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六安市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程序工作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规范我市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的活动,保障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09〕274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我局起草了《六安市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程序工作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二)书面信件。邮寄地址:六安市长安南路与梅山南路交叉口建设大厦11楼六安市物业管理指导中心(收),邮政编码:237000,来函来件,请在信封表面或者来件主题注明“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程序工作指引”字样。

附件:1.关于《六安市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程序工作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2.六安市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程序工作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

2022年4月2日

附件1:

关于《六安市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程序

工作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进一步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完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运行管理机制,调动业主参与住宅小区自治积极性,提升我市住宅小区综合管理工作水平,实现幸福小区共谋共建共管,市城管局牵头起草了《六安市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程序工作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现就有关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工作指引》制定的必要性

(二)规范和引导业主自治的需要。物业小区管理过程中的诸多事务,必须得到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同意才可以开展,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能否发挥作用,对提升物业公司管理水平、完善管理体制、管理制度,协调业主和物业公司的矛盾与纠纷处理等方面有很大的影响。目前,我市住宅小区矛盾频发,信访投诉案件居高不下,结合形势发展亟需出台《工作指引》,规范引导业主自治。

(三)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工作需要。党的十九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我们党的奋斗目标。加强物业服务企业规范化管理,有利于为人民群众提供更舒适的居住环境、更优美的居住环境,有利于提升人民群众的居住幸福感,有利于人民群众住房的保值增值。

二、《工作指引》制定的依据

《工作指引》主要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六安市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09〕274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同时,借鉴了中山市、深圳市、河源市、厦门市等其他城市的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起草了《工作指引》。

三、《工作指引》的主要内容

《工作指引》包括八个方面的主要内容:

(一)加强党建引领工作。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将住宅物业管理工作融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构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属地乡镇街具体负责、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把党的建设贯穿于物业小区产生筹备组业主代表、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等方面。

(二)业主大会一般规定。明确规定是否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决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四)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说明了提交筹备工作所需工作资料、草拟及公示管理规约和议事规则、推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公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确定业主大会会议形式及表决原则、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规则和确定投票期限。

(八)业主大会其他有关规定。对业主定义、建筑物面积认定方式、业主人数认定方式、业主行使表决权认定方式、首次业主大会筹备工作经费筹集等其他事项作了相应规定。

除此之外,我们梳理和总结了19项附件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引的示范文书,包括1.关于给予指导和协助成立业主大会的函;2.关于组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的公告;3.筹备组业主代表候选人登记表;4.推荐业主代表候选人的业主签名表;5.建设(公有住房出售)单位代表情况表;6.关于公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成员名单的通知;7.关于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的公告;8.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成员名单9.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简历表;10.推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业主签名表;11.关于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通知;12.关于公示表决结果的通知;13.关于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的公告;14.业主委员会备案表;15.成立首次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流程图;16.小区管理规约;17.业主大会议事规则;18.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19.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通过对重点环节的文书内容和流程进一步明确指引,以期进一步规范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工作。

附件2:

六安市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程序

工作指引(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了规范我市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的活动,保障业主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六安市物业管理条例》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09〕274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

一、加强党建引领工作

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将住宅物业管理工作融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构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属地乡镇街具体负责、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把党的建设贯穿于物业小区产生筹备组业主代表、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等方面。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人选推荐和审核把关。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在业主组织活动中的作用,提高业主组织的履职能力和自律水平。

(一)鼓励党员在社区亮明身份,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主动参与业主组织建设和活动,为所居住的物业小区和谐稳定尽一份义务。

(二)鼓励和支持具备业主资格的党员、居民委员会成员通过法定程序成为筹备组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委员,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依法履行职责。

(三)要大力发动和引导业主群众,投票支持具备业主资格的中国共产党党员、居民委员会成员当选筹备组业主代表和业主委员会委员。

二、业主大会一般规定

(一)业主决定成立业主大会

业主依法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成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二)业主大会组成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依法履行职责。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

三、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一)成立业主大会条件

1.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或者首批物业交付满三年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乡镇人民政府报送下列筹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

(1)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资料;

(2)房屋等建筑面积清册;

(3)业主名册;

