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托运人托运货物,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国家法律、政府规定、命令或要求非禁止运输的货物;
2.货物的包装应适合航空运输的要求;
3.托运政府限制运输以及需要向公安、检疫等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手续的货物,应当随附有效证明;
4.货物不致危害飞机、人员、财产的安全,不致烦扰旅客。
(四)运输条件不同或性质相互抵触的货物,托运人应分别办理托运手续。
(一)货物托运人对托运书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并在托运书上签字或盖章。
(二)货物托运书的基本内容
2、货物品名
3、货物件数、包装方式和标志
5、普货运输或急件运输
6、货物特性、储运注意事项等其他说明。
1、托运人应当保证所托运货物的包装在运输过程中不致损坏、散失、渗漏;不致损坏和污染飞机、设备或其它物品。
2、托运人应当根据货物性质、重量及运输环境,采用适当的内、外包装材料和包装形式,对货物进行妥善包装。精密易碎、怕震、怕压、不可倒置的货物必须有相适应的包装措施。严禁使用草袋包装和草绳捆扎。
3、货物包装内不准夹带危险物品、政府禁止运输和限制运输物品、贵重物品、保密文件和资料等。
2、托运人应当根据货物性质,按国家标准规定的式样,在货物外包装上粘贴航空运输指示标贴。
3、托运人使用旧包装时,必须清除原包装上的残旧标志、标贴和标签。
4、托运人托运每件货物,应当按规定粘贴或拴挂承运人的货物运输标签。
1、货物的重量按毛重计算,计量单位为千克。重量不足1千克的尾数四舍五入。
2、贵重物品的重量按实际毛重计算,计量单位为0.1千克。
3、轻泡货物以每6000立方厘米折合1千克计算,折合办法为整票折算。折合后重量不足1千克的尾数四舍五入。
1、托运人托运的每件货物的重量普通包装一般不超过80千克,超重货物必须使用加固包装,单件货物重量一般不超过120千克;特殊软制包装单件货物重量一般不超过150千克。包装尺寸一般不超过40厘米×60厘米×100厘米。超过此重量和尺寸的货物,承运人可依据航线机型及始发站、中转站和目的站机场的装卸设备条件,确定可收运货物的最大重量和尺寸。
2、每件货物包装的长、宽、高之和不得小于40厘米。
3、计算尺寸时,按包装尺寸的最长、最宽、最高计量,以厘米为单位,厘米以下四舍五入。
(一)托运人违反国家法律、政府规定、命令或要求以及承运人的有关规定托运货物,应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货物国内运输总条件5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后果。
(二)托运人托运的货物与航空货运单上所列品名不符,包括在货物中夹带危险物品或政府禁止运输或限制运输的物品,深航按下列规定办理:
1.在始发站停止发运,运费不退,通知托运人。
2.在中转站停止运送,运费不退,通知托运人,并按照实际运送航段另核收运费。
3.在目的站,另核收全程运费。
4.必要时深航可报请政府有关部门处理。
5.在本款情况下产生的后果,按照本条第(一)款办理。
(三)由于收货人的过错,造成承运人或第三人的损失,收货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托运人使用承运人的集装设备装货时,应遵守承运人的规定。对不按规定装载造成的损失,托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所有飞机托运的货物在进入出港库区前,都必须通过安检仪器的安全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