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网四川2月9日电为规范中心城区居民的养犬行为,加强和改进养犬管理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文明整洁市容环境。日前,达州市公安局发布《关于加强达州市中心城区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至3月2日。
公告截图图源:达州市公安局
记者注意到,该征求意见稿明确了达州市中心城区犬类限养区范围、可饲养犬只的标准、饲养犬只必须遵守的规定、对限养区内违法违规饲养犬只的处罚、限养区内犬只管理部门职责。并规定,限养区范围内每户只允许饲养一只犬,盲人和肢体重残人每人限养一只导盲犬或扶助犬;禁养烈性犬和成年犬体高超过50厘米的大型犬。
该征求意见稿同时指出,未按规定拴养或圈养犬只,或非法带犬进入公共场所、公共绿地,由公安机关进行查处,并根据《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养犬人处以100元至1000元的罚款;犬只不按规定登记、检测、办证,责令责任人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间内拒不履行的,根据《四川省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养犬人处以每只犬20元至100元罚款。
记者注意到,限养犬只管理规定在重庆、成都、南充、巴中、广安等地均已实施。《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的,每户可以饲养1只;自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无违法养犬行为记录的,可以申请再饲养1只,但饲养总数不得超过2只。重点管理区内个人饲养犬只超过限养数量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没收犬只。
《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限养区内养犬户每户限养1只犬,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巴中市则规定,限养区内个人确需养犬,只准许养《四川省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列出的小型观赏犬品种,严禁饲养凶猛犬、大型犬。(秦智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