(4)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5)共用设施设备的交接资料;

(6)物业服务用房配置确认资料;

(7)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2.物业管理区域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1)20%以上业主联名的;

(2)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或者首批物业交付满三年的;

业主提出成立业主大会书面要求的同时,提供其《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动产权证》或《房地产权证》、法院判决书等有效房产证明、身份证明等资料复印件,供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核对其业主身份。

(二)发出成立筹备组通知

符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但未及时召开大会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书面报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组建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未按照规定组建筹备组的,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督促限期组建。

(三)筹备组成员构成

业主大会筹备组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居民委员会代表7-15人单数组成。其中,业主代表应当不少于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人数的百分之五十。

(四)筹备组成员条件

筹备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本人及其近亲属(包含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下同)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及其关联企业任职;

(3)不存在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的利益或者报酬的行为;

(4)不存在泄露业主资料或者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的行为;

(5)在近三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6)遵守管理规约,履行业主义务,按时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服务费用。

(五)筹备组成员产生

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产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或自荐,以自愿为原则。鼓励业主优先推荐党员、退役军人、党政机关退离休人员、楼长担任筹备组业主代表。

(六)公示筹备组成员名单

(七)对筹备组拟定人选异议的处理

拟定的筹备组成员名单公示期间,业主对拟定人选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书面意见之日起7日内进行核查,被核查人员应当回避核查工作。

经核查,拟定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不符合筹备组成员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更换;拟定的业主代表不符合筹备组成员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取消其拟定筹备组成员人选资格,并进行更换。

更换筹备组成员的,应当按照上述公示筹备组成员的规定重新公示。

(八)产生筹备组

拟定的筹备组成员名单公示期满,业主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自筹备组成立之日起7日内向全体业主发布筹备组成立的公告并附具筹备组成员名单。

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九)筹备组会议

筹备组成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除外。筹备组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筹备组成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筹备组成员半数以上同意。

筹备组会议应当制作书面记录并存档。筹备组会议作出的决定,参会成员应当签字确认,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全体业主公告。

(十)筹备组印章管理

(十一)筹备组职责

筹备组应当做好以下筹备工作:

(2)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3)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人数、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以及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4)提出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办法,确定候选人名单;

(5)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6)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业主对业主身份、投票权数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草案等提出异议的,筹备组应当予以核查,异议成立的,应及时修改完善,并告知异议人。

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规则和首届业主委员会选举规则不得与拟提交表决的业主大会管理规约和议事规则抵触和冲突。

(十二)筹备组工作任期

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召开了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但未形成决议的,其工作期限延长二个月;逾期仍未召开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的,可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

筹备组自成立之日起三个月内,未能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组自行解散。业主可以按照本工作指引重新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重新成立筹备组。

四、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一)提交筹备工作所需资料

筹备组成立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为筹备组和业主大会的活动提供相应的人力、场地支持,并在规定期限内向业主大会筹备组提交下列资料:

(1)物业管理区域证明(规划红线图、物业管理合同中约定四至等);

(2)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

(4)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5)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的物业管理用房测绘报告;

(6)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

(7)已筹集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清册。

逾期仍拒不提供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房屋登记机构查询业主姓名和房屋面积等有关资料。

(二)草拟、公示管理规约和议事规则

筹备组负责拟定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并按照规定向全体业主公示。

业主对公示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以书面署名形式向筹备组提出书面意见。筹备组应当自收到书面意见之日起7日内集体讨论决定是否采纳并书面答复。

需要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的,应当及时修改,修改后的草案应当重新公示(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公示)。

(三)推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业主自荐或者业主推荐等方式向筹备组提出。为避免“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造成的不利影响,建议筹备组成员不担任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应当从具备以下条件的业主中选举产生:

(2)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和组织能力;

(3)遵守管理规约,履行业主义务,按时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服务费用,无损害公共利益行为;

(4)本人及其近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及其下属单位任职;

筹备组应当核查候选人的资格。鼓励和支持具备业主资格的党员、居民委员会成员、楼长、退役军人、离退休公职人员通过法定程序成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发挥党员模范带头作用,依法履行职责。

