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证券三一重工员工持股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
合同编号:(DY)国信证券-三一重工员工持股2号
托管业务编号:SZ2021040303
投资者: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代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管理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目录
一、前言......3
二、释义......3
四、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8
五、单一计划的基本情况......14
六、单一计划的成立与备案......16
七、单一计划的财产......17
八、单一计划的投资......21
九、投资顾问......25
十、利益冲突及关联交易......25
十一、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26
十二、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27
十三、越权交易的界定......30
十四、数据传输、资金清算与交收安排......32
十五、会计核算与资产估值......35
十六、单一计划的费用与税收......41
十七、单一计划的收益分配......42
十八、信息披露与报告......43
十九、风险揭示......44
二十、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47
二十一、违约责任......51
二十二、争议处理......52
二十三、资管合同的效力......52
二十四、其他事项......53
附件一:风险揭示书......55
附件二: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格式)......60
附件三:各方预留印鉴样本......61
附件五:账户信息......64
附件六:委托财产到账通知书(格式)......65
附件七:委托资产交付/追加和提取通知函(格式)......66
附件八:资产管理计划成立通知书(格式)......67
附件九:投资监督事项表......68
一、前言
为规范单一资产管理业务的运作,明确单一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指导意见》)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应当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若因法律法规的制定或不时地修改导致本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存在冲突,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各方当事人应及时对本合同进行相应变更和调整。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接受资产管理计划备案不能免除管理人按照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产品信息的法律责任,也不代表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资产管理计划的合规性、投资价值及投资风险做出保证和判断。投资者应当自行识别产品投资风险并承担投资行为可能出现的损失。
二、释义
1、本合同:指投资者、管理人和托管人签署的《国信证券三一重工员工持股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
2、委托资产:是指投资者拥有合法处分权、委托管理人投资管理并由托管人托管的本合同标的财产以及因委托资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3、委托资产专用账户:指为实现资产管理目的,管理人和托管人用以为投资者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的账户,包括专用证券账户、银行托管账户及其他专用账户。
4、专用证券账户:指管理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开立的账户,专门用于单一资产管理业务,用于办理委托资产在交易所市场进行证券投资时的证券登记和交割。
5、银行托管账户:指托管人以单一计划的名义为委托财产开立的、专门用于资金收付、清算交收的银行账户。
6、证券资金账户:指管理人在其分支机构处开立的,用于委托资产证券交易的资金账户。
7、其他专用账户:指管理人或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委托财产开立的、用于本合同项下单一资产管理业务中买卖证券交易所以外交易品种的账户。
8、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管理人为本委托资产以单一计划名义在指定的基金公司开立的账户,该账户用于办理本委托资产投资于开放式基金时的基金份额登记和交割。
9、初始委托资产:是指管理计划成立日委托资产的总额,包括现金期初余额和证券期初余额。
10、管理费:是指依据本合同之约定,因管理人向投资者提供的委托资产管理服务,而由投资者向管理人所支付的费用。
11、业绩报酬:管理人向委托资产的实际收益超出根据委托资产业绩报酬计提基准计算的收益部分所收取的一定比例的费用。
12、托管费:是指依据本合同之约定,因托管人向投资者提供的委托资产托管服务,而由投资者向托管人所支付的费用。
13、计划成立日(以下简称计划成立日):管理人在确认银行托管专户已收到委托资产中的现金资产部分或专用证券账户已收到非现金资产的当日向投资者及托管人发送《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成立通知书》上载明的本单一计划的成立日。
14、管理运作终止日(终止清算日):指合同约定的委托期限到期日或特殊情况下的管理运作提前终止日。若因特殊原因该日非工作日,则运作终止日则顺延至下一个最近的工作日。
15、管理期限:为计划成立日(含)至运作终止日(不含)的期间,经三方
协商一致,管理期限可以相应延长。
16、交易日或工作日:指中国境内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营业的交易日。
17、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该等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暴乱、流行病、政府行为、罢工、停工、停电、通讯失败等,非因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自身原因导致的技术系统异常事故、政策法规的修改或监管要求调整等情形。因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结算系统出现故障导致银行间的结算无法进行的情形,因电信服务商原因导致托管人资金划付的网络中断、无法使用的情形,构成对托管人适用的不可抗力事件。
18、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
19、管理委员会: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
20、锁定期: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本员工持股计划通过非交易性过户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所获标的股票,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12个月后可解锁。
21、合格投资者: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计划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三项条件之一的自然人: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2)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3)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4)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5)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6)中国证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1)投资者符合《运作规定》合格投资者的要求,且不是管理人的董事、监事、从业人员及其配偶;
(2)投资者承诺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财产收入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及时书面告知管理人;
(6)投资者代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作的陈述、保证与承诺:
①投资者保证及时向管理人充分披露员工持股计划参与成员的身份;
②投资者保证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运作符合《员工持股计划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的规定;
④投资者通过本单一计划专用证券账户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或者通过本单
⑥投资者保证自行处理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员工之间的关系和纠纷,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员工负有任何民事义务;
(2)管理人已经了解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投资者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
(3)管理人承诺按照《基金法》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财产,不保证委托财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或本金不受损失,以及限定投资损失金额或者比例;
(4)管理人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具有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
(5)管理人承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坚持公平交易,避免利益冲突,禁止利益输送,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6)管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合法;
(1)托管人承诺按照《基金法》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委托财产,履行信义义务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托管人承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对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等进行监督;
