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23年度)
开篇语
2023年,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承上启下的重要一年。湖南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第五次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精神,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深刻把握知识产权审判政治性强、专业性强、创新性强、国际性强的规律特点,从国家战略高度和进入新发展阶段要求出发,按照“讲政治、顾大局、精主业、强队伍”的总体要求,坚持“两聚焦一结合”工作思路,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做实能动司法,努力开创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新局面,为实现“三高四新”美好蓝图、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湖南提供了坚实有力的司法保障。2023年,省人大首次对全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进行审议并予以充分肯定。
一、2023年度湖南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总体情况
(一)知识产权案件特点
2023年,全省法院共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7764件,其中民事案件16432件,刑事案件1324件,行政案件8件。湖南知识产权案件呈现出以下特点:
--新收案件增幅趋于平稳。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5650件,同比增长3.04%,其中民事案件14871件、行政案件6件、刑事案件773件。从案件类型来看,商标类案件6566件,著作权案件7059件,专利类案件984件,不正当竞争案件399件,其他案件642件,数量分布与去年基本持平。
--批量维权案件比例仍然居高,大部分在基层以调解方式化解。审理的商标权和著作权纠纷,80%以上的案件为集中、批量维权。知识产权管辖调整之后,大量的一审案件下沉到基层法院,大量案件在基层化解,调解率64.82%,远超普通民事案件调解率。
(二)聚焦主责主业,服务大局成效明显
2023年,全省法院立足审判职能,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依法保护了一批自主创新技术、自主品牌和智力创作成果,涵盖生物医药、智能装备、种源种业、自媒体、智慧城市建设、数据权益等多个领域,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了司法力量。
--加强对公平竞争的保护,维护市场法治环境。依法规范商标注册使用,坚决制止恶意抢注、囤积商标等行为,持续加强驰名商标、知名品牌和老字号司法保护,服务品牌经济做优做大做强。依法保护“笨萝卜”“文和友”等“网红”品牌,助推网红经济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坚决制止仿冒混淆、虚假宣传、诋毁商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净化市场环境,引导经营者通过技术创新等方式进行良性竞争。审理“绝味”诉“纯味”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对以线上线下、字号、商标多形式、多角度攀附他人商誉的恶意侵权行为,依法加大赔偿力度,有效震慑恶意侵权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刑事程序,提高知识产权综合司法保护质效。对涉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知识产权犯罪,积极探索“刑事+公益诉讼”办案模式,全面守护保障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审结吴某某、唐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通过刑事和民事司法程序对销售假冒食品,侵害商标权利人与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刑事制裁,剥夺犯罪分子再犯罪的能力和条件,有效遏制侵权行为再发生。充分发挥司法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和支持作用,审理某烟酒行诉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对符合过罚相当原则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支持,促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双轨制良性运行,有效威慑和防范侵权行为。
--加强平等保护与国际合作,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依法妥善处理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充分展现我国知识产权审判科学、公正、高效的制度优势,形成对全球要素资源的更强吸引力。审理被告人杨某、庄某、皇某等假冒注册商标罪案,对被告人销售假冒美国索尔公司“SOR”品牌压力开关的行为予以刑事制裁。该案审结后,美国索尔公司送来感谢信,并基于对长沙营商环境的信任,计划在长沙投资建成生产基地,实现产销一体。审理侵害德国西门子公司注册商标案,赴全国多个省份依法调查取证,查明该案关键事实,促成纠纷实质性化解,西门子公司送来中英文感谢信,感激中国法院营造外资企业在华投资的良好营商环境。
--强化提质增效,着力破解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难题。践行“如我在诉”意识,把握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特点,采取小额速裁程序、简案线上询问和线上开庭、设立快审速裁中心等机制和方式,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效率,知识产权案件平均审理周期较2022年缩短8天。依法积极适用证明妨碍排除、证据保全、司法鉴定等规则,引导当事人积极主动全面诚实提供证据,依法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积极运用加大赔偿数额、惩罚性赔偿等救济手段,显著提高侵权代价和违法成本,在化工、医药、新材料等领域,先后依法作出最高2000万元判决,98%的胜诉案件依法支持权利人的维权合理开支,让“真创新”受到“真保护”,“高质量”受到“严保护”。落实落细惩罚性赔偿制度,印发《关于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的解答》和5个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对故意和情节严重的认定、基数的计算、倍数的确定等18个问题进行答疑指导,确保辖区内法律适用的统一和裁判结果的协调。在6个案件中适用惩罚性赔偿打击恶意侵权行为,总计判赔惩罚性赔偿金额4000余万元。