(四)公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筹备组应当将拟定的候选人名单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公告期间,业主认为候选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以书面署名形式向筹备组提出;经筹备组核查确认的,不再列入候选人名单,并告知全体业主。

业主委员会一般由5至11人的单数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可以连选连任,具体人数、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

(五)确定业主大会会议形式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加。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应当采用书面意见形式。

(六)确定表决规则

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均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表决结果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进行表决,并选举业主委员会。

(七)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规则

(1)采取多轮投票补选方式。业主大会会议选举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人数的,可以通过多轮投票补选。

(2)选举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业主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的,未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且得票数达到法定票数的候选人,可以按照得票顺序当选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候补委员人数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但不具有表决权。

(八)确定投票期限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业主大会会议投票期限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因故需要延长投票期限的,应当按照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方案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公告全体业主,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日,且不得再次延长投票期限。

五、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一)发出会议通知前告知(适用书面投票形式)

筹备组拟通告信息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提出指导意见,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筹备组应当按照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意见予以更正。

(二)发出会议通知

(三)对会议通知的异议处理

(四)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五)统计和查验选票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业主大会会议投票期限届满,应当按照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统计和查验业主的表决意见,并及时公布表决结果。采用集体讨论形式的,应当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可以邀请业主对计票全过程进行监督。

(六)公示表决结果

表决结果应当向全体业主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房号和专有部分面积,业主对表决事项赞同、反对、弃权的意见,全体业主对表决事项赞同、反对、弃权意见的汇总结果等。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产生的表决结果应当公示30日以上。筹备组未按照规定公示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责令其限期公示并通告全体业主。

(七)对表决结果异议的处理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业主对表决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查验本人表决意见,筹备组应当及时提供业主本人表决意见以供查验。查验的业主表决意见与公示的表决结果不一致的,应当重新统计、公示表决结果。业主查验本人意见,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和有效房产证明;业主委托他人查验表决意见,还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及期限。

六、成立业主大会

(一)公告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公示期满,业主对表决结果没有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筹备组应当公告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业主大会成立之日起,筹备组自行解散。

(二)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7日内召开首次会议,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书面记录并存档,业主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应当有参会委员的签字确认,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公告全体业主。

(三)业主委员会备案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资料向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1)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业主大会的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3)业主委员会备案表(附件12)。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部门应当在报送的《业主委员会备案表》、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文本加盖备案印章。

业主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后,应当将备案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向全体业主公告备案表、加盖备案印章的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备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的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四)刻制印章

业主委员会可以持备案表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

七、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3个月,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产生办法按照《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09〕274号)第三十一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及本工作指引执行。

(三)换届选举后移交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将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有关财物、文件资料、印章等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四)任期届满规定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不得继续履行职责。

八、业主大会其他有关规定

(一)业主定义

业主是指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以及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二)建筑物面积认定方式

业主大会确定业主投票权数,可以按照下列方式认定专有部分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

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三)业主人数认定方式

业主大会确定业主投票权数,可以按照下列方式认定业主人数和总人数:

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1个专有部分按1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1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1人计算。

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四)业主行使表决权认定方式

1个专有部分有2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其所有权人应当推选1人行使表决权,但共有人所代表的业主人数为1人。

业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行使表决权。

业主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可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行使表决权,也可以由业主委托的代理人行使表决权。

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代理人应当出具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及期限的书面委托书。

(五)首次业主大会筹备工作经费筹集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已经注销的,筹备经费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统筹保障。

附件: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引的示范文书

1.关于给予指导和协助成立业主大会的函

2.关于组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的公告

3.筹备组业主代表候选人登记表

4.推荐业主代表候选人的业主签名表

5.建设(公有住房出售)单位代表情况表

6.关于公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成员名单的通知

7.关于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的公告

8.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成员名单

9.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简历表

10.推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业主签名表

11.关于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通知

12.关于公示表决结果的通知

13.关于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的公告

14.业主委员会备案表

15.成立首次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流程图

16.小区管理规约

17.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18.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19.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

关于给予指导和协助成立业主大会的函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专此函达。

附表:联名业主签名表

业主代表:

年月日

附表

联名业主签名表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业

栋号-房号

关于组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的公告

(示范文书)

