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显示,本市行政区域的养犬管理划分为限养区和非限养区。
限养区指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全域和其他区(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建成区。
非限养区为限养区以外的其他区域。城市建成区的具体范围由区(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限养区内每户原则上限养一只犬,但是盲人和肢体重残人根据需要饲养必要的导盲犬、导听犬、辅助犬等服务犬除外。犬只繁殖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在幼犬出生后四个月内,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送交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其他个人和单位或者犬只收容留检场所。
限养区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单位因护卫等工作需要饲养烈性犬只或者饲养多只犬只的,应当报所在区(市)县公安机关批准。禁养犬品种目录以及大型犬标准,由市农业农村部门会市同公安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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