(3)托管人承诺在管理人发生异常且无法履行管理职能时,依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履行受托职责,维护投资者权益;
(4)托管人具有合法的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资格;
(5)托管人保证依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等要求提供资料和信息。
四、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合同当事人
投资者
机构名称: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代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梁稳根
通信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北清路8号6幢5楼
邮政编码:
联系人姓名:
管理人机构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张纳沙通信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0号国际信托大厦8楼邮政编码:
托管人机构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李荣军通信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333号浦发银行大厦邮政编码:
(二)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
1、投资者在本合同中享有如下权利: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
(2)取得清算后的剩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追加或提取委托财产;
露资料;
(5)监督管理人及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
(6)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投资者在本合同中承担以下义务:
(4)认真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
(5)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支付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费、业绩报酬、托管费及税费等合理费用;
(6)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将委托财产交付管理人和托管人分别进行投资管理和资产托管,以委托财产为限依法承担资产管理计划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7)向管理人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管理人完成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尽职调查、反洗钱等监管规定的工作;
(8)不得违反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干涉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9)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及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
(11)保证委托资产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也不存在任何其他可能妨碍或已经妨碍管理人对该委托资产进行投资管理的情形;
(12)投资者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权利委托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而且该项委托不会为任何第三方所质疑;
(13)投资者应当配合办理专用证券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注销等手续,并不得将专用证券账户以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
(14)投资者应当将与其关联证券或其他禁止交易证券明确告知管理人、托管人;
(15)投资者应当按有关规定履行自身相应的信息披露等义务;
(16)在向管理人、托管人提供的各种资料、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管理人、托管人;
(17)投资者承担因投资者违约对管理人和托管人造成的损失;
(18)投资者通过专用证券账户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或者通过专用证券账户和其他证券账户合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发生应当履行公告、报告、要约收购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义务情形的,投资者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投资者还应当根据《员工持股计划指导意见》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报告等义务。
(19)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管理人在本合同中享有以下权利:
(1)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人管理费用及业绩报酬;
(3)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5)为资产管理计划提供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
(6)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
(8)根据本合同之约定,终止或提前终止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资产管理服务;
(9)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管理人在本合同中承担如下义务:
(1)依法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事宜;
(2)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要求报送资产管理计划产品运行信息;
(3)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受托人义务,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4)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
(6)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7)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保证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分别投资;
(8)除依据法律法规、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9)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依法依规提供信息的除外;
(10)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1)除规定情形或符合规定条件外,不得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融资;
(12)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接受投资者和托管人的监督;
(13)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负责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15)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16)根据法律法规与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编制向投资者披露的资产管理计划季度、年度等定期报告;
(17)办理与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8)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保存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账册,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和数据,保存期限自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20)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托管人的权利
(1)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依法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费用;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外,不得为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按规定开立和注销资产管理计划的托管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
(6)办理与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业务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根据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0)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要求外,不得向他人泄露;
(1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保存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账册,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保存期限自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13)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单一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单一计划的名称
国信证券三一重工员工持股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二)单一计划的类别
本单一计划为【权益类】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三)单一计划的运作方式
本单一计划为【开放式】单一计划。
(四)单一计划的投资
1、投资目标
