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双方签署的是离婚协议书,签署之后仍需双方前往台湾地区的户政事务所去完成离婚登记,离婚方才生效。事后一方违反,另一方仍需先提起诉讼,待拿到法院的确权判决之后才能启动强制执行。具体到本案,汪小菲和前妻均具有离婚的合意,双方完全可以通过离婚协议书的方式进行离婚,但是前妻仍然坚持要通过在法院的组织下达成调解协议进行离婚,可见前妻在离婚的,当时就已经为后期的强制执行,做了事先的防范与准备汪小菲资产。
也包含我们前面提到的调解笔录,但是当事人未申请任何,而且同意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受理。此时,汪小菲仍然可以就财产分割问题、子女抚养问题另行向北京市中院提起诉讼,最终的结果以法院的判决为准。但是个人认为这里面的争议资产不包含在台湾地区的资产,是排除在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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