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文化体育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的通知》(洞政发〔2023〕19号)文件规定,现将我区2023年度文化体育旅游产业融合发展(以下简称为文体旅)优惠政策兑现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符合洞头区2023年度文体旅优惠政策规定的单位、个人奖励补助项目。
即日起至2024年4月30日止,逾期未申报将不予受理。
三、申报流程
4.填写奖励申请表,按要求上传材料(每项奖励申报表格均有不同),企业上传材料必须要真实有效。
四、其它
附件:1.2023年度文体旅优惠政策兑现申报经办人清单
2.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文化体育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洞政发〔2023〕19号)
温州市洞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4年3月19日
温州市洞头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办公室2024年3月19日印发
附件1
序号
奖励或补助项目名称
经办人
联系号码
1
LY1-1洞头区扶持开发演艺产品申报指南
叶帅廷
13758697000
2
LY2-1洞头区文创产品获奖项目奖励申报指南
朱意如
18367893752
3
LY2-2洞头区扶持发展文创产业项目奖励申报指南
4
LY3-1洞头区海上休闲旅游投资项目奖励补助申报指南
张煌
13780153133
5
LY4-1洞头区饭店品牌创建奖励申报指南
叶佳
15257740908
6
LY5-1洞头区提升民宿品质奖励申报指南
叶明煌
13858833550
7
LY5-2洞头区星级“海宿”奖励(2023年度)申报指南
8
LY6-1洞头区品牌创建提升(A级景区村)申报指南
9
LY6-2洞头区创成特色旅游(文化)项目奖励申报指南
10
LY6-3洞头区综合实践(研学)基地项目奖励申报指南
11
LY6-4洞头区文明旅游示范单位创建奖补申报指南
12
LY6-5洞头区A级景区奖补申报指南
陈茂超
18757091205
13
LY7-1洞头区鼓励社会力量办文旅活动项目奖励申报指南
14
LY11-1洞头区旅游市场拓展项目奖励申报指南
15
LY12-1洞头区开拓特定群体市场项目奖励申报指南
16
LY13-1洞头区拓宽销售渠道项目奖励申报指南
17
LY13-2洞头区参加重点展会项目奖励申报指南
18
LY14-1洞头区开通客源地专班专列项目奖励申报指南
19
LY15-1洞头区组织大团来洞项目奖励申报指南
20
LY16-1洞头区鼓励组织邮轮来洞头项目奖励申报指南
21
LY17-1洞头区鼓励打造“百县千碗”美食品牌项目奖励申报指南
22
LY18-1洞头区社会力量参与文旅营销宣传奖励(企业)申报指南
孔月
13968904315
23
LY18-2洞头区社会力量参与文旅营销宣传奖励(个人)申报指南
24
LY18-3洞头区优秀文旅自媒体奖励(企业)申报指南
25
LY18-4洞头区优秀文旅自媒体奖励(个人)申报指南
26
LY19-1洞头区鼓励培养文体旅服务人才(个人)申报指南
27
LY20-1洞头区体育组织奖励和补助申报指南
汪秀旭
13587673835
28
LY20-2洞头区体育组织奖励和补助(个人)申报指南
29
LY21-1洞头区旅游人才奖励补助申报指南
附件2
CDTD00-2023-0003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文件
洞政发〔2023〕19号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文化体育旅游产业融合
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促进文化体育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已经区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1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促进文化体育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的
若干政策意见(试行)
为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市关于促进文体旅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意见,促进我区文体旅产业融合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奖补项目名称
政策条款内容
总量控制
一、扶持文体旅产业新业态
扶持开发演艺产品
经报备同意,开展商业演艺活动,每年演出达到50场以上,且每场达到30分钟以上,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助;每年演出达到100场以上,且每场达到30分钟以上,一次性给予50万元补助。特别重大商业演艺活动项目的事项,可以提请区政府给予“一事一议”。
是
扶持发展文创产业
(1)鼓励文创产品参与上级文旅主管部门组织的评选活动,获得国家金奖、银奖、铜奖、优秀奖,分别给予一次性8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省级减半奖励)。获得市级特色旅游商品、区级文创产品系列奖项的,分别给予每件获奖作品0.8万元、0.5万元奖励。
否
(2)对新开设进口商品免税店、文创旅游商品展示中心,面积3000平方以上、实际投资额300万以上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面积300平米以上、实际投资额30万以上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
