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文化润疆总体要求,推动文旅融合,坚持抓重点、补短板的总体思路,进一步加快文旅产业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服务品质,促进消费升级,结合富蕴县实际,制定奖励扶持政策如下。
一、积极推动文化体育事业繁荣发展
(一)鼓励社会资本创建富蕴文化产业园区,对成功创建的国家级、省级、地区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60万元、30万元、10万元。
(三)对于新建成的富蕴文化旅游产业新业态(特色酒吧、KTV、网红咖啡屋、茶吧等休闲场所),不计算土地出让金及房产投资,投资超过200万元且经营一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5万元。
(四)鼓励文化体育名人兴办实体。
2.供排水、电、暖、气、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至用地红线。
3.鼓励本县文化名人在富蕴县设立工作室,各项手续完备,正常经营满一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2万元。
(六)鼓励创作文化艺术精品,对原创作品真实反映富蕴县的风土人情、历史文化、地风地貌,获得“五个一工程”奖的文化精品创作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七)鼓励各类各级协会、民间组织、企业到富蕴县组织开展各类公益活动、研讨会、创作、展览、团建、年会、大型论坛、商务旅游等活动,一次性组织200人次以上且在富蕴县内住宿1晩(含)以上的,凭有效证明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九)加大对体育赛会及体育产业企业的扶持。
1、在我县举办的自治区级以上(包含自治区级)体育赛事及具有自主品牌的体育赛事,按项目类别、赛事等级、竞技水平、影响力、办赛支出等,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补贴。
2、支持体育运动装备器材制造企业落地。对被认定为国家级体育运动装备器材产业园区(基地)的,给予80万元奖励;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体育运动制造企业,投资规模达到500万元的且经营一年以上的,给予25万元奖励;将落地我县体育运动装备器材企业生产的产品列入政府采购目录推广使用。
3、支持滑雪培训产业落地开展业务,在富蕴县当地注册培训公司一年营业额达到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
二、积极推动旅游产业提质增效
(一)对注册落地富蕴县的旅游企业新开发的旅游景区景点,投资达到2000万元、并吸纳本地就业人口达20人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50万元。
(二)鼓励旅游企业开展景区创建,对被新评为国家5A级、4A和3A级的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
(三)鼓励各类特色街区的申报,对被新评为国家、自治区、地区级特色街区、特色示范街区、改造提升试点街区运营方(申报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
(四)鼓励旅游住宿提档升级。
1.新建酒店、民宿、客栈、营地等住宿产品供排水、电、暖、气、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至建设用地红线。支持文化体育旅游融合发展产业园区建设,在1973文旅公园(老水泥厂区域)投资建设酒店、民宿的,免征用地拆迁补偿费。
2.鼓励酒店、旅游民宿提档升级:
(1)对在2024年至2025年内被评为五星级酒店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被评为四星级酒店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被评为三星级酒店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2)对在2024年至2025年内被评为甲级旅游民宿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被评为乙级旅游民宿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被评为丙级旅游民宿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3)对通过民宿评审、五证齐全(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特种行业许可证)、且经营正常满一年的民宿,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0元。
3.鼓励新建或改造特色民俗酒店、自驾车营地、帐篷营地、露营基地、星空房、泡泡屋、青年旅社等住宿业态,投资额达到200万元且经营一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3万元。
(五)鼓励旅游汽车租赁业务落地,在富蕴注册落地的汽车租赁公司(含新能源汽车)经营满一年以上,运营车辆不少于20辆,每辆车一次性给予补助1000元。
(六)鼓励文旅商品研发销售。
2.扶持少数民族手工艺(刺绣、乐器制作、手工艺品等)企业,提供就业岗位5人以上,经营正常满一年,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3.对企业或个人生产和销售的农副产品、民族特色手工艺品,入选富蕴礼物、阿勒泰礼物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
4.利用网络直播平台带货的本地企业或商户,销售本地特产或文旅商品,经营期限满一年,且直播年销售额30万元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5.积极扶持在当地开展本土农副产品带货的网络达人,销售额一次达到100万以上、50万以上、30万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6.举办富蕴县文旅商品设计大赛,获得前三名的,分别给予奖励1万元、8000元、5000元。
(七)鼓励新改建旅游公厕。
1.社会资本对新改建旅游厕所验收达到AAA标准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间;验收达到AA标准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间。
2.经营商户或企业新建、采购环保公厕、移动公厕的,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1万元。
(八)鼓励建设康养设施,在富蕴县内首次使用商业用房开设中医养生、室内健身、创意瑜伽、创意spa、特种疗养等场所,投资达到100万元以上,经营期限满1年的,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1万元。
(九)鼓励打造研学旅游产品。
1.被教育或文旅主管部门评定为国家级研学旅游示范基地企业(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评定为自治区级研学旅游示范基地的企业(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2.被教育或文旅主管部门评定为国家级研学旅游示范营地企业(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评定为自治区级研学旅游示范营地的企业(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十)鼓励发展乡村旅游。
1.社会资本或企业整合乡村旅游资源,投资达到2000万元,并创建为国家、自治区田园综合体项目的,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扶持资金50万元、30万元。
2.社会资本或企业对创办农事体验园、开发农旅项目等经营一年以上且投资达到5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10万元;投资达到3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5万元。
3.对新评为国家、自治区、地区级休闲农业示范点、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示范区、休闲观光示范园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
4.对新评为五星级农牧家乐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被评为四星级农牧家乐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被评为三星级农牧家乐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十一)鼓励打造徒步穿越、山地越野、骑乘、水上运动等探奇体育旅游产品业态,线路产品报文旅部门审核,产品运行满6个月且实施6次以上,按产品项目一次性奖励2万元。
(十二)鼓励旅行社、研学机构开展业务。
1.新注册落地本县从事旅游服务业务满1年的旅行社(分社)、研学机构接待人数达800人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2万元。
2.对疆内外所有旅行社、研学机构,组织人员到富蕴县旅游、研学并每年达到5000人以上,至少住宿一晚,每年按组织人员数量进行排名,前五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2万元、10万元、8万元、6万元、3万元(与上一条项目内容人数不作叠加,不得重复享受补贴)。
三、切实提升特色餐饮行业品质
(一)对新入驻中华老字号、近三年内获得经中国烹饪协会认定的中国餐饮百强企业和中国饭店协会认定的中国餐饮名店百强企业,营业额超过200万元、经营一年以上且吸纳本地就业人口15人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对入驻我县的品牌餐饮或特色主题餐厅,被评为“新疆名吃”“地区餐饮名店”,营业额超过200万元、经营一年以上且吸纳本地就业人口15人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三)对富蕴县境内被评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地区级“名小吃(地标美食名录)”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
(四)利用1973文旅公园(老水泥厂区域)老旧厂房引进疆内文化旅游餐饮业态落地的,第一年免收租金、第二年每平方米按150元/年计算、第三年按每平方米250元/年计算。
(五)对富蕴县餐饮企业参加国家级烹饪比赛获得金奖、银奖、铜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参加自治区级烹饪比赛获得金奖、银奖、铜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1万元、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