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0号)  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2005年第28号国务院公报

《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已于2004年12月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并经财政部同意,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吴仪二○○五年一月五日

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三章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人员管理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社会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财社〔2000〕17号)和《关于农村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若干意见》(财社〔2003〕14号)的规定,由同级政府预算和单位上缴的预算外资金统筹安排。第二十五条各级财政、计划等部门要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编制内人数和预算定额落实人员经费,保证其履行职责的必要经费,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安排业务经费,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重点疫情监测、重大疾病预防控制、计划免疫等项工作的合理需要。第二十六条中央和省级财政对困难地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涉及面广危害严重的重大传染病预防控制、地方病和职业病的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重大灾害防疫等项目给予适当补助。第二十七条在建立和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的同时,卫生部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完善公共卫生财政经费保障体系的要求,在深入研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经济运行机制的基础上,制定进一步完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财政补助有关政策和办法。

第五章城乡基层疾病预防控制网络

第六章附则

主办单位:国务院办公厅运行维护单位:中国政府网运行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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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生工作网—四川文化艺术学院1.3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指定专人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 1.4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指定人员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 2.人员 2.1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其职责、工作任务、所在地域和服务人口等因素,合理配置相应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从事结核病防治工作。 http://xgw.sca.edu.cn/content/?179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