(小区名称)全体业主:

现(业主名)等部分业主提出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要求。

经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与要求成立业主大会的业主共同商定,现将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筹备组成员条件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本人及其近亲属(包含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下同)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及其关联企业任职;

不存在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的利益或者报酬的行为;

不存在泄露业主资料或者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的行为;

在近三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遵守管理规约,履行业主义务,按时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服务费用。

二、报名方法

业主代表候选人应当填写《筹备组业主代表候选人登记表》,并提供《推荐业主代表候选人的业主签名表》、本人和推荐其本人成为业主代表候选人的业主的有效房产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交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业主为法人的,还须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单位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筹备组成员组成

业主大会筹备组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代表、居民委员会7-15人单数组成。其中,业主代表应当不少于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人数的百分之五十,建设单位代表1人,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代表1-2人。

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五、筹备组业主代表产生方式

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产生,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以自愿为原则。鼓励业主优先推荐党员、退役军人、党政机关退离休人员、楼长担任筹备组业主代表。

六、联系方式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附件3:

筹备组业主代表候选人登记表

贴照片处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学历

工作单位

职务

物业管理费、专项维修资金缴交情况

产权证明

门牌地址

个人简历及工作承诺

本人签名:

说明:1.此表须由业主代表候选人本人填写;

2.产权证明填写“不动产权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买卖协议”或其他有效房产证明。

附件4:

(小区名称)推荐业主代表候选人的业主签名表

签名人承诺推荐(业主候选人姓名),作为(小区名称)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的业主代表。

业主姓名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附件5:

建设(公有住房出售)单位代表情况表

建设单位名称

建设单位地址

建设单位

负责人姓名

代表姓名

备注

2.建设单位/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只能委托一人作为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

附件6:

关于公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成员名单的通知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代表名单

建设单位代表名单

业主代表名单

门牌号

推荐人数

公示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公示期间,业主对业主代表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经核查,业主代表不具备业主资格、业主代表条件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将取消其业主代表资格并公告全体业主。公示期满,业主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将筹备组成员名单公告全体业主。

特此通知

附件7:

关于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的公告

附件: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成员名单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附件8: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成员名单

联系

代表

身份

筹备组组长

筹备组副组长

筹备组成员

备注:“代表身份”栏分别填写“业主代表,街道办事处代表、建设单位代表”

附件9: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简历表

物业服务费、专项维修资金缴交情况

(例:正常无拖欠)

产权证明号码

说明:1.此表须由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本人填写;

附件10:

推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业主签名表

签名人承诺推荐(候选人姓名),作为(小区名称)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附件11:

关于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通知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本小区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加。表决通过《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选举通过业主委员会委员必须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

(小区名称)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章)

附件12

关于公示表决结果的通知

物业管理区域名称的业主:

特此通知。

附表:1.表决结果汇总统计表(略,系统自动生成)

2.表决结果明细统计表(略,系统自动生成)

筹备组

附件13:

关于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的公告

业主大会会议依法表决通过了《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选举产生了业主委员会委员。

附件14:

业主委员会备案表

(第届)

业主委员会名称:

日期:

填表须知

一、备案的业主委员会,须按表内所列栏目认真填写。

二、本表请用蓝色或黑色墨水填写,字迹要清晰、工整;或采用电脑填写打印。

四、本表中的“业权性质”填写为法人或自然人;“物业类型”填写为住宅、商业、办公、工业及其他等类型。

五、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备案。

六、本表一式四份,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县(区)物业主管部门各留存一份。

业主委员会基本情况

业主大会名称

业主委员会名称

主任姓名

业权性质

委员人数

副主任姓名

候补委员人数

业主委员会任期

年月日至年月日

业主委员会办公地址

开发建设单位

物业类型

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管理区域

房屋坐落

所属街道(镇)

所属社区

四至范围:

建筑物总面积

总人数

入住率

%

业主大会会议情况

业主大会应参加专有部分面积和业主人数

专有部分面积:㎡;

业主人数:人

实际参加专有部分面积和业主人数

会议作出决定:

1.表决通过管理规约(通过的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比例%;通过的投票权人数人,占总人数比例%);

