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开化县促进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开政发〔2022〕13号)精神,特制定《<开化县促进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开化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开化县财政局
2022年9月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县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把我县打造成为世界一流生态旅游目的地,助推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建设,将文化旅游产业培育成我县重要支柱产业,根据开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化县促进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开政发〔2022〕13号)(以下简称《政策》)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政策》的申请、推荐、评审、奖励、补助兑现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政策》范围主要是在开化县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民营团体。在旅游项目开发、旅游品牌创建、旅游地接业务、旅游商品销售、旅游市场宣传、旅游人才培养等工作中成绩突出,对加快开化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单位、组织或个人。
第四条《政策》资金从每年县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及省级转移支付中统筹安排,属于财政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第五条《政策》资金实行项目申请制,开化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以下简称县文广旅体局)负责《政策》资金申请的审核、拨付工作,开化县财政局负责《政策》资金的统筹整合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对经营性文化旅游项目在建成并正常运营满一年后给予兑现政策。对同一项目符合多个产业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政策。品牌创建,提档升级的,按差额补足。
第七条第一梯队奖,如金奖、一等奖等相类似等次的奖励;第二梯队奖,如银奖、二等奖等相类似等次的奖励;第三梯队奖,如铜奖、三等奖等相类似等次的奖励。如果大赛设奖只设两个等次,则以第一、第三梯队予以奖励。如果大赛设奖超过三个等次,只奖励前三个等次(文件中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推荐旅游点是指县域国家A级景区,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省级以上文旅主管部门或文旅主管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评定的示范基地(片区、点等),“钱江源”区域公用品牌店等。推荐旅游点实行动态调整,每年在政务公开网站上动态更新。
第二章奖励补助申请
第九条按《政策》的要求,具备申请政策的单位或个人,应按申请奖补的类别,填写由县文广旅体局统一制作的相应的《〈政策〉奖励补助资金审批表》《〈政策〉奖励补助资金单位申请表》《〈政策〉奖励补助资金个人申请表》等(附件3至附件20),并按要求提供相应的台账材料。其中《〈政策〉奖励补助资金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附件3),每个申请单位或个人都要填报。
《〈政策〉奖励补助资金单位申请表》《〈政策〉奖励补助资金个人申请表》等表的填写及有关证明材料应当完整、真实、规范,未按规定填写的视同无效资料,证明材料应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审核后退回);如用外文书写的须附中文翻译说明。
第十一条社会资本投资文化旅游产业,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一次性补助企业实际投资额的4%。单个项目补助最多不超过2000万元。
1.申请文化旅游项目建设补助的条件:
(1)申请企业必须是利用社会资本投资的企业;
(2)申请补助的文化旅游项目都需经县决策咨询机构核准认定和项目立项批复材料;
