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8日,山东机构编制网发布《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全文如下:
第一条为了规范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局(以下简称省疾控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和党中央及省委对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疾控局是省卫生健康委的部门管理机构,为副厅级。
第四条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省疾控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省疾控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及省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党对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三)组织落实国家免疫规划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负责预防接种监督管理工作。
(四)统筹规划并监督管理传染病医疗机构及其他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指导建立疾病预防控制监督员制度,制定疾病预防控制系统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五)规划指导传染病疫情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组织开展疫情监测、风险评估工作并发布疫情信息,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的疫情信息通报和共享机制。
(八)负责传染病防治、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和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监督工作,依法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
(九)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省疾控局应当强化对全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业务领导和工作协同,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网络和工作体系,为维护人民健康提供有力保障。坚持将预防关口前移,健全多渠道监测预警机制,建立智慧化预警多点触发机制,推动公共卫生服务与医疗服务高效协同、无缝衔接,完善公共卫生重大风险评估、研判、决策机制,提高评估监测敏感性和准确性。优化资源配置,完善运行机制,坚持依法防控,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要求,推动构建常态化管理和应急管理动态衔接的基层治理机制,强化科研支撑体系,健全决策咨询体系,实现动态防控、科学防控、精准防控。
第六条省疾控局与青岛海关、济南海关建立健全应对口岸传染病疫情合作机制,传染病疫情通报交流机制,口岸输入性疫情通报、移交转运和协作处理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口岸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
第七条省疾控局根据本规定第五条所明确的主要职责,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等,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第八条省疾控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处。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拟订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业务工作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传染病疫情信息发布工作,承担科学普及、新闻宣传、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工作。
(七)综合监督处。承担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监督工作,组织对医疗机构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考核。依法组织查处传染病防治重大违法行为,指导建立疾病预防控制监督员制度。承担公共卫生监督工作,组织指导地方开展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组织查处公共卫生重大违法行为,完善全省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
第九条省疾控局机关行政编制55名。设局长1名(由省卫生健康委副主任兼任),副局长3名,正处级领导职数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2名(含机关纪委书记1名)。
第十条省疾控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山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山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