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最新版

2024年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最新版,2024年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最新版(2003年9月5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

(2003年9月5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方针,政府部门执法,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社会公众监督,养犬人自律。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市和区、县、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畜牧兽医、卫生等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组成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全面负责养犬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养犬登记和年检,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等行为。

有关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

(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负责对街面流动无照售犬行为和因养犬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查处;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等行为;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四)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人诊治的管理。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居民、村民中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养犬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卫生防疫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六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民会议、村民会议、业主会议,就本居住地区有关养犬管理事项依法制定公约,并组织监督实施。居民、村民、业主应当遵守公约。

第七条本市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为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县为一般管理区。

重点管理区内的农村地区,经区人民政府决定,可以按照一般管理区进行管理。一般管理区内的城镇和人口聚集的特殊区域,经区、县人民政府决定,可以按照重点管理区进行管理。

第八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医院和学校的教学区、学生宿舍区禁止养犬。

天安门广场以及东、西长安街和其他主要道路禁止遛犬。主要道路名录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向社会公布。

市人民政府可以在重大节假日或者举办重大活动期间划定范围禁止遛犬。

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定地区划定范围禁止养犬、禁止遛犬。

居民会议、村民会议、业主会议经讨论决定,可以在本居住地区内划定禁止遛犬的区域。

第九条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年检制度。未经登记和年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养犬。

第十条在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只准养一只犬,不得养烈性犬、大型犬。禁养犬的具体品种和体高、体长标准,由畜牧兽医行政部门确定,向社会公布。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危险物品存放单位等因特殊工作需要养犬的,必须到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

第十一条个人养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合法身份证明: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

(四)住所在禁止养犬区域以外。

第十二条个人在养犬前,应当征得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同意。对符合养犬条件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符合养犬条件的证明,并与其签订养犬义务保证书。

养犬人应当自取得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符合养犬条件的证明之日起30日内,持证明到住所地的区、县公安机关进行养犬登记,领取养犬登记证。

养犬人取得养犬登记证后,携犬到畜牧兽医行政部门批准的动物诊疗机构对犬进行健康检查,免费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健康免疫证。

第十三条养犬应当缴纳管理服务费。

重点管理区内每只犬第一年为l000元,以后每年度为500元。

对盲人养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养扶助犬的,免收管理服务费。对养绝育犬的或者生活困难的鳏寡老人养犬的,减半收取第一年管理服务费。

一般管理区内的收费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养犬缴纳的费用集中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养犬管理工作以及管理工作所发生服务的费用纳入有关部门的部门预算。

第十四条养犬人住所地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到新住所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养犬人将在一般管理区登记的犬,转移到重点管理区饲养的,应当符合重点管理区的养犬条件,并自转移之日起30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到饲养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补缴管理服务费差额。

养犬人将犬转让给他人的,受让人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养犬人丢失养犬登记证的,应当自丢失之日起15日内,到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六条犬死亡或者失踪的,养犬人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未办理注销手续的,不得再养犬。

养犬人因故确需放弃所饲养犬的,应当将犬送交犬类留检所,并到公安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候车室等公共场所;

(二)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

(四)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携犬人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五)对烈性犬、大型犬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遛犬;因登记、年检、免疫、诊疗等出户的,应当将犬装入犬笼或者为犬戴嘴套、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

(六)携犬出户时,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七)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八)定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

(九)不得虐待、遗弃所养犬;

(十)严格履行养犬义务保证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犬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用。

因养犬人或者第三人过错,致使犬伤害他人的,养犬人或者第三人应当负担被伤害人的全部医疗费用,并依法赔偿被伤害人其他损失。

第十九条对伤人犬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养犬人应当及时送交公安机关设立的犬类留检所,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检疫;对确认患有狂犬病的犬,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依法采取扑灭措施,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发现狂犬病等疫病的单位、个人应当及时向区、县畜牧兽医、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疫情划定疫点、疫区,并采取紧急灭犬等防治措施。公安机关协助做好工作。

第二十条从事犬类养殖、销售,举办犬展览,开办动物诊疗机构或者从事其他犬类经营活动的,应当取得畜牧兽医行政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并向公安机关备案。

从事动物诊疗的人员应当具有兽医资格,并经过执业登记注册。

禁养区、重点管理区内禁止从事犬类养殖、销售和举办犬展览。

第二十一条养殖、销售犬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养殖的犬应当进行犬类狂犬病的预防接种,经预防接种后,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动物健康免疫证;

(二)销售的犬有动物健康免疫证和检疫证明;

(三)不得将养殖的犬带出饲养场地。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批评、劝阻,或者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反映,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举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四条因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没有申请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养犬违法记录档案,对多次被举报或者处罚的养犬人进行重点管理。

养犬人因违反本规定,被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吊销养犬登记证的,在五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将本居住地区的养犬登记、年检情况等事项向居民、村民公开。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在禁养区内养犬的或者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以及冒用、涂改和伪造养犬登记证养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并可对单位处1万元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规定第九条,未经登记、年检养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或者对单位处5000元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逾期不办理养犬变更登记的或者丢失养犬登记证逾期不补办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单位处2000元罚款,对个人处500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可对单位处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犬,吊销养犬登记证:

(一)违反本规定第八条,在禁遛区遛犬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携犬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小型出租汽车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三项,乘坐电梯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携犬出户的;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将养殖的犬带出饲养场地的。

第三十条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六项,携犬人对犬在户外排泄粪便不立即清除,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责令改正,并可处50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第二十二条,违法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畜牧兽医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对街面流动无照售犬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实行执法责任制,依照法定程序积极履行管理职责,文明执法。

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本规定条件的养犬人不予办理养犬登记、年检或者故意拖延的;

