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民事权利有绝对权与相对权之分,民事法律关系有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之别,法学界普遍承认绝对权和绝对法律关系存在的客观性,但目前还没有见到任何关于绝对法律行为和相对法律行为的论述。事实上绝对法律行为不仅是客观存在的,而且具有可操作性,它对法律行为理论、民法制度设计和法学思考方法均有重大影响,法学研究中不应该忽视这个盲点。
关键词:绝对权绝对法律关系绝对法律行为相对法律行为
法学界普遍承认绝对权和相对权的存在,也承认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的客观性,却无人研究绝对法律行为和相对法律行为。对于绝对法律行为这个理论研究的盲点,本文将首先从逻辑上论证其存在的合理性,其次将对绝对法律行为制度的可操作性进行考察,最后再对绝对法律行为存在的价值予以评析。
就当前法律行为理论观之,法学界在对法律行为根据“是否由当事人一方之意思表示即可成立”为标准进行划分时,几乎一致将法律行为划分为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所有的研究资料都没有论及是否存在这种特定权利人和不特定义务人之间的法律行为。目前的法学论著中也没有见到关于绝对法律行为和相对法律行为的论述,也没有关于特定人与不特定人之间存在绝对法律行为的观点。承认绝对权和相对权、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却无人研究绝对法律行为和相对法律行为,这恰恰是我们法学研究中的理论盲点!
就法律行为、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权利义务三者之间的逻辑关系而言,法律行为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而民事法律关系的建立使当事人之间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通过以上对绝对权和相对权、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的论述,我们可以得知,法学界普遍承认绝对权的存在,也都明示或者默示地承认绝对法律关系存在的客观性。由于绝对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权利人,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一切人,与之相适应,绝对法律关系是特定权利主体和不特定义务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鉴于目前立法、司法和法学研究中根本没有绝对法律行为和相对法律行为的概念,我们姑且将这种引起特定权利人和不特定义务人之间绝对权变动的法律行为称为绝对法律行为,将这种引起特定权利人和特定义务人之间相对权变动的法律行为称为相对法律行为。基于私权自治原则,法律关系的主体就应当是法律行为中作出意思表示的民事主体,那么自然而然的逻辑结果就是:如果一项绝对法律关系的变动是基于法律行为而引起的,那么在这种法律行为中作出意思表示的民事主体理所当然就是特定的权利人和不特定的义务人。
简言之,如果绝对权和相对权是存在的,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是存在的,那么我们当然可以得出的逻辑结论就是:绝对法律行为和相对法律行为同样也是存在的!
仅仅从逻辑推理上认为绝对法律行为应该是存在的,这并不意味着绝对法律行为就在现实生活中客观存在。尤其突出的问题是,如果绝对法律行为是一种客观存在的话,这就意味着特定权利人和不特定义务人之间存在一个创立、变更或终止绝对权的意思表示,那么这种意思表示如何完成呢?这种说法乍一听来似乎不可思议,而且在实务操作中似乎也无法完成其制度构建。让我们从不特定人在绝对权变动中的法律地位入手逐步进行分析。
案例一:甲有一套房产,因登记机关的错误,登记为乙所有,乙明知甲在发现登记错误后会限制乙的转让行为并办理更正登记,乙为了获得这笔财产,便决定将房屋出售变现,当乙与丙通过买卖合同登记转让之际,甲作为真正的权利人,根本无法获得乙与丙交易的信息,法律也没有给予甲救济的机会和手段。当甲获悉丙已经取得所有权时,此时根据公示公信原则,作为善意受让人的丙均已经取得了完满的所有权。
案例二:甲有一套房屋,乙和丙为其子女,甲年老,先于1999年通过公证遗嘱指定其全部房产由乙单独继承,后来又改变注意,于2000年重新立下了一个新的公证遗嘱,将全部房产指定由丙单独继承。2001年甲病故,乙随后根据自己的公证遗嘱向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了移转登记。当丙申请登记时,才获悉该笔房产已经登记给乙,并已经由乙再次转让给了善意之丁。
