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实施公共能耗分摊的依据是什么?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还可参考地方法规,比如合肥就不一样。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合价房〔2011〕41号2011年8月1日施行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服务内容的性质和不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中的物业综合服务费、车辆停放服务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等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住宅的物业服务费、别墅(含独栋、双拼、联排、叠加)和实行酬金制的住宅小区的物业综合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等其他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
第二十六条住宅小区内共用电梯、公共照明、消防设施、景观水系、监控系统、单元门禁等设施设备运行费,纳入物业综合服务费,不得另行分摊收取。
二次供水未移交给供水部门的供水设备,其增压水泵运行费用可据实分摊收取,接受监督。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