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名城

1950年初,县文化馆确定1名专职干部管理文物,并聘请1名曾留学法国的考古学家协助征集、鉴定工作。由于社会贤达姚伯将、姚沛生、吕宣泽、程亦鸣等支持和捐献,至1956年底,已征集各类文物近2000件,古籍线装书5万余卷,其中大部分由省文博部门调走,余下由县文化馆收藏保管。1959年10月,县馆藏文物首次在省“庆祝建国十周年综合展览会”展出。

“文化大革命”期间,文物、古籍损失惨重。1966年8月,县城开始“破四旧”。文庙门楼被拆毁,大成殿改为机关食堂,大成门及东西两庑改为职工宿舍,各种雕饰被毁。9月,座落于龙眠双溪的清大学士张英、张廷玉父子墓及墓表巨大装饰物被炸,县文化馆造反派砸毁了三尺多高的稀世珍宝羊脂玉佛像。10月,红卫兵将从居民家抄出的善本书、名人字画、古瓷器、玉器、雕塑等万余件,堆积广场,或乱棒捣毁,或付之一炬。县图书馆、桐中图书馆收藏的古籍也遭烧毁或作废纸出卖。

1979年11月,桐城县文物管理所成立,开始抢救、收集、整理文物和史料,先后翻刻《桐城耆旧传》、《桐城名嫒诗词征略》、《桐城文献书录》、《桐城派研究》等乡邦文献。1981至1987年,中央、省、县政府及文物部门拨款对文庙进行修复。1984年4月,县文物管理所更名为县博物馆,迁馆址于文庙。1986年6月,县文物管理所恢复,与县博物馆合署办公。

1989年,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桐城为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后,桐城历届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和市政协本着“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先后批准公布了七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颁布实施了桐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办法,加大了对文物保护和修缮工作的资金投入,2007年10月又启动了全国第三次文物普查系统工程,使桐城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建设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注重法规建设,完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工作机制桐城市委、市政府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纳入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政府财政预算中,并建立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从而有效保障了名城保护和建设工作的落实。市政府先后制订颁发了《桐城市建设工程文物保护管理暂行办法》、《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筹集文物保护经费若干政策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建设的通知》等文件。市人大、市政协多次提案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组织代表和委员深入历史文化街区、村镇,进行专题调研,在此基础上,先后制定出台了《桐城老街的保护措施》、《桐城老街保护办法》、《孔城老街保护办法》等文件,使名城保护工作逐步走向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轨道。

编好城市规划,突出历史文化名城的个性特征桐城在修编城市总体规划时,将桐城历史文化名城建设和保护作为专题进行论证,编制了保护专项规划。坚持建设和保护并重、继承和提高并举,保护古城,建设新区,丰富城市个性特征。以“桐城派”在中国文坛的历史地位与作用为重点,充分揭示桐城文化的内涵与历史遗存的特征,展现桐城历史文化的价值。对桐城古城采取多层次保护模式,在重点保护、整体修缮、局部改造建设中,注重城市空间的新旧融合,注重历史文化与现代文化的水乳交融,注重历史文化的延续和发扬光大。

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市民对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意识通过连续多年开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宣传活动,全市人民对桐城历史文化名城的认知感有所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意识普遍提高,社会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认同感得到增强。积极参与名城保护工作、共建和谐名城已成为全市上下共同的责任和义务,形成了全社会关心、各阶层参与的保护和建设历史文化名城的良好局面。

(二)文物修复

1、1978年至2011年桐城文物修复情况

1990年11月,省保单位戴名世墓修复工程竣工。同年,对县保单位方东树墓进行了维修。1991年,对省保单位姚莹墓进行了维修。1992年初,由桐城中学出资,维修了被古建筑学家誉为“凝固的音乐”的省保单位半山阁和县保单位“渡江战役二野司令部旧址”。同年11月,维修了省保单位施从云墓和市保单位戴存庄墓。1994年,重点维修了县保单位桐乡书院朝阳楼、吴鳌墓和倪楼农会,完成了县保单位六尺巷第一期修复工程。1998年,完成了重点地面文物余珊墓一期修复工程。为了切实做好文保单位的保护工作,1990年,对27处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树立标志碑;1992年11月,县文化局和城建局联合划分县级文保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2002年,市保单位张英墓享堂复原工程竣工,复建三开间砖木结构硬山式享堂建筑。2007年年末至2008年年初,对省保单位余珊墓、市保单位张秉文墓、尹宽墓进行整体维修,对文和国登山游览步道铺设水泥路面和石阶。自1997年始,文物保护工作率全省之先实现“五纳入”。1978年至2011年,大型文物修复工程项目主要有桐城文庙修复工程、张廷玉墓园(文和园)修复工程、余珊墓等四项维修工程、张廷玉墓园享堂屋面维修及园区环境综合整治工程。

