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一书两证”变更及规划方案调整管理办法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建筑项目规划条件、“一书两证”变更及规划方案调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一、目的依据

为加强建筑项目规划条件、“一书两证”变更及规划方案调整管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进一步提高规划管理工作的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市中心城、高新区及天府新区范围成都直管区内的建筑项目规划条件、“一书两证”变更及规划方案调整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市其它区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一书两证”、规划条件因过期失效需重新办理的,不适用于本办法。

三、承办单位或处室

建筑项目规划条件、“一书两证”变更及规划方案调整管理,按照“谁审批谁管理”的原则确定承办单位或处室。

第二章《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变更管理

一、申请前提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筑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因政策变化、城乡规划修改、原选址用地因客观原因无条件实施等原因确需变更《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可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二、办理条件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变更应符合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三、变更程序

承办单位或处室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将变更后的选址方案予以公告,对有重大分歧意见的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重新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图。

第三章规划条件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筑项目原则上不得变更规划条件。在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进行改建、扩建或者重建的,不纳入规划条件变更管理。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应具备相应的客观条件。

(一)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或调整造成地块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二)区域或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等城市建设需要的;

(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四)其它确需调整的。

规划条件的变更应符合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以出让方式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变更应符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合同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以划拨方式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变更应符合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因公共利益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

承办单位或处室应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单位或个人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方可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承办单位或处室在批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前应依法进行公告,对有重大分歧意见的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方案调整管理

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确需修改建设工程规划方案和建筑工程施工图的,可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调整方案应符合经依法批准的规划条件和《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调整方案由承办单位或处室审查。经市规委会审定的方案有重大修改的,应报市规委会重新审定。由专家咨询评审的方案有重大修改的,应重新进行专家评审。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是对规划方案的深化,按施工图审查程序进行管理。

第五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变更管理

经依法审定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即工程许可证的附图)不得随意修改。因对经审定的建筑工程规划方案进行调整且调整内容导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载内容发生变化等原因,确需变更工程许可证或附图的,可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应具备相应的客观条件。

(一)国家、省、市有关城乡规划、建设标准等政策发生变化,建设单位响应变化的;

(二)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因政策变化产生的必要调整;

(三)有关部门在技术审查时,发现建筑工程规划方案不符合有关规范、规定,且必须调整的;

(四)对原建筑工程规划方案进行优化的。

建筑工程规划方案的调整应符合经依法批准的规划条件和《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变更应符合经依法审定或变更后的建筑工程规划方案。

承办单位或处室应将变更后的建设工程规划方案予以公告,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对有重大分歧意见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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