管理人应当本着应有的谨慎和勤勉,运用专业的知识和技能向投资者提供委托资产管理服务,并以委托资产的安全及稳定收益作为委托投资管理目标。上述仅为本单一资产管理业务努力争取的目标,并不具有管理人保证委托资产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含义。
2、投资范围
(1)权益类资产:股票(仅限于投资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证券代码:600031),包括但不限于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获得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二级市场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2)固定收益类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包括银行活期存款、银行定期存款和银行协议存款等各类存款)、货币市场基金;
根据证券市场情况变化,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前提下,投资者、管
理人及托管人在协商签署补充协议并确定估值方式后,可适当调整投资范围和比例。
3、投资比例
(1)权益类资产占单一计划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本计划建仓期自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在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个月内。建仓期的投资活动,应当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向和本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的除外。建仓期结束后,本计划的资产组合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投向和比例。
(2)本单一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200%;
4、风险等级
本单一计划属于【中等风险】的产品。
5、其他
(1)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本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董监高、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无一致行动安排,亦不存在任何一致行动计划,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间放弃其持有股票的股东大会表决权。
(五)单一计划的存续期限
1、本次委托资产的管理期限【10】年。从计划成立日起算,委托资产运作终止日如遇节假日,则相应顺延至下一个最近的工作日。
2、合同任何一方如果需要延长上述管理期限,应于管理期限届满前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另外两方,经另外两方书面同意并且符合本单一计划的展期条件,可以延长管理期限。
(六)单一计划的最低初始规模;
1、最低初始委托资产规模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2、初始委托金额为委托资产专用账户收到初始委托资产当日的价格总和,其中证券类资产价格以收到初始委托资产当日的收盘价计算(当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收盘价计算)。
(七)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机构
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业务登记编码:A00003
六、单一计划的成立与备案
(一)资产管理计划的成立
投资者应及时将初始委托资产足额划拨至为本合同运行所开立的委托资产银行托管专户(用于存放初始委托资产的现金资产)或专用证券账户(用于存放初始委托资产的股票资产),初始委托资产的金额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托管人应于委托财产托管账户收到初始委托财产的当日向投资者及管理人发送《委托财产到账通知书》。
管理人在确认银行托管专户已收到委托资产中的现金资产部分或专用证券账户已收到非现金资产的当日向投资者及托管人发送《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成立通知书》,以《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成立通知书》载明的成立日为本单一计划的成立日。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资产管理计划完成备案前不得开展投资活动,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的除外。
七、单一计划的财产
(一)委托资产的管理、保管与处分
投资者移交、追加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划出账户与提取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划入账户约定详见附件五。若发生变更,投资者应出具加盖公司公章的书面说明。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托管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投资者和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
1、银行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托管人负责以单一计划的名义开立银行托管账户,保管委托资产的银行存款,投资者和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账号户名以托管人实际开立为准。
在委托管理期限内,资金账户的资金只能按本合同约定进行划转和使用。未经管理人和托管人的书面同意,或本合同未约定,投资者不得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擅自取消银行结算账户、擅自划转银行结算账户内的资金、提取现金。由于投资者违反上述约定造成的损失管理人和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投资者同意托管人全权负责管理和使用本账户,并仅限于在本合同约定的单一资产管理业务范围内使用。
委托资产托管账户、证券资金账户一经开立,即应按证券公司结算模式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对应关系一经确定,不得更改,如果必须更改,应由投资者发起,经过管理人、托管人书面确认后,重新建立证券公司结算模式对应关系。
银行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托管业务的需要。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假借投资者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托管人不得采取使得该账户无效的任何行为。
2、专用证券账户
根据中国结算要求开立,用于买卖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品种的证券账户。单一计划只能在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深圳分公司各开立一个专用证券账户。
在专用证券账户开立或注销时,管理人需及时向托管人提供证券账户信息及成功销户信息。
专用证券账户仅供单一资产管理业务使用,并且只能由管理人使用,不得
转托管或者转指定,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投资者、管理人不得将专用证券账户以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管理人应当自专用证券账户办理成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专用证券账户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备案前,不得使用该账户进行交易。
3、证券资金账户
证券资金账户是指本单一计划在管理人处开立,用于委托资产证券交易的资金账户,本账户内的资金归属本单一计划,投资者不能发起对该账户的取现操作。该证券资金账户与托管账户之间建立银证转账对应关系,银证转账密码由托管人负责设置、保管和使用。证券资金账户卡原件在本合同生效期间由托管人负责保管。
4、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5、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6、账户注销
(三)委托财产的移交
1、初始委托财产可以为货币资金或投资者合法持有的股票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金融财产。
初始委托财产价值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初始委托金额为委托资产专用账户收到初始委托资产当日的价格总和,其中证券类资产价格以收到初始委托资产当日的收盘价计算(当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收盘价计算)。投资者
移交的委托资产为股票资产的,投资者应提供取得该股票资产买入价格的盖章说明文件。
管理人在确认银行托管专户已收到委托资产中的现金资产部分或专用证券账户已收到股票资产的当日向投资者及托管人发送《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成立通知书》,以《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成立通知书》载明的成立日为本单一计划的成立日。
(四)委托财产的追加
1、本单一计划为开放式单一计划,鉴于穿透本单一计划的底层资产全部为标准化资产,投资者可申请追加委托资产,追加委托资产后的委托金额按照本合同约定计算。
2、管理期限内,投资者申请增加委托资产,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将书面通知(格式见附件七)电子邮件或传真发送至管理人,管理人如无异议,应通知投资者及托管人。管理人有权拒绝投资者追加委托资产的申请。追加委托财产比照初始委托财产办理移交手续,管理人、托管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分别管理和托管追加部分的委托财产。
管理人将不承担由于投资者通知不及时而使其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策略所可能造成的投资机会丧失或未能取得投资收益最大化的潜在损失。
3、委托资产的追加按追加资金到账日前一日的份额净值在资金到账当日计增所有者权益。
(五)委托财产的提取
1、本单一计划为开放式单一计划,鉴于穿透本单一计划的底层资产全部为标准化资产,投资者可申请提取委托资产,提取委托资产后的委托金额按照本合同约定计算。
本单一计划不设巨额退出条款,投资者自行承担因提取委托资产造成的投资损失。管理人和托管人不承担由于投资者通知不及时造成的资产变现损失。若因市场原因造成委托资产不能及时变现而造成投资者不能提取委托资产的情况,管理人和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委托资产的提取按提取资金支付日前一日的份额净值在支付当日计减所有者权益。
(六)业务联系人制度
