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省市人员(指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下同)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10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10年、年满35周岁,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2.外省市少数民族及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7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7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3.外省市人员与本市残疾居民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5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关于外地子女随迁问题,需要注意:
1、非上海户籍人员与上海本地人结婚
不可以直接落户,但是两人生育的子女可以根据医学出生证明、结婚证等等证明,可以跟上海户口的父亲(或母亲)入上海户口;
2.外地人与前任育有子女,再与上海本地人(二婚)结婚
外地人子女不可以直接享受上海本地人的教育资源,需要外地人与上海人结婚达到3年以上,并外地人(与本地人结婚的一方)有孩子的抚养权,子女可享受上海本地人的教育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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