(3)申请补助的文化旅游项目必须是建设完成并正常运营(或开业后)才可以申请该项政策补助;
(4)申请前一年内企业未受环保、税务、人社、资规等部门处罚;
(5)申请企业的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2.凡符合申请条件的项目,应提供下列材料:
(1)企业有效工商营业执照;
(4)项目立项批复材料;
(5)项目的竣工验收报告(含正式开业公告等);
(6)申请企业需填报《审批表》(附件3)和《开化县文化旅游项目建设奖励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6)。
3.符合申报条件的主体,请在次年的2月底前递交完善的申报材料。
4.申请项目建设补助的几点注意事项:
(1)申请的文化旅游项目在建设过程中不得申请;
(2)申请金额为该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投资和不符合形成固定资产的投资;
(3)同一个项目若分期开展建设投资的,可一次性进行申请补助也可分期进行申请。分期建设必须提供批复文件(含证明材料,明确建设内容),项目建设内容在初始申请中明确,不在明细中的子项目不纳入补助范畴。
(4)申请的文化旅游项目的补助基数从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开始计算,前5000万(含)不计算在补助基数内。
第十二条智慧旅游服务平台建设运维奖励。鼓励旅游企业投资开发运维智慧旅游服务平台,并接入开化旅游大数据中心,根据上一年度平台建设固定资产投资成本的30%进行一次性奖励,每年奖励该类项目合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该类项目合计奖励金额超过100万元的,根据各主体核定的平台建设固定资产投资成本按比例予以兑现。
申请该项补助的单位需提供: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平台建设固定资产投资成本报告,有效工商营业执照,申请单位需填报《审批表》(附件3)和《〈政策〉奖励补助资金单位申请表》(附件4)。
第十三条被新评定为国家3A、4A、5A级旅游景区的,一次性分别奖励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对新成功创建省5A景区镇、省4A景区镇、省3A景区镇的乡镇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奖励。成功创建浙江省3A级景区村庄的,每个村庄给予最高50万的奖励,年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申请单位需提供有效工商营业执照,当年被评定机构批复文件或颁发的A级证书等材料。
申请单位需填报《审批表》(附件3)和《旅游景区创建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7)。
国家A级景区通过旅游主管部门暗访复评评价为优、良等次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省3A景区村庄通过旅游主管部门暗访复评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
暗访复评结果以省市县的通报和第三方出具得分排名为依据,国家A级景区在达到创建标准的前提下,得分在前80%的国家A级景区,区分优(10%)、良(70%)等级,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A景区村达到创建标准的前提下,旅游主管部门根据暗访复评排名,得分在前80%的3A景区村一次性奖励2万元。
申请单位需填报《审批表》(附件3)《旅游景区复评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8)。
第十四条被新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旅游饭店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被新评定为“银鼎级”、“金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酒店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0万元。被新评定为“银树叶级绿色饭店”、“金树叶级绿色饭店”的,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15万元。被新评定为“银桂级”“金桂级”品质饭店的,一次性分别奖励15万元、20万元。
申请单位需填报《审批表》(附件3)和《旅游饭店创建资金申请表》(附件9)。
第十五条我县的旅行社,被新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品质旅行社的,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15万元、30万元。
