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凡之路》的最新剧情引发网上的激烈讨论,让我们一起来看潘岩律师又遇到了什么案件?
养老院在宣传中使用“五星级服务”字眼
是否构成虚假宣传?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慎摔伤
养老院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剧中,潘岩向法院主张养老院承担看护不当的违约责任,并提交了石磊母亲生前不慎摔伤就医的入院诊疗记录,显示老人全身存在多处压疮,以此证明养老院未能尽到合理的看护义务、疏于管理,没有提供相应护理等级的照顾义务,导致老人不慎摔伤,应当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在这类纠纷中,养老机构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需要结合实际案情来认定,重点审查养老机构是否对其服务对象尽到了安全保障和注意义务,且该义务是否达到法律法规或者操作规程所要求的通常注意程度。具体来说,可以分为三种情形,第一种是由于老人自身原因造成伤害,养老院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由老人自行承担责任;第二种是因养老院照顾不周、服务不到位等导致老人受到伤害,由养老院承担责任;第三种是养老院和老人都存在过错,则按各自过错比例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九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养老院的“免责条款”是否能免责?
许多养老院在接收老年人入住时,都会要求家属签订《附加协议》《免责协议》等类似文件,将因行走不稳跌倒等情况导致老人出现伤残、死亡意外作为免责条款,这些免责条款是否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养老院拒绝提供监控视频记录
是否违法?
入住养老院的老人,大多是丧失了生活自理能力的老人,有的还患有老年痴呆症等认知方面的疾病,对于自己如何受伤,往往无法陈述清楚。实践中,老人摔伤往往就是一瞬间,通常缺乏目击证人,对受伤的原因难以举证,而老年人的家属对养老院在管理或护理老人、事发后的救助方面是否存在过错责任也难以举证。
因此,《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养老机构应当在各出入口、接待大厅、值班室、楼道、食堂等公共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妥善保管视频监控记录。即养老机构在公共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施是其法定义务。据此养老机构不仅要在公共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施,还要确保视频监控设施正常运行。若养老院拒不提供监控视频记录,则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五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