张廷玉墓园(文和园)修复工程文革中,张廷玉墓园坟冢被炸,石刻人仰马翻,拜台成为废墟,享堂化为瓦砾。90年代,省市领导、社会贤达等有识之士尊重前贤、保护文物而积极要求修复张廷玉墓园。市文管所职责所系,先后争取国家、省、市和社会捐赠计90余万元按原状修复张廷玉墓园。1995年,张廷玉墓园土地收归国有,由文物管理所负责管理。1996年11月,清代大学士张廷玉墓园一期修复工程破土动工,工程历时四年,分两期完成,先修墓冢拜台,再修享堂前院。至2000年10月,墓园正式对外开放,市文物管理所安排两名大中专毕业生在墓园从事管理工作。张廷玉墓园修复工程由市文管所主持设计,山东嘉祥石雕工艺有限公司负责施工。修复后的张廷玉墓园命名为文和园,占地面积7000余平方米,由墓冢、墓地石像生等石雕件及享堂等构成。

余珊墓等四项维修工程为把我市打造成文化旅游强市,不断提升城市文化品味,使文物能永续利用,按照市委、市政府加强文化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的要求,2007年年末至2008年年初,市文管所积极争取市财政下拨资金50余万元,精心组织、周密策划、分步实施,对省保单位余珊墓、市保单位张秉文墓进行整体维修,并树立了文物保护标志碑,对文和国登山游览步道铺设水泥路面和石阶。

张廷玉墓园享堂屋面维修及园区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张廷玉墓园自2000年10月修复竣工开放以来,受山区严重冰冻、雪灾和雷电的影响,墓园享堂、门楼屋面部分筒瓦、板瓦冻裂,雨水渗漏,望板腐烂,由于资金紧缺,已有10余年未进行保养维修,已影响建筑主体构架的稳定性。经市文物管理所积极争取,2009年,省文物局根据实际情况,下拨“张廷玉享堂”专项维修经费20万元。2010年,经馆(所)长办公会研究,并报请省文物局备案,选择具有一定古建修复经验的“安居装饰有限公司”对张廷玉墓园享堂等附属建筑进行维修。与此同时,由“安庆市云雷新技术有限公司桐城业务部”对文和园享堂安装避雷设施。此次维修过程中,对院内露天散置的原墓区牌坊残件移至廊庑内进行集中归拢保护,新增大理石须弥座予以陈列展示,并制作说明牌及展带防护栏。该维修工程自2010年9月15日开工,11月30日竣工,工期二个半月,工程总造价306495元。

(三)文都桐城迸发新活力

计划投资1.5亿元桐城文化博物馆及周边地块规划设计方案面向社会广泛征集意见和建议。总投资8.8亿元的华东地区现存最长的百年老街——桐城孔城老街于今年五一期间正式与游人见面。

近年来,“文都”桐城在城市建设中注重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相结合,以“文化建设项目化”为突破口和抓手,文化事业和产业取得长足发展。

1、挖掘看不见的文化宝藏

文化是桐城最特质的资源,也是桐城最具代表性、最具影响力的资源。桐城市委、市政府早在“十一五”时期就提出了文化强市的战略,并将文化旅游业发展提上了重要议事日程。为加大对桐城派文化的保护、挖掘与开发力度,采取“老城做减法、新城做加法”的指导思想,在老城区之外兴建东部新区和南部新城,逐步引导老城区工业企业退出老城,去新城的工业园区落户。2010年9月初,桐城市“四大班子”为文博馆搬家,腾出黄金地段修建安徽(中国)桐城文化博物馆。目前,市委、市政府两个大院地面上的建筑已基本拆除,平整了土地,文博馆的规划设计方案正在公示,即将动工建设。规划建设的桐城文博馆,就将以“文庙”为轴心,在文庙两侧修复建设桐城历代名人故居、桐城派陈列馆等,设立桐城文化史、桐城派文化、古代科举文化三大展区。建成后的桐城文化博物馆,既是桐城文化的展示中心,又是“桐城派”文化的研究中心、广大市民的休闲中心,还是青少年学生接受儒家文化教育、传统艺术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的中心。

2、文化建设项目化,打造“活力文都休闲天堂”