鼓励提升海上休闲产业
单艘游艇、远洋海钓投资200万以上,经营满一年,公司年营业额达到200万元以上,按每艘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一次性补助,每艘最高不超过50万元;海上(包括沙滩游乐项目)休闲旅游项目投资200万以上,正常经营满一年,按实际投资额(包括设备器材购置、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的1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培育提升文体旅品牌
打造品牌饭店
新评为三星、四星、五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新评为金树叶级、银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5万元;新评为金鼎级、银鼎级文化主题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5万元;新评为金桂、银桂品质饭店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5万元。通过三星、四星、五星级宾馆饭店复评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通过品牌饭店复评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鼓励宾馆饭店加强与国内外知名酒店管理集团合作,对委托全球知名酒店集团(以酒店业权威杂志
提升民宿品质
(1)新评定为国家甲级、乙级、丙级民宿的,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20万元、10万元。
(2)新评为省级白金宿、金宿、银宿民宿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3)新评定为五星、四星、三星市级“侨家乐”民宿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4)新评定为市级示范性精品民宿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5)新评定为五星、四星、三星洞头海岛民宿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6)新创成省级、市级文化主题(非遗)民宿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3万元。
推进品牌创建提升
(1)新评定为金3A、3A级景区村庄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2)新创成由文旅主管部门组织评选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特色旅游(文化)项目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
(3)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综合实践(研学)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
(4)鼓励培育文明旅游示范单位,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文明旅游示范单位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通过国家级、省级、市级文明旅游示范单位复核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
(5)对以社会投资为主的景区,新认定为国家3A、4A、5A级旅游景区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50万元、300万元奖励。对提档升级的景区,按标准进行差额奖励。对复评通过3A、4A、5A级旅游景区的,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鼓励社会力量办文旅活动
培育壮大文化市场主体
鼓励文化企业塑造品牌项目
对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浙江省名牌产品、温州市名牌产品的文化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品牌塑造项目奖励。
鼓励文化企业“小升规”
首次“小升规”文化企业连续三年给予奖励,首年奖励10万元,后连续2年保持规上的文化企业,每年给予5万元奖励,三年内出现退规的,退规当年终止奖励。
三、加快市场开发拓展
鼓励拓展旅游市场
积极开拓疗休养、研学等客源市场,各地旅行社组团进入洞头,全年消费景区门票20万元、50万元、80万元以上的,分别按门票总额的15%、18%、2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其中对消费景区门票前三名的旅行社,分别再一次性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宣传经费奖励。对开拓入境旅游市场的旅行社,全年接待人数300人以上,在洞头住宿的,给予80元/人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鼓励本地旅行社开展国际旅游经营业务,对新获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用于品牌建设。
鼓励开拓特定群体市场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引进会议、展会、研讨交流等活动,经报备同意,每次活动参加人数100人以上,且在洞头住宿1天以上的,给予5000元/场奖励,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鼓励涉旅企业拓宽销售渠道
