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抵押权设立不规范,抵押担保有效性难以保障。个别客户经理风险防范意识不强,对抵押物的风险缓释效果考虑不足,未能有效识别押品管理中风险点。审计发现部分支行未及时履行法律规定的审批、登记手续,抵押权证迟迟未按规定收妥,或未按规定签订抵押合同,造成抵押权有名无实,容易造成“虚假抵押”问题的出现。未经抵押登记的财产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同时也容易被借款人进行重复抵押。押品保管登记手续执行不到位、不规范,抵押手续与现行规章制、法律法规要求存在一定差距,导致部分押品存在法律风险,从而形成一定的贷款损失风险。
(四)押品动态监测管理不到位,诱发资产质量隐患。部分支行存在“重收取、轻管理”的问题,贷后管理人员对押品的动态分析和贷后监测不到位。一是对押品后续存在的风险预警事件,如押品抵押、查封等重大情况,无法及时发现,导致丧失最佳处置时机。二是未按照有关规定对押品的公允价值定期进行重估,未能及时发现评估价值与公允价值出现偏离,无法采取及时、有效补充担保措施,导致押品处置出现风险敞口。
二、风险防范的意见建议
为有效防范押品变化带来的风险影响,农商银行应通过完善制度、严格内部管理、加强押品动态监测等措施,进一步加强信贷业务风险缓释管理,提升农商行抵御风险的能力。
(一)把好押品准入关,选择合法合适的抵质押物。农商行要充分认识抵质押担保对贷款风险的缓释作用,确保押品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一是在贷款调查环节,要对押品的权属、状态、其他优先权利等方面进行全面调查研究,合理选择押品、准确评估押品价值;对于所接受的押品,不仅要考查其静态价值,也要综合考虑其动态价值,尤其是后期流通可能性和价值减损风险。二是要强化押品审查和价值评估能力,坚持押品双人现场核验,深入押品交易市场、生产厂商、挂靠公司等单位,实时掌握押品价格。
(二)把好押品登记关,做实抵质押权的设立手续。一是严格落实双人办理抵押登记的制度,严控办理抵押登记的全流程,按押品类型到具有政府规定登记资格的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及时了解押品是否存在缺陷,是否存在重复抵押等情况;已办理预告抵质押登记的,应在能够办理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及时办妥正式登记。二是合同签订要规范,借款人、抵押人(出质人)签章要齐全、有效。从源头上杜绝因抵押登记不合规、合同签订不规范等原因导致的抵质押无效等情况的出现,防范由此带来的法律风险;三是严格落实押品权证的日常管理,在抵质权证办理完毕后,及时登记入库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