八、单一计划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管理人应当本着应有的谨慎和勤勉,建立和完善投资管理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决策机制,运用专业的知识和技能向投资者提供委托资产管理服务,并以委托资产的安全及稳定收益作为委托投资管理目标。
上述仅为本单一资产管理业务努力争取的目标,并不具有管理人保证委托资
产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含义。
(二)投资范围
(1)权益类资产:股票(仅限于投资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证券代码:600031)),包括但不限于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获得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二级市场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根据证券市场情况变化,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前提下,投资者、管理人及托管人在协商签署补充协议并确认估值方式后,可适当调整投资范围和比例。
(三)投资比例
(四)风险收益特征
本单一计划属于中等风险的产品。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单一计划不设业绩比较基准。
(六)投资策略
1、本单一计划主要通过长期持有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力争实现委托资产的保值增值。管理人将在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届满后,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卖出。
(七)投资决策
1、单一计划的决策依据
单一计划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有关规定为决策依据。具体决策依据包括:
(1)法律法规、《单一资产管理合同》、《说明书》等有关法律性文件;
(2)对国内外经济形势、利率变化趋势的研究;
(3)对上市公司基本面的研究。
2、单一计划的投资程序
严格、明确的投资流程是本单一计划控制投资风险。
(1)投资决策委员会:组织研究证券市场的发展趋势,确定部门整体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
(3)投资经理:设计和调整投资组合。
(4)集中交易室:投资经理向集中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交易员收到投资指令后准确执行。
单一计划的最终投资程序可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公司具体制度的规定进行调整。
3、投资管理的方法和标准
(八)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
1、投资限制
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单一计划的投资限制为:
(1)权益类资产占单一计划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3)本单一计划完成备案前不得开展投资活动,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的除外;
(4)本单一计划不得超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严禁直接投资商业银行信贷资产;严禁违规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提供融资,严禁要求或者接受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违规提供担保;严禁直接或者间接投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禁止投资的行业或领域(证券市场投资除外);
(5)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单一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2、禁止行为
本单一计划的禁止行为包括:
(1)违规将单一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
(2)将单一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向客户做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4)侵占、挪用单一计划资产;
(5)募集资金不入账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账外经营;
(6)募集资金超过计划说明书约定的规模;
(7)接受单一客户参与资金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最低限额;
(8)以获取佣金或者其他不当利益为目的,使用单一计划资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
(9)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不当、违法的证券期货业务活动;
(10)非公平交易、利益输送等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11)利用单一计划进行商业贿赂;
(12)利用单一计划为投资者以外的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
(13)直接或者间接向投资者返还管理费;
(14)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九)建仓期
本单一计划自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在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个月内为建仓期,管理人在建仓期内的投资应当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和本单一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的除外。建仓期结束,本单一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上述资产配置比例的要求
(十)特定风险规避
本单一计划不设置特定风险规避条款。
(十一)流动性安排
本单一计划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设立目的,将以全部资产投资于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证券代码:600031)。管理人将尽力确保单一计划投资的资产组合的流动性与投资者追加、提取安排相匹配,投资者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管理人和托管人不承担由于投资者通知不及时造成的资产变现损失。若因市场原因造成委托资产不能及时变现而造成投资者不能提取委托资产的情况,管理人和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九、投资顾问
本单一计划不聘请投资顾问。
十、利益冲突及关联交易
十一、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一)投资经理的指定
本单一资产委托管理的投资经理由管理人指定;管理人确认单一资产管理业务之投资经理不兼任管理人自营业务的投资经理。
本单一计划的投资经理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刘洁
从业简历:投资经理于2009年至2011年就职于招商证券研究发展中心,2011年至2013年就职于长城证券投资银行部,2014至今就职于国信证券。
学历及兼职情况:投资经理于2007年获得武汉大学测绘工程学士学位,当前无兼职情况。
(二)投资经理的变更
管理人因以下情况需更换投资经理时:
(1)投资经理辞职/离职;
(2)投资经理内部调整;
(3)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投资经理。
投资者在此同意管理人可因上述情况更换投资经理,管理人需在投资经理发生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电子邮件或其他书面形式通知投资者及托管人,并
十二、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托管账户项下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划拨,包括银转证及证转银;
2、托管账户向本项目其他账户的资金支付等。
(二)划款指令的内容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2、指令的确认
3、指令的执行
4、电子指令
料,由双方另行确定。背景资料仅作为电子指令的附件,说明划款用途,不作为指令要素依据。管理人提交电子指令应确保金额准确无误、清算路径真实完整、指令要素齐全(指令要素包括但不限于出款信息、入款信息、组合名称、摘要),管理人应对提交的电子指令的合法性、有效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应确保电子指令发送的途径的唯一性,避免电子指令与纸质指令重复,如因重复发送造成的损失,管理人承担相应责任。表一:背景资料参考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
的指令,因托管人执行该指令而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托管人承担。
(六)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托管人发现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违反本合同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予执行,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管理人纠正,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承担。
(七)管理人撤回指令的处理程序
(八)投资指令的保管
指令正本由管理人保管,托管人保管指令传真件。当两者不一致时,以托管人收到的业务指令传真件为准。
十三、越权交易的界定
(一)越权交易的界定
1、越权交易是指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违反或超出本合同项下约定而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包括:
(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投资范围的规定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
(2)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
2、管理人应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权限内运用单一计划财产进行投资管理,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超越权限管理单一计划财产。
(二)越权交易的处理程序
