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免税政策归纳总结会计审计第一门户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条例第十五条)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财税字〔1995〕52号)

不属于注释所列自产农业产品的有:

1、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玉米浆、玉米皮、玉米纤维(又称喷浆玉米皮)和玉米蛋白粉。

2、各种蔬菜罐头。

3、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

4、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

5、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

6、中成药。

7、锯材,竹笋罐头。

8、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

9、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

10、各种蛋类的罐头。

11、酸奶、奶酪、奶油,调制乳。

12、洗净毛、洗净绒,17%。

(二)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

1、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2、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总局2010年第17号公告)

(三)“十三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増值税优惠政策。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财关税[2016]64号)

(四)回收再销售畜禽

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总局2013年第8号公告)

(五)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免征增值税。

其他粮食企业,除经营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之外一律征收增值税。

自2014年5月1日起,上述增值税免税政策适用范围由粮食扩大到粮食和大豆,并可对免税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不包括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财税[2012]75号)

(七)纳税人销售自产人工合成牛胚胎应免征增值税。(国税函[2010]97号)

(八)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财税[2011]137号)

(九)对边销茶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是指以黑毛茶、老青茶、红茶末、绿茶为主要原料,经过发酵、蒸制、加压或者压碎、炒制,专门销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紧压茶、方包茶(马茶)。(财税[2011]89号、财税〔2016〕73号)

(十)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财税[2008]81号)

(十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财税[2008]81号)

(十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财税[2008]81号)

二、食用植物油

对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除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外,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对粮油加工业务,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财税字[1999]198号)

三、医疗、卫生

(一)避孕药品和用具(条例第十五条);

(二)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财税字[1999]264号)

(三)医疗机构(财税[2000]42号)

1、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法规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

2、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3、不按照国家法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培训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按法规征收各项税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法规征收各项税收。

4、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法规征收各项税收。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法规征收各项税收。

(四)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法规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法规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财税[2000]42号)

(五)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继续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品种清单见附件)。(财税[2016]97号)

(六)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36号文附件三)

四、科研、技术

(一)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条例第十五条);

(二)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财关税〔2016〕70号)

(三)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财税[2016]89号)

(四)个人转让著作权。(36号文附件3)

五、军队、公安

(一)军队内部调拨供应物资免征增值税。(国税发[1994]121号)

(二)军队系统为部队生产的武器及其零配件、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指人被装、军械装备、马装具,下同),免征增值税。军需工厂、物资供销单位生产、销售、调拨给公安系统和国家安全系统的民警服装,免征增值税。(财税字[1994]11号)

(三)军需工厂之间为生产军品而互相协作的产品免征增值税。(财税字[1994]11号)

(四)军队系统各单位从事加工、修理修配武器及其零配件、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的业务收入,免征增值税。(财税字[1994]11号)

(五)军工系统所属军事工厂(包括科研单位)对列入军工主管部门军品生产计划并按照军品作价原则销售给军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军事工厂的军品,免征增值税。(财税字[1994]11号)

(六)军事工厂生产销售给公安系统、司法系统和国家安全系统的武器装备免征增值税。(财税字[1994]11号)

(七)军事工厂之间为了生产军品而相互提供货物以及为了制造军品相互提供的专用非标准设备、工具、模具、量具等免征增值税。(财税字[1994]11号)

(八)除军工、军队系统企业以外的一般工业企业生产的军品,只对枪、炮、雷、弹、军用舰艇、飞机、坦克、雷达、电台、舰艇用柴油机、各种炮用瞄准具和瞄准镜,一律在总装企业就总装成品免征增值税。(财税字[1994]11号)

(九)军队、军工系统各单位经总后勤部和国防科工委批准进口的专用设备、仪器仪表及其零配件,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财税字[1994]11号)

(十)军品以及军队系统各单位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在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出口不再退税。(财税字[1994]11号)

(十一)军队系统所属企业生产并按军品作价原则作价在军队系统内部调拨或销售的钢材、木材、水泥、煤炭、营具、药品、锅炉、缝纫机机械免征增值税。(财税字[1997]135号)

(十二)对公安部定点警服生产厂(名单附后)生产销售的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警用标志(以下简称"警察服装"),自一九九五年七月一日起免征增值税。(财税字[1995]59号)

(十三)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36号文附件3)

(十四)随军家属、军队转业干部就业(36号文附件3)

1、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或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2、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军队转业干部,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六、黄金、白银、钻石、金币

(一)对中国金币总公司出口的金银币免征增值税;(财税字[1994]49号)

(二)对生产黄金和白银免征增值税以及对配售黄金和白银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财税明电[1996]1号)

(三)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包括以下品种:成色为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黄金,以下简称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财税[2002]142号)

(四)国内开采或加工的钻石,通过钻交所销售的,在国内销售环节免征增值税,可凭核准单开具普通发票;不通过钻交所销售的,在国内销售环节照章征收增值税,并可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国税发[2006]131号)

七、饲料

(一)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国税发[1999]39号)

