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民宿中隐藏偷拍摄像头的偷拍行为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产生的社会危害性巨大,涉及多种违法行为。在法律层面,参与非法生产、销售、安装、使用和传播偷拍内容的各方均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此,根据偷拍者具体行为的严重程度,可能涉及民事、行政或刑事等不同层面的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被偷拍者多方面民事权益受侵犯
偷拍行为在民事领域主要侵犯了住店人员的多种重要权利。
2.肖像权方面。《民法典》对肖像权的规定有了变化,不再把以营利为目的作为侵犯肖像权的必要条件。除了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之外,如果没有经过肖像权人的同意,是不可以使用或者公开他人肖像的,而偷拍往往就涉及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肖像的问题。
4.个人信息方面。偷拍得到的图片、视频里常常会包含个人信息,像面部特征、身体特征、个人行为等等。这不仅违背了《民法典》人格权编里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也违反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条款。
基于上述侵权情形,受害者有权要求赔偿因偷拍等隐私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精神损害、名誉损失等。
(二)行政责任:不够刑事也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偷拍行为不仅可能侵犯个人隐私,甚至有可能被有心之人作为传播牟利的手段。如果偷拍行为及后续的传播行为严重侵害个人权益,或者影响到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即便不构成刑事犯罪,偷拍者也会面临《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
对于宾馆内部安装偷拍摄像头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明确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于恶意传播、售卖偷拍视频牟利的有心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44条也规定了责任承担条款,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获取或售卖个人信息,这直接规范了偷拍行为过程中涉及的个人信息违法交易。
诸多类似规定为打击涉偷拍的黑色产业链构建起了明确的行政监管框架。在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中,法院认定因被告人在按摩会所使用微型摄像头对他人进行偷拍,后截取视频中第三人身体裸露图片发送给他人,被给予行政拘留4日的行政处罚。此类判例表明,司法机关在涉及偷拍的案件中,通常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现行有效进行相应的处罚,为治理类似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
对于偷拍行为,若情节严重,则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对于安装偷拍摄像头者,可能由于非法侵害他人隐私,涉嫌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如果偷拍涉及被偷拍者的私密活动,甚至还存在传播、牟利等恶劣行为,可能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
新闻揭示的内容显示,行为人除了出售直播权限,那些被酒店摄像头捕捉并上传云端存储的偷拍视频也会被卖家保存下来,通过剪辑、整合,作为付费内容放在VIP群里售卖,进行二次牟利,严重侵害个人隐私与社会秩序。对此类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63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传播淫秽物品属于犯罪行为,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甚至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例如在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法院的判决中,被告人在多地宾馆房间内私自安装摄像头,用于拍摄客人性爱淫秽视频,并通过网络多次转卖上述视频牟利,法院认定行为人构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十一年不等,明确了犯罪人的具体刑事责任。可见如果偷拍行为情节严重,则会被司法机关当作犯罪进行处罚。
二、酒店或网络平台是否需要被追责吗?
在酒店、民宿中的偷拍案件中,安装偷拍设备的人往往是直接责任人,涉嫌侵犯他人隐私,但作为管理方的酒店、作为偷拍视频传播方的网络平台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呢?
(一)酒店、民宿方不能以不知情为由推卸责任
对于酒店、民宿方而言,不能以不知情来推卸责任,其作为经营者,对顾客的安全和隐私负有管理责任。如果其未尽到管理义务,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偷拍设备的安装,这类责任往往涉及民事赔偿与行政处罚。此外,在极端情况下,正如消费者担心的一样,如果民宿老板、酒店成为偷拍产业链的一环,与偷拍者共谋,并为其提供作案场所和便利条件,则其知情且参与的行为就涉嫌与偷拍者构成共同犯罪,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了酒店作为安全义务保障人的责任。酒店、民宿、宾馆等场所的经营者如果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或补充责任。这意味着酒店在设施的管理上有着更高的管理要求,如果酒店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偷拍设备的安装和使用,则需要对受害者的隐私侵害承担责任。例如在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审理的公司隐私权纠纷案中,被告酒店对其监控设施拍摄的影像资料未尽到管理职责,致该影像资料流失外传被他人利用,对原告的隐私权构成侵害,法院认定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可见经营场所如果未能有效保护客人的隐私,导致隐私信息泄露,经营者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因此,酒店在隐私保护义务上不应置身事外,而应积极维护客户的信息安全,为客户构建起保护隐私的“安全墙”。
(二)网络平台不可作壁上观
因此,网络平台在隐私保护上更应该主动行动,对直播以及平台违法视频及时审查下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将偷拍视频的传播扼杀在摇篮内。
三、当前的监管措施:多方举措齐力应对
尽管法律对偷拍、偷装摄像头等违法行为有严格且明确的禁止规定,然而由于利润的驱动和监管的难度,偷拍行为仍然屡禁不止。当下,酒店和民宿内的偷拍摄像头行为已成为一条隐秘的黑产链条,其中涵盖了偷拍设备的生产制造环节、面向市场的销售环节,以及通过非法途径获取的盗摄内容的传播交易环节,甚至还滋生出了专门针对此类违法所得进行利益瓜分的利益群体,他们在各个环节相互勾结,形成了一种极为恶劣的违法生态。
(一)政府加大住宿业监管检查力度
一方面,公安执法部门已加大对住宿行业的检查力度,特别是对设施的隐蔽性检查,如是否有未标明的监控设备。例如,2024年10月,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对外通报了一起典型案例,警方成功对三名在民宿内安装偷拍设备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涉嫌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另一方面,有关部门也在强化行业监管工作。今年年初,广东省司法厅发布了《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强调旅馆应当定期组织检查,确保客房内未被安装偷窥、偷拍、窃听等设备。通过这种方式,进一步明确了住宿行业在隐私保护方面的管理要求与责任义务,从而有效应对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消费者隐私侵权风险。
(二)行业协会引领自律监督
(三)消费者隐私意识日益增强
(四)技术手段助力防偷拍
四、让偷拍者无处可逃——个人隐私安全问题的社会共同治理
(一)个人隐私保护:消费者的“自我防御战”
(二)酒店责任担当:打造隐私“安全港”
面对日益严峻的隐私问题,酒店行业应积极作为,主动采取更为严格且精细的管理举措。当下,不少酒店,无论档次高低,在日常客房清理流程中,均未将排查偷拍设备列为必要环节。一些酒店虽然将排查工作纳入流程,但实际操作中却因为人手不足、成本过高、技术有限等未能落到实处。事实上,酒店服务的要求是随社会发展进步不断变化的,酒店应清醒地认识到,排查偷拍设备是应对新场景新变化的新措施,虽作为服务增项,但也在酒店服务范围之内。
对此,酒店应建立定期检查机制,定期对客房进行隐蔽检查,尤其是对那些容易被忽视的区域,如天花板灯具、空调管道等。其次,应加强员工的专业培训,确保每一位员工都能遵守隐私保护的基本规范。再次,传统人工检查难免存在疏漏,酒店可引入科技手段,实施智能化管理。例如,利用动态WiFi网络密码管理和实时监控客房电力系统等技术手段,确保隐蔽的偷拍设备不被安装。最后,协会和管理机构应与时俱进,出台专门针对偷拍行为的规定和检查标准,推动行业朝着更加规范和透明的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