申请该项奖励的旅行社需提供我县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当年被评定机构批复文件或颁发的星级证书。
申请旅行社需填报《审批表》(附件3)和《旅行社品牌创建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10)。
第十六条被新评定为省级、国家级工业、农业、中医药、体育、文化等旅游示范基地,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30万元。被新评定为省级、国家级研学基地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20万元。被新评定为省级、国家级研学营地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50万元。
申请该项奖励的单位需提供有效工商营业执照和当年被评定机构批复文件。
申请单位需填报《审批表》(附件3)和《“旅游+”品牌创建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11)。
第十七条努力打响“钱江源味道”美食品牌,大力促进我县美食产业做强做大,安排专项扶持资金用于“钱江源味道”美食品牌推广、标准化门店建设和运营、开化菜大厨培训、食材供应链建设等。县内餐饮单位被评定为省“诗画浙江·百县千碗”特色美食体验(示范)店、旗舰店、美食街区(园),给予创建主体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20万元、30万元。
申请单位需填报《审批表》(附件3)和《美食品牌创建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12)。
第十八条对首次评为县级、市级、省级、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一次性分别奖励1万元、3万元、5万元、20万元。对首次评定为国家级、省级非遗传承体验基地的,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
申请该项奖励的主体必须是该项目的保护单位或项目申报执行单位。申报主体需提供相应级别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录的公布文件或当年被评定机构批复文件。
申报主体需填报《审批表》(附件3)和《非遗品牌创建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13)。
第十九条在国家和省、市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或市级以上文化旅游行业协会)主办的文化旅游商品大赛、文化旅游博览会中获得第一梯队奖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获得第二梯队奖的,分别奖励3万元、1万元、5000元;获得第三梯队奖的,分别奖励1万元、5000元、1000元。同一作品获不同级别奖项的,按累进补差的原则给予奖励。
申请该项奖励的单位或个人需提供有效工商营业执照和当年被评定机构批复文件。
申请单位或个人需填报《审批表》(附件3)、《〈政策〉奖励补助资金单位申请表》(附件4)或《〈政策〉奖励补助资金个人申请表》(附件5)。
第二十条对引进10人以上团队游客来我县游览1个以上购票景区和1个以上我县推荐的旅游点并住宿的,且年度组织游客达2000人以上的旅行社给予奖励。对全年累计引进1500人以上游客在三星级以上旅游饭店、特色主题酒店、等级民宿和限上住宿单位过夜的,单人住宿1晚的,给予30元/人奖励;单人连续住宿2晚的,给予70元/人奖励;单人连续住宿3晚及以上的或周末(含周五、周六、周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连续住宿2晚的给予100元/人奖励。对在其它住宿单位过夜的,给予单人每夜20元奖励。全年累计引进境外游客200人以上的,并在四星级以上酒店、金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酒店、金宿级以上民宿过夜的,给予单人每夜奖励80元。单个旅行社全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申请奖励条件
(1)申请的旅行社必须为一家独立的设立社,不得以联盟、分公司、门市部等形式申请;
(2)申请人数必须满足年度总引进游客最低2000人以上标准要求;
(3)申请必须为10人以上的旅游团队;
(4)申请旅行社地接奖励的团队游客必须符合游览开化县范围内1个以上购票景区和1个以上我县推荐的旅游点并在开化住宿一晚以上。
2.凡符合奖励条件的旅行社,提供下列材料:
(1)有效工商营业执照;业务经营许可证;
(2)酒店/民宿/农家乐正规住宿发票;
