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市局有关单位:为规范、统一我市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及进场经营单位证照的登记管理,理顺管理关系,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市场登记证》,方能开业。市属企业、外地来深企业开办的商品交易市场由辖区工商分局受理报市局核发《市场登记证》,其中生产资料和生产要素市场由专业市场管理分局直接核发《市场登记证》,区属企业开办的商品交易市场由各区分局核发《市场登记证》。商品交易市场的分类按国家工商局的规范分类执行(详见附件)。
二、各类商品交易市场进场经营单位按下列情况核发经营证照:1、农贸市场、日用消费品市场一律核发《集贸市场临时经营许可证》。批发市场经营单位可根据需要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对于没有固定设施,临时或季节性设立的集中的商品交易场所核发《集贸市场临时经营许可证》。2、专业市场的证照核发仍按深工商[1994]43号和深工商[1995]76号文的规定分别核发《临时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核发《市场临时经营许可证》由管辖该市场的工商所办理;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由管辖该市场的工商所进行场地调查,作出初审意见,报注册分局办理。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