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投资监督事项表》的规定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
(2)场外交易:托管人根据《投资监督事项表》的规定,对管理人发送给托管人的场外清算划款指令进行审核,如果符合要求,则立即执行;如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行为不符合规定,则在交易合同未生效的情况下提示管理人,并有权拒绝执行;如交易合同已生效,则托管人依指令进行划款,同时通知管理人进行纠正。对于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达成的债券交易(包括现券买卖、债券质押式回购、债券买断式回购等),托管人收到场外清算划款指令,视同交易合同已生效,托管人依指令进行划款,通知管理人进行纠正。
(3)管理人应向托管人主动报告越权交易,在限期内,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管理人改正。管理人对托管人通知的越权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托管人应报告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2、超买、超卖行为:托管人在行使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出现超买或超卖现象,应立即提醒管理人,由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单一计划资产及托管人托管的其它财产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承担。如果因管理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管理人必须于T+1日上午10:00前准备好资金,用以完成清算交收。
(三)托管人对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
1、托管人对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托管人的投资运作监督义务以附件九《投资监督事项表》列示事项为
准。
(2)托管人对单一计划资产的投资限制的监督自单一计划成立日起开始。
(3)投资者确认,托管人投资监督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管理人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数据信息,合规投资的最终责任在管理人。托管人对这些机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做任何担保、暗示或表示。
2、托管人发现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时,不予执行,应当通知管理人限期纠正,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托管人进行解释或举证,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承担。
在限期内,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管理人改正。管理人对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托管人应通知投资者,并报告管理人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
十四、数据传输、资金清算与交收安排
(一)数据传输
2、管理人定期将资金股份余额对账单及代销开放式基金份额汇总查询单传真给托管人,以便托管人进行对账。
4、管理人须保证交易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真实性(但因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及管理人无法控制的其他原因造成数据传输错误或不及时的除外)。管理人应保证及时提供交易数据,使托管人能够及时完成会计核算、估算、清算、监督职能。
管理人发送场内交易数据必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上交所:过户库Gh+日期.dbf
上海中登:证券变动库Zqbd+日期.dbf、证券余额对账zqye+日期.dbf、结算明细库jsmx+日期.dbf
深交所:深交所回报库Sjshb+日期.dbf
深圳中登:深交所股份库Sjsgf+日期.dbf;深交所对账库Sjsdz+日期.dbf、深交所发行库sjsfx+日期.dbf
以上数据仅限于本项目专用证券账户所对应的场内交易数据。
5、管理人在本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托管人、投资者告知管理人在上交所和深交所的交易席位号、交易品种的费率表、佣金收取标准等。若协议期间交易席位号变动或涉及费率变动,则管理人应在新交易席位或费率变动生效前2个工作日书面告知托管人、投资者。
(二)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
1、管理人负责办理本委托资产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交易(或代销的场外开放式基金)的清算交割及场外交易实施;托管人负责按照管理人划款指令办理本委托资产的所有场外交易的资金清算。
3、本合同结束前,托管人应根据管理人的指令通过“第三方存管”平台或托管人营业机构柜台,将证券资金账户余额划入托管账户。
(三)场内交易的资金结算
1、本委托资产需要T日银证时,管理人应提前2个小时但最晚不超过T日14:00向托管人发送准确无误的划款指令,并确保头寸充足。若本委托资产确
需在T日14:00之后办理银证的,在收到管理人出具的划款指令后,管理人和托管人双方尽量依据银行划款流程办理,但管理人知悉并同意托管人不保证当天完成划款流程。
2、对于要求T+1日入金的指令,管理人应于T+1日10:00前向托管人出具准确无误的划款指令,托管人在收到准确无误的指令后于T+1日14:00之前执行完毕。
3、管理人应确保证券结算账户内的资金充足,对于管理人出具的不满足上述资金充足条件且不能满足场内资金结算需要的入金指令,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
4、银证转账仅通过第三方存管系统(即银证)进行。管理人知悉并同意如出现系统故障、证券公司的参数设置有误、余额不足或其他不可抗力等情况,托管人可能无法按时进行资金划拨。
托管人根据管理人提供的T日交易数据计算清算结果以及管理人提供的资金股份余额对账单进行核对,并每日与管理人提供的证券资金账户对账单进行核对。管理人、托管人双方核对每个工作日交易清算金额如果发现差异时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当日证券清算差异小于1.00元的,先不查差异原因,以管理人提供的对账单为准,待查明原因后进行调账处理;
(四)场外交易清算
1、管理人负责场外交易的实施,托管人负责场外交易资金的收付。
明的事项。
(五)结算方式
支付结算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资金划拨
(七)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的对账
对委托资产的资金、证券账目,由管理人和托管人定期对账,确保双方账账相符。
(八)可用资金余额的确认
托管人按照与管理人约定的方式将托管账户的资金变动情况提供给管理人。
十五、会计核算与资产估值
(一)单一计划估值
管理人应当制订健全、有效的估值政策和程序,并定期对其执行效果进行评估,保证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估值的公平、合理。
1、资产总值
指单一计划所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2、资产净值
单一计划资产净值是指单一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额。
3、单位净值
单一计划单位净值是指估值日单一计划资产净值除以单一计划的份额后的价值。本单一计划单位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4、估值目的
客观、准确地反映单一计划资产的价值。经单一计划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单一计划单位净值,是进行信息披露、计算参与和退出单一计划的基础。
5、估值对象
运用单一计划资产所购买的一切有价证券、银行存款及其他资产。
6、估值日
本单一计划成立后的每个工作日,即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7、估值方法
(1)估值依据及原则
估值的基本原则: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有市价的,应采用市价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日无市价,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如估值日无市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应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市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的市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运用估值技术得出的结果,应反映估值日在公平条件下进行正常商业交易所采用的交易价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尽可能使用市场参与者在定价时考虑的所有市场参数,并应通过定期校验,确保估值技术的有效性。
(2)具体投资品种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交易品种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股票、基金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发生了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停止交易等非流通品种的估值。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场外非货币开放式基金以估值日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估值日前一交易日开放式基金份额净值未公布的,以此前最近一个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货币基金以成本估值,每日按前一交易日的万份收益计提红利。
4.同一品种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该品种所处的市场的估值方法估值。
5.银行存款、回购交易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计提利息。
7、估值程序
单一计划的日常估值由管理人进行,托管人复核。投资者追加/提取委托资产前一日及每周最后一个工作日(T日),单一计划资产净值由管理人于T+1日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章后传真至托管人,单一计划托管人进行复核,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管理人,或由管理人与托管人通过电子对账方式完成估值对账。