(3)住宿管理系统身份证登记信息的书面清单,并且盖有住宿单位公章;
(4)地接社接团行程单、导游派团单;
(5)地接社需提供与组团社团队传真函、组地团须提供旅游合同;
(6)游览景区的团队发票(或票根),“全球免费游”活动期间招揽的外地团队游客,享受景区免门票的,需提供游览景区的团队信息确认传真件及景区出具的回执单(由市局统一制作,专门用于免费游活动)。
(7)旅行社地接月度表,年度表(附件18、19)。
4.旅行社地接奖励认定的其他说明:
(1)下列情况不列入奖励人数统计:
①游客为开化县内常住居民;
②列入县政府人气聚集工程人数统计的人数;
③散客和10人以下团队游客;
④旅行社为游客提供代订景点门票、代订住宿等业务;
⑤申报专列的游客人数。
(2)其他说明:
①审核方式采取交由第三方公司审计,以审计报告为准。
②该项奖励单个旅行社全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不包括专列奖励)。
组织旅游专列到开化,游览1个以上购票景区和1个以上我县推荐的旅游点,单次组织200人的奖励3万元,单次组织300人的奖励5万元,单次组织500人的奖励8万元。全年最多奖励20个专列。该项奖励采取一团一结、次年兑现。
1.旅行社有效工商营业执照;
2.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3.团队证明材料(一团一档):
(1)专列团队预报表;
(3)地接社与组团社的专列合作协议;
(4)组团社与地接社每团团队传真确认件;
(5)团队行程单、派团单;
(7)票据:入住三星级以上旅游饭店或特色主题酒店或等级民宿或限上住宿单位1夜以上的正规发票;游览景区的团队接待确认单和正规发票;
4.必须提前15日向主管部门申报批准同意后方可列入补助范围(附件16)。
5.奖励标准:200(含)-300(不含)人,奖3万元;300(含)-500(不含)人,奖5万元;500(含)人以上奖8万元。
6.审核方式采取交由第三方公司审计,以审计报告为准。
申请企业需填报《审批表》(附件3)和《旅行社地接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14),《旅游专列引进人气备案申报表》(附件15)。
第二十一条社会组织事先向主管部门申报并批准同意后,引进县外会议、培训、会展等活动,单次总消费金额5万元以上(以住宿、餐饮、门票税务发票为准)的,按总消费金额的5%给予奖励。单次活动奖励最多不超过20万元。
1.社会组织的定义:包括营利性(生产型组织、商业组织、服务型组织)和非营利性(各类专业学术团体)的社会组织。即公司、学校、政府、协会等。
2.必须提前5日向主管部门申报批准同意后开展的活动方可列入补助范围(附件16)。
4.提供票据:住宿、餐饮、门票等税务发票。
5.按总消费金额的5%给予奖励。单次活动奖励最多不超过20万元。
6.活动必须是非政府出资的活动。
7.同一活动已申请人气集聚政策考核的不得再申请。
申请该项奖励的单位需提供有效营业执照或非民办企业法人登记证,申请单位需填报《审批表》(附件3)、《〈政策〉奖励补助资金单位申请表》(附件4)和《开化县社会组织引进人气备案申报表》《开化县社会组织引进人气审核表》(附件16)
社会组织事先向主管部门申报并批准同意后,全年累计引进500人以上县外人员在县内开展户外运动、影视拍摄和写生、摄影、研学、节会等活动,并在三星级酒店、银鼎级特色文化酒店和银宿级民宿以上等级的经营性住宿单位住宿1夜以上的,给予单人每夜20元奖励。单个社会组织每年奖励最多不超过20万元。
2.必须提前5日向主管部门申报批准同意后开展的活动方可列入补助范围。
3.全年累计引进500人以上。
5所需提供资料:包括酒店住宿登记表和入住县内三星级酒店、银鼎级特色文化酒店和银宿级民宿以上等级的经营性住宿单位住宿1夜以上的正规发票。
6.单个社会组织每年奖励最多不超过20万元。
7.活动必须是非政府出资的活动。
8.同一活动已申请人气集聚政策考核的不得再申请。
申请该项奖励的单位需提供营业执照或非民办企业法人登记证,申请单位需填报《审批表》(附件3)、《〈政策〉奖励补助资金单位申请表》(附件4)和《开化县社会组织引进人气备案申报表》《开化县社会组织引进人气审核表》(附件16)
第二十二条经主管部门批准,开通县内旅游交通服务线路,在本县火车站设立旅游车服务点,实行常态化定点旅游交通租车服务,服务站点每年补助10万元,每辆车第一年补助6万元/车;第二年补助4万元/车;第三年补助3万元/车,每个点最多补助5辆车,最多补3年。
1.在衢州市内成立旅游客运公司满3年以上;
2.所有运营车辆均需统一外观标识(满足开化旅游宣传、推广);
3.拥有大中小车型5辆及以上(5座两辆、7座两辆、9座一辆,3年以内且8成以上新),配备不少于3名从事3年以上客运车辆驾驶经验的驾驶员;
4.凡符合以上条件的旅游客运公司需在本县火车站设立旅游车服务点,常态化提供定点的旅游交通租车服务;
7.申请该项奖励的单位需提供营业执照,申请单位需填报《审批表》(附件3)、《〈政策〉奖励补助资金单位申请表》(附件4)。
第二十三条每年安排不低于1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发放文旅消费券,提振文旅消费市场。