案例三:张三为房屋所有权人,李四为房屋承租人,在承租过程中乙了解了张三的身份证信息。随后,李四伪造了张三的身份证,向王五谎称自己名叫张三,是房屋的所有人,因急需现金被迫将房屋卖掉,王五信以为真,订立了买卖合同。李四利用伪造的身份证申请办理登记,登记人员在登记过程中并未发觉李四使用的身份证是伪造的,结果登记手续遂顺利完成。王五在支付清房价,住进房屋以后才知道事情的真相。张三要求王五立即搬出房屋,而此时李四已经携款潜逃。
绝对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人,义务主体是权利人以外的不特定人,与之相适应,绝对法律行为的主体也就相映地一方为特定人,另一方为不特定人。但是,另外的一个问题就会凸显出来:法律行为的核心是意思表示,那么在绝对法律行为中特定人和不特定人之间的意思表示是如何进行的?笔者认为,绝对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主要是通过公告、异议和沉默的方式完成的。
1,公告
绝对法律行为中的意思表示与相对法律行为中的意思表示具有明显的不同:第一,不特定人的人数众多。除了绝对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人均是不特定人,不特定人人数众多且不确定。第二,不特定人在绝大多数人情况下与绝对权的变动无利害关系。由于在绝对法律关系中,不特定人是以不作为的方式履行自己的义务,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不特定人与绝对权的变动均无利害关系,因此不特定人很少关心绝对权的变动情况,只是当绝对权的变动涉及到不特定人中的某个人的利益时(例如:真正权利人),这个人才会因其与自己有利害关系而有进行意思表示之客观需要。第三,不特定人中的利害关系人难以甄别。在绝对权变动的过程中,利害关系人只是为数众多的不特定人中的一员,在利害关系人没有表明自己与绝对权的变动具有利害关系之前,无法辨别其是否具有利害关系。正是基于这些特点,如果在制度设计上要求权利人向所有不特定人逐一地作出意思表示,既没有这种必要性,也不具备可行性。现实的方式就是由特定人在绝对权发生变动以前向不特定人发布公告,表明绝对权变动之意思表示,以征求不特定人之异议。公告是特定当事人向不特定人发出意思表示的法定方式。
2,异议
在公告期内,利害关系人可以对绝对权的变动提出异议。由于绝对权具有排他性,只要有人提出异议且异议可以成立,这就表明绝对权的变动中存在瑕疵,绝对权的排他性就不能合法产生,那么这个绝对权的变动也就不能够进行。如果异议经审核不能成立,则应当视为无异议。
3,沉默
如果公告期限届满而始终无人提出异议,一切不特定人均保持沉默,或者虽有异议但异议不能成立,则可以合理地推出结论:特定人和不特定人之间已经就绝对权之变动达成合意。这个合意就是特定人和不特定人之间关于绝对权变动的合意,这个法律行为就是绝对法律行为。
绝对法律行为的生效必须要具备特定的条件,那就是要经过国家公权力机关的确认,这个确认程序主要是通过国家机关的登记完成的,专利权、商标权、结婚、离婚、不动产物权等绝对权的产生、变更和终止无不如此。以不动产物权变动为例,由于物权变动涉及广大不特定人之利益,国家公权力必须介入物权变动,以维护交易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如果不动产物权变动脱离国家的监管,只要具备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就可以生效,那么就无法有效消除物权变动中侵害真正权利人的风险,也就无法实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公正的目的。如果张三的房屋被错误地登记为李四所有,李四试图恶意转让变现,我们很难想象李四会主动向不特定人充分发布公告征求异议,更大的可能是李四企图掩盖事实真相,尽量减少知情人,甚至在有人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也会尽量向登记机关和买受人隐瞒实情,以求蒙混过关。由于国家具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职能,所以这个任务理应由国家来承担。这就要求国家在绝对权变动中要予以适度的介入,其途径就是:在绝对法律行为成立以后,必须经由国家公权力机关审查确认以后,绝对法律行为才可以生效。
绝对法律行为并非主观臆造,其存在具有客观性。虽然目前司法界和理论界尚没有关于绝对法律行为的论述,但已经不自觉地将绝对法律行为在立法中予以应用。在此仅对夫妻身份权、专利权和商标权这些具有排他性的绝对权利变动的分析,以这些客观例证试图说明绝对法律行为的制度构建是客观存在的。
1,夫妻身份权的取得
2,专利权之取得
3,商标权之取得
4,不动产物权之变动
绝对法律行为不是逻辑游戏,也不是纯粹学术上的主观臆造,而是一个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的制度构建。它不仅可以完善法律行为理论,而且在不动产转让、专利权授予、婚姻登记等诸多涉及绝对权变动领域都具有相当的实用价值。