如何将独具特色的桐城文化产业作为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文化强市的突破口和抓手在哪里?桐城的文化建设项目化模式给出了积极的探索。孔城老街的开发就是一个成功的范例。作为华东地区保存最为完整、体量最大的孔城老街,2008年该市引进北京中坤集团投资8.8亿元开发老街旅游度假区,让一个由于年代久远,多数房屋已成为危房的老街变废为宝。目前,老街已动工兴建了10万平方米的仿古建筑,修复了桐乡书院、李鸿章钱庄等古建筑,2011年“五一”即可迎接四海宾朋。

在桐城,文博馆、宰相府、六尺巷、龙眠河、嬉子湖、投子山文化园、玉雕产业园……越来越多的文化资源将建成全国知名的旅游景点。历史文化和现代文明在这里交相辉映,“安徽(中国)桐城文化博物馆”、“龙眠山河图”、“六尺巷”、“孔城老街”、“嬉子湖湿地生态”等文化旅游品牌正为桐城打出一张独具特色的文化名片,使桐城迈向一个真正的“活力文都、休闲天堂”。在未来的合肥经济圈发展中,桐城定位为合肥经济圈内文化旅游的战略支点。桐城文化旅游的丰富资源,在提升合肥经济圈“文化软实力”的同时,也必将成为经济圈中老百姓休闲旅游的“后花园”。

为使桐城真正成为合肥经济圈内的“活力文都、休闲天堂”,桐城拟通过设立“文化旅游投资公司”等方式,吸引更多社会资金参与文化产业发展,逐步建立多元化、社会化、公共化的投融资服务体系。围绕包装印刷、佛光铜艺、玉雕文化、旅游开发等产业,加大文化招商力度,延伸文化产业链。

同时,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推动相结合、对外招商与自我培育相结合,着力实现“六个一批”,即培育一批骨干文化企业、引进一批知名品牌企业、建设一批文化产业基地、培养一批文化优秀人才、创作一批文化精品力作和打造一批文化特色品牌。使发展文化产业与打造文化品牌同步,提升桐城文化的影响力与竞争力。

(1)城中:打造桐城派文化园,桐城派陈列馆,宰相府,龙眠河公园,文庙,以及桐中,建议在桐中成立国学府,打造桐城特色教育品牌。

(2)东部:孔城老街开发,戴名世故居及戴名世墓,桐城东乡拳表演,岱鳌山风光开发。

(3)南部:嬉子湖生态旅游开发(着眼于水上旅游项目开发)

(4)西部:龙眠山中国十大名士隐山以及投子寺佛教开发和三道岩野外拓展训练,可学石台百丈崖开发。

(5)北部:吕亭驿三国故事,废旧军事基地开发(着眼于农家乐,学生军事夏令营开发,打造安徽乃至全国闻名的学生户外活动基地,符合素质教育要求,争取国家项目投资)

二、保护管理办法与措施

(一)成立保护管理机构

1、管理机构和保护措施

负责桐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工作的主要机构是市建设局和市文化局下属的文物管理所。建设局和文物管理所对文物保护单位的维护和修缮、老街上沿街立面的整治和风貌延续都有明确的规定和执行措施。

文物管理所主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要求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管理,并在近年来多方筹措资金重点整修了文庙、文和园、六尺巷、左公祠、告春及轩、张秉文墓、余珊墓、尹宽墓等一批古建筑和古墓葬。

严格保护东大街、北大街、胜利街、南大街四条老街的历史风貌也是名城保护的重要内容,建设局和文管所主要依据《安徽省皖南古民居保护条例》共同审批老街上传统建筑的维修和改造,防止破坏传统建筑沿街立面和老街空间尺度的行为。

在历史文化的展示方面,市博物馆将在行政中心搬迁后,把市委、市政府各自与文庙毗邻的部分场地并入,用于桐城市文化博物馆建设。

从现有保护措施来看,桐城市十分重视文物古迹和老街的保护,但历史城区整体格局的保护有所忽视,例如龙眠路、公园路、和平路等大尺度道路的开辟改变了城市格局,市人民医院、桐城师专等大型公共设施和龙眠春晓小区、金凯大都会等房地产项目和龙眠河西岸回迁楼的建设,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历史城区的传统风貌和尺度。

桐城博物馆桐城博物馆从1984年建馆以来,注重传世文物的搜集、征集和地下文物的发现,然后充实到馆藏,现在共有上万件文物。其中一级文物有六件,二级文物有20多件,三级文物接近两百件。

馆藏文物有一个主要特色,就是体现桐城明清时期儒家文化的内涵。这主要表现在书画方面。最有代表性的本籍书画家包括明末清初的方以智、桐城派的代表人物姚鼐、清代左都御史姚元之、父子宰相张英张廷玉、清末民初的张祖翼等。收藏的作品全部都是真迹。