(二)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者接到的举报,不依法处理或者相互推诿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市公安机关设立犬类留检所,负责收容处理养犬人放弃饲养的犬、被没收的犬以及无主犬。

公安机关设立的犬类留检所收容的犬,自收容之日起7日内可以被认领、领养;对无人认领、领养的,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对病死犬,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三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实施本规定的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2003年10月15日起施行。

1994年11月30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严格限制养犬规定》同时废止。

THE END
1.石家庄市禁养犬名单2024新规定根据《河北省养犬管理条例》规定,石家庄市禁止饲养的犬类包括獒犬、美国恶霸犬、川东猎犬、昆明犬、狼青犬、莱州红犬、蒙古细犬等在内的犬种,攻击42种。为保证人民自身利益,请自觉规范养犬行为,做到文明养犬。 2024年石家庄市禁养犬名单 1、獒犬 2、美国恶霸犬 ...http://m.oiocw.com/yangchongzhishi/6158.html
1.深圳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信息系统深圳市2024年第10期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竞价情况 more 温馨提示Warm tips 《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深圳市小汽车指标调控管理中心关于办公地址及咨询电话变更的温馨提示 关于调整新能源小汽车指标使用范围的通告 周知!本月竞价摇号时间有调整! https://xqctk.jtys.sz.gov.cn/
2.深圳养狗新规解读:犬只数量限制申领养犬许可证等新规定深圳养狗新规解读:犬只数量限制、申领养犬许可证等新规定 随着深圳市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宠物犬的饲养也日益普遍。为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共安全和环境卫生,深圳市出台了新的养狗管理规定,对犬只数量、养犬许可证申领、犬只免疫等方面做出了...https://www.eeds8.cn/a/52388.html
3.深圳爱犬日:科技助力养犬管理,犬只芯片植入找回走失犬近千只记者从城管部门获悉,今年起,该市将全面启动注筹工作。城管部门呼吁养狗市民按照要求主动到指定机构进行植入芯片,力争年底前实现全市登记养犬100%植入植入芯片的目标。如果未在规定期限内给狗注射电子芯片,将被视为无证养狗。 ▲2021年以来,全市共收养经深圳市狗狗收养治疗中心检验检疫合格的无主狗狗1500只。图为一只...https://www.xkyczp.com/detail/196843.html
4.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2024最新版全文法律法规为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2024最新版全文https://www.zailaw.cn/fagui/1700061735784429.html
5.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2024至2025年度...根据《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强化文明养犬管理工作,加大流浪犬收容收治力度,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拟委托一家有资质的公司提供2024至2025年度文明养犬管理服务。 (二)服务范围: 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辖区。 (三)服务内容: ...https://www.sszbdl.com/inquiry/5427.html
6.成都市限养区禁养犬品种目录和大型犬标准公布中新网12月2日电 据“成都发布”微信公众号消息,成都市农业农村局、成都市公安局近日发布关于《成都市限养区禁养犬品种目录和大型犬标准》的通告。通告明确了成都市限养区禁养犬品种目录、大型犬标准。 根据《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成都市限养区禁养犬品种供35种,目录如下: ...https://www.chinanews.com.cn/sh/2023/12-02/10121355.shtml
7.明年1月1日起施行,《成都市限养区禁养犬品种目录和大型犬标准...近日,成都市农业农村局 成都市公安局关于公布《成都市限养区禁养犬品种目录和大型犬标准》的通告,通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根据《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将我市限养区禁养犬品种目录、大型犬标准通告如下: 一、禁养犬品种目录(35种) ...https://www.cqcb.com/minshengkuaidi/2023-12-02/5438402_pc.html
8.外出遛狗绳长不得超过2米!深圳出台管理规定规范养犬南方plus记者28日获悉,由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制定的《深圳市养犬管理规定》(下称《养犬规定》)经新一期市政府公报印发,对养犬登记、犬只日常管理、犬只收治、犬只处置等进行明确规范。 《养犬规定》明确,市民可通过现场和网上两种方式办理养犬登记,并列明个人和单位申办养犬登记、办理变更登记、过户登记、补办登记...https://static.nfapp.southcn.com/content/202010/28/c4216014.html?colID=null
9.2024年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最新版全文3、截至2022年,沈阳市实施了新的《沈阳市犬只管理条例》,明确了可养犬只的品种和数量,并要求犬只必须实施注射疫苗等措施,加强犬只健康管理和免疫保健工作。 4、禁养名单在沈阳,禁止养犬条例从2016年开始已经实行了几年,这一条例规定在市区范围内禁止养犬的品种主要有大型犬、危险犬、凶猛犬和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宠物...https://www.fljg.com/jiedu/668838.html
10.安徽合肥拟禁养中华田园犬再引热议,全国多地规定不一绿政公署澎湃新闻梳理发现,此前,杭州、成都、洛阳、西安、广州、沈阳等多城市曾出台养犬规定,把“中华田园犬”列入禁养名单,但也有城市将中华田园犬从禁养名录中删除。如苏州、南京、无锡等城市综合专家分析以及市民呼吁,将“中华田园犬”从禁养犬目录中剔除。2019年12月,深圳更新禁养烈性犬名录,将中华田园犬和英国斗牛犬...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7153258
11.徐州市养犬管理条例(2023最新全文)法律条文第一条 为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经营犬只以及从事相关监督管理活动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军用、警用犬以及动物园、科研实验用犬等特种犬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https://m.fadada.com/notice/detail-16947.html
12.关于深圳市养犬条例,第4章第4项内容之规定不够细化的建议根据《深圳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养犬人携犬进入电梯等拥挤场合,应当自觉收紧犬链,使犬只紧贴...https://szbbsapp.sznews.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4297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