当管理人与托管人的估值结果不一致时,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管理人的估值结果为准,由此给单一计划财产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由管理人承担责任。由于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估值错误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8、估值错误与遗漏的处理方式
(1)本单一计划单位资产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当资产估值导致本单一计划单位资产净值小数点后5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本计划单位资产净值错误。
(2)本单一计划管理人和本单一计划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确保本单一计划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估值出现错误时,本单一计划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b)差错处理原则
2)差错的责任方仅对差错可能对有关当事人产生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
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单一计划管理人过错造成单一计划资产损失,单一计划托管人应为单一计划的利益向单一计划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单一计划托管人过错造成单一计划资产损失,单一计划管理人应为单一计划的利益向单一计划托管人追偿。除单一计划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单一计划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单一计划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单一资产管理合同》或其他规定,单一计划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单一计划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由于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外汇交易中心、基金公司等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单一计划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单一计划资产估值错误,单一计划管理人和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单一计划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c)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单一计划注册与过户登记数据的,由单一计划管理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9、估值调整的情形与处理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单一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在与投资者、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单一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管理人、托管人按此进行估值调整,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单一计划单位资产净值错误处理。
10、暂停估值的情形
当出现下列情形致使单一计划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单一计划资产价值时,可暂停估值。但估值条件恢复时,单一计划管理人必须按规定完成估值工作。
(1)单一计划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单一计划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单一计划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1、单一计划份额净值的确认
管理人应计算单一计划单位净值,由托管人复核确认。
(二)会计核算
1、会计政策:
(1)本单一计划资产的会计年度为每个公历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2)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记账单位为元。
(3)本单一计划资产的会计核算参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执行。
2、会计核算方法
(2)管理人、托管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
(3)托管人应定期与管理人就单一计划资产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
核对。
十六、单一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一)单一计划费用
(1)管理费
按前一日单一计划资产净值的0.22%年化费率计算,成立日当日按照成立规模计提管理费。委托人、管理人及托管人书面协商一致后,可以调整管理费率。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H=E×0.22%÷365
H为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
E为前一日单一计划资产净值;管理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由托管人于本单一计划每个自然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依据管理人的划款指令从本单一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若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则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的首个工作日支付。单一计划终止后,依据清算程序支付管理人尚未支付的管理费。
(2)托管费
按前一日单一计划资产净值的0.01%年化费率计算,成立日当日按照成立规模计提托管费。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H=E×0.01%÷365
H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
E为前一日单一计划资产净值;
托管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由托管人于本单一计划每个自然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依据管理人的划款指令从本单一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托管人。若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则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的首个工作日支付。单一计划终止后,依据清算程序支付托管人尚未支付的托管费。
(3)证券交易费用
本单一计划投资运作期间所发生的银行结算费、交易手续费、账户管理费、开放式基金的认(申)购和赎回费、印花税等有关税费,作为交易费用在交易过程中直接扣除,其费率由管理人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确定。
账户开户费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通知托管人从单一计划资产中支付。
(4)审计费、律师费、诉讼费(如有)
本单一计划存续期内以及终止清算过程中发生的审计费、律师费、诉讼费由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的协议,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通知托管人从单一计划资产中支付。
(5)其他费用
除管理费、托管费、证券交易费用、审计费、律师费、诉讼费之外的单一计划费用,由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的合同或协议的具体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通知托管人从单一计划资产中支付。
2、不列入单一计划费用的项目
单一计划成立前发生的费用,不得在单一计划资产中列支。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单一计划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单一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或不合理事项所发生的费用等不得列入单一计划费用。
3、业绩报酬
(1)本单一计划不收取业绩报酬。
(二)税费
本单一计划财产和资管合同各方当事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履行纳税义务。
十七、单一计划的收益分配
本单一资管计划不进行收益分配。
十八、信息披露与报告
(一)定期报告
1、单一计划单位净值报告
管理人于每周第一个工作日向投资者披露上周末的单一计划的单位净值,在委托资产追加/提取日披露前一交易日单一计划的单位净值。
2、单一计划的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向投资者提供季度报告,每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提供年度报告,披露报告期内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情况,年度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
(1)管理人履职报告;
(2)托管人履职报告;
(3)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表现;
(4)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组合报告;
(5)资产管理计划运用杠杆情况;
(6)资产管理计划财务会计报告;
(7)资产管理计划支付的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等费用的计提基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
(8)投资经理变更、重大关联交易等涉及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单一计划季度报告应当披露前款除第(6)项之外的其他信息。
单一计划成立不足三个月或者存续期间不足三个月的,管理人不编制单一计划当期的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临时报告
单一计划存续期间发生可能对单一计划运作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管理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在事项发生之日起5日内向投资者
进行披露:
