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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简答题
1.国际经济争端处理的主要方式
(1)司法解决方式。包括国际司法解决和国内司法解决方式。
国际司法解决方式是将国际经济争端提交国际法院来解决,但由于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人仅限于国家,因此国家以外的国际经济法主体就无法通过这一途径来解决争端,因此该方式并没有的得到广泛的使用。
国内司法解决方式则是将国际经济争端提交国内法院来解决,一般一国国内法院有权处理私人之间的争端,但这也有很多不足:首先,由于主权国家以及国际经济组织在国际法上通常享有豁免权;其次,这种方式有时还会牵扯到管辖权冲突,不同国籍的当事人会尽量选择本国的法院来解决争端。
主体:国际法院或国内法院
(2)调解解决方式
调解是争端当事人在中立的第三人(即调解人)的协助下解决争端。它的优点是速度快,效率高,节省费用,同时又有利于双方当事人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
(3)仲裁解决方式
仲裁是指当事人双方自愿将争端提交第三者进行审理,并遵守其裁决。它是解决争端的最重要的非诉讼方式。一般的,仲裁员以裁判者的身份居中对争端进行裁判并作出裁决,裁决一般是终局性的,双方当事人应该将裁决视为本国法院终审判决,自觉遵守执行,具有效率高,成本低的优点。国际商事仲裁主要处理的是不同国籍私人之间的经济争端。
效力:终局性的
主体:国际商事仲裁机构
2.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含义及主要内容
含义:又称海外投资保证制度,是指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制度。它是国际投资保护的重要法制之一。
主要内容:
(1)承保机构:各国的海外投资保险业务都是由政府机构或公营公司经营的,以保护投资为目的。
(2)承保险别:一般而言,发达国家海外投资保险的承保险别包括征收险,战争和内乱险以及禁兑险。
(3)承保条件:
在适格投资者方面,一般各国的海外投资保险机构都要求投保的投资者和本国有相当的联系;
在适格投资方面,各国一般只承保新投资,即除了创建新企业以外,还包括对现有企业的扩大,现代化和重建。
在投资领域方面,有些国家对于特定行业的投资不提供保险,对于投资的效益,各国一般也要求一项海外投资既对投资者母国产生效益,又对东道国产生良好的效益。
在适格东道国方面,有些国家实行单边投资保险制度,即不要求东道国政府和本国政府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而有些国家紧紧地将东道国与双边投资保护协定联系起来。
3.比较跨国银行海外分支机构中,代表处与分行的异同
相同点:都是跨国银行海外分支机构;都不具有东道国的法人资格。不同点:
(1)地位:代表处是跨国银行设在国外的最简单的分支机构形式,;分行是跨国银行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的最重要形式,受总行的直接控制。
(2)业务范围:代表处不经营银行业务,只在总行和东道国政府、银行及工商企业、公司之间沟通信息,并为总行开展当地业务起穿针引线作用;分行可经营全能银行业务,既包括当地业务,也包括国际业务,如存放款、同业拆放、外汇交易、出口信贷、托收和信用证业务等。
(3)东道国对其的管制程度:对代表处管制较松;对分行管制较严。
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义务:(一)卖方的义务(1)提交货物与单据
(2)对货物承担担保义务a.品质担保b.权利担保(二)买方的义务(1)支付货款(2)收取货物
权利: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其他买卖合同一样,是双务合同,当事人双方互负义务,互享权利,且往往此方的义务,即彼方的权利
*********************************************************五.案例分析题
考点:税收管辖权/技术转让/国际投资活动/争端处理
第四章国际技术贸易法(技术转让)
课堂案例分析
1、中国某公司与美国某公司签订了一份技术引进合同。合同规定:美国公司向中国公司转让某项电脑芯片的制造技术,合同期限5年。并规定,在合同期内,中国公司制造的芯片的原料均应向美国公司购买;其产品不得反销美国市场;中国公司不得改进芯片的制造技术。合同期满后,中国公司不得继续使用该技术。合同履行所涉及税收问题由双方协商安排。
问:假设你是该公司的法律顾问,你会就该合同提出哪些意见?
2、美国A公司与中国B公司签订一份独占许可合同。依据该合同,A公司许可B公司在S市使用其自行开发并使用多年,且未对外公开的快餐烹制技术,并准许B公司免费使用其商标和商号;B公司在合同签订后的30天内支付A公司10万美元,并且以后每月支付A公司其销售额的5%作为技术转让费。B公司的快餐店开业后头6个月生意兴隆。不久,B公司发现S市陆续开张4家与其类似的快餐店,这些店使用不同的商标、商号,但它们所提供的食物与B公司提供的几乎完全一样,都以炸鸡块和汉堡包为主要经营品种。由于这些快餐店的价格便宜,B公司快餐店的销售额迅速下降。B公司致函A公司指责其提供的技术无新颖性和独创性,并据此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问题:
(1)A公司转让的技术是专利技术还是专有技术?为什么?