(二)凡销售给饲料生产企业、饲养单位及个体养殖户的饲料,免征增值税,销售给其他单位的一律征税。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饲料添加剂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国税发[1999]39号)

(三)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均免征增值税。(国税函[2010]75号)

(四)对饲用鱼油产品按照现行“单一大宗饲料”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免予征收增值税。(国税函[2003]1395号)

(五)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是以四种以上微量元素、非营养性添加剂和载体为原料,经高压浓缩制成的块状预混物,可供牛、羊等牲畜直接食用,应按照“饲料”免征增值税。(国税函[2005]1127号)

(六)宠物饲料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饲料。(国税函[2002]812号)

(七)对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可按照现行“单一大宗饲料”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国税函[2007]10号)

(八)膨化血粉、膨化肉粉、水解羽毛粉不属于现行增值税优惠政策所定义的单一大宗饲料产品,应对其照章征收增值税。(国税函[2009]324号)

(九)精料补充料可规定免征增值税。(公告2013年第46号)

八、电影、电视

(二)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财税[2017]35号)

九、学校、文化、教育

(一)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经严格审核确认后,免征增值税。(财税[2000]92号)

(二)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财税〔2013〕87号)

(三)古旧图书(条例第十五条)。

(四)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36号文附件3)

(五)学历教育(36号文附件3)

1、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2、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3、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进入该学校下属部门自行开设账户的,不予免征增值税。

(六)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36号文附件3)

(八)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财税[2016]82号)

(九)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财税[2016]82号)

(十)门票收入(36号文附件3)

1、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2、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3、2017年12月31日前,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

十、农业生产

(一)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享受上述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财税[2008]56号,总局公告2015年第86号)

(二)自2007年7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财税[2007]83号)

(三)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农药、农机。(财税[2001]113号)

(四)农膜(财税[2001]113号)

(六)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36号文附件3)

(七)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财税[2017]58号)

十一、水、暖气、电

(一)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埋费,免征增值税。(财税[2001]97号)

(二)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免征增值税。(国税函[2009]591号)

(三)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收入占总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税。(财税[2016]19号)

(四)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财税[2016]94号)

十二、残疾人

(一)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条例第十五条);

(二)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财税[2016]52号)

(三)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36号文附件3)

(四)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36号文附件3)

十三、住房、不动产

(一)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36号文附件3)

(二)2018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36号文附件3)

(三)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36号文附件3)

(四)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36号文附件3)

(五)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36号文附件3)

十四、金融、保险、担保

(一)以下利息收入(36号文附件3)

1、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

2、国家助学贷款。

3、国债、地方政府债。

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6、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二)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除另有规定外,被撤销金融机构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被撤销金融机构增值税免税政策。(36号文附件3)

(三)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36号文附件3)

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四)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1、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

2、银行联行往来业务。

3、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

4、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

(以上36号文附件3)

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此前贴现机构已就贴现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的票据,转贴现机构转贴现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财税[2017]58号)

关于此条的理解请见:财税[2017]58号解读(建筑营改增)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

1、已取得监管部门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事)业法人,实收资本超过2000万元。

2、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平均年担保费率=本期担保费收入/(期初担保余额+本期增加担保金额)×100%。

3、连续合规经营2年以上,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4、为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

5、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总额的10%,且平均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6、担保责任余额不低于其净资产的3倍,且代偿率不超过2%。

(36号文附件3)

(六)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36号文附件3)

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身保险包括其他年金保险,其他年金保险是指养老年金以外的年金保险。(财税〔2016〕46号)

(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取得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财税[2016]39号)

(八)符合条件的国际航运保险业务免征增值税。(财税[2016]39号)

(九)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再保险服务,免征增值税。(财税[2016]68号)

(十)试点纳税人提供再保险服务(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再保险服务除外),实行与原保险服务一致的增值税政策。再保险合同对应多个原保险合同的,所有原保险合同均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时,该再保险合同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该再保险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财税[2016]68号)

1、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条例第十五条);

2、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36号文附件3)

3、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36号文附件3)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36号文附件3)

5、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36号文附件3)

十六、小微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月3万元(季度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详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所得税优惠总结(截止2017年6月12日)》

2、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公告2016年第53号)

十八、境外

(一)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二)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四)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五)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七)境内单位和个人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由境内实际承运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的经营者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九)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十)市场经营户自营或委托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总局公告2015年第89号)

(十一)对供应出境旅客的口岸免税店运进的有关物品,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对在海关免税限量(限值)内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的自用物品,免征关税同时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署监二[1994]83号)

十九、其他

1、从2001年1月1日起对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免征增值税。(财税[2001]54号)

2、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36号文附件3)

3、婚姻介绍服务。(36号文附件3)

4、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36号文附件3)

5、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36号文附件3)

6、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36号文附件3)

7、殡葬服务。(36号文附件3)

8、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免征增值税。(财税[2016]39号)

