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公众更好地知晓、理解《昆明市公安局关于公布〈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禁止携带和限制携带物品目录〉的通告》,现解读如下:
一、基本情况
二、主要内容
(二)以便民利民为目标,提高移动充电设备额定能量上限
为适应人民群众对个人移动充电设备不断增长的需求,在兼顾轨道运营安全的前提下,本次修改较大幅度地提高了其额定能量上限和个人携带数量,较之前更大程度满足了群众的日常出行需求,具体修改为:“标识完整清晰的锂电池或含有锂电池的器具(包括但不限于充电宝、电动工具、电动玩具等)应当满足如下要求:(1)单品额定能量小于100Wh(含)的每人限量携带5个。(2)单品额定能量大于100Wh、小于160Wh(含)的每人限量携带2个。未直接标注额定能量Wh的,按照Wh=V×mAh/1000计算。”
(三)以统一标准为基础,细化可携带酒类饮品的数量及规格
为了方便乘客了解乘坐地铁出行时可以携带酒类饮品的数量和规格,同时便于安检人员规范进行安全检查,将原《通告》内容优化表述为:“酒类饮品:(1)包装酒类饮品:原包装密封完好、标识清晰、酒精体积百分含量小于40%(含)的,每人限量携带6000毫升(含);酒精体积百分含量大于40%的,每人限量携带3000毫升(含)。容量以物品出厂实际标识容量为准。(2)散装酒类饮品:有桶、罐、瓶等能密封的容器装载的,包含容器质量在内每人限量携带2千克(含)。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