答:A公司转让的技术是专有技术。专有技术是指一种在长期生产实践中形成的,为从事生产活动所必需的,从未向社会公开过,可转让但没有取得专利权保护的专门技术知识和经验,可以包括以一项或几项特定的配方、工艺流程或产品设计方案为主的技术知识。本案A公司转让给B公司的配方就是一种专有技术,不是专利技术。因为专利技术是国家主管机关依法律规定授予发明人或设计人对其发明创造享有专有权的公开技术,而本案的配方不具备这一特点。
(2)如果其他4家快餐店从其他公司合法取得相同配方,A
公司是否违反了B公司在S市独占使用许可技术的义务?为什么?
答:A公司不违反B公司在S市独占地使用其所转让技术的义务。A公司许可B公司使用的是专有技术,专有技术是依靠所有人自行保密的、具有事实上的独占权的技术和经验,其他人只要合法地获得这种技术,法律并不禁止他们使用与专有技术权利人(所有人)同样的技术。本案的许可合同不涉及其他快餐店从其他人处合法获得这种技术。
(3)如果其他4家快餐店从A公司获得技术许可,但没有使用A公司的商标和商号,A公司是否违反了其与B公司约定的义务?为什么?
答:A公司违反了其与B公司约定的义务。A公司、B公司之间的许可合同是独占许可合同,即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只有受让方对受让的技术享有使用权。许可方既不能自己使用,也不能许可第三方使用许可的技术。A公司承担的是专有技术的独占许可义务。这一义务与商标、商号无关。因而无论其他快餐店是否使用同一商标、商号,A公司都违反了独占许可义务。
(4)B公司能否以许可技术无新颖性和独创性为由,要求解除合同?为什么?
答:不能。B公司获得许可的是专有技术,不以新颖性和独创性为构成要件,而以没有公开并具有商业价值为构成要件.
第五章国际投资法律制度(国际投资活动)
案例分析
1、一份中外合资经营合同中规定: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为450万美元。中方投资350万美元,其中场地使用权作价50万美元,厂房机器200万美元,现金100万美元;外方投资100万美元,其中现金70万美元,机器设备30万美元(系向某国租赁来的)。请问上述内容存在什么问题?为什么?
答案要点:中外合资企业规定外方投资额至少应为投资总额的25%,即外方投资额至少应为90万美元;另一方面,外方用向租赁来的机器设备,不享有所有权,不能算作投资。因此,外方实际投资70万美元,不够中外投资企业25%的最低限额。即该企业不属于中外合资企业。
2、A国和B国同为1965年华盛顿公约的缔约国。A国公民某甲在B国投资设立一家公司。不久,该公司被B国征收。某甲与B国因补偿金额发生争议。于是,某甲单方向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申请仲裁,并要求仲裁适用A国法律。
(1)有人说,中心将拒绝受理某甲的申请。针对中心管辖的条件,请你分析本案的争议欲提交中心管辖,已满足哪些管辖条件,尚欠缺什么条件。
(2)设中心依法受理上述争议案件后,某甲的法律适用要求会得到满足吗?中心在仲裁时将如何使用法律?
(3)根据华盛顿公约的规定,对当事人、各缔约国而言,中心的裁决的效力如何?
答案要点:
(1)已满足条件:双方是政府和私人,符合管辖权限。尚缺条件: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中心仲裁。
(2)甲的法律适用要求不会得到满足。使用原则: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即中心要先使用东道国B国的法律。
(3)法律效力:终局性的。
3、中国和德国是《华盛顿公约》和《汉城公约》的缔约国。中国某企业与德国企业柏林净水厂签订合资合同,在上海兴建上海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根据合资合同规定,上海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的投资总额为1200万美元,其中注册资本为1000万美元。该公司满足投资总额所需的其余200万美元资金通过项目贷款来解决。
(1)如果投资者之间产生争端,可否提交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解决,为什么?
(2)在注册资本中,柏林净水厂至少应占多少美元?
(3)上述注册资本中哪些可以向MIGA投保?可投保什么险别?
(1)不可提交。该中心只受理缔约国政府与另一缔约国国民间的投资争端。
(2)以注册资本为准。柏林净水厂至少应占1000*25%=250万美元。(3)柏林净水厂投入的注册资本及提供的贷款担保,可以向MIGA投保。险别:征收险,禁兑险,战争和内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