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闵处〔2022〕122021010057号)。上海舟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存在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的,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的,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的,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的,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其他行为。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处以罚款3万元。
经查,调阅当事人在2021年11月04日至11月07日的预订入住信息,发现有8个订单存在超过《酒店旅馆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实施期间各类客房最高限价表》中申报的价格,未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第四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期间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通告》(沪府规〔2021〕12号)的规定销售客房,存在超过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所规定的最高限价销售客房。
当事人上海舟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上海虹桥枢纽国展中心亚朵酒店属于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实施范围内的酒店旅馆,应在进博会期间销售的各类客房的实际交易价格(包含线上、线下所有交易渠道)不得高于2020年临时价格干预实施期间该酒店同等房型、同等服务条件客房的最高限价。
当事人在2021年11月1日至2021年11月12日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实施期间,超过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所规定的最高限价预订销售客房。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第(三)项的价格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始终积极配合调查且能够对其违法行为深刻反思,停止了违法行为,主动减轻价格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超限价预订的8个客房订单均进行了退订。综上,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主观上对自己的错误行为有深刻认识,客观上也有主动消除价格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实际行动,通过检查处罚能达到教育作用,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结合“过罚相当原则”,执法人员建议给予当事人减轻的行政处罚。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就本案而言,当事人超限价销售的客房订单均是11月3日之后,由于疫情的原因进行了退订,无法计算其多收价款,故对当事人价格违法行为作无违法所得的认定。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上海舟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为上海亚朵商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亚朵集团官网显示,亚朵集团,即上海亚朵商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旗下拥有A.T.HOUSE、亚朵S酒店、ZHotel、亚朵酒店、亚朵X酒店、轻居六大住宿品牌,及场景零售品牌AtourMarket亚朵百货,并已孵化三大原创生活方式品牌,覆盖包含睡眠、香氛个护及出行等领域。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的;
(二)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
(三)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的;
(四)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的;
(五)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的;
(六)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其他行为。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本规定中以违法所得计算罚款数额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时,按照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以下为原文: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闵处〔2022〕122021010057号
当事人:上海舟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310112000012017080400058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件号码:91310112MA1GBNWC88
住所(住址):上海市闵行区申长北路126弄1号(除1层01、02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迅
2021年11月12日,我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当事人经营的上海虹桥枢纽国展中心亚朵酒店位于上海市闵行区申长北路126弄1号。2021年11月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酒店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酒店销售的房型为7种,其中高级双床房30间,高级大床房41间,行政大床房13间,行政双床房10间,几木双床房10间,几木大床房55间,几木套房5间;总计164间客房。当事人酒店申报的《酒店旅馆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实施期间各类客房最高限价表》中客房类型为4种,申报各客房类型的最高限价分别为:高级大床房,最高销售价格1400元/间*日,服务条件为无,服务费6%,客房总价1484元/间*日;高级双床房最高销售价格1400元/间*日,服务条件为无,服务费6%,客房总价1484元/间*日;几木大床房最高销售价格1500元/间*日,服务条件无,服务费6%,客房总价1590元/间*日;几木双床房最高销售价格1500元/间*日,服务条件无,服务费6%,客房总价1590元/间*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本局于2022年1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沪市监闵处告〔2022〕122021010057),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始终积极配合调查且能够对其违法行为深刻反思,停止了违法行为,主动减轻价格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超限价预订的8个客房订单均进行了退订。综上,我们认为当事人主观上对自己的错误行为有深刻认识,客观上也有主动消除价格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实际行动,通过检查处罚能达到教育作用,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结合“过罚相当原则”,执法人员建议给予当事人减轻的行政处罚。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本规定中以违法所得计算罚款数额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时,按照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处罚”的规定。就本案而言,当事人超限价销售的客房订单均是11月3日之后,由于疫情的原因进行了退订,无法计算其多收价款,故对当事人价格违法行为作无违法所得的认定。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不执行规定的限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现要求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叁万元整(大写)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
2022年0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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