(四)立足地方特色,专业化审判体系日益完善。聚焦马栏山视频文创园、国家文化产业园等高新产业园区,设立开福区人民法院马栏山人民法庭、天心区人民法院创谷人民法庭等知识产权专门法庭,打造具有地域和产业特色的专业化审判机构,并配套设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探索“专门法庭+园区+工作站”知识产权保护新模式,助力营造一流营商环境。新增张家界中院知识产权巡回审判点、宁乡法院知识产权巡回法庭等知识产权专门保护与服务平台。目前已初步形成由高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为引领,长沙知识产权法庭为示范,2个知识产权专门人民法庭为特色,其他中基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部门为支撑、若干知识产权巡回审判庭和工作站为补充的、具有湖南特色的专业化知识产权审判组织体系。
二、以加强技术类知识产权审判服务保障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作为“制造业大省”,湖南拥有工程机械、轨道交通装备、中小航空发动机、新一代自主安全计算系统4个先进制造业集群“国家队”,数量居全国第三位、中西部第一位。连续4年实施“十大技术攻关项目”,累计完成研发投入20.7亿元,突破关键核心技术147项,推动应用示范70项。今年3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湖南考察时强调,要以科技创新引领产业创新,积极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湖南法院始终坚持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论述落到审判实践,围绕湖南战略定位和特色产业,依法审理涉肿瘤治疗电场、总生物碱提取物的制备方法、无人驾驶、环保包装发明专利等涉及生物医药、人工智能、新材料新能源等前沿领域和高新技术案件,服务保障推进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高地建设。
(一)加强区域优势产业保护,激发企业自主创新动力。依法审理一批涉工程机械、航空动力、轨道交通等重点产业案件,服务保障推进国家重要先进制造业高地建设,依法审理涉三一汽车公司、三一智能控制设备公司专利权纠纷系列案件,保障湖南先进制造业自主创新成果。认真研究湖南先进制造业高地法治保障的问题与对策,形成《切实加强湖南先进制造业高地建设司法保障的报告》,陆续转化为推动我省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际成效。发布《全力建设全球研发中心城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长沙宣言》,为长沙建设全球研发中心城市提供坚强有力的知识产权司法保障。
三、以加强涉农知识产权审判推进乡村振兴战略
种业是农业的“芯片”,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食品安全、生态安全的根本和命脉。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粮食安全必须靠我们自己保证,中国人的饭碗应该主要装中国粮。湖南是全国13个粮食主产省之一,水稻播种面积、总产量均居全国第一,湖南法院高度重视种业振兴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积极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保障粮食安全、促进种业自主创新的决策部署,持续加大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为推进种业科技创新、助力乡村振兴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加强地理标志司法保护,推动“名优特”农产品品牌建设。坚决打击假冒“炎陵黄桃”“樟树港辣椒”“昭通苹果”“信阳毛尖”等农产品地理标志的行为,积极回应“三农”经济发展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需求,以司法审判助推乡村振兴。审理“沾化冬枣”地理商标侵权纠纷案,认定在电子商务平台的商品描述中以“否定词+他人地理标志”作为商品标题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推进农业品牌化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三)强化工作协同,全方位服务保障种业创新发展。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种子法执法检查,为完善《种子法》贡献司法智慧。省高院与省农业农村厅、省检察院等部门开展联合工作会议,推动形成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与行政监管执法有机衔接、优势互补的运行机制。长沙知识产权法庭与长沙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隆平高科技园管委会、长沙市芙蓉区知识产权局等部门签订《长沙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研究基地战略合作备忘录》,建立“长沙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研究基地”,积极探索和创新符合地方特色的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模式。与湖北咸宁、江西九江三省相邻地区的中级法院和市场监督局签订跨域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共同发布《知识产权重点保护名录》,对绿色农业、农林科技等产业60个地理标志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四)积极开展多方调研,切实优化种业创新发展环境。省高院走进湘西州花垣县十八洞村开展调研,实地了解种业知识产权、产业品牌等知识产权保护现状,现场答疑解惑,为乡村振兴、种业产业发展提供法律服务。长沙知识产权法庭走访华智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等种业领域重点企业,就如何充分利用华智生物旗下国家级分子育种创新服务平台实验室和中国合格种子检验机构(CASL)资质,有效实现成果转化等提出建议,激发育种原始创新活力。围绕中央关于“打好种业翻身仗”“加强育种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战略部署,加强对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探索研究和经验总结,梳理分析近五年来审理的涉种业知识产权纠纷,形成《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情况报告》《“樟树港辣椒”地理标志司法保护情况报告》等调研成果,获得省委、最高法院充分肯定。主动履行司法建议职责,向省农业农村厅发出《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从源头减少涉农知识产权纠纷》的司法建议,推动构建农产品地理标志数字化管理体系,引导农产品地理标志申请、管理、使用、运营、保护等各个环节规范有序运行。
