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猕猴属于“受保护的野生动物”,因此不允许作为宠物进行买卖、运输、利用或者携带。否则,将会面临法律制裁。因此,猕猴不适合作为宠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未按规定批准、取得或者使用专用标志,或者未持有、附具人工繁育许可证的,批准文件或者专用标志的复印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养殖许可证,吊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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