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宜章县2024年重点急性传染病
监测防控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有效控制传染病疫情,落实各项监测防控措施,按照《湖南省2024年霍乱等重点急性传染病监测防控实施方案》《郴州市2024年重点急性传染病监测防控工作计划》等有关文件、会议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宜章县2024年重点急性传染病监测防控工作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5月17日
宜章县2024年重点急性传染病监测防控
工作计划
一、鼠疫
各医疗机构应做好人间鼠疫病例的发现和报告工作,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制度。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鼠疫防治知识的宣传,执行鼠情疫情“三报”制度,即对监测区内发现的疑似鼠疫病人、不明原因的高热病例和急死病例、不明原因大量病死鼠(獭)以及其它野生动物应及时报告。
如发现人间鼠疫疫情时,应按《国家鼠疫控制应急预案》及《人间鼠疫疫区处理标准及原则(GB15978-1995)》等要求进行疫区处理。
二、霍乱
(一)疫情报告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进行疫情报告。县疾控中心在接到辖区内霍乱病例或带菌者报告后,要立即对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并填写“霍乱个案调查表”及“霍乱病例个案调查信息一览表”,并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信息系统上报。
(二)腹泻病人检索
(三)暴发疫情监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发现霍乱暴发、流行疫情时,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规定进行报告。在暴发疫情调查处理过程中要加强主动搜索,及时发现带菌者,对所有病例和带菌者进行个案调查,并将个案调查表录入数据库,在上报疫情总结报告时,一并上报数据库。疫情处理结束后,及时收集、整理、统计、分析调查资料,写出详细的报告,在疫情控制工作结束后7天内完成结案报告。
(四)水体监测
在霍乱流行季节(5-10月),县疾控中心开展环境水体监测,要求每月采集水体标本数量不少于5份,监测结果及时填写“水系监测结果登记表”。
(五)甲鱼等重点水产品食品监测
在霍乱流行季节(5-10月),县疾控中心开展水产品监测:
1.常规监测
①监测频次:5-10月,每月监测1次。
②监测对象:海水产品(如甲鱼、牛娃)及其养殖水,重点是甲鱼及其养殖水。
③监测范围:玉溪镇、城区甲鱼零售经营户。
④采样数量:总监测量不少于10份/月,其中甲鱼样至少5份。
⑤监测方法:检测按照《湖南省水产品霍乱监测检验流程》和《水系霍乱弧菌监测点监测技术规范》进行,监测结果及时填写“水产品监测霍乱弧菌分离记录表”。
2.强化监测
当常规监测中发现霍乱弧菌阳性水产品或环境样,即从水产品或养殖水中分离到霍乱弧菌,且其霍乱肠毒素(CT)检测为阳性时,必须每周进行1次监测,每次采集辖区内主要水产品经营市场水产品10份。在监测未再发现阳性结果后即可终止,即转为常规监测。
3.应急监测
当发生霍乱疫情时启动应急监测。霍乱疫情发生后3天内,对整个市场销售的甲鱼等水产品进行1次应急监测。应急监测期间未发现新的霍乱病人且环境样未检出霍乱菌株,即可终止。监测对象、范围、方法和采样数量及其要求与常规监测要求一致。
(六)数据上报
县疾控中心根据水体及食品监测结果,填写“年月霍乱弧菌环境和食品监测统计报汇总表”和“年月霍乱弧菌环境和食品监测阳性标本登记表”,连同“腹泻病人登记检索报表”,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监测数据上报市疾控中心。
三、手足口病
(一)疫情的发现与报告