1、单一计划运作过程中,投资经理发生变更,或出现其他可能对单一计划的持续运作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2、单一计划终止和清算;
3、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4、与单一计划有关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5、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关联交易的事项;
7、管理人、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
8、发生可能影响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单一计划的信息披露有新规定的,管理人将根据新的规定办理。
(三)监管报告
十九、风险揭示
(一)本单一计划特有风险
1、本单一计划的主要投资标的为股票类资产,股票资产的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此外,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状况发生变化。如果经营决策重大失误、高级管理人员变更、重大诉讼等都可能引起该公司证券价格的波动,或者引起该公司盈利减少,使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从而使本单一计划的投资收益下降。
2、本单一计划投资于单一股票的风险
4、锁定期的风险
本单一计划所投资的股票具有锁定期,本员工持股计划通过非交易性过户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所获标的股票,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12个月后可解锁。锁定期内不得买卖相应股票,本单一计划资产在锁定期内不能转变成现金,锁定期内的盈利均为浮盈,无法及时实现。锁定期解除后可能会面临市场下跌的情形,从而造成投资者损失。
5、本单一计划提前终止的风险
如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终止情形导致本单一计划提前终止,则投资者面临本单一计划提前终止从而投资收益遭受不利影响的风险。
8、备案风险
本单一计划完成备案前不得开展投资活动,仅可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高流动性资产,如本单一计划不能在短期内完成备案,则将影响本单一计划的投资收益。如本单一计划未能在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取得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产品备
案成功的确认,同时投资者、管理人及托管人协商一致终止本单一计划的,投资者不但面临投资收益不及预期的风险,而且面临资金未按照预期回流的再投资风险。
(二)一般风险揭示
1、本金损失风险
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但不保证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金不受损失,也不保证一定盈利及最低收益。本计划属于【中等】风险投资品种,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C3及以上】的合格投资者。
2、市场风险
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品种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收益水平变化产生的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购买力风险、再投资风险、衍生品风险等。
3、管理风险
4、流动性风险
资产管理计划因市场整体或投资品种流动性不足、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巨额退出或大额退出等原因,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转变成现金会对资产价格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
5、信用风险
交易对手方未能实现交易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或者交易对手未能按时履约的风险。
6、税收风险
7、其他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交易风险、技术风险和操作风险、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风险等。
本单一计划风险揭示书参考附件。
二十、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
(一)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2、由于其他原因需要变更合同的,投资者、管理人和托管人应以书面方式协商一致变更合同内容。合同变更生效日期以三方签署书面文件的日期为准。若投资者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有异议,可与管理人及托管人协商终止本单一计划。资产管理计划改变投向和比例的,应当事先取得投资者同意。
3、管理人、托管人及投资者也可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变更本合同。
5、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修改合同等任何方式,约定保证单一计划资产投资收益、承担投资损失,或排除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二)或有事项
1、当管理人独资或者控股方式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时。
投资者在此同意,如果此或有事件发生,在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管理人有权将本合同中由管理人享有的权利和由管理人承担的义务转让给如
2、管理人和托管人变更
(1)管理人或托管人变更的情形
管理人变更的情形:管理人被依法撤销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管理人被依法解散、或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资产管理计划由其他管理人承接;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托管人变更的情形:托管人被依法撤销基金托管资格;托管人被依法解散、或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资产管理计划由其他托管人承接;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管理人或托管人变更程序
(a)发生管理人、托管人变更的情形的,需在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变更程序,否则本单一计划终止;
(b)管理人或托管人变更需经过投资者同意。若投资者不同意变更,可与管理人及托管人协商终止本单一计划;
(d)若投资者同意变更管理人或托管人,投资者、管理人(新)及托管人(新)应签署新的资产管理合同;
3、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对管理人或托管人的变更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三)单一计划的展期
1、展期的条件
(1)单一计划运作规范,管理人、托管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和《单一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
(2)单一计划展期没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3)托管人同意继续托管展期后的计划资产;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5)管理人根据本单一计划运营情况设置的其他条件(如有)。
2、展期的程序
投资者、管理人及托管人协商一致展期的,应三方签署书面文件。单一计划展期后,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将展期情况向监管机构报备。
(四)单一计划的终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一计划应当终止:
(1)单一计划存续期限届满且不展期的;
(2)管理人被依法撤销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且在六个月内没有新的管理人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的;
(3)托管人被依法撤销基金托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且在六个月内没有新的托管人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的;
(4)本单一计划自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未取得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产品备案成功的确认,投资者、管理人及托管人协商一致终止的或基金业协会不予备案,前述情形不视为管理人违约;
(5)经投资者、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
(6)不可抗力的发生导致本单一计划不能存续;
(7)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后,本单一计划全部委托资产均已变现,管理人有权提前结束本资管计划(除非本单一资管计划合同当事人另有书面约定)。
(8)法律、行政法规、本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五)单一计划的清算
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如发生清算费用,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出具划款指令,从单一资管计划财产中扣除。
2、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布;
4、投资者及托管人确认《单一资管计划清算报告》后,托管人根据管理人出具的指令向管理人指定账户划拨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向托管人指定账户划拨托管费,将扣除清算费用、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等费用后的单一计划资产全部返还至投资者;
10、单一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管理人保存20年以上。
二十一、违约责任
(一)管理人、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给计划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计划财产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根据各自过错各自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生效之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