(二)制定各种管理办法

(三)制定保护规划

(四)落实保护资金

政府财政投入。这部分资金主要用于文物的保护和修缮、历史地段基础设施改造、旅游设施建设等。2007年,市政府决定每年市财政安排8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重点文物、旅游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保护。2008年,市财政安排了550万元启动资金,计划对市保单位方以智故居进行修复。

公房房租。居民自筹。

(五)宣传教育与公众参与

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

(一)划定各级保护区

1、历史城区的范围

历史城区为原古城、古城外东大街和南大街沿线地带、西门山、龙眠河两岸对历史环境有重要影响的区域,其范围东至同安北路、红星路,南至同安南路,西至昌平路、文昌大道,北至同康路、规划海峰路,面积375.6公顷。

2、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区划

东大街历史文化街区:东至同安北路约以西30米处院落边界、龙腾停车场、桐城汽车站围墙,南至东南巷、龙眠中路,西至龙眠河,北至明秀路、东北巷、东大街,面积10.31公顷,其中核心保护范围面积2.18公顷,建设控制地带面积8.13公顷。

胜利街历史文化街区:东至和平路,南、西至文城西路,北至龙眠中路,面积15.06公顷,其中核心保护范围面积4.86公顷,建设控制地带面积10.20公顷。

南大街历史文化街区:东至和平路,南至同安南路以北约90米处建筑或地形边界,西至昌平路、南大路,北至龙眠中路,面积27.90公顷,其中核心保护范围面积6.65公顷,建设控制地带面积21.25公顷。

北大街历史文化街区:东至龙眠河、南至龙眠中路、桐城市委、桐城市政府围墙,西至公园路、桐城中学围墙,北至桐城中学、龙眠春晓小区围墙,面积14.47公顷,其中核心保护范围面积4.43公顷,建设控制地带面积10.04公顷。

3、历史风貌区的保护区划

操江巷历史风貌区:东至西后街,南至龙眠中路以北20-35米处建筑边界,西至文城西路,北至市人民医院围墙、西大街以北约40米处巷子,面积6.13公顷。

便宜门巷历史风貌区:东至桐城中学围墙,南至西大街、余家湾巷以南约30米处多层建筑边界,西至市人民医院围墙,北至仙姑井北侧围墙。面积3.88公顷。

双井街历史风貌区:东至双井街,南至文城东路,西至正阳巷以西约17米处建筑或院落边界、和平路以东75-150米处建筑或院落边界,北至龙眠中路以南55-75米处建筑或院落边界,面积1.98公顷。

近年来在文物管理部门的努力下,桐城文庙、告春及轩、六尺巷等文物本体,都得到了较好的修缮和保护,位于桐城中学校园内的几处文物保护单位如左公祠、半山阁、二野渡江司令部旧址、惜抱轩银杏树等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和环境保护状况都较好。位于桐城文庙的桐城市博物馆的免费开放和精品文物馆的建设,加强了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和展示。

1、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录、简介、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公布文件及图纸

保护目标

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要建立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三个层次的保护体系。重点保护目标:一是历史城区以山为屏、以水为脉以及龟形城池的格局风貌和景观风貌;二是与名城历史发展和文化传统形成有联系的自然山水景观,以及“西北环山,民厚而朴,东南滨水,民秀而文”的整体山水环境;三是反映名城空间特征和传统风貌的历史文化街区,按其特点分为北大街、东大街、胜利街、南大街、操江巷和便宜门巷六大历史文化街区,针对每个历史文化街区的不同特点和建筑分布,拟定具体的保护措施;四是城外保存完好的历史村镇,主要有孔城、练潭、老梅树街等古镇老街;五是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主要有省级文保单位、市级文保单位和有价值的历史建(构)筑物,包括传统民居、世族大屋、历史遗构和古树名木等。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桐城历史悠久,山水相间的自然环境孕育了丰富的人文气息,无论是桐城八景的诗文咏叹,还是桐城文派的历史遗存,甚或丰富多彩的民间艺术,都带有儒家文化的深深印记,并具有独特的桐城地域文化特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内容即包括这些名人文化、诗词歌赋、乡风民俗和民间工艺,如名人轶事、地方掌故、桐城文派、桐城歌、黄梅戏等。