各医疗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对符合病例定义的手足口病病例进行报告。如为重症病例,请在“重症患者”处选择“是”;如为实验室诊断病例,请在“实验室结果”处选择相应的肠道病毒病原学分型信息。学校、托幼机构和医疗机构发现手足口病聚集性病例时,应以最快的方式向县疾控中心报告。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按照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规定进行报告。
(二)散发普通病例监测
2.县疾控中心收集病例标本并对所有标本进行EV-A71、CV-A16和其他肠道病毒核酸检测,检出其他肠道病毒阳性的标本需进一步送市疾控中心继续进行CV-A6和CV-A10和CV-A4血清型的鉴定。市疾控中心接到标本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酸检测(含EV-A71、CV-A16、其他EV和CV-A6、CV-A10、CV-A4)。县疾控中心在自行检测或接到市疾控中心检测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反馈至医疗机构,并于1个工作日内对检测结果阳性病例的传染病报告卡信息进行订正,将其病例类型订正为“确诊病例”,并在“实验室结果”补填肠道病毒病原学分型信息。
3.重点地区和疫情严重地区,特别是重症病例较多或增加较快的地区,要适当增加监测量,特别是在高发月份,尽可能掌握EV-A71的变化;各医院和县疾控中心应根据实际情况,开展血清学EV-A71和CV-A16的IgM抗体(ELISA)检测。
4.应充分利用病原学监测结果特别是EV-A71RT-PCR及其IgM抗体检出率和构成比的变化情况,及时预测预警发病变化趋势和重症死亡病例变化趋势,积极开展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在市县进行分析时应将血清学抗体检测数据一并纳入分析。
(三)重症、死亡病例监测
2.当一个县本年度年死亡病例超过2例时,由市卫健委组织市级临床和疾控专家组成联合调查组,对该县的死亡病例和手足口病防治情况进行调查和督导。当省内一个县本年度的死亡病例超过3例时,由省卫健委组织省级临床和疾控专家组成联合调查组,对该县的死亡病例和手足口病防治情况进行调查,并对该县所在的市州进行手足口病防治调查和督导。调查结束后2日内,调查组须写出详细的调查督导报告,报告中应具体分析原因,查找漏洞,并提出下一步需要重点改进的措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调查组的督导报告,对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改进措施要切实予以解决和采纳。调查报告书写完毕,应立即逐级上报到省疾控中心,由省疾控中心报告省卫健委。
4.所有重症和死亡病例均应采集合适的标本进行肠道病毒检测。病例的采样由发现病例的医疗机构指定专人(护士或医生)完成,并填写《手足口病病例样本检测结果一览表》(附表1)基础信息部分(检测结果部分由市疾控检测后填写),填写过程中注意附表1标签与样本标签一致。对于外地来本地诊治病例也需同样采集标本,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及时反馈,在报送《手足口病病例样本检测结果一览表》中需注明居住市州和居住县区。每例重症/死亡病例采集1份标本,优先采集粪便标本,其次是咽拭子或肛拭子,如没有采集到上述标本,也可采集疱疹液、脑脊液或尸检标本进行检测。
(四)聚集性和暴发疫情监测
县疾控中心要加强对网报系统的巡查,发现病例呈聚集性分布或出现重症及死亡病例等异常变化时,要严格按照《湖南省手足口病预防控制工作方案(2013版)》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置和采样送检,及时收集、整理、统计、分析调查资料,并写出详细的流行病学调查报告上报市疾控中心;县疾控中心要对每起聚集性疫情至少采集2例病例标本开展病原学检测,对暴发疫情至少采集5例病例标本开展病原学检测。
(五)上送省疾控中心标本数量和要求