具体操作方案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取得外语导游资格证或中级、高级导游员资格证、在开化县从事专职导游工作满1年、无重大投诉的,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3000元、5000元、1万元。取得全国导游资格证,在开化从事专职导游工作1年以上、每年累计地接带团100个以上、无重大投诉的导游,满1年的给予奖励5000元,满2年的给予奖励1万元,满3年以上的给予奖励2万元。取得国家公园旅游讲解员证和省、国家导游资格证的,兼职从事导游(讲解员)业务,当年累计地接带团(含公务团)24个以上、无重大投诉的,分别奖励1000元、2000元、3000元。
1.申请导游人才奖励对象:取得各级旅游主管部门颁发的导游或讲解员资格证书;在开化专职或兼职从事地接导游(讲解)工作。
2.所需申请材料:
(2)在景区或旅行社担任专职导游人员,需提供三年以上服务景区或旅行社的劳动合同和社保缴纳养老保险凭证;
3.以上奖励均兑现给导游个人,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取,一经发现,由县文广旅体局责令退回并取消该单位三年内享受《政策》任一条款的资格。
4.申请个人需填报《审批表》(附件3)和《开化导游人才地接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17)。
第二十五条对参加国家、省、市旅游管理部门举办的行业技能比赛获得名次的选手实施奖励:国家级第一梯队、第二梯队、第三梯队奖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5万元;省级第一梯队、第二梯队、第三梯队奖的分别奖励1万元、0.8万元、0.6万元;市级第一梯队、第二梯队、第三梯队奖的分别奖励0.5万元、0.4万元、0.3万元。对参加国家、省、市旅游行业技能比赛未获得名次的入围选手,分别奖励1万元、0.5万元、0.2万元。同一年度参加县级以上各级大赛的,按最高奖项给予奖励。
申请该项奖励需提供当年被评定文件或证书;个人身份证明。
填报《审批表》(附件3)、《〈政策〉奖励补助资金个人申请表》(附件5)。
第二十六条鼓励旅游人才培育。对为县内旅游企业定向培育(全日制)旅游人才,开设导游业务班、酒店业务班等旅游服务专班的教学机构,按照开班数量,给予每个班每年度1.5万元助学奖励。其中,组织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国家、省、市旅游管理部门举办的行业技能比赛获得名次的,每个班每年度增加1万元奖励。每个班人数不低于30人,且学生毕业后在县内旅游企业就业比例达到80%。单个教学机构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所需提供资料:
(1)教学机构的有效工商营业执照;
(2)开班数、学生入学明细、课程设置清单、教学照片、学生毕业明细等材料;
(3)提供期内行业技能比赛获奖文件或证书;
(4)提供学生毕业后与县内旅游企业签订就业合同;
(6)审核方式采取交由第三方公司审计,以审计报告为准。
(7)填报《审批表》(附件3)、《〈政策〉奖励补助资金单位申请表》(附件4)
(1)提供有效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明;
(2)必须提前5日向主管部门申报批准同意后开展的活动方可列入补助范围;
(4)参与培训的正规发票;
(5)在培训过程中产生的食宿、交通等费用均不在补助范围内;
(6)申请单位请填报《审批表》(附件3)和《开化县旅游行业培训备案申报表》(附件20)。
第二十七条对县内旅游企业(主要包含旅行社、旅游饭店、等级民宿、A级景区等)引进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并在企业服务1年以上的,给予奖励,满1年给予奖励1万元,满2年给予奖励3万元,满3年给予奖励5万元;对旅游专业、酒店管理专业全日制本科以上毕业生服务旅游企业2年以上,每年给予个人1万元奖励,最高奖励3年。(与县人才奖励政策套用)
(1)高级经营管理人才主要是指:拥有旅游经济师、旅游咨询师、园艺师、景观设计师、酒店管理师、酒店“金钥匙”等几类资格证书的管理人才。
(3)申请个人需填报《审批表》附件3)和《〈政策〉奖励补助资金个人申请表》(附件5)。
第二十八条经县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新成立的民营文艺表演团体(20人以上),正常经营满一年的,并按照规定办理演出审批手续,且演出15场次以上的,一次性给予补助1万元。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按照规定办理演出审批手续,每年演出40场次以上的,补助2万元。
2.申请单位需填报《审批表》(附件3)和《〈政策〉奖励补助资金单位申请表》(附件4)。
