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公益性墓园管理,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和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粤民规字〔2020〕2号),现将公益性墓园管理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街道公益性墓园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为本辖区户籍居民安葬、寄存先人骸骨或骨灰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坚持公益性质。
二、在公益性墓园安葬骸骨或骨灰,应提供逝者死亡证明、火化证、逝者身份证及承办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向墓园管理部门申请,由墓园管理部门审批,墓园管理部门应当与墓穴使用申请人签订安葬协议书并发放墓地使用证。公墓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禁止预售、私自转让、租借或炒卖,墓穴使用人不得开展安葬以外的殡仪服务业务。
三、严格执行《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公布我市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深发改〔2018〕1061号)规定收费。各墓园须公开墓穴费、墓碑石费、护墓管理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禁止设立其它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四、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期限为20年。
五、严格限制墓穴占地面积,严禁安葬遗体或者装棺埋葬骸骨、骨灰。独立墓穴的单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5平方米,合葬墓穴的单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8平方米(不含公共绿化和道路用地),规格、样式保持基本统一,严禁修建宗族墓或建造豪华墓穴。
六、严格控制墓碑高度。墓碑高度不得超过地面0.8米,墓碑应小型化、艺术化,鼓励以树代碑或采用卧碑等生态环保方式。
七、公益性墓园设立的生态墓区,免费为群众提供骨灰植树、植花、植草等生态葬式,使用可降解容器或直接将骨灰藏纳土中,不设硬质墓穴和墓碑。
八、墓园管理机构应加强档案管理,完善档案保管设施,实行专人负责,统一管理。骨灰安放(葬)过程中墓位、骨灰存放格位销售、安葬等材料须归档管理,按年度装订成册,不断提高殡葬档案的信息化管理水平。
九、推行文明拜祭,严禁进行封建迷信祭祀活动。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墓园内鸣放鞭炮、燃烧冥币行为。推行网络祭扫、鲜花祭扫、踏青遥祭、植树缅怀等文明低碳祭扫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