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外国语职业学院学生公寓违纪处分条例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公寓管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为学生营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山东外国语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结合我院学生公寓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不遵守作息纪律,熄灯后无正当理由外出或晚归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三次(含)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夜不归宿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三次(含)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私自在校外租房居住者,一经查实,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条违反公寓生活纪律,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学生宿舍各项管理制度,不服从公寓管理人员管理,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私自更换宿舍、私调床位,擅自更换宿舍门锁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在宿舍内饮酒,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酒后寻衅滋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故意损坏公寓内水电设施、家具及其他公物,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在宿舍内饲养宠物,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私养宠物造成传染病、疫情等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三条在公寓内影响人身、财物及消防安全的行为,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安全意识淡薄,造成配置物品丢失或损坏者,除照价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从窗户翻爬公寓楼出入,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破坏护栏、防盗窗进出宿舍者,除照价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故意损坏或擅自挪用消防设施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影响消防安全,私接电源或在宿舍内使用酒精炉、电饭锅、电水壶、热得快及其他大功率违章电器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两次(含)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在宿舍内因使用违章电器造成火灾或其他安全事故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私自携带或存放有毒有害物品、管制刀具、器械进入公寓者,除没收危险品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四条未经批准,在宿舍内男女互访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在异性宿舍留宿(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五条扰乱公寓公共秩序,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向窗外、楼道乱扔杂物、泼水、吐痰、扔烟头等有意破坏公寓环境卫生,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在宿舍楼内大声喧哗、嬉闹,进行打球、轮滑等活动,在宿舍内播放高声音响、打麻将等扰乱公共秩序,妨碍他人正常休息,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未经批准,在学生公寓摆摊设点、兜售物品、上门推销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违反学院车辆管理制度,超速骑车或不按规定地点停放车辆,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六条在公寓各项检查工作中,态度恶劣,拒不配合检查,顶撞、辱骂、威胁公寓管理人员和执行公务的学生干部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检查过程中,殴打管理人员或学生干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在公寓内从事封建迷信活动,成立、参加非法宗教组织及团体或在公寓内传播不良言论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八条发现宿舍内各类违纪现象,未举报或不能落实责任人等情况,同宿舍学生负有连带责任,取消该宿舍文明宿舍评比资格及该宿舍全体学生同年度评奖、评优资格;是学生干部的免除干部职务,是入党积极分子的取消其资格,是党员的给予党内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九条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可参照相近条款处理。
第十一条本条例自2014年6月1日起实施,由学团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