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受低保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为提交申请,也可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或者“鄂汇办APP”在线提出救助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低保对象认定工作。
2.享受低保的条件什么?
答:申请低保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具有本州户籍或者非本州户籍但长期居住在本州;二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全州低保标准(城市7920元/人·年,农村4800元/人·年);三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财产符合规定。
3.哪些人符合“单人保”申请条件?
答:(1)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2)低保边缘家庭中患有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卫生医疗机构确诊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和享受我州规定的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重症医疗待遇的人员;
(3)低保边缘家庭中年满80周岁及以上且部分或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人员;
(4)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部分或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人员,是指依据自主吃饭、自主穿衣、自主上下床、自主如厕、室内自主行走、自主洗澡6项指标,对低保申请对象进行综合评估,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4.哪些情况是不符合低保政策的?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能纳入低保:
(1)实际生活水平超过低保标准的;
(2)拒绝配合家庭收入调查的;
(3)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有赡(抚、扶)养能力,但未履行法定义务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
(6)具有州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能享受低保情形的。
5.低保的中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是如何界定的?例如已外嫁但户口一直未迁出的女儿或者是已经结婚成家的儿子算不算申请低保家庭的共同生活成员?
答:一般按照收入共享、支出共担的基本原则来判定。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主要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我们低保中的共同生活成员界定是不能简单的以是否在同一个户口本来确定。例如申请低保对象外嫁未迁户口的女儿和事实已结婚成家分户生活的儿子均不属于共同生活成员,但是在低保的评定中应充分考虑其赡养能力和核算其应承担的赡(抚、扶)养费。
6.对申请低保的家庭怎样进行入户调查,有哪些方式?
答: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其中:城市低保按提出申请前3个月家庭月人均收入计算,农村低保按提出申请前12个月家庭年人均收入计算。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和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通过下列方式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予以调查核实。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1)入户调查。调查人员到申请家庭中了解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情况。入户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填写入户调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在场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分别签字。
(2)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家庭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走访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
7.家庭困难,想申请低保,但是其妻子户口是外市的一直未迁入,是否可在利川申请低保?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起的,可选择在其主要家庭成员的户籍地提出申请。
8.由于低保对象可以享受到医疗救助政策,一定程度上导致很多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也要求享受低保,应该怎么处理?
答:低保主要是解决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办个低保防病”的观念是不符合政策规定的,更多是需要对广大群众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不管是因病、因残还是其他原因,首先是对象要符合低保的认定条件,才能享受低保。
9.我和妻子之前一直深圳打工,今年由于疫情的影响,3月底出去了,但是找不到合适的工作又回来了,目前在利川一下可能也找不到合适的事做,像我这种情况能不能享受低保?
10.哪些老人可以申请享受高龄津贴,申办程序是什么?
答:具有利川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户籍,且年龄在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均可按月享受享受政府补助的高龄生活津贴待遇。补贴标准:80-89岁每月50元,90-99岁每月100元,100周岁(含)以上每月500元。申办程序:本人(代理人)申报—村(社区)初核及公示—乡镇(街道)审核—市民政局复核审批—补贴发放。申报资料:身份证、户口本、湖北省内农商行银行卡。
11.对享受高龄津贴的对象是如何管理的?例如户口迁出还能不能再本地享受?
答:一是享受高龄津贴待遇的老人,户籍迁出利川市行政区域范围及亡故的,从迁出或亡故次月开始停止发放高龄津贴。二是享受高龄津贴待遇的老人,从离开最后居住地没有音讯之日起满6个月的,津贴停止发放。以上两种情形,享受对象亲属和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应当及时向乡镇(街道)通报信息,及时停发。
12.什么是残疾人“两补”,那些残疾人可以享受该政策?
答:2015年9月决定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低保家庭中持有二代残疾人证的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70元;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持有二代残疾人证的一级和二级重度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同时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可叠加享受。
13.不能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对象有哪些?
答:(1)已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
(2)已纳入特困供养的;
(3)已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但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
14.符合特困供养的条件是什么?
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4)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不计入在内。
关于无履行义务能力政策界定: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1)特困人员;
(2)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4)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5)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6)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16.特困供养的供养内容是什么,可以享受到那些政策?
答:提供基本生活、基本居住条件和日常照顾;提供疾病治疗,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按每人每年不低于500元的标准给予定额门诊救助,合规医疗费用全额报销;办理丧葬事宜,丧葬费用由当地民政部门按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当年度供养金标准予以一次性补助,并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落实教育救助。
17.特困供养有那些供养方式?
答:特困人员可以选择在当地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选择在家分散供养。国家鼓励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在家分散供养。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其亲友、居民或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提供日常照料服务,并签订协议。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提供集中供养服务的供养机构签订供养服务协议,保证供养人员享受符合要求的供养。
18.什么是临时救助
答:指各级人民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具有“救急难”和再兜底功能。
19.临时救助对象的对象范围有哪些?
答:有下列情形的家庭或者个人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支出型困难家庭。包括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医疗费用等支出过大或子女就学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当前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普通家庭或低保等低收入家庭。
其他对象。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应予临时救助的对象。
20.临时救助标准是什么?