2.表决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通过的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比例%;通过的投票权人数人,占总人数比例%);

3.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每个委员通过的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比例%;通过的投票权人数个,占总人数比例%);

4.;

5.。

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文化程度

业主委员会内职务

所在专有部分座落

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名单

所在专有部分

座落

业主委员会备案申请意见

全体委员签字:

社区居委会

意见

(盖章):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意见:

县(区)物业主管部门意见:

附件15:

附件16:

小区管理规约

(参考版本)

为加强本物业区域的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区域内公共安全、公共环境和公共秩序,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六安市的有关规定,经本物业区域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制订本管理规约(以下简称本规约)。

第一章总则

一、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物业类型:

坐落位置:

建筑物总面积:

国有土地使用证明文件政府批文号:

二、本物业区域成立业主大会行使业主关于物业管理事项的共同决定权。

第二章物业使用和维修

八、机动车在本物业区域内行驶应避让行人,严禁鸣喇叭;车辆出入应按规定出示相应证件或登记;机动车应在规划的车位停放,严禁在消防通道、消防井盖、人行便道和绿地等场所停放;车位只可用作停放车辆,不得擅自在车位上安装设施;停放期间,防盗报警器应使用静音,发生噪音应迅速解除。

本物业区域业主共有的车位使用分配方式为:

[选择性条款]留出适当数量的访客车位后,按顺序登记分配/轮换分配/以抽签的方式分配。

九、业主应及时对专有部分以内的有可能影响相邻业主权益的损坏部位和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发现属公共维修责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时,应及时告知物业服务机构或业主委员会,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业主应配合物业服务机构和相邻业主必要时进入专有部分以内进行维修,如因该维修而造成物业损坏的,应予以修复或适当赔偿。

十一、人为原因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责任人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十二、业主需要进行室内装饰装修的,应当依法告知物业服务机构,并按规定签订装饰装修服务协议。

第三章物业服务费用的交纳

十三、业主应当按照管理规约约定或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因故不能按期交纳的,应委托他人按期代交或及时补交。

十四、业主如委托物业服务机构对其专有部分和专有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等特约性服务,应另行支付费用。

十五、业主应按有关规定交纳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并及时续筹。

十六、业主在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当告知新业主和承租人遵守本规约,并将有关情况于日内告知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机构。

业主转让物业,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出租物业,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违约责任和违约纠纷的解决

十七、业主应自觉遵守本规约的各项规定,违反本规约造成其它业主、物业使用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对业主的违约行为,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可以督促其改正,也可委托物业服务机构督促其改正。

十八、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和建议,可直接向物业服务机构提出,也可向业主委员会提出。

第五章附则

十九、本规约如有与进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它条款的效力。

二十、本规约经第届业主大会会议于年月日表决通过,自年月日起生效。

附件17: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示范文本)

第一条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六安市物业管理条例》以及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一)业主大会名称:

业主委员会办公地址:

(二)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四至及附图):

(三)物业类型:

(四)物业管理区域总占地面积:平方米,房屋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第三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依法履行职责。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委员会接受业主的监督,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义务,规范服务行为。

第四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接受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积极配合居民委员会共同做好宜居社区建设工作。

第五条业主大会于年月日的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成立。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于成立之日起30日内将《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材料送到物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章业主大会

第六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人,建筑物总面积平方米,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计入、不计入)用于确定业主投票权数的专有部分面积。

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形式为以下第种形式:

(一)全体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二)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三)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四)。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三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需要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

业主可以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及期限。

第九条业主大会决定本规则第六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第十条业主大会采用以下第种形式进行表决:

(一)设投票箱: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投票箱,由业主自行将个人意见投入投票箱内,经业主委员会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二)专人送达、回收意见:由业主委员会组织有关人员逐户送发和回收业主意见,经业主委员会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三)网上投票:由业主通过密码、秘钥等确认身份后在网上进行投票,由业主委员会或者自动汇总统计,公布表决结果。

1.票数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

2.视为弃权。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每个月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

(二)经业主委员会决定的;

(三)。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

本物业管理区域公告发布地点为:。

(三)征询意见。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业主委员会应发放征询意见表或选票,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意见,并将书面征求意见的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三十日以上。

