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社区办公服务场所位于文昌路376号,南岭医务室位于南岭新园B区西门,周边有弘德小学、李沧区实验幼儿园君峰路幼儿园、购得超市、南岭农贸市场、南岭大集。文化活动中心位于社区商业网点五楼。体育文化休闲广场位于李沧区实验幼儿园南侧。
3、机构设置和职能:
刘吉玮:社区党委书记、居委会主任,负责社区党委、居委会全面工作。
王连巧:社区党委副书记、居委会副主任,负责社区、置业、怀念堂、财务、统计、养老保险等。
刘伟:社区党委副书记、居委会副主任,负责怀念堂、水电管理。
刘新文:社区党委委员,负责安全、工会、村志整理。
刘海生:社区党委委员,居委会委员,负责社区党建。
刘涌涛:社区党委委员,居委会委员,负责文化宣传、民政。
刘旭东:社区党委委员,负责社区治安、山林防火、信访。
刘吉星:居委会委员,负责资源开发、车辆。
于平:社区居委会委员,负责置业、城管。
4、办事程序:办理最低生活保障手续: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全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户,户主向居委会递交申请及户口、收入、房产、身体状况等证明,由居委会组织调查、走访、并出榜公示。符合条件的由居委会签章,街道办事处复查后,报区民政局审批。
5、居民公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社区建设,完善社区功能,保障社区居民民主自治,调动居民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促进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及物质文明建设,培养良好的社区风尚,建设和谐幸福社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社区实际,经民主讨论(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特制定以下居民公约,望全体居民遵守执行。
第二条本公约经全体居民代表讨论修改,民主制定,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有利于经济发展、行政管理、社会稳定、安居乐业,具有鲜明的自治性、可行性。
第三条社区成员包括:社区居民、暂住流动人口以及辖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本公约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二、居民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全体居民在社区党委、居民委员会的领导下,坚持党的领导,把握正确方向;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居民群众;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共同参与;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遵纪守法的好居民。
第六条居民在遵守法律、法规和居民自治公约面前一律平等;除依法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外,还享有参与承担以下的权利和义务:
1、年满18周岁的公民,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参加全体居民会议讨论本社区重大事务事项的权利。
2、居民对待组织、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他们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有关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进行诬告。
3、居民要自觉维护社区内社会秩序的安定,维护和珍惜本社区的荣誉,爱护集体财产,敢于同一切危害集体和社区居民利益、社区团结、违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4、遵守社区居民自治公约,执行居委会议、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
第七条居民在行使权利和义务的同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与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爱国爱家遵纪守法——修思想正德
第八条社区居民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好居民。
第九条热爱祖国、热爱社区,建设社区,自觉维护社区荣誉和利益,支持社区党组织、居委会、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的各项工作、决议和规定,积极参加社区各项公益活动和志愿者活动。
四、社会稳定恪守公德——扬社会公德
第十条社区居民应自觉维护小区环境的整洁、美观,不随意采摘花木,不侵占不损毁草坪。
第十一条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垃圾,严禁高空抛物、噪音扰民,按要求分类投放垃圾,不将垃圾袋堆放走廊或乱丢或置于垃圾桶外。
第十三条居民或业主、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应遵守有关物业装修制度,并事先告知物业公司。装修房屋的建筑垃圾按指定的地点堆放;装修房屋不得影响、妨碍他人正常休息,造成他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在搬抬物品或装修建材时,负责监督施工人员不损坏单元门,扶梯和过道墙面。
第十四条社区内禁止车辆驶入,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进入严格按照物业规定进行登记并遵守小区行车规定,行车必须限速、安全行驶,不能乱鸣喇叭,车辆按规定停放。
第十五条社区内禁止饲养家禽。宠物出户必须牵绳看护,避免咬伤或惊吓小孩和路人,宠物粪便应随时清除。宠物不能影响他人正常休息,如有影响,主人必须妥善处理或停止饲养。
第十六条居民应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自觉做好防火、防盗、防触电、防煤气(天然气)中毒措施,确保家庭人身财产安全。户主将住房外租,须经房屋所有人与承租人至小区物业登记方可。注意随手关闭单元门,如出现可疑人员,应立即报告。
五、家庭和睦邻里互助——立家庭美德
第十八条居民之间要相互尊重、理解,相互帮助、和睦相处,不做损害他人利益的事,不说损害他人利益的话。邻里发生纠纷,应互谅互让,能自行和解的,自行和解处理,不能自行和解的,可以先由社区调解解决。对不听劝阻制造和激化矛盾的当事人,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社区居民要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和睦的家庭。不得借婚姻索取财物。反对男尊女卑,不准虐待家庭成员。
第二十条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优生优育,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生育。居民不得以外出务工经商为由政策外生育,也不得藏匿外来流动人口政策外生育。已婚妇女自觉接受妇女普查服务,政策外怀孕应自觉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一条提倡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喜事新办,丧事从简。提倡文明治丧,禁止丧事活动影响他人,文明祭祖。
第二十二条认真遵守户口管理规定,出生、死亡要及时申报和注销。
六、自尊自重言行文明——树个人品德
第二十三条每个居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维护法律尊严,积极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二十四条居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拨弄是非。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替罪犯藏匿赃物。
第二十五条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不扰乱公共秩序,严禁非法行为,不得传谣信谣,遵守信访秩序,严禁越级信访、缠访,不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
第二十六条建立正常人际关系,不拉帮结派。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反对邪教组织、封建迷信及其它不文明行为。
第二十七条爱岗敬业,勤劳致富。热爱本职工作,勤勤恳恳、兢兢业业,忠于职守,尽职尽责。勤俭持家,勤劳致富。
第二十八条不参与“黄、赌、毒”,如发现“黄、赌、毒”情况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报告社区。
第二十九条严禁非法生产、运输、储存和买卖爆炸物品;经销烟火、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须经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批准,不得私藏枪支弹药。
七、热心公益关心集体——行公益道德
第三十条居民应有奉献精神,扶贫济困,积极主动帮助他人,为群众办好事,为邻里乡亲帮忙。
第三十一条积极参加集体组织的各项公益事业,积极参加灾区捐助、弱势群体社会援助等慈善活动。
第三十二条热心公益事业,能够关心和照顾孤寡老人、单亲家庭、失亲孤儿、军烈属以及贫困、病、残下岗失业家庭等社会群体。
第三十三条积极配合楼道长和居委会工作,积极参加社区志愿者活动,主动参加公益劳动,居民之间相互关心、互敬互让、文明礼貌,共创和谐社区。
八、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公约适用于南岭社区全体居民。
第三十五条本公约经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公约或不遵守居民委员会、居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决议而造成其他居民、家庭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负相应的经济责任和道德责任;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居民到社区居委会办理落户迁移、社会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城镇低保、廉租住房、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贫困学生证明、党组织关系转接等业务时,先查看《居民公约》履行情况,信用良好、守信履约的优先办理,失信违约、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待主动履约、信用修复后再办理。
第三十八条本公约执行中,将根据法律法规、政策调整,结合社区实际情况进行适时修订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