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近期一系列稳定房地产市场的政策和举措,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规范购房入户条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房(含产权式酒店,下同),购房合同已备案的本省户籍购房人,可在所购住房所在地申请登记本人、以及户籍在本省的配偶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含配偶父母)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未成年子女的户口(具体申请登记人数按第二、第三、第四条的规定确定)。申请户口登记人为未成年人的必须有一个符合上述入户条件的法定监护人随迁。
二、购买新建商品房(除第三、第四条特指范围外的新建商品房)面积在60(含)-90(不含)平方米的申请登记户口人数(简称“入户”,下同)总计不超过2人,面积在90(含)-120(不含)平方米的入户不超过3人,面积在120平方米(含)以上入户不超过5人。
四、购买西海岸片区(自秀英大道西侧起往西海岸方向)、江东片区的新建商品房面积在60(含)-90(不含)平方米的入户总计不超过3人,面积在90(含)-120(不含)平方米的入户不超过4人,面积在120平方米(含)以上入户不超过6人。
五、本意见涉及的具体政策由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海口市公安局负责解释。本意见实施期间,我市已实施的其他购房入户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六、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壹年。
附件:1.海口市购房入户申办流程(试行)
2.海口市购房入户申请表
海口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海口市购房入户申办流程(试行)
一、购房入户条件
(一)所购住房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的新建商品房(含产权式酒店),购房合同已备案的本省户籍购房人。
(二)入户人员条件
1.入户人员为本省户籍的购房者,以及户籍在本省的配偶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含配偶父母)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未成年子女。申请户口登记人为未成年人的必须有一个符合上述入户条件的法定监护人随迁。
2.属共同购房的,只允许其中一名购房者作为申请人,申请本人、配偶、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含配偶父母)及符合计划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入户,且每套商品房只能申请一次购房入户。
(三)入户人数
1.购买新建商品房(除《关于进一步规范购房入户条件的实施意见》(海府〔2015〕49号)中第2、第3条特指范围外的新建商品房)面积在60(含)-90(不含)平方米的申请登记户口人数(简称“入户”,下同)总计不超过2人,面积在90(含)-120(不含)平方米的入户不超过3人,面积在120平方米(含)以上入户不超过5人。
3.购买西海岸片区(自秀英大道西侧起往西海岸方向)、江东片区的新建商品房面积在60(含)-90(不含)平方米的入户总计不超过3人,面积在90(含)-120(不含)平方米的入户不超过4人,面积在120平方米(含)以上入户不超过6人。
二、办理购房入户所需材料
(一)确认备案的购房合同。
(二)合同备案确认表。
(三)购房发票。
(四)属共同购房的,须提交共同购房者同意其中一名购房
者作为申请人申请购房入户的经公证部门公证的协议书。
(五)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配偶随其落户的,
应当提交结婚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含配偶父母)和符合计划生育的未成年子女随其落户的,应当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子女可不提供)、未成年子女的出生证、独生子女光荣证或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证明,以及购房人与父母关系的户籍证明(居民户口簿记载有父母子女关系的可不提供)。
(六)申请人提交的证件及证明材料不能留存办理机关的,
应当同时提交复印件。
三、办理购房入户程序
符合购房入户条件的购房者,须持上述第二条办理购房入户所需材料中的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入户材料,到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填写《海口市购房入户申请表》,经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准后,持上述第二条办理购房入户所需材料的第(五)项规定的入户材料,到商品房所在地的辖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四、限制条件
(一)购房人申请登记户口后不得撤销或解除所备案的购房
合同。
(二)撤消或解除《海口市进一步规范购房入户条件的实施意见》(海府〔2015〕49号)公布之日前已备案的购房合同并重新购买该房的人员不能享受购房入户政策。
(三)已按原购房入户政策办理购房入户的住房不得重新申请办理入户。
五、其他规定
本流程从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同《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进一步规范购房入户条件的实施意见》(海府〔2015〕49号)有效期一致,由市住建局会同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附件2
海口市购房入户申请表
编编号:
购房者姓名
合同备案号
房屋座落
门牌号码
房屋建筑面积
房屋结构
房屋层数
房屋套内面积
购房日期
合同备案
时间
房屋价值
购房人户口所在地
身份证号码
出售商品住宅单位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意见
签名(盖章):年月日
注:前往房屋所在辖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需要带齐以下证件:(一)确认备案的购房合同;(二)合同备案确认表;(三)购房发票;(四)属共同购房的,须提交共同购房者同意其中一名购房者作为申请人申请购房入户的经公证部门公证的协议书(属于夫妻双方购房的可不提供)。(五)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配偶随其落户的,应当提交结婚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含配偶父母)和符合计划生育的未成年子女随其落户的,应当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子女可以不提供)、未成年子女的出生证、独生子女光荣证或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证明,以及购房人与父母关系的户籍证明(居民户口簿记载有父母子女关系的可不提供)。
注:1.符合落户条件的共同购房者,只允许其中一位购房者作为申请人申请购房入户;
2.此表一式两份,市公安局户口登记机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保留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