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圳的孤儿院领养孤儿,需要遵循一系列的手续。
(1)申请书、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等。
(2)收养人还需提供单位或居委会出具的婚姻状况、子女情况和抚养教育能力的说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4)经常居住地的计划生育部门也需要出具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6)如果被收养人是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还需要提交其同意被收养的书面意见书。
2.收养登记机关在登记前会公告查找被收养人的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天后,如果生父母或其监护人未认领,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这时就可以正式办理领养手续。
领养孤儿的申请材料包括收养人和送养人需要提交的证件和证明。
1.收养人应提交的证件:
(1)申请书。
(2)护照和海外居住证明(如适用)。
(3)经认证的收养人状况证明材料。
(4)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同意被收养的意愿书。
(5)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二寸合影照。
2.送养单位应提交的证件包括:
(1)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
(2)弃婴、儿童进入儿童福利院的原始记录和集体户籍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3)孤儿生父母死亡或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
(4)弃婴公告和儿童医院出具的被送养人送养前的健康检查或病残证明。
这些申请材料都是为了确保收养的合法性和被收养儿童的权益得到保障。
在领养过程中,收养人和送养人都需要满足一定的证件要求。
1.收养人需要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和抚养能力证明。
2.送养人则需要提供孤儿或弃婴的原始记录、报案证明和生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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