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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除严格按照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规定执行外,还结合随州实际情况,专门增加了全额免征基本殡葬服务费为社会孤儿、艾滋病患者、无家可归的乞丐、无名尸体等。埋葬区域是自愿的。实行火葬的,免收基本丧葬费,并给予一定补贴;随州市市区,殡仪馆办丧事费用每件降低500元。据统计,全市有超过16万特困人员可以从这项政策中受益。目前已有140余人享受到免费服务,费用降低10万多元。
随州市财政局随州市民政局
关于免征全市城乡低保等特殊困难人员基本殡葬服务费的通知
穗民发[2011]7号
为加快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推进殡葬改革,保障特困人员基本丧葬权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免征城乡丧葬费。自2011年1月起低保等特殊困难人员基本丧葬费科目。根据鄂民政〔2011〕7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免征殡葬基本服务费的对象
免征基本殡葬服务费的对象: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农村“五保”人员、城镇“三无”人员、享受养老补贴的重点优待人员、孤儿、艾滋病患者病人、那些无法找到原籍的流浪乞丐和无名尸体都被发现了。自愿在墓地实行火葬的,免收基本殡葬服务费,并给予一定补贴。
2.免征殡葬基本服务费的项目
(一)火葬场。火葬场免收下列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1、遗体普通车辆运输;
2、遗体存放在普通冷藏(冷冻)柜内3天内;
3、遗体采用普通火化设备火化;
4、遗体消毒。
(2)墓地。由于各地埋葬面积差异较大,按照火葬场基本丧葬费标准执行。具体规定参见鄂民政〔2011〕7号文件。
三、免收殡葬基本服务费的标准
免征的殡葬基本服务费标准按照县、市、区政府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具体标准由各地确定。不属于免费类别,在殡仪馆集中举办葬礼的,免收每件500元的费用。
四、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的程序
(2)管辖权。对城乡低保等特困对象免征基本殡葬服务费,实行属地管理。免缴费用对象在户籍所在地市、县(市、区)以外死亡并就地火化的,免缴费用人应到县民政部门办理户口所在地(市、区)凭火化殡仪馆开具的有效遗体火化证明和标准发票。该部门提出申请,经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居住地殡仪馆按照当地标准报销基本殡葬服务费。
(3)核销。对有特殊需要的人员免征基本殡葬服务费的,同级民政部门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确定免征金额。报财务部门审批后,同级财务部门按季度向殡仪馆直接拨付资金。埋葬地特殊困难人员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由县级民政部门按照火葬地基本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确定补助金额。报财政部门批准后,同级财政部门直接拨付民政部门社会化发放。
5、资金渠道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除省级财政补贴外,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城镇“三无”和重点优抚对象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由省级财政统筹安排。县、市、区财政预算;随州市区的孤儿、艾滋病患者、流浪乞讨者、无名尸体的基本殡葬服务费和集中在随州市区殡仪馆的殡葬服务机构,免征办理殡葬费用。市财政每年固定补助25万元,其余部分由曾都区财政承担。对孤儿、艾滋病患者、无家可归者和乞讨者、无名尸体以及在其他地区墓地自愿火葬的,应免除基本殡葬服务。殡葬集中举办殡葬活动的服务费、补贴费以及减免费,由当地县级财政承担。
(一)制定规划,稳步实施。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本着方便、实惠、易操作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要明确财政、民政、殡葬服务单位的职责分工,规范办理程序。
(二)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做好免征对象的资格审查、档案管理和费用结算工作。财政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将免征殡葬基本服务费所需资金纳入年度预算,足额安排,专款专用,按季结算,并根据死亡人数增减和物价部门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做出相应的调整。各级殡仪馆必须坚持便民利民、公开公平的原则,主动做好服务,接受监督,确保服务质量。
(三)互联互通、密切合作。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加强配合,积极协调,建立良好的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确保免除特殊困难人员基本丧葬费用工作顺利开展。
自2011年1月1日起,对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城市“三无”、优抚、孤儿、艾滋病患者、流浪乞讨人员、无名尸体等基本殡葬服务费实行减免。其他对象补贴自本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