保护要求

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对文物保护单位划定保护范围,在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和文物保护单位的利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要求与程序进行,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对尚在申报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建筑,参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要求进行保护;对一般历史建筑,重点保护外观立面,保护原有风貌特色,内部可按规划要求进行调整和改善。对古树名木不仅保护本体,还要保护其周边环境,并建立档案资料和保护制度。

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和整治桐城古城历史文化街区分为六大片,其中北大街、东大街、南大街、胜利街四片街巷格局和建筑风貌均保存较好。今后要确保此范围内的建筑物、街巷及环境不受破坏,各种建设活动应以维修、整理、修复及内部更新为主;古街巷保持原有尺度、地面铺装逐渐恢复传统特色,采用麻条石铺砌;电线杆等有碍观瞻之物逐步转入地下或移位;街巷两侧建筑功能以传统民居和传统商业建筑为主,鼓励发展传统商铺和手工作坊,传统民居保持原有空间形式及建筑格局。操江巷和便宜门巷两片街区有少量历史建筑保存,但街道格局保存完整,今后着重保护街区内的道路格局和建筑尺度、肌理,以原有院落为单位进行建筑改造,体量宜小不宜大,色彩以黑、白、灰为主色调。

古城格局与风貌的保护其一是古城山水格局的保护:控制城市西北部山体的大规模城市建设,进行生态保护和培育,强化山、水、城和谐相依的城市格局;对龙眠河地带进行环境整治、增加具有历史文化特色的场地与设施。其二是古城城池格局的保护:保护残存的局部城墙墙基,对可辨的西成门、南薰门、东祚门位置通过景观设计的手法进行标示,以提示古城的形制特征;保护环城路形成的古城轮廓格局和桐城老街“一横一竖”的历史轴线,保护轴线两侧的建筑风格,做好轴线主要结点的保护与恢复。其三是古城道路格局的保护:分为严格风貌保护道路、一般风貌保护道路和其他道路三个层次。严格风貌保护道路应保留历史路名,保护好沿线的历史建筑,保护好原有良好的庭院、绿化,严格控制沿线开发地块的建筑高度、体量、风格、色彩、形式、面宽、后退距离、建筑间距等,与周边的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相协调。一般风貌保护道路的保护要求基本同前,但可根据规划因地制宜适当拓宽,但不得改变道路位置、走向。其他道路在拓建改建时应注意与古城整体风貌格局相协调。

为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2007年,桐城市成立了申报领导组,市委书记和市长亲自挂帅。同时并成立专门工作班子,组织编写了《历史文化名城——桐城》申报材料,并摄制了专题电视片。2008年2月,市委、市政府邀请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重新编修《桐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邀请国家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和安徽省建设厅、安徽省文物局的有关领导和专家学者来桐城调研论证,提出指导意见。随着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工作的展开,桐城人民保护历史文化的意识必将进一步增强,桐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也必将更上一层楼。一旦申报成功,政府还将成立专门机构,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建设。桐城这座古老而又年青的城市早日进入全国历史文化名城的行列,是桐城全市人民的热忱期盼!

从1985年至1987年,桐城文庙得到了全面维修,并对部分建筑进行复原重建。先后维修了大成殿、东庑、西庑、大成门、泮池、泮桥。重建文庙门楼、棂星门及汉白玉胎。现文庙辟为“桐城市博物馆”,结合桐城历史文化陈列与文物专题展览,正式对外开放。

(二)保护清单

1、不可移动文物一览表

2、历史建筑一览表

3、历史文化街区一览表

四、历史文化要素的保护

(一)古树名木

市域内登记挂牌的古树名木共有70棵,分别分布在大关、吕亭、范岗、金神、双港、新渡、黄甲、唐湾、嬉子湖、青草、孔城等乡镇(详见附表3)。古树名木种类繁多,有枫香、银杏、桂花、马尾松、皂荚、朴树、广玉兰、紫藤、重阳木、圆柏、侧柏、樟树等二十余个品种,其中以枫香、银杏为最多,树龄最长的是吕亭镇的一棵侧柏,已有800年的历史。对这些古树名木应定期检查其保护状况,并在市域范围内尤其是西北山区的古村落加强古树名木的普查,进行挂牌保护。

除市域各乡镇外,文昌和龙眠街道范围内共有30棵古树名木,其中位于历史城区内19棵(详见表5-1)。古树名木不但有重要的园林生态价值,还蕴含着丰富的历史信息,是城市历史的见证。

位于桐城中学的银杏树

早在2005年,市政府就要求对全市百年以上的古树和具有极其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为普查对象。据普查统计,全市百年以上的古树名木有18科20属24种,共计101株。其中500年以上的4株,300-499年的22株,100-299年的75株。