THE END
1.城市住宅区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第一条___住宅区业主管委会是根据《深圳经济物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成立的代表本住宅区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经市政府社团登记部门贪污核准登记后,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本管委会的一发合法权益受https://m.findlaw.cn/fangdichan/wuyeguanli/yezhudahui/yzdh/109385.html
2.中国导盲犬大连培训基地《广州市公园条例》(2015) 第三十七条 风景名胜公园、历史名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和动物园禁止携带犬只或者其他宠物进入,但盲人、肢体重残人士携带导盲犬、扶助犬除外。 《广州市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规定》(2020年) 第二十二条 视力残疾人携带导盲犬或者肢体重残人士携带扶助犬出行,应当随身携带相关证件;出入公共场...http://www.chinaguidedog.org/html/19744.html
3.关于《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的修正案两会专题目前,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宠物热”不断升温,深圳也不例外,我市养狗的家庭和犬只数量猛增,给不少人带来了生活乐趣和心灵的慰藉。但由此引发的吠声扰民、随地便溺、吓人咬人伤人乃至夺人性命的狂犬病问题,严重影响了市民的正常生活,已成为我市的一大公害。而2006年颁布实施的《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http://www.szlawyers.com/info/9196abbc769873170512b3bf8a8410d9
4.增值税免税优惠汇总,总有一项适合你!新闻动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财税字〔1995〕52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http://www.taxzsw.com/show.asp?id=3332
5.深圳地铁能不能带宠物1、《深圳市地铁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禁止乘客携带动物进站乘车,违者将会被处以100...https://edu.iask.sina.com.cn/jy/fJOBzbDDd5.html
6.全国近20城禁养犬盘点:深圳新增19种,济南禁最多56种《济南市文明养犬管理条例》于2021年公布,基于对国际、国内城市禁养大型犬肩高、体长标准和禁养犬品种目录的基础上,济南宣布禁养56种犬只。与其他城市相比,济南这份禁养令堪称目前国内最严禁养令。 济南禁养犬只品种具体如下: 因文章篇幅有限,以下十几座热门城市禁养犬只小编以图片形式呈现给大家,读者可点击大图...https://weibo.com/ttarticle/p/show?id=2309404970254622392827
7.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3年修正)《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经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3年6月20日修订,现予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http://www.law-lib.com/cpd/law_detail.asp?id=79086
1.工程管理的问题及建议(精选十篇)当前宠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篇6 关键词:宠物管理;问题;建议;深圳市 中图分类号:S815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273X(2013)06-0089-01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饲养宠物已经从贵族阶层的摩登时尚转变为普遍的社会现象。宠物及宠物管理的诸多问题已经在不同程度上牵动着社会的神经,...https://www.360wenmi.com/f/cnkeyf7ti7pq.html
2.公园管理制度二、公园具体管理条例 1、严禁外来人员在公园游玩时进入私家居民住宅区域。 2、禁止在公园内大声喧哗、播放音箱。 3、严禁私自在公园湖内投放鱼类、钓鱼和捕捞水生动植物。 4、严禁在湖中游泳、洗澡和洗衣服等。 5、禁止在公园内放养家畜、宠物。 6、禁止在公园内搞赌博、迷信等一切违法活动。 https://www.ruiwen.com/zhidu/6915656.html
3....向该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制定《市容管理条例》的议案,某省会市人民政府为加强市容管理,向该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制定《市容管理条例》的议案,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认为,可先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市容管理暂行办法》。则该暂行办法中规定下列哪些行政处罚是合法的?( ) A.对随地乱吐痰者给予警告 B.对随街摆摊设点者给予50元以下的罚款 C.对搭建违章建筑拒不拆除者给予5天以下行...https://www.shuashuati.com/ti/f83fc0559d26469989fe42cc29c74482.html
4.物业公司管理制度(15篇)(一)物业管理企业员工管理条例 1、劳动用工制度:包括用工原则、员工聘用制度、劳动合同制度、工时制度和干部任免制度等。 2、管理员工行为规范:规定员工遵守国家政策、法令,热爱本职工作等。 3、员工福利制度:包括享受法定假日、医疗保险劳动保护等。物业公司管理制度。 https://m.jy135.com/zhidu/769404.html
5.网传“人贩子”拿零食诱骗孩子被群众发现并控制,警方通报3.《济南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12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明确,聚合平台应对接入的网约车经营者进行审核,未取得经营许可的不得接入。针对社会反映强烈的出租车驾驶员拒载、绕道、甩客、强行拼载等违法行为,规定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央广网) ◇资讯 ...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0991291
6.无人值守停车场须知(无人值守车场管理规定)文章目录1、无人值守车牌识别24小时无人值守停车场管理条例?2、没有车牌的车辆进入到无人值守的停车场或者停车园区?3、摩托车进车库车牌在后面怎么识别?4、无人值守停车场管理规定?5、为什么很多停车场所都在使用智能车牌识别系统? 1、无人值守车牌识别24小时无人值守停车场管理条例? https://m.rdhyw.com/news/show-3052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