(四)回收统计意见。业主委员会回收业主意见,进行意见汇总或者票数统计。

(五)通报大会议事决定。业主委员会以书面形式在公告栏通报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十三条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符合下列约定:

(一)业主是自然人的,可以书面委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代表、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或者参加,但受托人代理份额不能超过物业管理区域内总投票权的%。

(二)业主是单位法人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或者业主委员会。

(三)业主代表需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代表)大会会议的,其委托行为应符合下列约定:

1、受委托的代理人必须是所代表业主中的业主;

2、有书面委托书;

3、。

业主委员会委员需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委托行为应符合下列约定:

1、有书面委托书;

2、受委托的代理人必须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代表或业主;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对所提议案已经作出决定的,业主在个月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第十五条对共用部分收益的用途规定如下:

(一)利用共用部位作为停车场的停车费:

□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大会表决使用

(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入:

(三):

□划入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大会表决使用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者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的社区建设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从具备以下条件的业主中选举产生: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和组织能力;

(三)遵守管理规约,履行业主义务,按时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服务费用,无损害公共利益行为;

(四)本人及其近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及其下属单位任职。

(五)。

第十八条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设委员名(五至十五人的单数),其中。

业主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名。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的,未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且得票数达到法定票数的候选人,可以按照得票顺序当选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候补委员人数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具有表决权。

分期开发的项目如需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召开后期开发部分的业主大会进行选举,选举后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任期和先期成立的业主委员会任期同时结束,当期不参加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的竞选。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并在以下情形发生时召开临时业主委员会会议:

(一)业主大会决定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

(三)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召集和主持的,可以委托副主任负责。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布。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7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内容和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书面记录并存档,业主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应当有参会委员的签字确认,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第二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含主任、副主任)缺员,由候补委员递补后仍不足五人,或者后期物业的业主入住后需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协助要求。

业主委员会应对重新选出人员在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

(二)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

(三)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减免物业服务费、停车费等应缴费用;

(四)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拒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五)泄露业主资料或者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六)其他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或者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

业主委员会委员违反前款规定的,经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中止其委员职务,并提请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终止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职务自行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三)任职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本人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五)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有候补委员的,由候补委员依次递补。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将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和候补委员递补的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

职务终止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保管的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所有的资料、印章等物品交回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管理。主任辞职的,由指定副主任负责管理。业主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刻制和管理印章。根据本议事规则规定使用印章,具体如下:

(一)经业主大会会议或业主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的;

(二)会议通知;

(四)

违反印章使用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工作档案,由负责存档工作,工作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的记录;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物业服务合同;

(四)业主委员会选举及备案资料;

(六)业主及业主代表名册;

(七)业主意见及建议;

(九)其他需要保存的资料。

第二十八条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由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季度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布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一)业主每月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纳元;

(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支出元;

具体额度由业主委员会提出预算,并在业主大会上表决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条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用房按物业服务用房配置实际情况从物业管理用房中调整,建筑面积平方米,位置在:。

第三十四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三个月前,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仍未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协助要求。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三日内,将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有关财物、文件资料、印章等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规则和本规则的修订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本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业主大会通过补充内容为本规则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六条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自业主大会年月日通过之日起实施。

业主大会(章)

说明:

1.本示范文本仅供业主大会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时参考使用。

2.业主大会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可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具体情况对本示范文本的条款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

3.拟订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附件18:

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参考文本)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本小区全体业主表决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选举首届业主委员会,成立本小区业主大会。

第五条参加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业主的身份及其所拥有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按照下列第种方式认定:

(二)根据不动产登记部门提供的不动产登记数据进行确认;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投票时不计入业主的专有部分面积。

第六条筹备组在确定业主投票权数时,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

(一)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按照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统一登记证书)登记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登记的,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三)一个专有部分为一个计算单位,一个计算单位对应一张表决选举票。

第七条筹备组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业主人数和总人数:

(一)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相应计为一人;

(二)一个专有部分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由共有人推选一人行使表决选举权;

(三)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按一人计算;

(四)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五)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第八条参加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应当自行投票;采用纸质方式投票且业主因故不能到场的,可由业主本人填写表决选举票后,委托其他业主代为投递。代为投递的票面必须清晰、按要求准确勾选,不得修改。