2006年桐城市人民政府出台的《关于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实施意见》明确指出:古树名木是自然界和前人留给我们的无价珍宝,必须得到挂牌等有效保护。同年9月份,所有101株古树名木已全部挂牌。

今年5月,市政府在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的基础上,出台了《桐城市古树名木认养实施细则》,结合创建全省绿化模范市,开展“认养一株古树,共建绿色桐城”活动,增强社会各界爱绿、护绿意识,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家庭、个人以不同形式认养古树名木,共建生态优美社会和谐的美好桐城。

多措并举保护古树名木

保护古树名木,就是对生命的敬重,对绿色的向往。近年来,桐城市政府十分重视古树名木保护,打出一套“组合拳”连续出台各项措施保护古树名木。

2006年,桐城市人民政府出台的《关于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实施意见》明确指出:古树名木是自然界和前人留给我们的无价珍宝,必须得到挂牌等有效保护。同年9月份,所有101株古树名木已全部挂牌。

(二)古井

1、省政府文件

2、地方各级政府文件

(二)保护管理办法

自1989年被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为省级历史文化名城以后,桐城市出台了一系列文件促进名城保护的法制化、规范化:市政府制定颁布了《桐城市建设工程文物保护管理暂行办法》、《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筹集文物保护经费若干政策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建设的通知》等文件;市人大、市政协制定出台了《桐城老街的保护措施》、《桐城市老街保护办法》、《孔城老街保护办法》等文件。

桐城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和市政协都对名城保护和管理工作非常重视,也在制度层面给予了一定保证,尤其是在文物的保护和修缮、老街传统风貌的延续方面。

1、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区划和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要求,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是指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定,并在文物保护单位本体之外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是指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外,为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环境、历史风貌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

根据文物主管部门提供的保护区划公布文件,落实历史城区内需要重点保护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未公布保护区划划定的文物保护单位,按照法定程序上报审批后,正式公布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区划。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活动管理应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执行。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在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严格执行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筑高度、风貌控制要求。

2、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管理规定

(1)核心保护范围的保护管理要求

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核心保护范围内应严格控制建筑高度。历史建筑和一般传统建筑在修缮时按原有高度控制,其他建筑整修、改造后,高度不得超过2层。

除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一般传统建筑外,其他建筑的改造、重建应以原有院落为用地单元进行建设,保持街区的传统肌理。

保护水渠、古井、绿化等历史环境要素。严格保护南大街历史文化街区内的水芹菜地,不得进行建设。

改造桐城迎宾馆沿胜利街的立面,保持胜利街两侧传统风貌的连续性。

(2)建设控制地带的控制要求

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的建设活动,不得对街区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造成破坏性影响。

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的建筑高度不超过3层。

建筑应采用青瓦坡屋顶,外墙色彩应以青砖和淡雅的灰色、白色为主要基调。

改造胜利街历史文化街区北端胜利街和龙眠中路交叉口两侧的建筑外观,加强历史文化街区的主要出入口的标识性。

对于北大街历史文化街区中已经拆除搬迁的部分,应优先作为完善街区内部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用地,建筑风貌与街区的传统建筑相协调。

3、历史建筑的保护区划和保护要求

历史建筑应当设置保护标志,建立历史建筑档案。对于历史建筑中历史文化价值较高、风貌和质量较好的应继续申报省、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根据《城市紫线管理规定》的要求,划定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包括历史建筑本身和必要的风貌协调区。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可能对建筑原有立面和风貌构成影响的建设活动。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保护规划的要求进行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的其他建筑应在高度、立面形式、屋顶轮廓等方面与历史建筑相协调,并不得影响历史建筑的采光等功能需要。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历史建筑应保护高度、体量、结构、外立面形式、色彩和室内有保护价值的部件。

对历史建筑应按照修缮外部、改善内部的方式进行修缮。其维修和整治必须保持原有外形和风貌,尽量延续原有使用功能,加固建筑结构,改善室内环境和设施。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方可进行。

恢复原有建筑风貌。主要是针对一些存在因年代久远或后期的不合理使用带来外观和结构损害情况的历史建筑,利用现代技术进行原状的恢复,拆除不合理加建,并定期进行维护。

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负责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所有权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由桐城市政府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以上保护管理办法中均应明确桐城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具体负责机构及其管理责任,对违反保护规定的行为要提出明确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1、明确名城保护中资金应用的项目

用于名城保护的资金包括:

(1)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文物古迹的环境整治、市政建设;

(2)古村镇和风景名胜区的保护;

(3)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复;

(4)为保持整体历史风貌而进行的一般传统建筑和其他建筑维修改造的补贴;