1.重症和死亡病例标本:所有重症病例标本(含两份分装悬液)由发现病例的医疗机构指定专人(护士或医生)采集,县疾控中心及时上送至市疾控中心。所有死亡病例的全部标本在死亡病例报告72小时内,由县疾控中心送到市疾控中心,市疾控中心上送至省疾控中心进行病毒分离和留存。
2.聚集性疫情、暴发疫情病例标本:要求每起聚集性疫情、暴发疫情至少上送2个病例的阳性标本(可计算在上述4份普通病例标本内,备注中注明聚集性疫情或暴发疫情标本)。
四、流行性感冒
县疾控中心负责采集流感样病例的咽、鼻拭子标本,必要时可采集急性期和恢复期双份血清标本。每起暴发疫情应采集至少10份呼吸道标本(如果现症病例在10例以下的,应当尽量全部采样)。对不能明确诊断的可酌情增加采样批次和采样数量,填写送检单,24小时内将标本(冷藏保存)送至市疾控中心急传科。血清标本可暂时冻存在-20℃以下冰箱内。
五、不明原因肺炎与人感染禽流感
(一)各医疗机构按照《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排查和管理方案》开展不明原因肺炎、SARS和人禽流感病例监测,发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后应按相应程序进行报告。县疾控中心要严格实施对聚集性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密切接触者登记、追踪和医学观察等防控措施,负责病例标本的采集。标本采集后分装为一式三份,一份送市疾控中心检测,两份分别送省疾控中心和国家流感中心供复核。以县为单位在12月底提交年度监测工作总结。
(二)人感染禽流感疫情应急监测
启动条件:发生人感染禽流感确诊病例的县(市区)要立即启动应急监测。
六、狂犬病
(一)病例的报告、调查和处理
1.县疾控中心对辖区内所报告的狂犬病病例100%进行个案调查,填写个案调查表,撰写疫情调查处置报告,并尽量采集病例和伤人动物的标本进行实验室诊断;对非本辖区报告但是有本地感染史的病例协助调查。
2.向有关部门提出清除当地病犬,强化犬只免疫,控制动物间狂犬病流行的建议。
3.撰写疫情调查处理报告:在发生狂犬病疫情后要认真总结上报每一例狂犬病例的基本情况(包括一般信息、暴露情况、暴露后处置情况、发病就诊经过等)以及当地政府组织犬只捕杀、犬只强化免疫、防控知识宣传等疫情控制情况及下一步工作计划,撰写疫情调查处置报告,及时上报至市疾控中心,由市疾控中心上报至省疾控中心。
4.实验室监测。标本采集、保存和送检:严格按照狂犬病标本采集技术要求采集标本,每例病例均需采集唾液标本,条件允许时,尽可能采集脑脊液、脑组织与颈后皮肤组织等标本(注意:不能用玻璃试管),并填写《狂犬病人标本送检登记表》;同时在疫源地(病例发生地周围直径5公里范围内)捕杀流浪犬、无证犬时,采集一定数量的犬脑(要求至少5只)标本。将标本置于无菌外螺旋盖塑料冻存管中(注意:不能用玻璃试管),病原检测标本如脑组织、唾液等保存在-70℃下,在冷藏条件下运输,病例标本送至市级疾控中心进行检测,动物标本送省疾控中心检测。
(二)狂犬病暴露后预防处置情况监测
(三)一犬伤多人事件的调查处理
(四)宿主动物监测
(五)狂犬病规范化预防处置门诊建设
继续加强狂犬病规范化预防处置门诊建设工作,按照《湖南省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门诊设置工作方案(2013版)》的具体要求,遵循“就近方便、及时高效、规范处置、满足要求”的总体原则设置,加强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门诊的培训和指导,规范暴露处置工作。
(六)宿主动物带毒监测
1.监测点:宜章县。
2.监测内容:可在规模较大的动物咬伤门诊设置监测点,由门诊医生询问是否扑杀伤人犬或者是要求扑杀伤人犬后,由县级疾控人员采集其犬脑组织,置于无菌外螺旋盖塑料冻存管中(注意:不能用玻璃试管),并集中保存在-70℃下,同时填写《湖南省XX县(市)伤人犬带毒调查登记表》,务必提供犬伤人情况。县疾控中心每季度送样一次。全年要求至少采集20只伤人犬的犬脑组织标本(包含登记表),在冷藏条件下送市疾控中心,由市疾控中心送省疾控中心。标本保存、运送、检测同常规监测。
(七)数据的收集和报告
1.狂犬病病例个案信息。县疾控中心指定专人负责收集狂犬病病例个案信息,认真总结每一例狂犬病人的基本情况以及当地政府组织犬只捕杀、犬只强化免疫、防控知识宣传等疫情控制情况及下一步工作计划,在病例网络报告后5日之内将个案调查表录入狂犬病监测数据库以及病例的调查处理报告逐级上报至省疾控中心。