四、以加强文化知识产权审判推动文化强国建设
文化兴则国运兴,文化强则民族强。湖南一直高度重视文化建设和产业发展,早在2006年,就明确提出文化强省战略。10多年来,湖南不断深化文化体制机制改革,推进文化与科技、旅游、创意深度融合,有力地推动湖南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文化产业动力强劲、活力四射,规模以上文化企业数量基本保持在全国第五位,营收规模在全国第十位。2023年10月,湖南省委、省政府在现代化产业体系“4×4”的产业布局中,把文化旅游纳入了4大优势产业。湖南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文化工作的重要指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对于文化创意产业创新生产机制、培育新型业态、优化结构布局、加快转型升级的规范引导作用,全面加强对文学、艺术领域等著作权的保护,促进文化艺术创新和文化产业繁荣发展。
(一)重视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保护,推进文化自信自强。进一步加强对传统文化领域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推动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审理涉对联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明确具有独创性的对联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认定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改动对联,导致作品原意变化的行为侵犯了作品完整权,以知识产权审判促进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审理涉汉服元素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认定抄袭他人具有汉服元素的原创服装款式并销售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促进传统文化创新发展。
结束语
2024年是新中国成立75周年,也是我省锚定“三高四新”美好蓝图、加快推进高质量发展的攻坚之年。湖南法院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湖南的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找准司法服务“国之大者”“省之大计”的结合点、切入点,充分发挥能动司法职能作用,以开展“知识产权高质量·严保护”专项行动为契机,支撑和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奋力谱写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湖南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篇章!
湖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侵犯中车公司商业秘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
案例二涉“长高电新”标识恶意诉讼司法惩罚案
【裁判结果】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猴福齐天公司、长高电新贸易公司不以使用为目的,围绕他人在先字号和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多次、大量恶意抢注、囤积商标,并与长高电新贸易公司一起利用案涉商标,向在先权利人提起知识产权侵权之诉,诉请高额赔偿,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恶意诉讼,裁定驳回起诉,并对猴福齐天公司、长高电新贸易公司罚款10万元。猴福齐天公司、长高电新贸易公司对该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典型意义】本案系人民法院对恶意诉讼者予以司法惩罚的典型案例。该案对恶意诉讼的认定标准,恶意诉讼者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进行了有益探索,彰显了我国坚决遏制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决心,对于推进诚信社会建设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四“明星大侦探”诉某平台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明星大侦探》系列综艺节目(案涉九个作品,共计一百余期)是芒果TV推出的国内首档明星推理真人秀节目,自2016年开播以来深受观众喜爱,播放量较大,知名度较高。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乐阳光公司)系该节目的著作权人;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宽娱公司)系“哔哩哔哩”视频平台的经营者。双方曾于2020年就涉案作品著作权产生纠纷,宽娱公司书面承诺“尽最大努力防止同类(侵权)行为再次发生”。但2022年快乐阳光公司在“哔哩哔哩”视频平台再次公证取证到了3389条传播涉案作品的视频,该平台甚至还设立了“明星大侦探”专区。快乐阳光公司主张宽娱公司侵害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署名权、改编权,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宽娱公司停止侵权、屏蔽用户上传侵权视频并赔偿损失5000万元。