(5)历史文化遗产的普查、归档、研究、宣传所需费用;

(6)保护规划实施和管理经费;

(7)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中涉及到名城保护项目所需资金;等等。

2、建立名城保护专项资金

(1)国家和省划拨的名城保护、文物保护专项资金。

(3)合理利用文化遗产的收入。发展基于历史文化和自然遗产的旅游,扩大桐城的知名度,增加地方收入。鼓励居民发展传统手工业和小商业,既有利于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也能增加居民收入和财政收入。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应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严格记录各项收入与支出,做到帐务透明、公开。

(1)银行贷款。合理利用银行贷款进行有关建设活动,建议对传统建筑的房主提供贷款优惠,以鼓励他们维修老屋。

(2)社会赞助和商业投资。可以将一些项目进行市场化运作,吸引民间资本和投资机构来共同投资名城保护与更新工程,但对这类项目应进行严格审批和合理引导,避免历史文化遗产遭到“建设性破坏”。

(3)公房租金。用于公房民居修缮,不足的部分,由保护专项资金补充。

(4)居民自筹。用于个人私有住宅的改造,传统建筑的户主,可申请保护专项资金补贴或银行贷款。

四、文化遗产档案建设

1、管理模式

设立专门的文化遗产档案管理部门,建立一套完整的、系统的文化遗产档案库,收集、整理和保存桐城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以及对外开放和交流。

2、管理内容

(2)收集来的资料要进行整理:记录资料出处,核实和校对内容,对资料进行筛选、分类,编写目录以备存档。

(3)建立文化遗产档案,将整理好的资料归档并备份保存。对于纸质文献和照片资料应数字化,有利于资料的保存,也便于建立电子数据库以供查阅。

五、保护详细规划的编制与管理落实

1、市域古村镇

积极推进孔城、练潭、青草、老梅、金神、唐湾等古镇、古村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申报工作。

配合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申报工作,分别编制各古村镇的历史文化保护专项规划,指导村镇建设,保护历史文化遗产。

由孔城、练潭、青草、老梅、金神、唐湾的古镇、古村所在镇人民政府分别负责其所辖古镇、村保护规划的具体实施与管理工作,并接受桐城市人民政府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2、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风貌区

编制《东大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胜利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南大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北大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操江巷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便宜门巷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双井街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根据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风貌区不同的保存和使用状况,制定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以及风貌恢复和环境整治计划,分区分期、逐步渐进地改善历史街区建筑质量和基础设施水平。

3、文物保护单位

市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文物保护单位的日常维护计划,并定期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情况进行检查。

文物保护单位使用单位或所有权人,应按照日常维护计划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保养、维护,落实防火、防盗、防坍塌等安全措施。如需对文物保护单位建筑进行修缮或环境进行整治,应按照《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的规定,制定修缮方案并实施。

如市文物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文物保护单位建筑有修缮的需要但其使用单位或所有权人没有提出修缮申请,市文物主管部门可要求其提出修缮申请。

文物保护单位的维护和修缮资金,由名城保护专项资金和使用单位或所有权人共同承担。

4、历史建筑

近期对桐城市的传统建筑进行普查,进行评价、分类、登记,尽快核定并公布第一批《桐城历史建筑保护名录》,并按计划分期分批增补。

历史建筑(包括公有产权和私有产权)由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共同进行管理,负责制定日常维护计划,定期对历史建筑的保护情况进行检查。

历史建筑的维修和改造工程均由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审批,但根据产权所有的不同,保护管理责任人也不同。

私有产权的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责任人为产权所有者(个人或单位)。由产权所有者按照日常维护计划进行日常保养、维护,落实有关安全措施,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自主维修和内部改造。但维修、改造时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市文物主管部门应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对建筑高度、形式、色彩、构件等进行统一控制和引导,并提供技术支持。私有产权历史建筑的维修、改造资金主要由所有权人自筹,市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从保护资金中给予补助。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所有权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市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协同市文物主管部门为历史建筑保护管理责任人提供保护业务指导和培训,并通过专项资金补贴和贷款优惠等措施,鼓励所有权人对历史建筑进行维修、改造,从而改善历史建筑质量,延长历史建筑使用寿命。

5、一般传统建筑和其他建筑

一般传统建筑的管理参照历史建筑进行,仅在日常维护、维修和改造要求上比历史建筑适当放宽。

历史城区内其他建筑的新建、改建要严格按照《桐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各历史文化街区(风貌区)保护规划的要求进行,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监督、检查。

