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物价局的职责范围如下:
2、负责全省价格总水平的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研究提出控制物价总水平的目标和措施,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参与重要商品储备制度的动作和监督;
3、负责全省价格监测体系和价格信息网络建设,监测、分析、预报市场价格动态和变化趋势,及时反映市场物价方面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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