【裁判结果】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快乐阳光公司享有涉案作品著作权,其公证取证的视频中约3300条视频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涉案作品,且不属于合理使用,构成侵权。宽娱公司明知或者应知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构成帮助侵权。但没有证据证明宽娱公司构成直接侵权、共同侵权、教唆侵权及侵害改编权、署名权。宽娱公司应停止帮助侵权行为;基于其曾承诺防止侵权的约定义务,其还应屏蔽用户上传侵权视频;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000万元。宽娱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经过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五涉文献数据库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结果】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同一性审查重点在于被诉侵权人就同一作品实施了几次“提供”行为,以及该行为是否被前诉审理的“提供”行为所覆盖。而文献网络数据库的经营模式决定了其对作品的“提供”行为核心在于主数据库对作品的收录和公开,镜像数据库的设立是对传播范围的扩大而非新的传播行为,故著作权人就主数据库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向数据库经营者提起了在先诉讼后,再就其镜像数据库同期传播同一作品的行为向该数据库经营者提起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之诉的,构成重复诉讼,应予驳回。在纠正了一审法院关于重复诉讼的错误认定后,经侵权作品总数的扣减和单篇作品赔偿标准的提高,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的实体裁判结果。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数据库平台总站和镜像站对同一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是否构成重复诉讼的认定。判决以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提供”为锚点,结合网络数据库平台的运营模式以及镜像数据库本身并不直接收录作品,而是经由动态更新与主数据库在内容上保持一致的产品特性,认定同一更新周期内镜像数据库与主数据库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具有同一性,并据此认定原告就同一作品对主数据库的传播行为维权后再就镜像数据库同一时期的传播行为提起诉讼构成重复诉讼。本案的处理有利于引导权利人溯源维权、诚信诉讼,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示范意义。
案例六涉“龙”图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结果】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龙的图形仅为组成涉案两枚图形商标的要素之一。商标权利的保护以整体保护为原则,作为商标组成的要素,不应受到单独保护,否则会导致保护过宽而影响公众对公有文化元素的合理使用。并且,涉案被诉侵权的“广慈及图”商标标识中虽然也使用了龙的图形,但其使用方式并非诉请保护的该两枚商标中“龙图形”的整体搭配使用的方式,两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以及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均不构成相似,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本案系涉含公有领域元素的商标保护范围的典型案例。判决明确了注册商标组成要素中的公有文化元素不应受到单独保护的裁判理念,彰显了人民法院保护商标专用权和维护公共利益并重的司法裁判理念,对于进一步明确商标权的保护边界,防止私权过分扩张和权利滥用,维护更加诚信有序的市场经营环境,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案例七“万词霸屏”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简介】长沙比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比加网、宏商网向用户提供“快排”“霸屏”服务,当用户向长沙比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购买服务后,长沙比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会根据购买客户的经营信息情况为其选定数以千、万计的搜索关键词,制作逻辑混乱、低质量的宣传介绍购买用户的网站页面,插入到与购买用户无任何关系的第三方网站中,当网络用户输入长沙比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选定的数千、万个搜索关键词中的一个或几个进行搜索时,通常均会达到排在百度搜索链接结果首页的第1位或前几位的效果,从而实现“万词霸屏”的效果。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认为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长沙比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长沙比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快排”“霸屏”服务恶意干扰了搜索引擎检索结果的自然排名,干扰、妨碍、破坏了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百度网站根据其算法所形成的有序运行搜索检索数据信息服务的生态系统,导致使用百度搜索服务的用户无法获得其想要的真实和有用的数据信息,从而使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百度网站的用户体验质量明显下降,商业信誉受损,而长沙比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却因此获得不正当利益,长沙比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不诚信行为扰乱了正常的互联网竞争秩序,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决其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登报消除影响,并赔偿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50万余元。
