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酒店商品部、迷你吧的收入按所售商品的适用税率计税。
4.长包房、洗衣、商务中心的打印、复印、传真、秘书翻译、快递服务收入,按6%的税率计税。
5.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氧吧、足疗、沐浴属于居民日常服务,按6%的税率计税。
7.避孕药品和用具可免征增值税。
8.酒店送餐到房间的服务,按6%的税率计税。
10.接送客人取得的收入,如需向顾客另行收费,属于兼营行为,按“交通运输——陆路运输服务”适用9%税率征税;如果酒店提供的免费专车接送,例如机场、火车站、景点与酒店之间的往返,这里的专车接送,属于一项行为涉及多项服务,仅就实际取得的住宿费收入按6%的税率计税。
13.向场地承租方收取的水电费,分别按9%和13%的税率计税。
4.酒店租入停车场给客人提供服务,可以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税率9%或征收率3%;
5.电费,材料,用具,设备,经营用车辆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3%或征收率3%;
6.购置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9%或征收率5%;
7.接受房屋租赁支出,进项抵扣税率为9%或征收率5%;
8.购买煤炭制品(非居民用煤炭制品)支出,进项抵扣税率为13%或征收率3%;
9.购买暖气、自来水、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支出,进项抵扣税率为9%或征收率3%;
12.交通运输服务进项抵扣9%或征收率3%。
(一)不计少计收入风险
1.在本酒店宴请客人发生的招待、住宿支出,未作视同销售处理;
(对于客人在酒店住宿,酒店免费提供的早餐、矿泉水、水果和洗漱用品,以及客户在酒店里享用游泳池、健身中心等酒店的配套设施,不需要视同销售这些都是包含在客户统一支付的房费之中,不需要视同销售。)
2.客人支付的物品损坏赔款未作为提供住宿、餐饮服务取得的价外费用纳税;
3.酒店商品部、迷你吧等单独收费的货物、服务,未按适用税率纳税;
5.未按规定确认兼营收入,如酒店收取的话费,需要按照“电信服务”进行处理,待酒店取得电信公司开具的专用发票,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7.转售水电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8.销售货物或提供租赁服务通过开住宿费降低税率;
9.餐饮部将外购的酒水、农产品等货物,未进行后续加工而直接与外卖食品一同销售的,即销售未参与生产、加工过程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未按照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1.部分学校自营宾馆、饭店,对外提供餐饮住宿业服务,将发生将宾馆饭店收入,计入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高校师生餐饮服务费收入免征增值税项目,达到少缴税,甚至不交税的目的。
(二)未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风险
2.未取得合规的扣税凭证抵扣税款。虚增加计抵减额。
5.虚抵农产品进项风险
(1)从非农业生产者处购买的农产品开具了农产品收购发票,如向批发零售企业供货方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擅自扩大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范围抵扣进项税额;
(2)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品名超出了财税字〔1995〕52号文注释所列举的农产品范围,比如熟制的水产品、肉类熟制品等开具了农产品收购发票;
(3)发生了交易,但人为操纵农产品收购数量或价格,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
(三)增值税发票使用风险
1.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给个人;
2.将餐饮服务按住宿服务开具增值税发票;
3.销售避孕用品属于销售增值税免税产品,不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不按实际业务开具发票。按照消费者的意愿,故意改变消费项目,将商品、娱乐消费开为住宿费,将餐饮消费开为会议费等。
5.采取“票和服务分离”的方式虚开发票,将消费者未索取的发票开给其他单位和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