一国两制”是个新事物B.“一国两制”并不是新创造C.“一国两制”并不是别的国家提出的,而是中国提出的D.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http://wap.91exam.org/sydwxg/297-53/53278-2.html
4.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醇点:民事权利的分类考呀呀...【解释】物权是支配权、绝对权、对世权;债权是请求权、相对权、对人权。 5.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1)专属权(如人身权),是只能由其主体享有或行使的权利,专属权不得让与和继承。 (2)非专属权,是非专属于特定主体,可以让与和继承的权利,如一般的财产权。 https://news.kaoyaya.com/shuiwushi/157411/
5.绝对权威,absoluteauthority,音标,读音,翻译,英文例句,英语词典民事权利有绝对权与相对权之分,民事法律关系有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之别。 3. Spousal right has double natures: it is a relative right internally,and it is an absolute right externally. 就其属性而言,配偶权具有对内的相对权和对外的绝对权的双重属性。 更多例句>> 6) the absolute imperial powe...http://dictall.com/indu/330/32926030D2D.htm
6.法律之星由此可见支配权这一范畴在德国民法上的重要地位。 但是,对支配权这个概念,德国民法学的态度应该说是比较暧昧的:一方面,在各种著作和文献中,把它作为不言自明的概念进行频繁的使用;另一方面,则对该概念之内涵、形成与发展保持了惊人一致的沉默。这一点与其他重要范畴如债、绝对权和相对权等相比,形成了鲜明的对照。https://www.360doc.cn/article/7558113_253721443.html
7.论配偶权配偶权为对人权,夫妻双主互负同居和忠实义务,依民法传统理论,对人权具有相对性,仅对相对人发生效力,不得拘束第三人,但民法理论发展,相对权也被赋予已不可侵性,任何人不得恶意侵害,现代侵权不支救济权益为宗旨,所保护的客体已从法字的绝对权利扩展到相对人之间意定的债权,以及尚未由法律予以类型化而上升为权利的...http://xnxf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08/12/id/2847451.shtml
8.2022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试复习题库(含答案).pdf2022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试复习题库(含答案) 一单选题 1 . 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下列 法正确的是() A 、民事法律关系只能由当事人自主设立 B、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自然人和法人 C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不作为 D、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均由法律规定 答案:C 解析:民事法律关系是产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https://m.book118.com/html/2022/1025/8017031116005005.shtm
1.伴侣间信任危机如何看待在21世纪中叶实施的夫妻共同财产管理条例...伴侣间信任是婚姻关系的基石,是家庭和谐与稳定的重要保障。在当今社会,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教育程度的提升以及价值观念的多元化,婚姻关系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其中之一,就是伴侣之间关于财产权益的问题,这一问题不仅涉及到法律层面的处理,也直接关联到人际关系乃至整个社会伦理结构。 https://www.3svb9bc3.cn/ke-pu-dong-tai/310238.html
2.人口政策转型时代生育权的差异保护及冲突纾解另一派观点主张生育权的基本性质为身份权,认为生育权的行使必须基于合法的婚姻关系,是指已婚夫妻依法所享有的决定是否生育子女以及如何生育子女的自由。笔者认为,无论是以人格权还是身份权对生育权进行定性都过于片面,生育权体现了身份属性与人格属性的协调统一。一方面,生育权的人格权属性具有绝对性,生育功能由个人生理...http://humanrights.sdu.edu.cn/info/1024/1432.htm
3.法定夫妻财产属于什么制法定夫妻财产制多为婚后所得共同制,期间多数财产为共同财产,夫妻有平等处理权,目的是保障权益等。此制度利于家庭稳定等,但法律也规定夫妻可约定财产制情形。接下来华律网小编将为您介绍相关内容。 一、法定夫妻财产属于什么制 法定夫妻财产制通常属于婚后所得共同制。在婚后所得共同制下,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https://www.66law.cn/laws/3069361.aspx
4.民法典2023新时代法律框架下的个人权益保障个人信息保护与隐私权 民法典明确规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和措施,其中包括合理使用、安全保护和知情同意等方面。公众人物和普通人都享有一定的隐私权,不得侵犯他人的隐私,未经本人同意不得收集其敏感信息。此外,对于数据处理行为,还需符合透明度原则,并对数据泄露负责。 https://www.wemvhjgm.cn/mei-ti-bao-dao/318145.html
5.如何在处理夫妻财产问题时做出恰当判断?这种判断需要考虑哪些方面...在处理夫妻财产问题时,做出恰当判断不仅关乎法律的遵守,更涉及到情感的平衡和未来的保障。这一过程需要综合考虑多个方面,以确保决策的公正性和长远性。首先,了解财产的https://house.hexun.com/2024-11-17/215600875.html
6.绝对权和相对权的关系(民法中的绝对权和相对权例子)形成诉权:采用诉讼的方式。(比如撤销权,存在欺诈,胁迫行为。)便于审查权利行使的正当性。 五,绝对权,相对权。 绝对权(对世权):是无限制的权利,对象无限制。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人。(比如:人身权,物权) (注意:绝对仅仅指对象不限定于特定人) 相对权(对人权):相对人是特定的义务人。(比如:债权) ...https://www.77cxw.com/fl/77800.html
7.根据主体是否特定,民事法律关系可分为绝对权法律关系和相对权法律...声明: 本网站大部分资源来源于用户创建编辑,上传,机构合作,自有兼职答题团队,如有侵犯了你的权益,请发送邮箱到feedback@deepthink.net.cn 本网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移除相关内容,刷刷题对内容所造成的任何后果不承担法律上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https://www.shuashuati.com/ti/ab46bab0ab4742d795b198ef10e42f8a.html?fm=bdbds92721466ed77d56c29c0ecbf5c2de42e
8.民事权利的分类1.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和社员权 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3.绝对权和相对权 4.对世权与对人权 5.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6.主权利与从权利 7.原权与救济权 8.既得权与期待权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收相关法律》科目第2篇第一章民法基本理论概述第三节民事权利的内容。 https://www.dongao.com/shuiwushi/ssfwxgfl/201402/141723.shtml
9.第三者(精选十篇)有学者认为配偶权属于绝对权, 因为配偶权是基于夫妻身份关系产生的权利, 是一种身份权, 具有对世的效力, 属于绝对权。还有学者认为配偶权兼具相对权和绝对权的双重属性, 配偶权不仅对配偶双方具有约束力, 配偶之外的任何不特定主体亦对其负不得侵犯义务。对夫妻双方来说, 配偶权是相对权, 对夫妻以外的第三人来...https://www.360wenmi.com/f/cnkeyka56xwy.html
10.论配偶权的性质及救济《婚姻法》修订前后,我国学者对配偶权性质问题几乎呈集体无意识状态,大都在整体上设定配偶权为绝对权、支配权的前提下展开各方面之探讨,尽管多有学者引用国外配偶权定义(这些定义能体现出配偶权的相对权性质),却未引起学界的足够关注。时至今日,笔者尚未见到专论配偶权性质的文章,只是近日有学者开始在撰文中质疑将身...https://biyelunwen.yjbys.com/fanwen/falv/281208.html
11.相对权学术百科提供全面的“相对权”相关文献(论文)下载,论文摘要免费查询,相对权论文全文下载提供PDF格式文件。相对权中文、英文词汇释义(解释),“相对权”各类研究资料、调研报告等。https://wiki.cnki.com.cn/HotWord/179646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