业主不自行投票也不委托代理人投票的,不得以未参加投票为由不服从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

第九条业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行使投票权。

社区办公用房位于物业管理区域内且登记在居(村)民委员会名下的,由居(村)民委员会指定一名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行使投票权。

第十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投票表决意见分为同意、反对、弃权三类。

表决选举票一经投递,不得再进行任何更改。

第十一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表决选举票内容包括选举信息和表决信息。其中,表决信息包括表决事项及下列信息:

(一)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管理规约》的表决意见;

(二)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管理规约》的说明,包括其公示情况及异议已处理等内容;

表决选举票的选举信息包括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姓名、职业、政治面貌及其下列第项信息:

(一)性别;

(二)年龄;

表决选举票还应当留有业主签署意见和签名的地方。

第十二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投票采用以下第种方式:

(一)(电子投票系统名称)电子投票系统;

(二)短信;

(三)纸质投票。

第十四条采用短信方式进行投票的,筹备组应当确认业主的手机号码等信息。

第十五条采用纸质投票方式投票的,筹备组应当确认业主的身份。

筹备组应当组建个收发票组、个计票组、个监票组。其中收发票组人、计票组人、监票组人。各组成员由从筹备组招募的热心业主组成。与筹备组成员、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采用纸质投票方式投票的,由收发票组负责纸票的发放。收发票组当面递交纸票的,由业主在纸票发放签收登记表上签字。收票者非业主时,收发票组应当场联系、告知业主,并请收票者将纸票及时转交业主;放入业主信箱内或者业主建筑物专有部分的,收发票组应当记录详细情况;邮寄的,收发票组应当保留存根。

第十七条采用纸质投票方式投票的业主,应当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愿,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管理规约》及每一位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提出同意、不同意或者弃权的意见,并在纸票上相应的栏内填划。

业主应当在纸票上的签名栏内签署自己的姓名。

(一)流动投票。即投票期间,由收发票组上门收集业主的投票。在确认投票者的业主身份后,由业主将填好并签名的纸票投入到收发票组携带的流动票箱内。

(二)集中投票。即投票期间,筹备组在物业管理区域出入口或指定地点设立投票箱,由业主或受托人持有效证明,将填好并签名的纸票投入票箱。收发票组应当在投票点做好身份验核、签收及登记纸票等工作。筹备组应当邀请居(村)民委员会派员到场监督。

(三)流动投票+集中投票。

第十九条采用纸质投票方式投票的,每天投票结束时,收发票组应将票箱封箱,放置到居(村)民委员会指定的安全地点,任何人不得毁损票箱。

第二十条采用电子投票方式投票的,电子投票结束后,唱票、计票由电子投票系统自动完成。

采用短信方式进行投票的,筹备线应当在投票结束后日内,统计出投票结果。

采用纸质投票方式投票的,投票结束后,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居(村)民委员会的指导下,由计票组、监票组进行公开唱票、验票,统计投票结果。

为提高准确率和工作效率,对纸质投票及短信投票使用计算机进行计票。

第二十一条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投票结束后日内统计出投票结果并进行公告。

筹备组应当对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投票结果及其公告情况、业主的投票信息进行归档、保存,以备核查。

业主可以查询本人的投票信息。

第二十二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不采用异议表决。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结束后,未参与投票业主的投票权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一)计入多数票;

(二)按投票业主的计票结果比例进行分配;

(三)不计。

第二十三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第二十四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投票结果中,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投票同意《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管理规约》的,即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管理规约》表决通过。

第二十五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投票结果中,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中所得票数参与表决“双过半”的人数等于业主委员会组成人数的,所得票数“双过半”的候选人当选;超过业主委员会组成人数的,按所得票数(同意的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与人数占业主总人数的比例之和)从大到小确定当选的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六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结束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管理规约》表决通过且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数达到人(《首届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产生办法》中确定的人数)的,业主大会成立。

第二十七条业主对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投票表决选举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筹备组提出;对筹备组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请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由筹备组负责解释。

附件19:

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次首届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以下简称候选人)的产生。