第二十九条我县单位或个人在国家和省级宣传、文旅、文联(直属协会)、作协和广电等部门主办的文艺作品评选、展陈、展览、演讲、征文等活动中获奖的,按照《开化县文艺精品和文艺人才奖励标准表》给予相应奖励,入围、入展奖等同于第三梯队奖。同一年度同一项内容在不同级别的比赛活动获奖,按最高奖项给予奖励,不重复计奖。
2.获奖作品,如获不同层次的奖项按最高奖项予以一次性奖励,不重复计奖。
3.申请单位或个人需填报《审批表》(附件3)和《〈政策〉奖励补助资金单位申请表》(附件4)或《〈政策〉奖励补助资金个人申请表》(附件5)。
(1)个人的身份证明;县外引进文艺人才证明材料;
(2)项目入选列入扶持的证明文件;作品获得省级以上奖项文件或证书;获奖补助资金应核减原补助的扶持资金。
(3)填报《审批表》(附件3)、《〈政策〉奖励补助资金个人申请表》(附件5)。
第三十一条鼓励原创影视、动漫、游戏等创意作品制作。对本县企业制作,在我县申报的各类文化影视作品,并作为第一出品方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或《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制作的电影和电视剧在国内电影院线上映、中央电视台播放的,省级卫视台播放,一线网络视频播出平台,能较好地宣传推介开化的,经认定一次性分别奖励企业40万元、20万元、5万元。
(1)提供有效营业执照;作品的第一出品方《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或《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2)在相应平台播放的证明材料;
(3)申请企业需填报《审批表》(附件3)和《〈政策〉奖励补助资金单位申请表》(附件4)。
对以开化县历史人文为题材的原创电影、电视剧,作品在国内电影院线上映、中央电视台播放的,省级卫视台播放,一线网络视频播出平台,能较好地宣传推介开化的,经认定一次性分别奖励企业40万元、20万元、5万元。
(1)提供有效营业执照、影视作品;
对在开化县取景的电影、电视剧,作品在国内电影院线上映、中央电视台播放的,省级卫视台播放,一线网络视频播出平台,能较好地宣传推介开化的,经认定一次性分别奖励企业20万元、10万元、3万元。
(1)提供有效营业执照;影视作品;
(3)申请企业需填报《审批表》和《〈政策〉奖励补助资金单位申请表》(附件4)。
对本县企业制作,在我县申报的原创动画片,在省级以上电视台播出100分钟以上的,经认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本县企业投资创作,经国家文化和旅游部或工信部批准正式上线运营的原创网络游戏,每款一次性奖励企业5万元。
(1)提供有效营业执照;原创动画片、原创网络游戏申报材料及作品;
(2)在相应平台播放的证明材料;上线运营的许可证明;
(3)申请企业需填报《审批表》附件3)和《〈政策〉奖励补助资金单位申请表》(附件4)。
第三章审核审批
第四章奖补兑现
第三十三条开化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根据《政策》及《实施细则》并经县政府核准的奖补项目,原则上在每年6月前完成上一年奖补的兑现。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检查,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对奖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和效益情况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政策》奖补资金申请单位或个人拒不接受文旅等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应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开化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暂停或停止拨付奖励补助资金;已经拨付的,由开化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责令其停止使用,并收回奖补资金,同时取消该单位或个人三年内申请资格。
第三十七条对全年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重大旅游服务质量责任投诉事件两次及以上的单位,取消三年内申请资格。
第六章附则
附件:1.《政策》申请审核对应科室一览表
2.推荐旅游点、住宿单位名单(动态)
3.《政策》奖励补助资金审批表
4.《政策》奖励补助资金单位申请表
5.《政策》奖励补助资金个人申请表
6.《开化县文化旅游项目建设奖励补助资金申请表》
7.《旅游景区创建奖励资金申请表》
8.《旅游景区复评奖励资金申请表》
9.《旅游饭店创建奖励资金申请表》
10.《旅行社品牌创建奖励资金申请表》
11.《“旅游+”品牌创建奖励资金申请表》
12.《美食品牌创建奖励资金申请表》
