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离婚登记申请
办理流程
办理条件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
办理地点
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
所需材料
1
结婚证;
2
有效身份证件;
3
户口簿;
4
离婚协议书。
5
居住证。
(双方当事人非广东省内户籍的,属“跨省通办”业务,应当提交其中一方的有效居住证)
受理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进行初审,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
离婚冷静期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离婚登记
审查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自冷静期届满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持离婚协议书、结婚证、照片、有效证件申请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
登记(发证)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八条至六十条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一份并自行保存,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全市各婚姻登记处目前已启动“网上预约+现场办理”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婚姻登记服务新举措,市民群众如遇网上预约系统预约已满,可以在当日前往各婚姻登记处现场申请办理婚姻登记。
预约指南
目前深圳市各婚姻登记处均实行分时段预约登记制度。
预约方式
在菜单栏选择“便民服务—婚姻登记服务—登记预约”。
方式二:“粤省事”小程序
点击菜单栏“办事”,选择“婚姻—离婚登记申请预约”。
方式三:“深圳民政在线”官网
选择“业务之窗—婚姻登记”。
注意事项
请按照预约日期和时段到场报到。不能按约办理的,应当提前1天以上(含1天)取消预约。在30天内出现2次预约成功后未到现场办理的,也未提前取消预约的,视为爽约,须从爽约之日起15天后才能再预约。
常见问题答疑
问:双方户籍地均不在广东省,但有深圳居住证,可以在深圳办理离婚登记吗?
答:可以。双方户籍均非广东省户籍的,至少一方持有深圳市有效居住证,可以在深圳市任意一个民政部门婚姻登记处申请办理婚姻登记。
问:双方或一方户籍地在广东省的,但有深圳居住证,可以在深圳办理离婚登记吗?
答:可以。双方或一方户籍地在广东省的,无需提供深圳市有效居住证,可以在深圳市任意一个民政部门婚姻登记处申请办理婚姻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