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网讯在日常生活中,签单消费行为并不少见。对于普通公民而言,在结账单上潇洒签名,却有可能遭遇法律风险。近日,电白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签单消费引发的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孙某在庭审中辩称,其是受某公司的委托在原告某酒店处进行接待,应由某公司支付餐费,并申请了证人杨某和梁某出庭作证。
孙某还辩称,其对12张没有其签名的结账单不予认可,并主张有其签名的41张结账单里,有6张结账单不是其本人签名,庭后孙某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法院申请笔迹鉴定。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对方可要求其支付。本案中,根据原告某酒店提供的被告孙某签字确认的结账单及每次提供餐饮服务的菜单,原告某酒店为被告孙某提供餐饮服务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孙某应当支付相应的费用。
结合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及原、被告提供的证据,法院依法确认被告孙某拖欠原告某酒店餐费45235元。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孙某向原告某酒店支付餐费44235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未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本案中,判断某公司是否要“买单”,要先看孙某是否是该公司员工,及孙某签单消费的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在民商事活动中,对职务行为的认定适用外观主义原则,即只要在客观上具备执行职务的特征,又以法人名义实施,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该行为是执行职务的行为,就可以认定该工作人员的行为是执行职务的行为。由于孙某未能提供代签单据属于职务行为的证据,故孙某应自行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