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2021年11月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
1.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中中小微企业标准是什么
销售额是指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
七、本公告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2.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缴部分税费种销售额如何确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规定:“二、本公告所称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年销售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截至2021年9月30日成立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为2020年10月至2021年9月的销售额确定;
截至2021年9月30日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截至2021年9月30日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2021年10月1日及以后成立的企业,按照首个申报期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3.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缴哪些税费
四、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3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缓缴的税费。
4.2011年设立的一般纳税人,长期处于筹建期,2020年12月开始才取得销售收入,且12月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四项服务的销售额占总收入比例超过50%。该纳税人2021年是否可以适用增值税进项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因此,该纳税人应以2020年12月至2021年2月的销售额判断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是否超过50%,如超过则2020年及2021年均可以适用增值税进项加计抵减政策。
5.商家将充电宝放在酒店供客户租赁使用,酒店向商家收取的费用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六)现代服务。
5.租赁服务
按照标的物的不同,经营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8.商务辅助服务。
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2)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因此,商家将充电宝放在酒店供客户租赁使用,酒店若仅提供场地,向商家收取的费用应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若有提供配套服务,向商家收取的费用应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6.我公司2011年用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投资入股另外一家公司,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如果以净资产投资入股,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因此,如贵公司是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有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的,可以不征营业税。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如与投资方不共同承担风险,应按规定计征营业税;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7.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的盒装牛奶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调制乳》(GB25191—2010)生产的调制乳,不属于初级农业产品,应按照17%税率征收增值税。”
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因此,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的盒装牛奶如果是属于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0)生产的巴氏杀菌乳和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GB25190—2010)生产的灭菌乳,增值税税率为9%;如果是属于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调制乳》(GB25191—2010)生产的调制乳,增值税税率为13%。
8.将鲍鱼切除内脏后制成的冻鲍鱼是否属于初级农产品
动物类包括人工养殖和天然生长的各种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一)水产品
水产品是指人工放养和人工捕捞的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动物。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鱼苗(卵)、虾苗、蟹苗、贝苗(秧),以及经冷冻、冷藏、盐渍等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品。
干制的鱼、虾、蟹、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如干鱼、干虾、干虾仁、干贝等,以及未加工成工艺品的贝壳、珍珠,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因此,将鲍鱼切除内脏后制成的冻鲍鱼属于初级农产品。
9.我公司原先是一般纳税人,后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但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再次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后,这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还可以用于进项抵扣
因此,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属于在筹建期间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不可以用于重新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后的进项税额抵扣。
10.企业因名称变更重新刻印了发票专用章,是否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因此,企业因名称变更重新刻印了发票专用章,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留存备查。
11.增值税发票密码区分为几行一行是多少位
因此,增值税发票密码区分为4行,一行是27位。
12.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哪些联次
因此,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一式五联。
13.自2021年5月1日起,销售方销售机动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销售折让等情形,可以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吗
(三)销售方销售机动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销售折让等情形,应当凭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校验通过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的,在‘规格型号’栏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发生销售折让的,‘规格型号’栏不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
第九条?销售机动车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遵循以下规则:
(三)开具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或开具有误的,销售方应开具红字发票,红字发票内容应与原蓝字发票一一对应,并按以下流程操作: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试行,202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自本办法试行之日起制造的机动车,销售方应按本办法规定开具机动车发票。制造日期按照国产机动车的制造日期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日期确定。”
因此,自2021年5月1日起,销售方销售机动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销售折让等情形,不允许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按上述文件规定开具红字发票。
14.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上的“车价合计”金额是否包含增值税
(五)‘车价合计’栏,仅注明车辆价款。
……”
因此,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上的“车价合计”金额包含增值税。
15.销售叉车是否可以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从事机动车(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因此,叉车不属于车购税征收范围的车辆,不可以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16.一般纳税人销售军镐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农机的范围包括:
(十四)小农具。包括畜力犁、畜力耙、锄头和镰刀等农具。”
4.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因此,军镐属于农机,一般纳税人销售军镐可以免征增值税。
17.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是否有延续
因此,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18.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自来水销售收入,2021年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四、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六、本公告所称饮水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本公告所称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
八、上述政策(第五条除外)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
因此,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自来水销售收入,2021年可以免征增值税。
19.零售翡翠玉石是否需要征收消费税
8.玉:硬玉(也叫翡翠)、软玉。
因此,翡翠玉石在生产环节、进口环节缴纳消费税。
20.企业员工取得股权激励后行权,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因特殊情况,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员工行权日所在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因此,企业员工取得股权激励后行权,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因特殊情况,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21.军人取得的退伍费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因此,军人取得的退伍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22.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备案满3年后,是否需要重新备案
六、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完成备案的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视同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2019年1月1日前已经完成备案的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2019年3月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创投企业选择一种核算方式满3年需要调整的,应当在满3年的次年1月31日前,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因此,如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选择一种核算方式备案满3年后需要调整的,应当在满3年的次年1月31日前,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如不需要调整,无需重新备案。
23.福建省(不含厦门)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如何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上述所得包括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经营所得,纳税人取得的上述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应合并计算其减免税额。”
因此,福建省(不含厦门)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按每人每年12000元的限额减免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如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应合并计算其减免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