2.狂犬病暴露者门诊汇总数据。县疾控中心负责收集辖区内狂犬病门诊的《狂犬病暴露人群门诊登记表》,于每月5日前上报并汇总成《湖南省狂犬病暴露后预防处置门诊记录汇总报表》,并将暴露人群名单、汇总结果录入狂犬病监测数据库,以电子文档形势报告市疾控中心。
七、肾综合征出血热
(一)病例的发现和报告
进一步规范监测方法和病例分类报告标准,推广胶体金快速检测法,提高病例实验室诊断率,强化病例病原学监测,如病例住院期间未进行检测,则应该在个案调查时予以补充检测,并将实验室检测结果录入疫情报告系统。
(二)个案调查
县疾控中心对辖区内所报告的出血热临床诊断病例和确诊病例及时进行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填写“出血热个案调查表”,并于每月10日前将上一个月案调查表录入数据库,并逐级上报至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三)血清学核实诊断
为进一步提高病例的实验室确诊率,要求各医疗机构报告出血热疑似病例时必须采集血清标本,用胶体金试纸条方法进行血清学核实诊断(试验方法详见WS278-2008),没有检测条件的医疗机构要采集血清标本送县疾控中心检测,所有检测结果要及时录入网络疫情报告系统和个案调查表数据库。
(四)数据报告与反馈
1.县疾控中心每月10日前将上月出血热个案调查表录入数据库,并汇总上报至市疾控中心。每月上报的个案调查表数据库应为本年度累计情况,如:3月出血热个案数据库应包含1-3月所有个案调查表。
2.血清学试验应随时进行,并将血清诊断结果立即录入个案调查表数据库。
3.为提高血清学试验和个案调查工作的及时性,省疾控中心将出血热个案调查表上报等情况纳入每月监测质量报告,对各地监测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
八、布鲁氏菌病
(一)人间疫情的发现、报告和处置。
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发现疑似、临床诊断或实验室确诊的布病病例应在诊断后24小时内填写报告卡进行网络直报。
县疾控中心对辖区内报告的布病病例要100%进行个案调查,填写个案调查表;对非本辖区报告但是有本地感染史的病例协助调查。要从医院收集病例的病原学标本(如血液中分离到的阳性菌株、血液、骨髓、其他体液及排泄物等),并采集疑似病例和密切接触者、共同暴露者的血清标本,血清标本用虎红平板凝集试验进行初筛,阳性标本上送至市疾控中心用试管凝集试验(SAT)进行确认。其它标本如分离到可疑布鲁菌菌株,应及时进行鉴定,鉴定有疑义的菌株上送到省疾控中心复核确认。
(二)病例治疗督导
1.发现与报告。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发现暴发、流行疫情时,应当立即报告县卫生健康局和县疾控中心。县卫生健康局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同时逐级上报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如果暴发疫情达到《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级别,则按相应要求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管理系统报告。
暴发疫情发生时,要对所有病例进行个案调查,并将个案调查表录入数据库,在上报疫情总结报告时,一并上报数据库。
在调查处理过程中,要对疫情发展和控制进程进行及时报告。
暴发疫情处理结束后,要及时收集、整理、统计、分析调查资料,写出详细的调查处置报告,上报上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疫情控制工作结束后7天内报至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疫情概况、流行基本特征、暴发原因、实验室检测结果和病原分型、控制措施和效果评估等。