答:根据对象的困难类型和程度,可以给予每人不超过当地当年当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的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特别困难的,不超过当地当年当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倍;对于重大生活困难,临时救助标准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适当提高救助额度。
同一救助对象同时符合多种救助对象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予以救助,同一事由当年不能重复申请救助。因家庭特别困难确需重复救助或因不同事由需多次救助的,须市民政局按规定程序审查批准。
21.临时救助的办理程序是什么?
答:提出申请:个人申请或主动发现。
一般程序:接受申请—乡镇审查—市民政局审批。
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者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民政部门应当先行预支救助金,但单人单笔救助金不得高于城市低保月标准的4倍。紧急情况解除后,按规定在15日内补办审核审批手续。
临时救助申请金额低于城市低保标准4倍(含4倍)的,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直接审核审批,报市民政局备案;高于4倍以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审查审核,提出救助金额审批意见,报市民政局审批。
22.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有什么区别?
答: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失踪或查找不到,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享受的保障待遇政策及申办程序完全参照孤儿养育标准执行。两者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孤儿对象的父母都是双亡(或者是生父母查都找不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属于生父、母都健在(或是一方健在),只是生父、母因重残、重病、服刑、失联等特殊原因造成事实上长期或是暂时无人抚养的儿童。
23.我于2018年在广东捡拾一名弃婴,带回利川养育至今,如何办理收养登记
24.我现在是低保户,想把孩子送养给别人抚养,可以办理吗
25.请问农村三留守人员的关爱服务,重点应该是哪方面?
26.2022年的社会救助标准是多少?
答:(1)城市低保标准为660元/人·月,救助标准实行差额补助。
(2)农村低保标准为400元/人·月(4800元/人·年)。救助标准采取分5档补助:1档补助400元;2档补助320元;3档补助260元;4档补助200元;5档补助140元。
(3)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1320元/人·月,其中:基本生活费858元/人·月,照料护理费462元/人·月。
(4)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800元/人·月,其中:基本生活费520元/人·月,照料护理费280元/人·月。
(5)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养育标准为1320元/人·月;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养育标准为2112元/人·月。
27.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社会救助方面有什么政策?
严格落实“四个不摘”要求,保持兜底保障政策总体稳定,对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人口,按规定纳入农村低保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确保做到应保尽保。对基本生活陷入暂时困难的群众加强临时救助和专项救助加大对孤儿、实事无人抚养儿童等保障力度。持续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
28.哪些人是救助站的救助对象?
答: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指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正在或即将处于流浪或乞讨状态的人员,包括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和生活无着的乞讨人员。
求助人员处于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的“生活无着”状态,就属于救助对象。比如因务工不着、寻亲不遇、被偷被骗、遭受家庭暴力等原因而临时陷入困境、居无定所的人员符合“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的生活无着情形,属于救助对象。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符合“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的生活无着情形,不属于救助对象。
29、救助站可以给求助者提供哪些服务?
答:救助站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寻亲安置等救助服务。
救助站是临时救助机构,给予的是救急难、兜底线、保障基本生活需要的救助服务。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属于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遵循无偿、公开救助的原则。流浪乞讨人员是否接受救助应当尊重本人意愿。救助内容和救助方式根据受助人员的救助需求确定,以满足受助人员临时基本生存需要为目标,而不能以满足受助人员的主观愿望为尺度,对于受助人员提出的无理要求救助站可以予以拒绝。
30、救助站可以给求助者购买车票吗?
答:救助站可以按照求助者身份信息上的户籍地为其购买返乡车票。若求助者要求返回其他住所地,需提供有效的工作证明或居住证明。
31、求助者可以要求给予现金救助吗?
答:救助站不提供现金救助。对求助者免费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乡等救助。
32、救助站的救助期限是多久?
答:根据受助人员的情况确定救助期限,对年满16周岁、无精神障碍或智力残疾迹象的受助人员,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受助人员临时生活困难已经解决的,或者医疗机构出具出院证明的,救助站应当协助其做好离站前准备并适时安排离站,对精神障碍或智力残疾且确实无法查找到其身份信息的受助人员,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由救助管理机构上报上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制定安置方案报请同级政府予以安置落户。
33.请问特殊困难群体(五保、低保)等人员死亡后,殡葬收费是否有一定的减免政策?怎样减免?
答:有减免政策。依据《利川市民政局利川市财政局关于免除全市城乡低保等特殊困难对象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通知》(利民政发〔2012〕24号)明确规定:
减免对象:我市常住户籍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乡特困人员和享受抚恤补助金的重点优抚对象。
减免项目及标准:(1)普通殡葬车辆遗体接送,200元/次;(2)三天内冷藏(冻)遗体存放,8元/小时(据实结算);(3)普通火化设备遗体火化,600元/具;(4)遗体消毒25元/次(减免3次)。
办理程序:(1)提供资料。丧事承办人本人居民身份证、银行存折(卡)复印件;免费对象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低保证、特困供养证、抚恤证等证件原件、缴费发票及殡仪服务项目表(收复印件)。(2)受理窗口。直接到殡仪馆业务室领取《利川市免除城乡低保等特殊困难对象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申请审批表》现场办理,或通过“智慧利川”点击“顺利办”中的“惠民殡葬补助申请”项目实行网上申请。(3)审核审批。经市殡仪服务机构审查确认后,报市民政局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免除的基本殡葬服务补助资金通过银行打入申报人个人账户,超出部分由丧事承办人自行承担。