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1日,攀枝花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以下简称攀枝花市消委会)接到消费者胡先生投诉称:他于2019年1月15日,与攀枝花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公司)签订了汽车销售合同,订购一台别克GL82018款ES28T旗舰版汽车,订购价为人民币35万元,胡先生于当日支付了定金5万元。2019年1月26日,商贸公司实际出资人罗某某通知胡先生支付余款并于两天后提车,胡先生当即支付了余款30万元。
1月28日,胡先生按约定到店提车,但罗某某以车款未到账为由请胡先生等到1月31日,之后罗某某以各种理由多次推脱,经过胡先生反复交涉,要求按照合同返还购车款并支付违约金共418000元。对于违约行为,罗某某表示认可,并于2019年3月6日退还了胡先生购车款60000元,但余下款项迟迟不予支付。胡先生无奈只得向市消委会进行投诉,要求商贸公司退还剩余购车款29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68000元。
2019年4月2日上午,攀枝花市消委会的工作人员向商贸公司送达《消费争议告知函》和《消费争议调查通知函》。同日下午,商贸公司委托罗某某在攀枝花市消委会接受调查并参加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并同意申请司法确认:
1。商贸公司分两次向胡先生返还剩余购车款290000(贰拾玖万圆整)和支付违约金68000(陆万捌仟圆整),共计:358000元(叁拾伍万捌仟圆整)。2。如商贸公司任意一次支付时限内,未履行支付或支付金额不足,则每次需承担违约金20000元(贰万圆整)。3。如商贸公司在2019年4月30日前未履行第一次支付或支付金额不足,胡先生有权依据本协议书就剩余全部未付金额向攀枝花东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月3日,攀枝花市消委会与东区人民法院启动了消费纠纷消费调解与司法调解衔接机制,后经市消委会与胡先生回访后了解到,商贸公司未按调解协议履行义务,胡先生已于2019年6月4日向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该调解协议已进入执行程序。
▎案例八:
参观农场被砸伤
消委调解获赔偿
2018年12月16日,自贡市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营者)为销售自己的养老服务产品,邀请谢某等人到其旗下自贡市某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办的“开心农场”参观,谢某又邀请宋某一同前往。当一行人经过该农场正在施工的工地时,宋某不慎被工地落下的钢筋砸伤且伤势严重,在场人员立即将宋某送到荣县人民医院入院治疗,经诊断宋某伤情诊断为“蛛网膜下腔出血”。宋某住院期间,双方就住院治疗等费用赔偿产生争议。无奈之下,宋某于2019年1月11日向自贡市荣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以下简称荣县消委会)投诉,希望帮助维权。
最终经荣县消委会主持调解,经营者赔偿了宋某医疗费用、后续治疗费用、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22856元,双方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案例九:
“蓝猫”变“土猫”
网购“活物”需谨慎
2019年4月2日,南充市顺庆区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西城消委分会(以下简称西城消委分会)接到消费者王先生来信投诉称,通过南充市顺庆区的一网上宠物店(以下简称宠物店)购买了一只宠物“蓝猫”,收到的却是一只“土猫”,王先生发现上当后联系宠物店要求退货,遭到拒绝,王先生希望西城消委分会帮助维权。
▎案例十:
网上购票“机关”多
消委介入解“迷局”
2019年8月29日,消费者胡女士在某网络平台购买火车票,日期为2019年8月30日,成都至南充D5172和南充至成都D5195次列车,票价均为65元。但是通过非12306通道预订方式购票,均需要额外收取优惠券费用10元和20元,优惠券可享受7*24小时预订服务、享受客服服务、享受快速退改签服务、享受短信提醒服务等,并且取消不掉,消费者无奈共计支付了30元优惠费用。消费者认为该项行为属于捆绑销售,遂向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消委会)进行投诉,请求维权。
经调查,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消费者预订火车票时所选的是优享预订套餐,需要支付优惠券费用,该优惠券是可以取消的,但订购页面没有明确告知消费者能否取消该项费用以及取消的正确方式,导致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财产权受到损害。经调解,消费争议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经营者退回消费者支付的30元优惠券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