2.调查处理。处理暴发点的各项工作,应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根据工作需要,可成立临时指挥机构,如指挥部或领导小组等,制定出具体计划,并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实施,畜牧兽医、卫生等部门,应主动当好参谋,积极参加工作。
(1)暴发原因调查
实验室检查:采用皮内变态反应、血清学和细菌学方法检查,了解感染和发病情况,如怀疑食品(奶、肉等)、水源或毛皮引起的应采样检查。
(2)控制措施
(3)总结报告
暴发疫情调查处置结束后,应在7日内撰写调查处置总结报告,上报县卫生健康局和市疾控中心。
九、登革热
(一)人间疫情监测
1.病例的发现和报告
各医疗机构发现登革热病例后,应尽快调查了解病例的可能感染地,若为输入病例,应在网络直报系统传染病报告卡的备注栏注明“境外输入/境内输入”和感染地(国家或地区),统一格式为“境外输入/×国家或地区”或“境内输入/×省×市×县”;若为本地病例,需在备注栏标注“本地病例”。
2.个案调查
对于外地报告的登革热病例,若传染期(发病前1天至发病后7天)病例回到本县,则由病例回归所在地的县疾控中心进行调查处置;如果传染期未回本县,则病例所属原籍的县疾控中心应进行调查追踪。调查处置报告内容包括:患者基本信息、发病情况、诊治情况、流行病学情况等,将调查处置情况以报告形式上报至市疾控中心和省疾控中心。调查追踪情况则可在疫情系统报告中注明“传染期未回本地”,亦应订正回发病地或现住址地。
3.实验室检测
(1)NS1抗原检测:采集病例发病后6天内血液标本,采用登革热病毒NS1抗原试剂盒检测NS1抗原(ELISA或胶体金方法)。县疾控中心建立NS1抗原检测方法,提高病例实验室诊断的及时性。
(2)抗体检测:适用于发病5天以后的病例血液样本,采用ELISA、免疫层析等方法检测。lgM抗体阳性,提示患者可能新近感染登革病毒,适用于登革热早期诊断,但单份标本不能确诊。患者恢复期血清IgG抗体阳转或滴度较急性期呈4倍及以上升高可以确诊。县级疾控中心建立并开展免疫层析法检测抗体,市级疾控中心建立并开展ELISA抗体检测。
4.病例搜索
对于流行季出现的输入病例,应详细追查旅行史,重点在与其共同出行的人员中搜索。如病例发病前1天至发病后5天(病毒血症期)曾在本县活动,还应在其生活、工作区域搜索可疑病例。同时核心区、警戒区和监控区内的医疗机构应开展登革热疑似病例的应急监测。
登革热疑似病例应急监测的标本应在48h内送往实验室,开展NS1抗原检测/核酸检测,同时开展抗体检测。若出现暴发疫情,则根据疫情调查结果,开展风险评估,确定搜索范围。
5.病例管理
(1)救治病人:急性期病人是主要传染源,要求做到早诊断、早报告、早隔离、早就地治疗。
(2)病例救治与管理:疑似、临床诊断或实验室确诊登革热病例的收治医疗机构及居家、停留地要做好灭蚊防蚊工作。病例防蚊隔离期限从发病日起不少于5天至热退。
(3)防蚊隔离要求:隔离室应有防蚊措施,如纱窗、纱门(网)、蚊帐,发热病人可用杀虫剂浸泡蚊帐,或在住处喷洒击倒杀虫剂或滞留杀虫剂,并在隔离室周围100米范围内每周杀灭伊蚊成蚊和随时清除伊蚊滋生地。
6.媒介伊蚊应急监测
在登革热流行季节(5-10月)出现输入病例或发生本地感染登革热病例时,应立即启动媒介伊蚊应急监测。发生登革热病例的核心区布雷图指数或诱蚊诱卵指数≥5,或警戒区≥10时,要立即启动应急防蚊、灭蚊措施。开展应急监测的地区为病例传染期(发病前1天至发病后7天)活动范围所在的地区,如果病例传染期均居留于某地区,则该地区在接到疫情通报后应立即启动应急监测;如果病例居住于某县区,发病后7天内到另一县区某医疗机构就诊,则该两县区均应开展应急监测。
(二)数据报告与反馈
县疾控中心每月10日前将前一个月登革热的个案调查表录入数据库,并逐级汇总上报。
十、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
县疾控中心对辖区内报告的病例进行流行病学个案调查,每月10号前将上月的新发病例个案表上报市疾控中心,由市疾控中心上报给省疾控中心。
县疾控中心指导辖区医疗机构采集病例血清标本,送市疾控中心检测。具体采集方法:用无菌真空管,采集患者急性期(发病2周内)和恢复期(发病4周左右)非抗凝血5ml,及时分离血清,分装保存于带螺旋盖、内有垫圈的冻存管内,标记清楚后将血清保存于-70℃冰箱(一周内可保存在-20℃冰箱),用于病毒特异性核酸、抗原和抗体检测及病毒分离。
十一、感染性腹泻病