1,完善法律行为理论
目前法学界承认绝对权,也承认绝对法律关系,但无人论及特定人和不特定人之间的绝对法律行为。目前学术界将法律行为划分为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这无法合理解释引起绝对权变动的法律行为的性质问题,绝对法律行为的概念将使法律行为理论更加完善。
2,彻底贯彻绝对权和相对权的区分原则
绝对法律行为引起绝对法律关系,从而导致绝对权的变动,相对法律行为引起相对法律关系,从而导致相对权的变动。如果不承认绝对法律行为的存在,就无法解释绝对权变动的原因,也无法解释引起绝对权变动的法律行为的性质。绝对法律行为可以使绝对权和相对权的区分在逻辑上得到彻底的贯彻。即:
绝对法律行为→绝对法律关系→绝对权
相对法律行为→相对法律关系→相对权
1,保护交易之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绝对权利变动之前,将权利状态向一切不特定人公告,给予与绝对权变动有利害关系的人对权利变动提出异议,避免绝对权变动中存在权利之瑕疵,以切实保护利害关系人之利益,维护了交易的公正性。
2,为绝对权的正确性推定提供依据。
不特定人预先知悉绝对权之变动,且没有利害关系人对权利之变动提出异议,则在法律上可以合理地认为,一切不特定人对权利之变动均无异议,从而可以推定权利之变动具有正确性。绝对法律行为在更大的程度上保证了绝对权变动的合法性,减少了变动之后受到真正权利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追夺的几率,提高了交易的安全性。
3,降低审查成本。
不动产登记、婚姻登记、专利权登记、商标登记等绝对权变动过程中,国家为了保证绝对权变动的正确性,必须加以实质性审查,然而对绝对权的来龙去脉进行实质性审查不仅十分困难,而且成本巨大。绝对法律行为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这一矛盾,绝对法律行为实际上就是借助不特定人的参与来检验绝对权是否存在权利瑕疵的过程,就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节约审查的成本。
目前的法学论著中没有见到关于绝对法律行为和相对法律行为的论述,也没有关于特定人与不特定人之间存在绝对法律行为的观点。绝对法律行为的存在之所以被我们长期忽略,其原因何在?
第一,绝对法律行为成立的方式是推定。特定人向不特定人发出要约的方式是发出公告,而不特定人则是以不作为的方式作出承诺,即对公告保持沉默(不提出异议)。这其中的意思表示的合意显然不具有合同那样明确的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而是采取了推定方式。
第二,绝对法律行为的生效要经过国家公权力的确认。
事实表明,绝对法律行为在逻辑上具有合理性,在制度设计上具有可操作性,它不仅对绝对权变动中的利害关系人而言至关重要,而且对法律行为理论、民法制度设计和法学思考方法均有重大影响,对于这个理论研究的盲点,我们不应该忽略它的存在,而应当把它纳入我们研究的视野。
(原载于《现代法学》2006年第1期)
[1][意]彼德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M].黄风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86.
TheAbsoluteLegalAct:ABlindSpotintheTheoryoftheCivilLegalAct
YuHaiyong
(SunYat-SenUniversityLawSchool,Guangzhou,510275)
Abstract:Thecivilrightisdividedintotheabsoluterightandtherelativeright.Thecivillegalrelationisdividedintotheabsolutelegalrelationandtherelativelegalrelation.Inlawcircletheabsoluterightandtheabsolutelegalrelationareacceptedpopularly,butseldomacceptstheabsolutelegalactandtherelativelegalact.Infact,theabsolutelegalactisobjectiveandpractical.Itwillgivegreatinfluenceuponthetheoryonlegalact,thecivillegalsystemsandmethodologyofjurisprudence.Thelawcircleshouldpaymoreattentiontoitsresearch.
Keyword:absoluteright;absolutelegalrelation;absolutelegalact;relativelegalac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