(1)旅行社整合文旅资源设计旅游线路产品经审批后在大型电商平台上进行销售,在单家大型电商平台上年销售额达50万以上的,给予年销售额12%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
鼓励开通客源地专班专列
经报备同意开通温州、丽水、台州三地散客班,汽车全年达到25班700人以上,住宿1夜以上,游览1个收费景区,给予20元/人奖励;经报备并逐次审批开通汽车、动车、飞机散客班(温州、丽水、台州除外),汽车或动车全年达到25班700人以上,住宿1夜以上,游览1个收费景区,给予80元/人奖励,飞机切位20人以上且从同一航班出发,进出口港均为温州的,20班400人以上,住宿1夜以上,游览1个收费景区,给予100元/人奖励;每条线散客班线路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鼓励组织旅游大团来洞头
经报备同意,一次性组团或地接温州市以外客源,组织专列、大型汽车团队(300人以上)来洞头旅游,住宿1夜以上,游览1个收费景区,给予每团2.5万元奖励;经报备并逐次审批,一周内组团或地接温州市以外客源,组织专列、大型汽车团队(300人以上)来洞头旅游,在限上住宿企业或星级饭店住宿1夜以上,游览1个收费景区,给予每团2.5万元奖励。
鼓励组织邮轮来洞头
经报备同意组织邮轮来洞头旅游,游览1个收费景区,给予邮轮企业每次2万元奖励。
鼓励打造“百县千碗”美食品牌
鼓励研发具有海岛特色的创新菜品,入选区级“百县千碗·百岛十二鲜”系列菜品的,给予一次性0.2万元奖励。新开设洞头“百县千碗”形象店,经报备同意,采用统一LOGO装修的,实际投资额(不含租金)在100万元以上,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旅营销宣传
(1)鼓励企业或个人创作原创文旅宣传文案或原创文旅短视频,原创文案或短视频采纳一次/条给予奖励0.1万元。(2)评为洞头区文旅自媒体年度优秀营销账号,分别给予金牌、银牌、铜牌、优秀奖账号奖励5万、3万、1万、0.5万元。
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鼓励培养文体旅服务人才
培育乡村文化能人,带动乡村文旅产业发展,被评为优秀、良好乡村文化能人的,按获评年度分别给予0.5万元、0.3万元奖励。
扶持发展体育组织
区级体育社会组织被新评定为市级4A、5A社会组织的,当年一次性分别给予1万元和3万元的赛事活动资金奖励,已享受过一次性赛事活动资金奖励的4A和5A社会组织须每年组织或承办区级及以上赛事活动2次以上,且每年参与民政部门年检合格,分别给予0.3万元和0.8万元奖励。当年度输送市级(包括市级)以上体校及优秀运动队运动员的教练员或体育社会组织,按每名运动员市级0.5万元,省级0.8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扶持区级体育俱乐部建设,对承接运动项目并列入我区体育训练基地的体育俱乐部,完成以下三个要求给予5万元补助,完成二个给予3万元补助,完成一个给予1万元补助,全部未完成不给予资金奖励。(1.每年新注册运动员5人以上;2.向市级(包括市级)以上专业体校输送运动员2人以上;3.代表区级(包括区级)以上部门参加上级比赛1次以上。)
鼓励加快导游人才队伍建设
对新获得国家级导游资格后,在本区连续从事导游或被聘为景区讲解员满一年,且无重大投诉的,一次性奖励导游津贴0.5万元;对获得中级、高级、特级导游职称的,并在本区连续从事导游满一年,且无重大投诉的,分别奖励导游津贴0.2万元/年、0.4万元/年、0.6万元/年;
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的金牌导游(讲解员)、优秀导游(讲解员),分别给予一次性国家级2万元、1万元,省级1万元、0.6万元,市级0.6万元、0.4万元奖励。
由旅游主管部门推荐参赛,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旅游行业技能比赛团体或个人前三名奖项的,分别给予一次性每人0.8万元、0.4万元、0.2万元奖励。
附则
1.适用对象。本政策条款均限于洞头辖区范围内产生的社会经济活动。除本政策条款有明确指出外,原则上行政单位、国有企业不作为奖补对象。
2.执行兑现。本政策提出的奖励或补助资金如正文中无明确表述,均指区财政资金。本政策中第一至第七条、第十一条至二十一条涉及的各类奖励,由区文广旅体局发布申报指南,负责受理、审核并组织兑现,本政策中第八至第十条涉及的各类奖励,由区委宣传部发布申报指南,负责受理、审核并组织兑现。
3.重复、叠加和进等奖励。本政策实行“就高不就低、最高限额”原则。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执行最高额,但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社会组织、机构)不同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叠加执行。同一企业以同一名义(项目)在区级获得财政奖励后又获得更高等次奖励认定的,各级已奖励部分视作已配套,不足部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予以补足。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同一场所或同一项目有两个以上申报主体申报奖励的,最多只给予一个申报主体奖励。本政策与市级、区级其它政策对同一个企业(项目)的同类型奖励出现重合时,执行最高额,不重复享受。
5.执行效力。本政策适用于2023年1月1日起的奖补对象。本政策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本政策中“以上”包括本数。其它我区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按原政策申请的奖补项目已在兑现的,可按原政策执行。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