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另外两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同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单一计划资产损失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合同义务后,发生了上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该方不能减轻或免除相应责任。
2、管理人和/或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管理人由于按照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二)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三)本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由于管理人、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计划财产或投资者损失,管理人和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管理人和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五)一方当事人依据本合同向另一方当事人赔偿的损失,仅限于直接损失。
(六)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妥善处理有关事宜。
二十二、争议处理
有关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及对本合同项下条款的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二十三、资管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本合同成立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生效:
1、投资者根据合同约定转入初始委托资产;
2、本单一计划成立(管理人向投资者、托管人发送《资产管理计划成立通知书》)。
资产管理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本单一计划终止,本合同终止。本单一计划存续期为10年,自成立之日起算,但当本单一计划在存续期内出现应当终止的情形时,本单一计划将终止并进行清算,但本合同项下的清算条款、违约责任条款、争议解决条款仍然有效。
投资者自签订本合同即成为本合同的当事人。
(二)合同的组成
本合同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事人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国信证券三一重工员工持股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是管理人对于本单一计划重要事项的说明,是本合同重要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四、其他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三一重工员工持股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签署页):
投资者: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代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
签署日期:年月日
管理人(盖章):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盖章):
附件一:风险揭示书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投资有风险。当您/贵机构参与资产管理计划时,可能获得投资收益,但同时也面临着投资亏损的风险。您/贵机构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请仔细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和资产管理合同,充分认识本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认真考虑资产管理计划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并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三)管理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保证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二、风险揭示
(一)特殊风险揭示
股票而无法分散风险,因此投资者面临标的股票价格波动所造成的特定风险。
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但不保证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金不受损失,也不保证一定盈利及最低收益。
本计划属于【中等】风险投资品种,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C3及以上】的合格投资者。
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
4、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资产管理合同的所有内容,并愿意自行承担购买资产管理计划的法律责任。【】
5、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资产管理合同第【四】章“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所有内容,并愿意自行承担购买资产管理计划的法律责任。【】
6、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资产管理合同第【八】章“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的所有内容,并愿意自行承担购买资产管理计划的法律责任。【】
7、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资产管理合同第【十六】章“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中的所有内容。【】
8、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资产管理合同第【二十二】章“争议的处理”中的所有内容。【】
9、本人/机构已经配合管理人提供了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以配合上述机构完成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以及反洗钱等监管规定的工作。
本人/机构承诺上述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10、本人/机构知晓,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为资产管理计划办理备案不构成对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安全的保证。【】
11、本人/机构承诺本次投资行为是为本人/机构参与资产管理计划。【】
12、本人/机构承诺不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参与资产管理计划,不会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
13、本人/机构知悉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投资者参与资产管理计划所面临的全部风险和可能导致投资者资产损失的所有因素。【】
投资者(自然人签字或机构盖章):
日期:
管理人(盖章):
附件二: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格式)
划款指令第号致: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鉴于贵我双方及投资者签署的《国信证券三一重工员工持股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编号:(DY)国信证券-三一重工员工持股2号)之约定,特向贵行申请如下划款:
附件三:各方预留印鉴样本以下为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在国信证券三一重工员工持股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项下业务往来的预留印鉴(管理人的下述预留印鉴并不适用于其向托管人发送的划款指令):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附件五:账户信息
(1)银行托管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银行:
(2)投资者账户(入款和出款)
(3)托管费收入账户
(4)管理费收入账户
户名: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账号:4000029119200021817开户银行:工行深圳深港支行
附件六:委托财产到账通知书(格式)
委托财产到账通知书(格式)尊敬的投资者、管理人:
本托管人确认,国信证券三一重工员工持股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托管账户于年月日收到投资者初始委托资产元。
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预留印鉴)年月日
附件七:委托资产交付/追加和提取通知函(格式)
委托资产交付/追加通知函(格式)
第号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与贵公司签署的《国信证券三一重工员工持股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编号:(DY)国信证券-三一重工员工持股2号),拟交付/追加该合同项下的第i期委托资金:
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小写)
是否与合同约定账户一致□是□否
(预留印鉴)年月日委托资产提取通知函(格式)
根据与贵公司签署的《国信证券三一重工员工持股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编号:(DY)国信证券-三一重工员工持股2号),我司对于下述业务予以通知。我司将于年月日提取以下委托资产
金额:元人民币(大写:万元人民币)。
请将提取的委托资产划入以下本投资者指定账户:
银行账号:
账户名称:
开户行:
附件八:资产管理计划成立通知书(格式)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成立通知书(格式)
尊敬的投资者、托管人:
初始委托资产(现金:人民币)已于年月日进入银行托管账户或初始委托资产(证券价值:人民币)进入专用证券账户,管理人现通知投资者和托管人,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将于年月日成立。管理人将依据《国信证券三一重工员工持股2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