(一)常规监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进行报告。如已诊断病原类型,应在该传染病报告卡的备注栏中加注具体的病原名称如“轮状病毒或诺如病毒或腺病毒”等。
(二)暴发疫情监测
接到疑似暴发疫情报告后,县疾控中心要迅速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调查处置;所有暴发疫情必须开展病原学检测,每起暴发疫情最少采集10例以上的病例粪便标本进行检测,标本种类包括:发病三日内的粪便标本(3-5ml);呕吐物(每份2-5ml)。同时上送市疾控中心检测。
十二、伤寒、副伤寒
(一)常规疫情与暴发疫情监测
(二)菌株的管理
各医疗机构实验室培养分离到伤寒、副伤寒菌株时,要及时送县疾控中心、市疾控中心复核,复核后由市疾控中心送省疾控中心进一步检测。
十三、钩体病
县疾控中心对辖区内报告的钩体病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进行个案调查,要求个案调查率达100%。个案调查表中重要的信息不得有缺项,县疾控中心将个案调查表上报至市疾控中心,由市疾控中心上报到省疾控中心。
县疾控中心指导医疗机构采集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的血清标本,尽量采集病例发病早期和恢复期的双份血清,并送至市疾控中心,由市疾控中心送到省疾控中心检测。
十四、克-雅病
1.接诊的医疗机构要做好以下工作:
①尽可能开展头部MRI和脑电图检测;
③复印并拍照病历(主要包括首次病志、临床有关专科检查,如头部MRI和脑电图检测结果单、脑脊液生化结果单等);
④使用一次性用品采集CJD病人标本,CJD病人标本采集量和保存运输要求见表。医疗机构无法保障干冰运输时,可以采用冷藏运输方式尽快送至县疾控中心。
附表CJD病人标本采集注意事项
标本类型
标本量
采集容器
保存条件
运输条件
脑脊液
2-3ml
病毒采样管
4-8℃
冷藏运输
抗凝血
EDTA抗凝管
脑组织
1cm3
血清冻存管
-70℃
干冰运输
2.县疾控中心向市疾控中心上送标本。在上送标本时,需以电子文档形式将上述所需的资料上报。
十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一)重症和死亡病例流行病学调查
1.调查对象:医疗机构诊断报告的所有新冠病毒感染重症、危重症和死亡病例(包括新冠和非新冠所致病例)。
2.调查内容:病例的基本信息,发病、就诊、入院情况,新冠病毒感染检测情况,既往病史和既往感染情况,住院后治疗情况,临床结局和出院病例随访等信息。
确诊病例的临床严重程度订正为重型或者危重型后,须在72小时内完成调查表基本信息、发病、就诊、入院情况、新冠病毒感染检测情况、既往病史和既往感染情况部分内容的调查。待病例出现临床结局(出院或者死亡)后72小时内,再完成住院后治疗情况、并发症和临床结局部分内容的调查。病例出院后14天,完成出院病例随访调查。
3.调查机构职责分工。县疾控中心指导收治病例的医疗机构完成调查表基本信息、发病、就诊、入院情况,新冠病毒感染检测情况、既往病史和既往感染情况部分内容和出院病例随访部分内容的调查,共同配合完成住院后治疗情况、并发症和临床结局部分内容的调查。县疾控中心负责调查信息的网络填报。
(二)本土变异株监测
1.监测对象。新冠病毒核酸或抗原检测阳性人员,包括具有发热(体温38℃以上)或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状(咳嗽、咽喉痛、气短、流涕等1种或多种症状)病例,以及重症、直接死亡,再次感染、免疫功能低下等病例。
2.最低样本量。以县为单位,每周至少采集2份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阳性(Ct值≤32)样本。
新冠重症和死亡病例需全部采集样本;65岁以上年龄组病例,患有艾滋病和结核病、肿瘤、放化疗、长期使用免疫抑制剂等免疫功能低下人群病例等病例,每类应至少采集1例以上样本。上送样本要综合考虑地域、性别和年龄等代表性。
5.职责分工。县人民医院为哨点医院,负责样本采集,县疾控中心负责县域内样本收集和运送,市疾控中心负责全市样品的接收及新冠病毒基因测序。样本应在采集完成后72小时内送到市疾控中心测序实验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