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日益强烈,但食品安全领域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仍很突出。从社会需求看,人们的消费方式已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更追求食品的安全、健康、营养,这也迫使检察机关立足法律监督职能,从严打击各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一、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现状分析
从上述数据中对比可以看出,我院所办理案件呈现如下特点:
作案手段隐蔽性强,不易被发现。犯罪嫌疑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过程较为隐蔽,特别是食品添加剂的加入过程只有犯罪嫌疑人自己知晓,消费者肉眼观察不到,出现严重后果时才被发现,潜在危害巨大。比如办理的许XE案件就属于造成两名儿童急诊就医的情况下才被消费者发现。
犯罪主体身份单一,学历层次低。在三年内我院办理的危害食品犯罪中,被告人身份大都为个体商贩,生产销售规模小,通过开小型商铺等方式进行经营。被告人学历层次低,大都为初中学历,均没有较高的文化知识,对于食品专业常识缺乏正确认知。同时家庭成员进行帮忙,在廉价的出租房屋里,无相应的卫生检查和监管要求,便于加工,隐蔽性强成为了食品安全犯罪的温床。
行政监管执法力度不强,威慑力不够。办案单位主要是食品药品安全管理系统和烟草专卖系统,其他涉及食品安全的行政执法机关没有移送案件,如盐业系统和畜牧系统。特别是畜禽肉类及其制品、农产品、调味品、酒水等人民群众餐桌上的常见食品缺乏食品安全监督,在食品的加工、销售、运输、储存、包装等环节没有形成专门的系统监管,隐形犯罪现象仍有待查处。同时在办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案件后仍旧有同种类案件发生,说明案件审理之后并没有在社会上形成威慑力,法律的社会效果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显现。
二、所办理案件的原因分析
基于富平县检察院办理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案件的基本情况,并结合本地经济发展等实际情况,进一步分析我院办理此类案件数量相对较少、影响力较弱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监管机制分散,权责不明确。承担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众多,如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部门、农业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等,但是由于主管单位不一,分管业务互相交叉、重叠,存在各自为政,发生事故后容易出现相互推脱责任的现象,使得监管成为烫手山芋,出现问题一时解决不了。
犯罪行为人唯利是图,法律意识淡薄。犯罪行为人容易无视食品药品安全,对其行为的危害性认识不够。富平县人民检察院所办理的案件中大都为个体经营者,只关心个人收益而忽视他人的生命健康,存有侥幸心理,未意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
消费者维权意识淡薄,诉求难反馈。消费者对于消费市场中存在的安全问题自己难以发现,除非发生严重后果。同时对于大部分消费者而言只要暂未侵害到自身利益,对于已经发现的问题,也少有反馈。而自身利益受到侵害的消费者也由于自身法律常识缺陷、宣传工作不到位、没有专门的监督部门受理等问题,也导致问题难以及时解决,影响消费者发挥监督的积极性。
三、办理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及工作对策
(一)存在的问题
3、行政执法力度有限,监督成效不显著。食品安全案件的处置,一般由行政机关按照行政违法进行处理,司法部门很少直接介入调查,这样导致行政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案件涉及的金额、性质符合《刑法》条文规定时才会移送公安机关。其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程度不一,行政机关抓小放大、不愿意配合的情况相对较多。基层公安机关往往基于现实因素,在利益的驱动下其侦查积极性也会受到影响。再者是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之间日常化沟通交流机制不健全,尤其是在基层,双方业务工作较多,涉及面较广,而人员有限,相应的机制落实存在欠缺。第三,承担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单位众多,如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部门、农业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等均在各自领域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由于主管单位不一,在利益驱动下也出现了监管的“真空”地带。
4、消费者维权途径受阻,很难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在基层销售食品的市场是农贸市场、集市、小摊贩等多种形式并存,市场管理并不十分规范,消费者购买的食品并不一定经过了严格的检验。而且消费者即使是购买了不合格产品,若没有发生严重后果,消费者也很难及时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由于历年来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责的行政执法单位众多,有权管理的多,但出现问题时能够切实解决问题的单位少,面对消费者的投诉,执法单位相互之间的推诿时有发生,而协同完善监督体系的制度建设少。消费者不知道该向哪个单位进行投诉,接受投诉的单位也因职责交叉、划分不明确等问题难以彻底解决安全隐患。因此,这也给了违法犯罪人员可乘之机。
(二)工作对策
2、准确认定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中的销售金额。可以从两方面着手:一是对于该类重大刑事案件,检察机关应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关及时收集和固定与销售金额有关的书面证据,如可以直接证明销售金额的账本、欠条等书证,如果犯罪行为人没有账目或者故意隐匿账目,也可以收集和固定其他可能计算出销售金额的书面证据;二是利用证人证言来印证销售金额。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一般是链条性的行为,犯罪行为人若想达到其所追求的暴利,必须有购买原料和销售成品的行为。因此,在审查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时,应注意审查原料供应的上家和产品销售的下家的证言,结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来认定销售金额。
鉴于我们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局限性,食品安全的形势依然严峻。食品安全犯罪不仅侵犯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更严重的是危害了国家的公共安全。受害者群体是不分贵贱、种族、阶层、贫富的,这种潜在的危害会叠加、延续到子孙后代。针对当前突出的食品安全犯罪情势,我们应该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严重危害人民生命健康、社会经济稳定和国家安全形象的食品犯罪依法予以严惩,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王江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