六、日常管理和公众参与

1、日常管理内容

(1)建筑管理: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一般传统建筑结构、墙体、屋面、门窗、历史构件的维护,建筑防火、防蛀,定期检查自然和人为损坏的情况。

(2)环境管理:对历史地段空气质量和水质的检测,环境卫生的清洁和检查,街区绿化、古树名木、古井的保护。

(3)社会管理:历史地段居民收入和生活质量调查,流动人口情况统计,社区治安管理,社区活动组织,便民服务。

(4)经营管理:对历史地段内手工业和小商业的管理。

管理部门应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提高居民对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意识,使他们参与到保护的日常管理中来。

2、公众参与机制

鼓励全体居民积极参与名城保护事业,对于历史城区内的建设项目,均应引入公众参与机制。公众参与应包括以下程序:

(2)信息发布与收集:就近设置专门的信息发布地点,向公众开放。信息发布应直观且通俗易懂,提倡采用网络、报纸、广播、电视、社区宣传栏等多种渠道发布信息,同时收集反馈意见。

(4)方案公示:与信息发布和收集的过程类似,采取通俗易懂的方式,以多种渠道发布。对公众提出的意见,应及时回应,能够解决的,提出解决方案,不能解决的,说明原因。

(5)实施反馈:定期收集项目实施情况和居民的意见、建议,由此调整下一步实施行动。

通过开展公众参与,一方面管理部门可以更加准确把握关系公众切身利益的关键问题,有利于在规划政策制订中有的放矢,切实解决历史文化保护面临的实际问题;另一方面可以提高居民保护名城的积极性,树立他们作为桐城优秀地方传统文化的保护与传承者的自豪感和责任感,并引导他们逐步养成对桐城历史文化遗产的自觉保护意识。更加支持保护规划的实施。

附件1关于成立桐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委员会的通知(桐政秘〔2010〕15号)

附件2关于公布桐城市第二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桐政秘〔2009〕195号)

附件3关于桐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的通告(桐政发〔2009〕35号)

附件4关于印发桐城市老城保护区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桐政发〔2005〕20号)

附件5关于印发桐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桐政发〔2009〕21号)

附件6关于印发桐城市南大街修复一期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桐政发〔2010〕70号)

附件7关于印发桐城市老城保护区房屋修缮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桐政办发〔2006〕42号)

附件8关于印发桐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控制规定的通知(桐政办发〔2009〕82号)

附件9关于印发桐城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区划与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桐政发〔2010〕21号)

附件10关于印发桐城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区划与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附件11桐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实施意见

一、本实施意见所称的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稀有、珍贵的或具有历史、文化、重要科研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

三、市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市城乡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市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权划分,各行其责。属城市规划区和风景名胜区的古树名木,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护管理。

四、古树名木实行属地保护管理,坚持专业保护与公众保护相结合、定期养护与日常养护相结合的原则。古树名木的养护管理费用由古树名木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按下列规定确定:

1、生长在机关、学校、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风景名胜区和寺庙范围内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管护。

2、生长在铁路、公路、江河堤坝和水库湖渠辖区范围内的,由所在管理单位负责管护。

3、生长在城镇住宅小区或者居民宅院内的,由物业管理单位或者户主负责管护。

4、生长在市城区以外农村范围内的古树名木,个人所有的,由个人负责养护;其它的,由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为养护责任单位,村委会主任和村民组长为第一责任人。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

5、生长在城市公共绿地的,由城市绿化管理单位为养护责任单位。

五、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资认养古树名木。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不得损害和随意处置古树名木,对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有批评、劝阻和举报的权利。对损害古树名木的违法行为,市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八、市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养护技术的宣传和培训,指导养护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规范养护,并提供技术服务。

九、在市政府确定的古树名木保护点附近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环境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避让和保护措施,报市政府审批。

十一、古树名木死亡的,养护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报告市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林业、城市绿化部门接报后,应立即调查、核实,查明原因,明确责任;经确认死亡的,予以注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未经市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实死亡的古树名木。

十二、因科学研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迁移古树名木的,必须经市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并按规定程序办理。

十三、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1、擅自采伐、移植,

2、借用树干做支撑物或者倚树搭棚;

3、剥损树皮,攀树折枝,挖根,擅自采摘花果;

4、在树干上刻划、敲钉、悬挂或者缠绕物品;

6、近距离使用明火,堆放、倾倒有毒、有害物品;

7、其他损害古树名木及破坏其生长环境的行为。

十四、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市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损害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十九条以及《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在古树名木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市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因保护、整治措施不力,或者因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导致古树名木损伤或者死亡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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