第三条本次首届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负责组织候选人的推选工作。

筹备组开展推选候选人的工作前,应当公示候选人数及其分配方式,并提供《自荐表》《推荐表》《候选人简历及参选承诺》等,供参选人领取、填报。

第四条根据本小区的规模,业主委员会组成人数定为人,候补委员定为人。本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采用以下第种方式进行:

(一)差额选举(差额人,即从人中选人);

(二)等额选举的方式,确定名候选人。

候选名额按照以下方式分配:

栋(幢、单元、楼层)人;

第五条业主可以通过以下第种方式参选首届业主委员会,报名人数不限。

(一)业主自荐;

(二)十名以上业主联名推荐;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村)民委员会推荐;

(四)本小区党组织推荐;

第七条参选首届业主委员会的,由自荐的业主或者推荐者向筹备组领取《自荐表》或者《推荐表》以及《候选人简历及参选承诺》等,按照要求填报,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筹备组。

筹备组应当对参选业主的材料进行检查。

第八条参选业主成为候选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身体健康;

(三)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责任心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四)模范履行业主义务,遵守临时管理规约;

(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九条有下列第(一)至第(九)项情形以及第项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候选人:

(一)正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者正在服刑的以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党纪党规正在被立案侦查的;

(二)参与邪教组织,或者非法组织、非法参与集体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被有关部门确认存在涉黑涉恶行为的,利用黑恶势力或者“软暴力”干预小区业主正常工作和生活的;

(四)有不良信用记录或者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尚未被撤销的;

(五)被有关部门认定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搭建、破坏房屋外貌或者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等物业不当使用行为,或者其他侵害业主公共利益的行为,尚未整改到位的;

(六)经书面催交,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的;

(七)本人或者直系亲属在本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工作,应当回避的;

(八)采用不正当手段阻挠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情形;

(十)正在其他物业管理区域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监督委员会委员或者物业小区党支部成员的;

(十一)。

第十条筹备组应当对参选业主的业主身份进行核查,并根据自荐或者推荐材料对其是否存在不得成为候选人的情形进行初步判断,不符合业主身份或者存在不得成为候选人的情形的,应当从自荐或者推荐名单中剔除,并告知自荐者或者推荐者。

第十一条筹备组应当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候选人的确定。

筹备组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候选人名单:

(一)候选人名额以及分配方式;

(二)在职或者退休的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热心公益事业的人员优先;

第十二条符合条件的参选业主人数等于候选人名额时,符合条件的参选业主全部确定为候选人。符合条件的参选业主少于候选人名额时,筹备组应当自行推荐愿意参选的业主,补足候选人名额。符合条件的参选业主多于候选人名额时,按照下列第种方法确定候选人:

(二)。

第十三条候选人在选举过程中,因自动退出或者被发现不符合候选条件的,应当从落选的符合条件的参选业主中,按最后一次差额投票所得票数从多至少进行递补。

筹备组业主成员、候补业主成员被确定为候选人的,其筹备组成员、候补成员资格即行终止。

公示期间,业主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对异议进行核实,并将核实及处理情况告知异议人。

第十五条筹备组应当根据经公示及异议处理后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及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制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选举票。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筹备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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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条目繁多,专业性强,建议进行适当删减精炼,且加强后续解读与操作的培训指导。

2、在(五)筹备组成员产生第一款“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产生,...或者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建议修改增加“.....或者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或自荐.....”依据参照《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

(一)略

修订(二)鼓励和支持具备业主资格的党员、居民委员会成员、业主维权代表通过法定程序成为筹备组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委员,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依法履行职责。

(三)要大力发动和引导业主群众,投票支持具备业主资格的中国共产党党员、居民委员会成员、业主维权代表当选筹备组业主代表和业主委员会委员。

修订:(三)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由业主自荐或者业主推荐等方式向筹备组提出。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成员被提名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其在筹备组中的工作自行终止。为避免"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造成的不利影响,建议筹备组成员不担任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

2、物业问题已经成为人民幸福指数提升的绊脚石了,也是巨大利益的贪食者,物业本应是服务建设者,但现物业已成为高高在上、无本万利、一心捞金的统治者!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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