13.《非遗品牌创建奖励资金申请表》
14.《旅行社地接奖励资金申请表》
15.《旅游专列引进人气备案申报表》
16.《开化县社会组织引进人气备案申报表》
《开化县社会组织引进人气审核表》
17.《开化导游人才地接奖励资金申请表》
18.《赴开化县旅游地接团队人数月度明细表》
19.《赴开化县旅游地接团队人数年度统计表》
20.《行业培训备案申报表》
附件1:
《政策》申请审核对应科室一览表
序号
政策条款
审核科室
1
促进项目投资(第11条)
规划建设科
2
促进品牌建设(第13条)
3
促进品牌建设(第14-15条)
行业管理科
4
促进人气集聚(第20条,不含专列)
5
促进人气集聚(第22条)
6
促进人才涵养(第24-27条)
7
促进项目投资(第12条)
信息和推广中心
8
促进人气集聚(第20条,专列)
9
促进人气集聚(第23条)
10
促进品牌建设(第16-17条)
产业发展中心(美食)
11
促进品牌建设(第19条)
12
促进品牌建设(第18条)
非遗中心
13
促进人气集聚(第21条)
体育中心
14
促进文化繁荣(第28-31条)
公共服务科
附件2:
推荐旅游点、住宿单位
推荐旅游点
国家A级景区
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
示范基地(片区、点)
“钱江源”区域公用品牌店
根宫佛国(收费景区)、古田山(收费景区)、七彩长虹、九溪龙门、霞山古村、福岭山红色旅游景区、茗博园、金溪桃韵、玉屏公园、御玺明代贡茶园、秀丽潭头、开化龙顶茶文化园、花牵谷景区(收费景区)、钱江源景区(收费景区)
金星村
浙江云翠茶业发展有限公司(工业旅游)、浙江中兴粮油有限公司(工业旅游)、森古·琪琅山铁皮石斛仿野生种植基地(中医药文化养生旅游)、浙江省老年养生旅游示范基地(龙门村、下淤村、金星村),省级果蔬采摘旅游基地(开化县“醉香池淮”果蔬采摘旅游基地、开化县安鑫庄园、开化银果家庭农场、村头镇青山村枇杷基地),红色景区(中共浙皖特委机关旧址、中共闽浙赣省委机关旧址、浙西革命斗争纪念馆)
独山店、金星店、荷花广场店、下淤(霞洲有礼)
推荐住宿单位
旅游饭店
特色文化主题饭店
等级民宿
限上住宿单位
开化国际大酒店、开化东方大酒店临湖店、开化大酒店、滨江圣地大酒店、大兴饭店、鸿森酒店、开阳饭店、雷迪森维嘉禾乐酒店、利群商务酒店、古田山庄、开化东方文岚饭店
醉根山房
金凤凰·梧桐苑、心渡、二食一宿、三缘堂、汉唐香府、红茶坊、蓝舍、说时依旧、品水留云、桃溪学堂、官塘农庄、隐乡、久山半、丰盈茶舍、九曲水·养心谷、深渡客栈、乌石园、晴山·溪雨、问津雅舍
开化利璟文化艺术酒店、开化县华铁酒店、开化曼特洲际酒店
附件3:
《政策》奖励补助资金审批表
申请对象
□单位
名称
联系人
□个人
姓名
身份证号
申请奖励补助的
项目名称
申请奖励补助资金
(元)
审批奖励补助资金(元)
元(小写)
(大写)
(签字)
年月日
开化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意见
经自行申报,科室核实,同意。
主要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日期:年月日
说明:1.凡申请《政策》奖励补助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此表必填;2.在对应的框内□划“√”。
附件4:
《政策》奖励补助资金单位申请表
申请单位
申请资金
单位情况
单位性质
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股份制企业□民营企业□其他(请注明)
单位地址
法人代表
项目介绍:
申请单位承诺
请申请单位抄写左边这段文字:
申请单位(盖章):负责人(签字):
说明:⑴在对应的框内□划“√”;⑵申请要件资料应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原件审核后退回),如用外文书写的须附中文翻译说明。
附件5:
《政策》奖励补助资金个人申请表
申请人
住址
联系方式
请申请人抄写左边这段文字:
申请人(签字):
说明:申请要件资料应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原件审核后退回),如用外文书写的须附中文翻译。
附件6:
开化县文化旅游项目建设奖励补助资金申请表
须提供申请要件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
4.县发改局的项目立项批复文件;
总投资
当年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含土地投资)万元。
补助金额
万元。
承诺
填表日期:年月日
说明:申请要件资料应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原件审核后退回),如用外文书写的须附中文翻译说明。
附件7:
旅游景区创建奖励资金申请表
填表日期:年月日
2.评定机构批复文件或颁发的A级证书等材料;
品牌等级