【典型意义】本案系涉及干扰搜索引擎算法业务的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判决对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标准进行了积极探讨,认定恶意干扰、操纵搜索引擎搜索结果排名的“霸屏”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严厉打击了利用技术中立名义实施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为保障公众获取准确真实搜索信息,维护健康有序的搜索生态和公平竞争的互联网秩序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彰显了人民法院营造风清气朗网络空间的力度与决心。
案例八被告人吴某某、唐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人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吴某某、唐某某在国家级媒体上发布召回信息并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2.请求判令被告吴某某、唐某某二人对所有退出流通的假冒注册商品的白酒予以销毁或者承担销毁费用;3.请求判令被告吴某某、唐某某行业禁止。
【典型意义】本案系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典型案例。该案坚持严格保护、有效保护理念,通过刑事和民事司法程序对侵害商标权利人与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从严惩处,剥夺犯罪分子再犯罪的能力和条件,并对假冒商品予以召回、无害化处理,及时制止侵权损害的扩大,彻底消除危害,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坚定决心和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安全”的鲜明司法态度。
案例九某烟酒行销售假冒商品行政处罚案
【裁判结果】宁乡市人民法院认为,因无证据证明宁乡伯爵烟酒商行对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产生了销售后果,也无证据证明侵权商品的标价和实际销售价格,宁乡市价格认证中心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做出认定结论,宁乡市监局依据该结论认定违法经营额并无不当,予以支持。因宁乡伯爵烟酒商行在五年内两次实施商标侵权行为,属于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宁乡市监局参照湖南省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处以违法经营额五倍以内的罚款,于法有据并无不当,依法予以支持。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宁乡伯爵烟酒商行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长沙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该案系公安机关移送线索、市场监管部门查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的“刑行衔接”协同保护典型案例,体现了“行政+司法”在强化信息互通、情报共享、案件移送方面的深度协作,为高效精准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提供了强有力支撑。同时,判决为行政处罚的标准、司法赔偿额的确定提供了新思路,对推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标准与裁判标准统一,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范行使具有引导意义。
【典型意义】本案系推动文娱产业诉源治理的典型案例。承办法院做实“抓前端、治未病”,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以案促调、以调促治,最终引导作品使用人以许可代替侵权,有效解决了音像集体管理组织和海量被许可人之间作品许可费定价难、争议大、纠纷多等突出问题,从根本上化解纠纷,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湖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优秀案例
1.“湖南春晚”诉某直播平台著作权侵权案
2.北京天保之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恶意诉讼案
--认定行为人明知另案生效判决已查明被控侵权人并非指控网站实际运营者事实的情况下,仍然向法院对非侵权责任者进行诉讼追责,企图通过诉讼侵害对方合法权益的,构成恶意诉讼,引导权利人诚信维权。
3.擅自销售《陈情令》衍生品不正当竞争案
5.“树蛙部落”与凤凰旅投公司商标侵权案
--立足乡村振兴战略和绿色生态发展理念,合理平衡商标权人和民族特色旅游产业的利益,推动湘西地区文化与旅游深度融合。
6.涉“歌莉娅”商标侵权案
--基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明确被诉侵权商品系假冒商品的举证责任在于商标权利人,完善知识产权证据规则,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借鉴意义。
7.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
--运用“行政调解+司法确认”无缝衔接机制,以司法确认的方式赋予行政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共同形成知识产权保护合力,推动纠纷高效化解。
8.涉卫浴产品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
--运用“整体观察”与“综合判断”原则,明确外观设计相同或近似标准,同时,对生产者的初步认定及举证责任予以规范,推动溯源治理。
9.某化妆品公司诉经销商、销售商共同侵害商标权案
--综合侵权人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经营规模等因素,合理划分终端销售商与其上游经销商的责任承担,净化市场环境。
10.“慕氏酒店”诉“慕思酒店”商标侵权案
--对故意攀附商标知名度的侵权行为进行依法惩治,判处同类型同规模侵权案件中相对较高的赔偿数额,全面、严格保护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