□3A景区村£3A景区(镇)□4A景区(镇)□5A景区(镇)
□升4A景区(镇)□升5A景区(镇)(提升进档的按差额补足)
申请奖补
□30万元□40万元□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
£10万元□200万元
附件8:
旅游景区复评奖励资金申请表
2.通报文件和第三方出具得分数据;
类别
国家A级景区□优□良
省3A级景区村庄
申请奖金
□10万元□5万元
□2万元
附件9:
□星级饭店
□特色文化主题饭店
□品质饭店
□绿色饭店
单位全称
3.有效期内卫生许可证、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银鼎级□金鼎级□银桂□金桂□银树叶□金树叶
□升四星□升五星□升金级(提升进档的按差额补足)
£10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
□5万元□70万元£80万元□100万元
旅游饭店创建奖励资金申请表
附件10:
旅行社品牌创建奖励资金申请表
2.评定机构批复文件或颁发的星级证书;
□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
□升四星□升五星(提升进档的按差额补足)
□5万元□15万元□30万元
□15万元□10万元
附件11:
“旅游+”品牌创建奖励资金申请表
2.评定机构批复文件或颁发的证书;
品牌名称
□国家级□省级
□升国家级(提升进档的按差额补足)
□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
□15万元□20万元□40万元
附件12:
美食品牌创建奖励资金申请表
2.评定机构批复文件;
□省“诗画浙江·百县千碗”特色美食体验(示范)店□旗舰店□美食街区(园)
□5万元□20万元□30万元
1.企业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明;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升国家级□升省级□升市级(提升进档的按差额补足)
□1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2万元□15万元£20万元
附件13:非遗品牌创建奖励资金申请表填表日期:年月日
附件14:旅行社地接奖励资金申请表
□县内旅行社
□县外旅行社
1.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
2.《组团赴开化县旅游月度情况明细表》一月一册;《组团赴开化县旅游年度情况统计表》一年一报;
地接人数
人。
说明:⑴在对应的框内□划“√”;⑵申请要件资料原则上应提供原件审验,不能提供原件的,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如用外文书写的须附中文翻译说明。
附件15:
旅游专列引进人气备案申报表
组织名称
(盖章)
人数
拟入住酒店
科室意见
经自行申报,科室核查,该专列列入补助范围。
科室负责人(签名):
分管负责人(签名):
日期:年月日
主管部门意见
单位(盖章)
附件16:
开化县社会组织引进人气备案申报表
活动类别
活动地点
活动人数
经社会组织自行申报,审核同意该活动列入补助范围。
开化县社会组织引进人气审核表
活动上报人数
(消费金额)
入住酒店
科室意见:经社会组织自行申报,科室核实,同意该活动中**人数(消费金额)列入补助范围。
附件17:开化导游人才地接奖励资金申请表
导游证号
导游资格证号
□专职导游
□兼职导游
1.所在旅行社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
2.全国导游资格证和电子导游证;
3.导游人员与景区或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符合申请年限的导游人员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符合申请年限的工资清单;
1.相应资格证件;
2.提供当地旅游(导游)协会的入会登记或会费缴纳证明;
注:兼职导游集中在一个景区或一家旅行社兼职地接的,档团材料由景区或旅行社协助提供,兼职导游由行业组织委派兼职地接的,档团材料由行业组织协助提供。
□0.3万元£0.5万元□1万元□2万元
□0.1万元□0.2万元□0.3万元
附件18:
赴开化县旅游地接团队人数月度明细表
旅行社(盖章):填表日期:年月日
团号
组团社名称
团队人数
景区
酒店或其他住宿设施
购票人数
购票金额
发票号码
房间数
房费
合计
备注:1.此表一月一册(可提交execl版本);
2.10人及以上的团队过夜游客计入奖励人数,散客、一日游及10人以下团队一律不计入奖励范畴;
3.团队游客按人数计算,游客赴开化旅游的,无论游览景区数量和过夜天数,只按一个人数计算。
4.在审核的过程中,但凡发现有一单虚假材料的,则取消三年内申请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